对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问题的思考——以河南省为例

2013-04-10 23:03郭忠玲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儿童

郭忠玲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样本介绍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仅仅将留守儿童的诸多问题简单归咎于父母外出的认识是肤浅和片面的,学校作为儿童教育的主阵地,是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主要渠道。所以,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情况,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现状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并从多个角度探讨做好留守儿童学校教育的应对策略。

本研究以豫南两市四个乡镇的15所学校(5—8年级)为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共发放教师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26份,有效回收率84%;发放学校领导问卷50份,回收有效问卷43份,问卷有效回收率86%。本研究的所有数据均输入统计软件SPSS17.0进行处理、分析。

二、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留守儿童的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1.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学校领导(校长、副校长及教导主任)问卷的统计结果是:40.1%的学校以班为单位为留守儿童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留守儿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班级、家庭基本情况和日常学习、品行情况等;33.8%的学校建立了留守儿童简单的学籍档案;26.1%的学校只有一张留守儿童的花名册,缺乏其他相关信息。被调查学校的档案管理中都缺乏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档案、父母外出务工情况档案及监护人的档案,这些显然不符合《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学校对留守儿童发展档案管理的规定,不利于对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

2.学校监护管理制度不完善

调查显示,60.5%的学校已经初步建立委托学校监护制度,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有“监护管理责任书”,这些学校大部分都是寄宿制管理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生活管理和教育管理同步进行;27.9%的学校没有此项制度;11.6%的学校正在考虑建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精神,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质: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又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1]。监护职责的委托双方应以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大部分学校的“监护管理责任书”过于笼统,家庭、学校责任划分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与社会联席缺乏主动性

调研发现,家长大多倾向于将留守学生教育责任全部放在学校,而学校却无力全部承担这种责任。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2008年,被调查学校所在地的市政府就建立了由市教育局、妇联、关工委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学校牵头农村留守流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围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教育权利。

根据教师调查显示:教师大多忙于文化课的教学工作,对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不重视。近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两个文件,对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十分重要,但只有45.1%的教师认真学习,尽量落实,还有18.3%的教师仅念念文件,走走形式,36.6%的教师并不熟悉该文件。

根据学校领导问卷调查显示:65.1%的学校偶尔会和妇联等机构讨论留守儿童教育监护问题,11.6%的学校经常组织活动进行探讨,23.3%的学校从未和妇联等机构探讨过。有72.4%的学校因人手排不开,只是张贴宣传标语,仅有27.6%的学校组织过相关部门深入农村和学校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讲解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在关爱留守儿童教育方面缺乏与社会联席的主动性,大都是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对留守儿童教育指导不到位

1.安全教育指导不到位

对教师问卷的调查显示:9.5%的学校从未开展过安全教育活动,82.5%的学校每月有一次通过主题班会或教师口头说教的形式进行安全教育。这种教育形式的结果只能使留守儿童对于安全问题仅停留在认识阶段,一旦出现安全管理的“真空”时段,事故就频繁发生。特别是寒暑假期间,由于假期留守儿童居住分散,且以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祖父母监护为主,再加上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学校领导问卷数据显示,寒暑假期间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中溺水、触电伤亡占40%,打斗等意外伤害占43%,被拐卖、性侵害占6%,其他安全事故占11%。

2.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不到位

据问卷调查显示,40.5%的学校开设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但教育形式更倾向于“训话式”班会;46%的学校则从未开过该课程;还有13.5%的学校虽然课表上安排有心理健康教育课,事实上都被挪作他用。58.5%的学校设立有心理疏导老师的职位,但该职位都由本班班主任担任。被调查的学校中,都没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主要原因是缺乏专职教师和资金。2005年,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地方课程。2010年河南省基础教研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的通知》,要求设置专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2010年城市要达到50%,农村达到20%。《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由此看出,被调查学校在这方面远远没有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家庭情况、自身心理素质、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地位具有特别的属性,其学校教育也是一个具有特别性的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但是,目前,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缺失,很多情况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比如,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如何使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尽到教育责任、如何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等。加强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使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的思考与对策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1.完善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充分认识档案在教育中有着重要的管理功能,作为学校学习生活的真实写照,留守儿童的个人档案材料要比普通的学生档案更具有特殊性。所以,学校要完善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档案、跟踪管理档案,对留守儿童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外出父母登记制度和留守儿童联系制度和留守儿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联系制度。登记父母及监护人的详细信息,明确委托监护人职责,加强学校与家长及其监护人的联系,促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

2.完善家庭委托监护制度

委托监护是父母将孩子委托给亲戚或邻居、朋友抚养、教育和监护。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确认了委托监护的合法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是对委托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如对委托监护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监督体系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于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定期回家探望孩子等方面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是否存在虐待、忽视、遗弃等侵害孩子权利的行为,家庭以外的人很难知情,有必要对事实监护人建立监督制度。这些都应当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委托监护的家庭更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留守儿童的权益。

3.规范学校监护管理制度

由于祖辈监护和亲友监护更注重对留守儿童的物质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管理,而忽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从而出现监护漏洞,因此,规范的学校监护管理制度是对留守儿童生活以及教育方面的双重保障。凡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可以对留守学生实行寄宿优先,使他们在教师的监护管理下,在集体生活中健康成长;并鼓励有条件的教师成为留守学生的“代理家长”;动员组织老教师等在自愿原则下,对留守学生进行结对帮扶,明确帮扶留守学生的责任制。要依法对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委托监护合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规范,规范监护管理责任书,使其条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内容更具体、更便于监督。对非寄宿留守儿童,班主任应定期家访,及时向代理监护人反馈学生的情况,帮助代理监护人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另外,依法依责建立起有效的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控和通报机制,督促其家庭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使留守儿童的权益能够及时被关注和保护,避免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2]。

(二)构筑以学校为主导的社会关爱体系,促进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1.学校应发挥关爱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延伸拓展家、校沟通的途径,策划多种形式的亲情活动,如开通亲情通道,分批让留守孩子与远在他乡的父母通话,建立留守儿童父母与孩子、留守儿童监护人与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电话联系制度;有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可在校园内增设亲情热线,通过远程教育和视频让学生与自己的父母“面对面”交流,减少留守学生的孤独感,稳定留守学生的情绪。通过这样的互动平台,学校和家庭的联系会变得更加及时、方便,有利于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应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联席工作

关爱留守儿童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儿童教育的主阵地,学校应起牵头和主导作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席。一要搞好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二要协助整治校园周边环境。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有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相关部门应及时对以宣传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的网吧、游戏厅、录像厅予以取缔,加大对危害学生安全和学校工作秩序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针对留守儿童易受到不法分子攻击伤害的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促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环境。

3.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教育监管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应有的受教育权

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来推动留守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强化监管落实、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对学校有关监护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心理健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管。比如,定期检查并进行督导,通过对于没有具体落实或者落实不好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落实好的学校进行表扬和奖励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

(三)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折射出农村教育的落后性,主要原因是师资力量薄弱和教育投入不够。做好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工作,积极解决好这些问题是现实选择。一是在政策上倾斜,为农村学校输送优质师资,同时注意师资队伍专业结构的合理性,满足对留守儿童特殊教育的需要。二是设立保护留守儿童的专项经费,监督资金使用。《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保障我国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对学校责任作出规定,更要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应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作为教育经费的重要补充。专项教育经费可以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疏导室,培养一批有一定水准的心理教育咨询队伍,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管,避免“缺位”现象。三是加大投入,适当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上学问题,投资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少年儿童俱乐部”等活动场所,丰富留守儿童原本孤单枯燥的业余生活,使留守儿童有家的温暖感,增强教育感染力。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资金投入的法律监督体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多渠道将信息公开化,尽量减少教育经费层层截留,把教育经费运行全都纳入可监控范围,以保障留守儿童接受的义务教育不打折扣。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这一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的存在,根本在于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客观存在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由于户口制度、住房制度特别是教育制度的缺陷,绝大多数外出务工农民无法把子女带到务工地就学,从而导致了留守儿童的存在。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理顺体制机制。一是开放户籍制度。目前不少地方放宽了户籍限制,但是农民在户口迁移中,尤其是在大中城市,仍然困难重重,农民难以在就业地落户,而学生就学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基于此,必须尽快放开户口壁垒,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打好基础。二是改革教育体制,扩大城市教育容量,为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打好基础。三是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子女无法在城市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住房问题。多数农民工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即使学校接纳,由于没有住房,也无法实现子女到城市就学的梦想。必须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使农民工住有所居,进而解决子女就学问题,根本上消除留守儿童问题。

[1]王洪成.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探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3):14—18.

[2]徐群.关注留守儿童教育与创建和谐新农村[J].现代农业科技,2007,(11):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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