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工作在哈密的实践与探索

2013-04-10 14:18孟秀玲
实事求是 2013年6期
关键词:村改居失地农民城中村

孟秀玲

(中共哈密地委党校教务处 新疆 哈密 83900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扩张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周边的近郊村,使许多以土地维持生计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成为无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出现了有村级组织而无村民的“城中村”。新的变化和发展,使原有的村级和社区的管理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对此,哈密市西河区街道办事处下辖“城中村”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文以此为例,以期为有序推进“村改居”工作提供借鉴。

一、“村改居”的内涵

“村改居”,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的目的是在我国现行城乡二元体制下,加速近郊农村向城市融合,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

二、“村改居”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1.妥善处置被征土地。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近郊村演变为“城中村”,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置好被征用土地,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对此,哈密市西河区街道办所辖“城中村”,采取出买、置换、开发等三种方式处置被征或即将被征用的土地。所谓出买土地,就是由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与农户协商,按照市场价格直接买断农民宅基地和耕地的使用权,给予农民一次性现金补偿,这部分农民获得资金补偿后,自主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所谓置换土地,就是农民通过出让自己宅基地和耕地的使用权,换得住宅楼房或商铺。所谓自主开发土地,就是在土地流转和出让土地的同时,利用相关政策,遵循城市整体规划,积极开发农户住宅小区、修建市场、开办加工厂等,农民以自主经营或入股的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如西菜园村投资230万元修建10000M2的综合旧货市场、1000M2的木材厂、扩建加工房6间,解决68名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安置旧城改造村民109户,置换楼房109套,置换商铺63间。大营门村自行开发98亩土地用于农民住宅安置,以村民入股的方式成立营丰商贸有限公司,投资400多万元建成农副产品干果批发市场,为102户村民提供商铺126间,安置村民290人等。

2.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居住城区化是“村改居”的一个显著特征。大营门村和东菜园村自行开发300亩土地用于农民住宅安置。同时,通过招商引资,共投资3380万元,完成和正在建设面积为29020m²的营丰锦绣苑小区住宅楼和东园住宅小区抗震安居工程,解决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3.解决失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主动与各培训机构联系,对失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企业订单式培训”,为其实现“就业非农化”搭建平台。

4.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服务理念。随着城市化发展,“城中村”的管理模式已趋向社区化管理。村干部的工作也由以前的引领农业生产为主逐步转变为服务、维稳、拆迁为主。对此,村干部们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建立“七站一室”,初步形成了社区“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为“村改居”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村民对什么是“村改居”、为什么要进行“村改居”、“村改居”要达到什么目的并不完全清楚,甚至片面地认为“村改居”就是一个称呼的改变,就是将“村民”变为“居民”。

2.“村改居”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由于“村改居”工作涉及到基层组织变更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乡镇街道或村是不能够自行解决好的,它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行为规范。

3.一些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比如:如何合理处置村集体资产,实现“村改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如何让转变身份的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惠民政策,确保他们的实际利益不因身份转变而受损;如何解决“村改居”中散居于其他社区的失地农民的管理归属和权益保护等等,这些重大问题都是需要在推进“村改居”工作中做好科学谋划的。

三、对“村改居”工作的几点思考

1.“村改居”工作要目的明确,稳妥推行。“村改居”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工作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农民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而不是“被城市化”。同时,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跟风跑”,应视具体情况,“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稳妥有序推进。

2.“村改居”工作要有政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村改居”是我国农村又一项重大变革,它涉及到城乡管理体制转换、集体资产改制、社区公益事业建设、村(居)民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农转非”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处置办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管理办法。

3.稳步推进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村改居”后,如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这不仅关系村级集体利益,而且关系到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对此,较为成功的经验是:将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以及后续经营管理等工作。对村民反映强烈的股权界定问题,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民资格。对不具备条件实行公司制的,可暂时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原来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力雄厚的村民小组,可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本组的集体资产或委托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管,所得收益仍归原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4.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理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好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使他们安心融入城市。一方面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管理。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中,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减免他们进行创业所需税费;积极发展社区经济,建立适应居民投资创业的平台,引导“村改居”居民积极创业。另一方面,解决好“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坚持社保和医保优先原则,从出让集体土地所获收益中留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村改居”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建立集体统筹、个人存缴、财政补充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同时对原农村“五保户”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5.不断加大对“村改居”社区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以增加财政投入、缩减与消除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上的差距为“村改居”工作的重点,把“村改居”社区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由政府承担起市政基础建设、治安管理、消防、环卫管理等社会事务。“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享受原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待遇,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负担“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所有经费。

6.积极探索“村改居”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新模式。对整体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城中村,可将原村“两委”成员直接改任社区党支部委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直接改任改制时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对分散归并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两委”成员可直接改任改制时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可经一定的组织程序,由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聘任为社会工作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订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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