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问题研究

2013-04-06 19:30游文亭
关键词:人身权民商民事权利

游文亭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

制定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当代民法学者以及民法学习者所积极追求的。民法典的形成不仅仅是中国民法学术领域的成就,究其原因,它不只在于中国民法学的标志性成果,更在于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从前些年的《合同法》出台,一时成为中国立法完善的标志性法律,到2007年的 《物权法》的出台,即被赋予了许多政治意义,如城管征收的不合法、村政府不得随意征收国有的农民耕地,以及政府不得强制拆除居民房屋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等,人们对物权法的 “出生”翘首以盼,而它确是不负重望,成为民法上的热点,其利弊不例外地亦被讨论许久。如今我国 《侵权责任法》出台,这个 “新生儿”当即成为民法学 “新宠儿”。这一切的立法都是在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准备,但究竟民法典会以什么样的形式体系 “出场”,我国学者一直在争论不休;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虽然在一步步前进,却始终不见其形状之端倪。

一、如何塑造民法典的 “形状”?

如果我们要整合民法典的体系,必然要以一个方面为主线展开,任何一门法律的制定都要考虑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民法制定也不例外。现在我们不妨以不同的主线提出以下几种假设:(1)以主体为主线。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即横向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而法律中只存在两种主体,即横向的主体关系与纵向的主体关系,横向的主体关系按上述这三种主体则不容易再划分下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作深入的民法理论讨论基本不可行,因而这种假设失败;(2)以客体为主线。民法的客体包括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行为、某些权利和利益,客体虽多,却无法以此为基础将民法典作出各编划分,因而这种假设亦失败;(3)以内容为主线,也就是古往今来各国制定法典体系的思路,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才是根本,因此这应是民法典制定的精髓所在,以民事权利作体系讨论是最可行的。换句话说,要制定民法典,就要从最基本的权利体系出发,同时适应社会发展。[1]

民事权利也在不断变化,有些权利看来已过时,如永佃权,有些权利正在兴起,如股权,因而权利体系的归整成为民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也是制定民法典的先决基础。但如何归整民事权利体系值得我们讨论。[2]

二、归整民事权利体系有无必要?

讨论归整民事权利的必要性,我们不妨先来看两个案例:

“亲吻权受伤害”案:[3]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性权利受损害”案:[4]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夫妻二人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受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上述两案最终得以解决,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 (亲吻权、性权利)并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名称并未出现于我国 《民法通则》之中,很明显地看出,没有规定于法律中并不意味着诸如此类的权利不存在,法并非万能,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归整确有必要。[5]在此,本人仅参照 “无名合同”与 “有名合同”之分将这种权利称为 “无名权利”,在这类 “无名权利”受到侵害时,就要用相似权利即 “有名权利”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来处理,[6]在民法适用上看来似乎得到了解答,但从理论上讲,所寻找的“有名权利”至少是与此受侵害的 “无名权利”为同种类,但这种权利究竟是何种权利似乎成了问题。因此,我们不得不将民事权利体系重新作出划分,做到权利体系尽可能的完善。[7]

三、民商分立还是合一?

谈到权利体系的划分时,许多人认为民商分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甚至认为民商分立合一无定论的情况下,权利体系的划分也不会有任何结果,于是将这一问题的重心转移到了民商两法的关系问题上来。本人认为,在讨论民事权利体系的问题时对民商分立合一的问题过分看重似乎有些本末倒置,毕竟民商关系只是民法典制定的一个方面,而对于权利体系来说,也是一个分支,而并非决定性因素。相反,如果我们已经将民事权利体系作出了归整,那么民商究竟该分立还是合一,自然就会迎刃而解了,而不拘泥于先讨论民商关系再讨论民事权利体系,这无异于在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所以,我们不妨先把民商关系单独拿出来,单纯地讨论这一问题,而不过分看重它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影响程度如何,如此看来,讨论一下民商分立还是合一的基础就似乎更为合理些。

至今为止,众多学者对于民商关系已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赞成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人各持己见,看来似乎都颇具道理,争执不下。本人认为,民商合一似乎更合理些。商法本来是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后,商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独立而壮大的阶层,在当时民法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才出台了商法典来规范商事活动的。如今民法典越来越完善,商人与普通民事主体也再无明确的区别,商人市民化以及市民商人化,很难有谁不在生活中进行商事交易,商人也很难不在商事活动之中有市民行为,所以,如果现在还将民商事法分立开来,就显得很没有必要了。

当然,各种民事权利会因所属部门法不同而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果按照民商分立的思路,我们因其具有独特之处就将其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去,那么知识产权与婚姻家庭等关系似乎也该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如果这样下去,民法或许就只剩物法和债法两部分了。况且,我们国家的相关学术体系设置也是按照民商合一的体系设置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习惯,比如各高校研究生招生都是按照民商法专业设置为同一专业以相同方式录取的,民商法的专业性区别也并不那么强,相反,常常是两学科相融在一起,这也有利于我们民商事法学研究的发展,而学术的发展对国家从立法到法律实践方面都各有裨益。

四、民事权利体系究竟如何划分?

既然民商法应当作为一体,那么在讨论民事权利体系的时候就应当将商事权利的部分也归到权利体系中来,比如股权和商业票据权。许多学者都对民事权利体系的问题有所关注,认为民事权利乃是民法里最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谢怀栻先生认为,民事权利体系应当分为五个部分: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知识产权之所以独立,是因为它已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仅体现在国内法中,还体现在国际法中。而社员权的存在是因为它已不能为财产法所包容,并且这才能适应民法学和社会发展的趋势。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屈茂辉老师认为,民事权利从不同角度可做出多种划分。按权利属性,可将权利划分为本权利和辅权利,进而将辅权利划分为本权利的实现和本权利的救济两种辅权利;按权利性质,可将权利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人身权中进而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进而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划分方法也为当今众多学者所认同。同时,屈老师还提出:如果按这种分法划分权利体系,继承权、成员权和优先购买权等类的权利无法归入任何一种权利中,这种划分方法还可以再深入下去。

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应该尽量将所有权利都归整起来,形成科学的划分方法,本人认为,可将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以下四部分:人身权、财产权、亲属权、知识产权。

(一)人身权[8,3]

人身权之所以放在一部分,是因为人身权的重要性,且不论人权的保护,单就社会来讲,人是最基本的元素,只有人身权有所保障,才有财产权等权利的发展空间,因而这种重要性自显而易见。当然,人身权可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体权。人格权进一步划分为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人格权两大类,其中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精神性人格权包括标表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和尊严型人格权,标表型又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肖像权,自由型人格权包括人的身体自由和内心自由,尊严型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在此不一一列举;身份权则包括配偶权、社员权等除亲属关系以外因身份关系而具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民法必须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这一部分中也当然包括商事财产权。财产权可划分为有形的财产权和无形的财产权两类。有形的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准物权,物权就是我国物权法现行规定的相应权利,准物权包括林业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一系列权利;而无形财产权则包括债权、商誉权、商业票据权、股票权 (股份权),这些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商事权利密不可分的。

(三)亲属权

我国民法对亲属法显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元素,在社会中的地位重要,但在法律中体现得却不够明显,可以说,家庭的稳定程度绝对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程度,因而必须将亲属法的内容单独提出。亲属法的权利划分可以按照亲属关系来分,这其中也包括着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与亲属关系不可分离,比如继承权,我们不能单纯地说它是一项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只能是按照亲属关系将其归入亲属权利体系之中最为科学。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分类不仅是国内法的问题,还要考虑国际公约的划分与归类。根据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五、结语

在民法学体系中建构一个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无论是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当前,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中,民法典的草案已经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无庸置疑,民事权利的类型及保护手段的规定是民法典的核心,并将最终决定民法典的优劣成败,正所谓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性的最后抽象”。然民事权利种类、名称纷繁复杂,内容变化不断,对此,我们既不能不加辨析地 “一网打尽”,将其全部纳入法典之中,又不能固步自封地 “抱残守缺”,死守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有限的权利类型。因此,对民事权利进行体系建构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我们在宏观把握权利框架的前提下,具体分析每项权利设立与否的实益,进而在民法典中予以科学体现,对于我们制定一部法意久远的伟大法典至为重要;同时,摒弃权利体系之外的非权利类型,对于在司法实务中抵制和遏制 “泛权化倾向”与 “权利滥用倾向”,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对于法学研究、教育和学习来说,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 “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对于顺利跨入民法的殿堂意义重大。[9]有的权利已经过时,有的权利却在催生新的法律,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说,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去做,这对我们现代学习和研究民法的学者来说也是一项不错的研究课题,希望我们能在此方面有所突破,为民法学术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1]别亚楠.民事权利体系概观 [J].吉林人大工作,2008(5):18-20.

[2]张芸.关于形成权分类的综述和思考 [J].大众商务,2009(18):232.

[3]陈梦坤.守信期待权之构建尝试——一则案例引发的对人格权新类型的思考 [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01):73-76.

[4]李忠.生育权之权利解析 [J].中国商界 (下半月),2010 (8):318-319.

[5]鲜晓,宁定一.我国应取消荣誉权 [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9(1):49-50.

[6]黄黎玲.法人人格权体系分析 [J].中国城市经济,2011(9):258-259.

[7]何艳眉.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J].经济视角 (中旬),2011(4):21.

[8]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J].福建论坛 (社科教育版),2007(10):20-25.

[9]浅论民事权利之体系建构 [EB/OL].(2011-06-12)[2012-09-03].http://news.9ask.cn/msss/bjtjflzs/201106/1220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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