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芳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和规范经济环境、践行科学发展观等社会管理活动而逐渐发展、变革、规范的,其产生和发展都充分体现出鲜明的国情性和突出的时代特征。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它所包括的审计委托者、审计执行者、被审计人和审计内容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渐拓展的。
经济责任审计是典型的受命审计。总的原则是,谁管干部就由谁来委托。目前,委托单位包括: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级领导或人事部门、上级纪检部门等。随着干部聘任和管理体制的变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单位也可能不断有所调整。在一些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则应由其董事会委托,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委托。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者指国家审计机关。而由于离任、调动领导干部较多,特别是在成批任免干部的时候,审计机关人手不足,难以应付,有时则需委托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来承担。当前,由于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性,经济责任审计更是成为了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在一些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只能由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从最初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到后来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再逐渐扩大到地厅级、省部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根据《规定》,特别提出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属于审计范围,这也是结合国情提出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也要反映其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相一致,但由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经营内容不同,所以其职责权限也不尽相同。另外,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责任增加了新的内容。如《规定》指出,审计内容“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领导干部任期责任评价标准还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逐步总结出来。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以及评价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内部有其特殊的地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目的,就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其作用是单位内部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风险程度高。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众多(党政领导干部换届时,更为集中),审计部门人手不足,难以承担。还有的部门,只要是领导离任就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也不管该领导是否履行经济责任,是否属于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之内,这样,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后进退两难。为此,要求委托者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准确界定审计对象,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科学提出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项目,以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此项审计顺利进行。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任期作为考核阶段,如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演变成离任审计,对审计对象的监督滞后,对干部的成长不利,对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和发展不利,如果发生问题势必积重难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机关主要是评价任职期间业绩优劣,而企业领导人员在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和奖励制时,每年还有一个奖罚兑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处理好前后任人员的关系,查明存在的问题,奖罚合理,许多内部审计人员主张“先审计,后离任”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希望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支持。如果急需调任新岗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代理某项职务,审计后再正式任职。
内部审计机构最早开展的主要是财务审计,但在上世纪40年代以后已逐步开始执行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这些审计审查、评价、鉴证的内容,多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密切相关。为了避免重复审计,减少被审单位的负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尽量利用其他审计的成果。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可以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结合进行。根据审计目标和重点的不同,作适当调整。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与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但绝不是简单取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对“人”的评价与责任界定问题,因此对所查问题必须查清落实,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鉴证,所以与财政财务审计结合时,不能忽视其特殊需要。又如考虑到财政决算审计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目标、内容和方式上存在互通性,将财政审计计划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机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安排审计项目。采取“1+N”模式,在开展财政决算审计的同时,同步开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次审计,两项审计任务,两个实施方案,两个审计结果,财政决算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互为补充,互为支撑,成果共享,提升了审计工作绩效水平。
根据《规定》,人事、组织部门有权委托审计机关进行某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经过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以政策执行与效果为核心,以重大经济决策为主线,围绕财政收支与经济活动,分析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决策事项与决策责任相互结合,使受托内容与委托内容相互印证。为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委托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反馈,以便审计部门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了解审计效果。实行审计成果共享,更好地体现审计工作的完整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宏观性,统筹反映审计成果,从更高层次揭示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2]刘家义,2011,切实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J],中国审计(1),P14-16
[3]李金华主编:《审计理论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
[4]吴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和对策[J],当代贵州,2007(6)
[5]张连华主编:《内部审计实务精要》,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