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3-03-27 16:48胡连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劳动收入资方分配制度

胡连生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对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胡连生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从所有权入手,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机制,国家及全民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保证国家及全民的国有资产收益权;要整合劳动力所有权,使“碎片化”的劳动所有权转化为“工人集团”的劳动所有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正视劳工正当的维权斗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不可或缺性,正视劳工维权斗争是增加劳动收入的主要形式,要在收入再分配领域“更加注重公平”,需要构建廉价政府,精简党政机构,施行党政官员平民化,节省出巨额资金用于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

收入分配;劳动力所有权;劳工维权行动;廉价政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温家宝在2010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居民收入和消费可持续增长”[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主要议题,如何搞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保证普通劳动者分享改革成果,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解决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不断提高的问题,在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必须切实解决好下述三个问题:

一、所有权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以两位数的速度在增长,然而,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却增长缓慢,甚至没有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党和国家的决策层一直在强调要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但成效似乎并不显著。这其中,人们似乎忽略了我国已经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现实。历史唯物主义揭示,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处于基础性地位,它决定并制约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并制约着人们的收入分配。对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马克思曾做过深刻阐述。他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2]13对此,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中也做了鲜明的论述:“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3]10在马克思和列宁看来,一定的分配制度的出现不是孤立的,它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制度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方式。

目前,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种经济格局下,我们面临两个层面的问题:

其一,在非公有制经济层面,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高低以及是否合理(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完全由企业主根据劳动力市场行情自行决定。党和政府有关增加劳动者劳动收入的报告、文件或领导者的讲话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几乎不起作用。即便是国家或地方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收入分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也成效甚微。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法律手段对于敦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效,但企业内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这是法律手段鞭长莫及的。富士康公司的“十二连跳”和我国几千万农民工“向上流动”严重受阻的事实已经证明,党和政府近十年来有关增加劳动者劳动收入的要求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是无效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只有所有权方能最终决定分配权。

其二,在公有制经济层面,从学理角度讲,政府可以干预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但在现实中,真正能够发挥国有企业所有权作用的只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其中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者在行使着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甚至包括所有者的权力。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以及企业主人地位并无清晰界定,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也无切实而可操作的机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管理中被边缘化。吉林“通钢”事件从侧面证明了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民主管理权无切实的机制保障的事实。此外,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以及全民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并未落到实处,国家及全民对国有企业的收益支配权尚无切实、有效的实现机制,国有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未由它的所有者——国家来完全支配,全体人民也未分享到这些利润。目前全国国有资产规模超过40万亿元,却不缴或很少向国家缴纳利润。有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人民币,向国家缴纳利润约为440亿元人民币,只占国有企业利润的5%左右。而按国际惯例,连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都占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到40%之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比例更高。[4]国有资产几乎成了只为少数人分配利益的资产。上述两个方面叠加就使我国出现了这样一种悖论:一方面,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者的年薪屡创新高,几百万、上千万的年薪已不是新闻,而普通工人的工资却徘徊不前。

由此说明,真正对于收入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所有权。因此,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先要从所有权入手。

首先,要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规范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目前亟待解决两个问题:其一,确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凡涉及职工福利、工资、用工、解聘、劳动条件、工时以及企业改制等问题,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与职工代表组织——职代会共同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劳资共同决定制度已有成功经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瑞典等西欧、北欧国家开始推行劳资共同决定制度,以此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从实施情况看,均达到了劳资共赢的效果。[5]122-127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这些企业显然更应该让职工参与管理,更应当保证工人的主人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其二,确立国家及全民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国家应以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者的身份,切实、有效地管理国有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国有企业除应向国家纳税外,还应向国家——企业所有者上缴合理比例的利润,以此保证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收益权。同时,国家应将这部分利润平均分给全民或者通过高透明度的方式将这笔利润用于全民福利,以彰显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的收益权。

其次,要整合劳动力所有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分配权,劳动力所有权也具有决定分配权的地位与权力。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所有权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故而,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也必然增强。在现实生活中,“资本家拥有资本所有权,资本家自然成为分配主体,劳动者或工人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自然也是分配主体,然而这两个主体谁来主持企业的收入分配呢?取决于‘两种所有权’的力量对比”[6]50。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资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处于强势,劳工的劳动所有权处于弱势。劳工缺乏组织,缺乏集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劳动所有权呈现“碎片化”。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要真正使劳动者能够随经济增长而逐步增加劳动收入,急需整合劳动者手中的劳动所有权。工人急需通过联合和组织,形成“工人集团”,通过组织的力量和集体的力量使“碎片化”的劳动所有权转化为“工人集团”的劳动所有权。当“工人集团”以统一而强大的劳动所有权面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便会使资方清醒地认识到,离开劳动所有权,企业无法开发、研制、生产劳动产品,无法创出企业的知名品牌,进而无法生存与发展。“工人集团”的劳动所有权还会让资方明白:不能“将自己的雇员看成一种生产资料,而是将他们视为革新创造的源泉。他们与雇员像合作者一样在一起”,“双方都意识到这种合作是双向性的”[7]23。在这样的格局中,资方才能接受“劳工第一主义”原则,才能重视劳动收入的增加问题,也才不得不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这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工权益得以保障的基本经验。

二、劳动者有序的维权行动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证明,在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中,劳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其中劳工的基本要求是改善工作条件,增加劳动收入,提高福利待遇,而资方的追求则是利润最大化,劳动成本最小化;劳工期盼增加劳动收入,提高公平指数,资方则算计利润和投资效率。双方的利益诉求南辕北辙。这种利益上的对立决定了两点:其一,企图让资方自觉自愿地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是不现实的。其二,仅凭宣传教育、政府调控来促使资方增加劳动收入效果不会很好。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维护劳动者的应有权益呢?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启示。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8]442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是工人阶级本身的事业。”[9]280由此看来,要真正保障劳工权益,确保劳工的劳动收入不断有所增加,必须加进一个变量,即工人群众的有序维权或维权斗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维护劳工权益,增加劳动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广大工人的维权斗争。对此,卢森堡总工会主席约翰·加斯特涅罗曾经明确指出,卢森堡“工资水准和劳动条件相当良好,这一切是工会多年来斗争的结果,并不是政府和资本家让给我们的。我们面对的资本主义不是好对付的,他们不会给我们送礼,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取得进步”[10]16。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要正视劳资利益对立的客观实在性,正视劳动者有序维权和维权斗争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必然性,正视劳工正当的维权斗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不可或缺性。

劳动者要与资方进行博弈和有序的维权斗争,首先要组织起来,组建工会。“工会是工资劳动者为维护和改善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条件而实行的一种持续的联合”,是集中反映工人切身利益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存在,能提高工人的组织化程度,彰显劳动所有权的作用,自然也能增强工人维权行动的组织性和有序性,增强工人在劳资博弈过程中的力量。在工人的维权行动中,劳工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变量。“碎片化”的劳工维权行动,成效甚微。因为资方的强大和劳工个体的弱小会形成强烈的反差,此时,侵犯劳工权益代价极小。当劳工以工会组织来进行维权时,劳工便从“碎片化”状态转为“一体化“状态,弱势变为强势,此时,资方因慑于工人组织的强大而回归理性,尊重劳工权益。同时,工会是维护劳工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它能有效而集中地反映劳工的诉求,能组织劳工与资方进行有序的博弈和斗争。工会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工权益以及增加劳动收入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有如下三方:其一,企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追求劳动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最大化。期盼企业主主动增加劳动收入恐怕是一厢情愿。其二,政府虽然拥有维护劳工权益的能力,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如何进行收入分配,确定怎样的劳动收入比重基本上也无法干预。其三,只有工会能够组织劳工通过团结一致的行动,对雇主构成压力,使其重视劳工利益,增加劳动收入。

工会组织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原有工会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其维护劳工权益、带领劳工与资方进行维权行动和有序斗争的功能不强,有的工会甚至成为资方和政府“恭顺的婢女”。由此看来,要真正解决增加劳动者收入的问题,必须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进行工会制度改革,使工会真正成为党和政府指导下的,以维护劳工权益为中心,以维护国家、劳工、企业整体利益为宗旨的,带领工人与资方进行博弈的组织。

其次,劳动者要与资方进行有序的维权行动,就要确立劳资集体谈判机制。这种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指导,以政府居中调节为前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得以增加的主要形式是劳资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和谐劳资关系、沟通劳资利益诉求的重要形式,是工人有序维权的载体。集体谈判能集中表达劳工的共同要求,增强劳工对业主的抗衡力量,使业主真正感受到劳工的强势力量和巨大压力;集体谈判也能够使业主和劳工发现双方的利益契合点与合作、互赢的基础,这对于双方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对于业主恢复“理智”,尊重劳工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再次,劳动者要与资方进行有序的维权行动,还需拥有针对资方实施罢工的权利。西欧、北欧各国工人同资方博弈的经验证明,劳工只有将罢工作为手中的撒手锏,才能使资方尊重劳工权益。罢工能使资方认识到,如果不尊重劳工权益,一旦发生罢工,资方面临的结果是利润最小化,成本最大化和全面的危机;而保障劳工权益,避免罢工发生,其结果则是利润较大化,成本较小化。为避免罢工,资方会高度重视劳工权益以及劳工集体的诉求。应特别指出的是,让工人拥有针对资方的罢工权利,不等于鼓励罢工。在实际工作中,应进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工人维权的主要形式和路径是劳资集体谈判;只有当谈判破裂,政府居中调节失败,且责任在资方的情况下工人罢工方为合法与正当。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工享有罢工权,也没有明确禁止罢工。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矛盾的新情况。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要切实保障劳工权益,在法律上赋予工人罢工权是必然的。它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劳资力量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劳工权益的要求。

三、廉价政府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所谓收入分配,不仅包括初次分配,还包括再分配。我国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过低,不仅表现于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收入过低,也表现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程度过低。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6月10日发布消息,截至2009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覆盖面不足30%,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覆盖面不足50%。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逐年大幅度提高,2009年,国家财政收入高达68477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国家具备了较大幅度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的能力和财力。然而,随着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大幅度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却未能得到明显改善。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党政机关过于庞大,并且党政官员享有的特殊待遇较多,财政开支巨大。庞大的党政机构以及很不平民化的党政高官消耗掉了过多的财政收入。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自然难以明显提高。据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载文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加上一年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公款消费近9000亿元。[11]据中央电视台2007年播出的新闻调查披露:兰州市财政局所盖的办公楼竟耗资1.3亿元人民币,郑州市惠济区的办公区占地500多亩,耗资1.5亿,河南阜阳市颖泉区在当地人均收入只有2000元的落后条件下,竟征地800多亩,超支900万盖区办公楼。据前卫生部官员于2006年9月数据,在我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了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据监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12]在这样的格局中,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自然难以提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陈昌盛先生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于2010年12月举办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际论坛上的发言证实了这一点,他说:“2008年,中国政府全部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只有37.7%。这与同期人均GDP3000-6000美元的国家相比,低了16.3个百分点。这是严重偏低的。”[13]偏低的原因是党政机关自身开支太大。

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要在收入再分配领域“更加注重公平”,构建廉价政府是十分重要的。战后60多年来,西欧、北欧各国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尽管这种“福利过度”的模式使国内经济发展缓慢、财政不堪重负,但这些国家依然使这种福利制度维持了60多年(还将继续维持下去)。究其原因,恐怕与西欧、北欧国家坚持廉价政府建设有关。据有关资料披露,瑞典政府部长、议会议长等高官上下班或因私事外出一律禁止使用公车,全是驾驶私家车或乘公共交通工具,有的上下班骑自行车来往。政府部长都住在普通公寓楼中,政府不给配佣人和保镖。政府部长住院,没有高干病房待遇,同普通市民一样。执政六十多年的瑞典社会民主党中央机关,只有60多位工作人员,一个哥德堡省的省委,工作人员只有五六个人。[14]41-45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担任总理期间,周末购物、外出活动都自己驾驶个人的旧车,而从不动用政府的公务车,因经济拮据,出远门时总是同妻子和继女坐火车二等车厢。有专栏作家写道:“施罗德总理缩着肚子坐在大众汽车的方向盘后面,而他的保镖们总是开豪华车紧随其后。”德国第一夫人——施罗德的妻子亲自买菜、下厨、熨烫衣服。[15]190正是机构的精干、官员的平民化和廉价政府的构建,才使西欧各国能将几乎占政府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用到民众的社会福利之上,进而使西欧各国成为当今世界公平指数最高的国家。这给我们的启发是,我国要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尤其是收入再分配制度的改革已经绕不开构建廉价政府的问题了。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提出了廉价政府的理论。为了使未来社会主义的政府机构不给人民增添太多的负担,不成为社会的“寄生赘瘤”,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的国家政府必须是“彻底清除了等级制”的、没有官吏特权的政府,必须是“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的政府,必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政府[16]414。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实现“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16]377。

显然,如果我们坚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廉价政府理论,加大构建廉价政府的力度,坚持精简党政机构,裁减冗员,施行党政官员平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特权,就能够节省出巨额资金用于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就能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这样,广大民众会充分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胡锦涛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能真正得以实现。

[1][1]温家宝,在2010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EB/OL].(2010-09-13).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9/13/c_12548535.htm.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曲哲涵.国企红利,近2万亿元何处去[N].人民日报,2011-02 -21(06).

[5]胡连生,杨玲.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与社会主义的新课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6]韩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7]加文·凯利,等.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0]张永福.卢森堡考察观感[J].国际工运,1997(5).

[11]竹立家政府管理改革的几个切入点[N].北京:学习时报,2006-03-13.

[12]肖华.中国医改U型大回转?[N].南方周末,2007-09-20(12).

[13]陈昌盛.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严重偏低[EB/OL].(2010-12-5).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cxcmzk/20 101 205/3005227.shtml.

[14]吴江.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沟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5]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李 伟]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China

HU Lian-sheng
(Marxism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Nanjing,Jiangsu 210046,China)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the starting point is the ownership.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public ownership economy,the establishmentofmechanisms for employees to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management,and the universalmechanism of national and state ownership of the assetswork together to ensure the national and universal rights of state-owned assets.Besides,an integration of labor ownership is also required to ensu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fragmentation"of labor ownership into a"workers'group"labor ownership.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requires the acknowledgment of the indispensability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labor struggle in the socialist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that labor rights struggle aiming at increasing labor income is the main form of income increasing.Factors like redistribution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building low-cost government to streamline government agencies,mak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general citizens,and saving a huge amount ofmoney for the public social security and income redistribution are also focused in this paper.

income distribution;labor ownership;labor activism;low-cost government

book=12,ebook=17

胡连生(1953-),男,辽宁辽阳人,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社会主义和当代资本主义研究。

D616

A

2095-0063(2013)04-0012-05

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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