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吉满
(西宁铁路公安处,青海 西宁 810006)
浅谈少量字迹的检验
裴吉满
(西宁铁路公安处,青海 西宁 810006)
少量字迹的检验历来是笔迹学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在鉴定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少量字案件的特点、少量字迹的检验方法、少量字迹检验的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结论。
少量字迹;特点;检验方法;基本原则
少量字迹的检验,常见于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字数往往少则几个字,多则十几个字,如诽谤案件、敲诈勒索案件中的恐吓信、反动标语、签名案件、冒领存款案件、改写票据及证件案件、遗嘱纠纷、民间的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等等。
少量字案件中,笔迹特征的种类少,且特征出现的频率低,每个特征常常是一次出现,书写习惯反映不充分,加上主观上的伪装和客观条件的影响,与被鉴定人字迹比对时,有时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都不够明确,难以充分、准确地进行综合评断和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因而少量字迹的检验,是笔迹鉴定中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历来是笔迹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下面,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文检工作中经验和体会,就如何对少量字迹进行检验进行简述。
少量字案件中的检材字数少,句式简单,很少使用标点符号,一般没有固定的书写格式,书面语言特征、文字布局特征和笔迹一般特征出现率极低,字迹可能书写在各种不同客体表面上,书写工具的种类多种多样,有的是正常书写工具,有的是非正常书写工具,现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一)可供鉴定利用的笔迹特征少
少量字案件中,由于字少,一个字重复出现的机会少,笔迹特征出现率低,相同笔画和单字的书写动作规律性不易反映出来,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得不充分,稳定的特征难以把握,可供鉴定利用的主要条件就是少许笔迹细节特征。
(二)笔迹特征多受书写条件影响而引起变化
少量字迹多属非正常字迹,有的字迹书写人虽无主观动机驱使进行伪装书写,但客观条件多会引起笔迹特征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类案件中就地取材进行书写的情况较多,书写工具多是非正常的,如土块、石块、铁钉、树枝、小刀等。书写承受体表面性状差别大,有的甚至异常。如有的比较坚硬,有的比较松软;有的比较平整光滑,有的比较粗造;有的表面凹凸不平等。上述各种情况都会影响书写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笔迹特征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现场情况比较复杂,书写姿势和书写方法往往不正常。如果选择的书写位置过低、过高或侧身书写,由于身体难以保持平衡,书写运动器官支撑不稳,视觉的监督作用下降,书写动作难以控制,必然会引起笔迹特征的改变。
(三) 伪装手法多样,笔迹特征被歪曲程度大
少量字案件中,由于字少,书写人容易伪装自己的笔迹特征。此类案件中随意伪装书写占的比例较大。常用的伪装手法是故意改写书写速度,改变字体、字形,破坏单字结构,故意改变笔形等。不同的伪装书写手法对笔迹特征的歪曲程度不同,引起笔迹特征改变的方面各不相同。
(四)书写人的书写习惯难以确认
由于字少,笔迹特征的再现性差,常常无相同字和相同的偏旁部首,甚至相同的笔画也较少。因而按照常规的方法确定作案人的书写习惯较难,一般只能根据每个特征是否自然流利或正常来判断。而这种判断主要是依靠检验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认识,因此准确性较差。
(一) 分析检材笔迹的形成条件
在进行检验之前,必须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标语等案件,应注意了解发案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书写工具种类、书写面的性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文检人员还应深入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引起笔迹特征变化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变化的程度。
(二)判明检材笔迹有无伪装,查明伪装书写手法
检验少量字迹时,首先要对检材字迹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检材笔迹是否正常,能否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如果检材字迹有变化,应进一步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和特点,找出变化的规律。引起笔迹变化的原因很多,其中作案人故意伪装和受客观条件影响是主要的。判明检材笔迹有无伪装的方法是:1.从整体上观察检材笔迹是否有伪装笔迹的基本特点出现,如字体、字形是否统一,运笔动作是否流利,错字情况与书写水平是否相称。2.分析单字笔画,有无异常现象,如单字笔画起收笔位置不准,运笔动作生硬呆板,笔画中出现不适当的停顿、中断、抑压,收笔部位有细小无力的反射动作或拖带现象,笔力轻重不匀的连笔动作缓慢而不自然,甚至出现笔连意断现象等等。如果检材字迹具备上述特点,一般可判断为伪装笔迹。确定检材笔迹的伪装手法,必须根据各种伪装笔迹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
(三)广泛收集样本,以掌握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
少量字迹案件在检验中很难找到案前的相同字,检验时应大量收集嫌疑人案前、案后笔迹,从不同字的相同笔划、相同偏旁部首发现特征。必要时应亲自反复多次提取样本,以使书写人在多次反复书写中将原先没反映的特征暴露出来。另外,还要注重多收集与检材书写纸张、格式等相同的实验样本,利用其文字以外的特征,譬如书写格式、文字与格线的位置、阿拉伯数字的组合形式等等,以增加样本的可比条件。收集的笔迹样本中要尽可能多的包括与检材相同的单字、相同的偏旁部首、相同的笔画等。如收集签字样本,要收取全写、简写、联写、缩写等各种形式的签名字迹,签字的字数至少要达到五次以上。
1.收集案前、案后笔迹样本
案前、案后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和之后,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收集的范围包括被鉴定人的档案资料中自己亲笔书写的自传、填写的表格,上学过程中的作业、各种答卷,工作中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思想汇报,日常生活中的购房合同、日记等等。
一起“股份转让协议”中签名字迹检验案例(以下简称签名字迹检验案例)
2.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笔迹样本时,要由相关人员亲自收集。收集时,不能向被鉴定人提供任何书写字迹作底稿,让其原样照抄照描,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把笔迹鉴定需要的单字改编成自然、通俗的文稿,让被鉴定人保持平静的心情,处在正常状态下进行书写,让其书写的文字尽可能反映出平时固有的书写习惯,同时要坚决制止被鉴定人伪装笔迹特征的任何企图,不得让其任意伪装。
(四)准确选择笔迹特征
少量字案件中检材字数少,常用字少,单字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而相同单字的重现率低,这对认识笔迹特征带来一定的困难。鉴定的基本方法就是要仔细地研究每个笔画的细微末节,准确地选择笔迹特征。为了准确选择笔迹特征,检材应尽可能使用原件;样本数量要充分,种类要齐全,可比条件要好。
一起签名字迹检验案例(同上)的特征比对表
该案检验中,如对“刘学军”签名字迹的检验,检材中使用横行书写,而样本却使用竖行书写。在布局特征有差异的情况下,笔者在检验过程中仔细研究了每个笔画的细节,准确地选取笔迹特征,如“刘”字点笔画的运笔特征、搭配比例特征,“学”和“军”的连笔特征和搭配比例特征,通过对这些细节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发现特征相符,属于本质的符合,能够充分体现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从而做出同一认定的准确结论。
1.选择特征的范围
少量字笔迹检验中选择笔迹特征的范围主要是运笔特征、笔画交叉搭配特征、笔画的基本形态(简称笔形)特征、笔顺特征、单字基本结构特征、字的写法特征等。
2.选择笔迹特征的方法
少量字的检验,字数少是我们无法改变的既定事实,因此在选取笔迹特征时要逐字逐笔找规律,深入细致分析特征,变少为多。第一,把相同单字、偏旁部首和相同笔画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把握书写习惯的规律性;第二,把不同单字中的相同结构、相同笔画、不同笔画中的相同部位联系起来考察,分析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表现形式,找出其共同规律。
3.确定独特稳定的特征
对于不同种类的笔画,独特和稳定的特征所在的具体部位是不同的,检验过程中应根据笔画种类的不同部位选择特征。在选择笔迹特征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案件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根据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和特点,区分哪些是容易改变的特征,哪些是不易改变的特征;哪些是可用的特征,哪些是不可用的特征;哪些是可靠的特征,哪些是有待进一步验证的特征;哪些是书写习惯主流和本质的反映,哪些是故意伪装或受客观因素形成的假象,等等。只有经过具体分析,才能正确选择特征,为综合评断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全面运用特征数据,综合评断特征量与质的关系
笔迹鉴定结论是以书写习惯特性的异同为基础的。书写习惯的特性由笔迹特征的数量来表现。笔迹鉴定没有一定的特征数量,就难以衡量书写习惯总和的构成,就难以说明检材与样本两者书写习惯异同的程度。一般来说,凡是作肯定同一结论的案件,各类特征相同点的比例较高(多在70%以上),相同特征总和占选用特征总数的比例也较高(80%以上);凡是作否定同一结论的案件,各类特征不同点的比例较高(除字形特征以外,一般多在80%以上),不同特征总和占选用特征总数的比例自然也高(70%以上)。但仅仅根据这些比例数字是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对于少量字迹的鉴定,由于字数较少,可供利用的特征数量、种类和范围局限性很大,因此,除了重视相同与不同特征数量的基本比例关系外,更要确实把握住特征的量与质的辩证关系,在特征中以质的高低作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着重审查它们在特征总和中所占的比例,审查每类特征中鉴定价值特别大的部分的比例,审查那些出现率极低的稳定特征判断分析它们是否一致,并分析差异点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总和的性质,即是同一人书写习惯总和中出现的个别差异,还是不同人书写的某些特征偶然出现。运用特征数据统计法,是鉴定人员认识书写习惯特性和比较书写习惯特性异同的重要手段,是分析各类特征出现率及其鉴定价值的重要科研方法。鉴定中运用这一方法,要充分认识检材,把特征选准找全,要比较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还要比较符合点和差异点质和量的总和并分析形成的原因,为确定书写习惯异同打下基础。从而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六)紧密结合案情,进一步印证鉴定结论
谈到在文件检验中结合案情,有些人尤其是送检单位,唯恐鉴定人员受案情的左右,不能公正、客观地做出鉴定结论[1]。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了解案情和受案情影响是有本质区别的,大量案例说明,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与了解案情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于鉴定人员对所送检材和样本特征总体本质认识的客观性和认识这些特征总体的途径是否合理。少量字案件因为字少,往往个性特征反映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抛开案情,单纯死扣笔迹特征,就会使很多少量字案件不能做出结论。鉴定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系统地进行科学分析,是作出正确鉴定结论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在少量字迹检验中则显得尤为重要[2]。只有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准确判断物证笔迹的书写习惯,同时有助于全面彻底地利用文件物证,向送检部门提出更好的建议,弥补送检部门对文件检验了解不深所带来的局限,从而确定嫌疑范围,做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少量字迹的检验鉴定在作出结论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为何要强调少量字案件的检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呢?因为与检验多量字案件相比,检验少量字案件更容易出现勉强作结论的问题。由于少量字案件字少,特征少,特征还常有变化,带有相同字的书写人笔迹材料搜集也较困难。尤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少量字案件的物证既少又单一,如现场书写的反动标语、绑架勒索案件中的恐吓信等,往往缺乏别的物证,只能“以字定案”。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常常寄希望于笔迹鉴定,文检人员也容易受破案压力和可疑情况的影响而勉强作出结论,往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作出结论要以笔迹特征质量的高低为依据。能否作出结论,以及作出什么样的结论,它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决定的。客观条件方面,如物证笔迹没有伪装,或者虽有伪装变化,但却有特殊稳定的特征,部分细节特征反映较好,作明确结论就较有把握。而当物证笔迹的检验条件较差,笔迹有伪装变化,作案人的书写习惯难以确定时,就难以作出结论或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总之,作结论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能离开客观条件勉强作结论,也不能单凭主观愿望盲目作结论。
[1]胡海洋,施钦.再谈少量字迹伪装笔迹的检验[J].刑事技术,1999,(2):39.
[2]王玉峰,王旭.少量笔划字迹的检验[J].刑事技术,2001,(4): 47-48.
Researcheson Inspection of Few W ords
PEI Ji-man,ZHANG Ying
(Xining Railway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Xining,Qinghai,810006)
A few handwriting verification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subject study of graphology.During the process of verification,there are three respects required:the feature of the case,the method of inspection and the principia of a few handwriting verification,and then make objective,precise and practical conclusions.
a few handwriting;feature;the method of inspection;the princip le of inspection
D918.92
A
2095-1140(2013)03-0091-04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3-03-10
裴吉满(1969-),男,甘肃秦安人,西宁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支队长,主要从事刑事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