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碧君
护工是受雇于病患担任病人生活护理的人员,因市场需求还存在于医院服务中。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也为病人康复做出了贡献,对医院护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但也引发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1 物业公司管理护工弊病较多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护工不归护理部管理,而护工从事的很多工作却是与护理工作关系密切。个别医院虽然护工由护理部管理,但由于其编制不在医院,医院护理部不能从行政上管理他们,仅仅是对护工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护工来医院护理病人,大部分是通过公司介绍,而公司对护工仅仅是收取管理费,对护理工作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了解,无法对护工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影响了护理的服务质量。形成了护工的业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的“两张皮”。
1.2 护工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现有的护工是随叫随到,规范的管理,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有的甚至不识字,大多数连基本的培训都没有就直接上岗。护工大多所能做的只是一般生活护理,缺乏医疗和康复期间的专业医学护理常识,更没有护理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以及掌握病人清洁、卧位安全等护理知识,还缺乏营养与饮食、健康教育等医学常识,对病人护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
1.3 部分护工缺少应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个别护工在对待病人上分三六九等,病人有钱没钱不一样,病人家属在与不在不一样,更有少数护工向病人家属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给病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很多烦恼,影响了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1.4 护工与病人家属之间缺少有效的制约 矛盾转嫁到院方 护工来医院护理病人,一部分是病人家属自己找的熟人,带进医院的。另一部分是通过医院外包的护工公司介绍的。病人家属与护工之间都没有签订正规的用工合同,病人家属与护工之间并没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发生矛盾,双方相互责备,这时,护工因害怕承担责任,往往会离开医院,而病人家属就会找到院方投诉和纠缠,让院方来承担责任和后果。
1.5 护工工作强度大、收入低、权益没有保障 据统计,我院平均每天护工上岗人数达110-120人左右,工作时间每天达24小时。极个别护工每天护理2到3个病人,他们中大多数人吃住都在医院,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我国法定每天工作时间的限度。由于大部分从事护工工作的是农村妇女,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有的甚至是文盲,她们的劳动保障意识淡薄,维护相应权利和利益的能力也较弱,他们不知道当护工也要签合同。没有任何保险和福利待遇,自身利益和健康程度不同地受到损害。护工公司的工作其实类似保姆市场中介,护工与公司之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方与资方的关系,公司其实不承担护工的权益保障。尽管目前护工活跃在各个医院,但护工行业并没有被相关部门正确看待,大多数护工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哪个部门为其投保,其实是处于散兵游勇、盲目无序的状态,对他们的待遇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
2.1 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角度制定护工管理标准 护工干的往往是苦活、累活、脏活,还是全天候工作、高强度工作,低端收入,只会使护工准入门槛越来越低。这不仅使护工自身利益受损,患者的利益也受损,医院的形象更是受损。因此,政府保障部门应加大对这一群体的关心力度。一方面,应努力将护工这一新兴行业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完善对护工的培训体系,规范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出台护工从业人员管理标准。如:年龄段、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硬件。这样既可增加城乡人员的就业机会,又有效地提升了医院医疗与护理服务水平,使患者获得较好的治疗和陪护,解决患者家属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用工部门应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给其待遇,实行8小时工作制,既要规定护工的工作时间,也要有休息时间。生活区与工作区要分开,要管理好护工的吃住,确保护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各种保险费用的交纳。
2.2 严格护工的“准入制度” 社会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界定护工工作的内容,明确护工的职责要求,出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护工职业管理规定,成立护工培训基地,定期培训和考核护工,使护工的专业服务技能适应医疗护理事业的发展,逐步建成一支具有高质量的护工队伍。
2.3 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中介公司执行政府相关规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不法中介,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坚决取缔。
2.4 尝试不同的护工管理模式 医院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一是可以尝试“公司管理+医院督导”模式。专业护工公司负责护工的招聘、管理,护工全部造册培训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规范收费标准。医院负责对护工进行集中培训和定期培训,并通过走访患者和家属、满意度调查等对护工的陪护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程监管,并据此评定技术等级。二是尝试医院聘用“护理员”模式。医院到劳动就业部门选聘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并获得护理员上岗资格的护理员取代护工,由医院护理部负责对护理员的统一聘用、管理。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统一安排,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护理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