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剑平
(1.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0092;2.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人情与法意:《井冈山土地法》文本性解读及其启示
习剑平
(1.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0092;2.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井冈山土地法》体现了早期共产党人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的人情观,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党的政权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但具体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该法给当代的启示是,在党的执政过程和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人情观;党应当根据时代的需求不断更新执政理念、完善执政方式,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更好地获得人民的真心拥护,维护其合法性根基。
人情观;合法性;《井冈山土地法》
党史界一般认为,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第一部有关土地的成文法。这部《土地法》所折射出的人情与法意在可取与不足之处都相对突出:在土地的配置、男女老少的平等对待、土地税的征收等方面均作出了颇有人情味的规定;而法条略显粗陋、部分指导思想与做法的失误也颇为明显。重新审视这部《土地法》,对今天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改善还是很有启示意义的。
尽管英国学者梅因有关社会关系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早已众所周知且被广泛接受,但今天的中国一般还被看作是人情社会。何谓“人情”?在一般人看来,就是通过日常交往、请客送礼乃至行贿等手段以达到联络感情、发展关系、建立信任之目的的人际关系。通过礼与情的给予与接受这样的行为,在人们之间形成一种情感方面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费孝通先生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在我们社会里看得最清楚,朋友之间抢着回账,意思是要对方欠着自己一笔人情,像是投一笔资。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再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1](P73)费孝通先生这里谈到中国人的人情观中的几个特点,如讲回报,而且最好是增量式的回报,不能算得一清二楚,在给与受之间形成亲密关系等,都很好地概括了一般人所理解的人情观,当然,这些主要都是私领域的人情观。
人情有公与私之别。清朝钱泳有段论述颇有见地:“天地不可以无情,四时万物皆以情而生;人生不可以无情,……然情有公私之别,有正邪之分。情而公,情而正,则圣贤也;情而私,情而邪,则禽善矣。可不惊惧乎!”[2](P210)这提醒了我们应当树立一种公且正的人情观。毛泽东其实也是注意人情中公与私的关系的,如1921年在给彭璜的信中写道:“待朋友:做事以事论,私交以私交论,做事论理论法,私交论情。”[3](P14)故其重情而不徇情,念情而不私情。他所主张的不是那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旧人情观,而是为国为民、为大家舍小家的大公无私的人情观。他甚至将人情观问题提到政治的高度来分析国民党垮台的原因,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其大搞裙带关系,奉行不讲原则、不求大义的旧人情观。
在毛泽东主笔的《井冈山土地法》①《井冈山土地法》共有九个条文,其中第一、四、五、六、七条还细分为款、项、目等,在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的《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一书中第35至37页,以及在郭春燕、刘建华主编的《毛泽东思想概论导读》一书中第119页至121页均全文刊载了这部法律,二书所载法条是一致的。本文参照之文本即出此二处,本文以后书页码加以引注。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情的因素。如在该法第三条中谈到分配土地之后一般人都须进行劳动,但“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者可以除外。这点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对于老幼以及身体残疾者这些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怀。如果说强迫这些人也从事体力劳动,那不仅是不“仁”,而且没有一点“人情味”了。这样规定既是对传统价值观的尊重,也是为使该法得以推行的一个重要考虑。在第四条有关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中,采取的主要办法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为什么要这样安排呢?因为考虑到“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4](P120)这条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观念,并且着重强调了老幼的平等,为的是使所有人都能维持生活,这体现出的既有人情世故,还有实体的正义。正义可以是个很宽泛的概念,而合理分配土地,以便让老人小孩得以维持生活、生存下去应该是合乎最起码的自然正义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了人情、平等与正义,并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有关土地税征收的问题上,《土地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4](P120-121)税收是公民国家社会中公民对国家应尽的最基本义务之一。当时的政权还不稳定,税收却也是维持其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但如果不分情况,强行征税,即乏人情,又易引起当地得地农民的反感甚至反对,对于政权的稳定与长远发展其实都是不利的。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遇天灾)发生时,可以让农民免纳土地税,实在是又通人情、又获民心、更稳政权的一举多得之事。这里仅列举该法中的数个条款,就可以看到其间所体现的“人情”,这不是一种庸俗的“人情”,而是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为广大百姓着想的“人情”。在今天的立法中,我们应学习这一做法,即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立足点。
(一)奠定合法性基础
《井冈山土地法》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它制定得有多完美,事实上,它远谈不上完美,甚至还存在着不少错误与缺陷。毛泽东自己后来也指出了其错误之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5](P51)这部《土地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直指当时占社会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所最为关切、与其自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问题:土地!把没收来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进行耕种,这显然会赢得他们的拥护和支持。
赢得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支持就为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取得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础。韦伯提出了著名的三种“合法性”类型,即传统型、卡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以及法理型。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6](P184)此处的“合法性”不是指那种合乎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范的情况,而是在政治上基于被治者对政权自愿、自觉地认同、服从,直至真诚拥护而使治者的统治获得正当、有效这样一种治理状态。“在中国,不存在普遍性教会和自然法的传统,因此法律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者争取民心同意的努力”。[7](P116)所以,在当时《井冈山土地法》要获得人们的首肯就必须使该法能体现人民的利益,这才能赢得他们真心的拥护。中国共产党在当时要获得人民的认同与支持,就应当找到一条能体现人民普遍利益、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途径,而这条途径正是土地问题。通过对土地问题不断深入地探索与实践,中国共产党逐步获得了广泛的民心,为其政权的取得奠定了坚实的合法性根基。
因此,《井冈山土地法》虽然制定得还不完善,但已经触及到了土地这一当时社会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赢得了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从而奠定了党的政权的合法性基础。要想使自己的政见与主张获得他人的认同与支持,就“要激起他人的强烈需求。能做到这点,全世界会与之同行,做不到,则会孤独而行”。[8](P70)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正是站在农民阶层的立场来想其所想,激发了他们获得土地的强烈意愿,并使这种意愿能够通过革命的方式成为可能,自然会获得他们的全力拥戴。当时一首民谣唱道:“土地回老家,合理又合法。分了田和地,穷人笑哈哈。跟着毛委员,工农坐天下。”民谣生动地反映了农民在分到土地之后的喜悦心情以及对共产党政权的全心全意地支持与拥护的情景。之所以如此,一言以概之:她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法条合理性分析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过著名的法治二原则:一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二是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是良法?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该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可行的法律。富勒就强调过法律的“可适用性(perform-ability)”,只有合理的、可用的法律才能发挥其实效性。结合《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来看,它首先规定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然后分配给农民耕种,“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4](P119)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在当时能否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革命的积极性?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有学者进行过研究,认为当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有其国际、国内以及毛泽东个人等多方面原因的。在国际上,当时的共产国际希望中国共产党照搬俄国革命后对待土地的办法,即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归苏维埃国家所有,然后再分配给农民使用。在国内,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规定把一切私有土地完全收归公有,否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此外还有毛泽东个人认识上的不足等原因。[9](P95-96)正是以上各种原因,导致了《井冈山土地法》对土地的归属作出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缺乏合理性的基础。当时党的最主要任务应是赢得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阶级的支持,发展与壮大队伍,进而巩固已有的根据地。在前文中论及到这部《土地法》已触及到了农民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会赢得民心及其拥戴,但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却还是存在欠缺,它没有考虑到在当时农民拥有土地的重要意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无法流转,更无法买卖,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样绝对的做法在当时的环境中有可能无法充分地调动农民革命的积极性,从而影响该法的实效性。
此外,《井冈山土地法》第六条中规定了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也排除了农民对于竹木山的所有权,农民只有对竹木的使用权;而且该法还对使用设置了政府审批手续,即“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4](P120)将竹木的享用规定得这么详细,在当时有无必要、是否合理?这是值得商榷的。竹木山的所有权问题在上面有关土地所有权问题中已经分析了,这里来看,农民对于竹木享用的审批程序,总体而言是过于细化,不甚合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这部《土地法》的主旨,使其正当性与可行性弱化了。且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4](P120)。这样的规定又断送了当地百姓的一种收入来源,百姓所得收入或许不多,但与其利益相背离,得到的就不会是完全的支持了。所以,这样的立法形式上不合理,事实上不可行,会导致这个条文成为具文,不仅不利于这部《土地法》的实施,而且会因小失大,导致老百姓的反感乃至违背,直至动摇整部法律的根基。
《井冈山土地法》在法条上的不完善与其政治属性是密不可分的。这部法律具有浓厚的政治使命与政治宣言的色彩,这也就淡化了其作为法律的性质,其法律属性在相当程度上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且从立法技术与立法过程来看,该法完全是由共产党一家包揽完成的,没有不同意见(如听取农民的看法)的汇集与博弈,所以只能反映党在政治上的单方选择。把法律当作维持统治、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这一做法在革命年代或许有其必要性,但在今天法治社会中则是应该引起我们警觉的。
当然,绝对不是说当年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时,毛泽东等人便自觉地从人情与法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考虑,这应该不是历史的真实,只是其中的有些内容以我们今天的理论视角来看暗合了这其中的一些因素而已。关键是,我们今天还能从这部《土地法》的文本中获取什么有益的成分,以资当下法治国家建设之参考。
今天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还要不要讲人情?答案是肯定的。“无情未必真豪杰”,共产党人不是不讲人情,也不是要完全否认人情,关键是什么样的人情,像《井冈山土地法》中体现出的保护弱者、为人民谋福利的人情我们不仅不反对,还要大力的倡导。井冈山时期及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什么共产党能得到百姓的真心拥护?因为她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党能够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本身就是份最大的人情。今天,党要继续保持其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应当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消除腐败,改善干群关系,不断为人民谋福利,从而继续获得人民真诚拥戴与支持。被誉为“法治三老”之一的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不像封建的世袭制度那样,是天赋的权利,也不是以宪法来规定的;而是以其历史的和现实的、不断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立功的伟大业绩,得到人民的拥戴而赋予它的。否则,这种赋予也会中断的,比如前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就丧失了执政党的地位。无论领导权还是执政权,都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劳永逸的”。[10](P92-93)后来,郭老的这个提法与论断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认同,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写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11](P6)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保住民心,维护政权的正统性或合法性,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得民心者得天下”,这话当中蕴含着质朴的真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多处强调了人民与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全党必须牢记,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必须增强宗旨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12]。这些表述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主体地位的体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具体要求。
总之,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有效,法律的有效又需要有合理的法律,不合理的法律会影响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全面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和建议,让不同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与博弈,这不仅可以加强法律的合理性,还可以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合理的法律一定不会对善良的风俗习惯漠然视之,正如许多法学家所指出的:法律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社会生成的。法律应该尊重与反映所在社会的善良风俗、人情观念等,否则会影响到其实效性。“法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在人民内心得到认同的时候,才有充分的实效。”[7](P84)一部好的法律应体现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一种值得尊重的在立法中讲人情的做法,人情与法律是可以彼此兼容的。依照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来治国、执政,这其实才是真正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合法性根基的一种正确理念。所以,人情、法律、法治、党的执政合法性,这些都不是绝然分开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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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Concerns and Legal Rationality:Textual Interpretation of Jinggangshan Land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s
XI Jian-ping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l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2.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Jinggangshan University,Jiˊan 343009,China)
The Jinggangshan Land Law embodies the Communistsˊearly efforts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weak groups and pursuing social justice.Laying basis of regime legitimacy for the CPC,the Law also contains some unreasonable prescriptions.Lessons from the Law include that the Party should have proper human concerns in his governance and law formulation;that the Party should keep upto-date administration philosophy and improve its administration arts;and that the Party should,in pace with its economic efforts,deepen its political reform so as to gain more people support and maintain its governance legitimacy.
human concerns;legitimacy;《Jinggangshan Land Law》
K263.4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3.04.001
1674-8107(2013)04-0005-05
(责任编辑:韩曦)
2013-04-12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井冈山、中央苏区时期共产党人的人情观研究”(项目编号:11DJ12)。
习剑平(1978-),男,江西新干人,讲师,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