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民族观探微

2013-02-15 08:40马晓军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民族工作发展

马晓军

(喀什师范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新疆 喀什 844008)

和谐民族观探微

马晓军

(喀什师范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新疆 喀什 844008)

和谐民族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在民族理论与政策上的新发展。同时,在树立和谐民族观时过程中,应注意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民族观与国家观的关系。

国家观;和谐民族观;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就民族工作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与落实和谐的民族观,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在新的历史阶段,坚持社会主义和谐的民族观,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创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民族基础。由于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背景下探讨民族关系及民族问题的,故将我们党新时期关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观点统称为“和谐民族观”[1]。

一、和谐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

1. 民族概念的切实扩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对民族理论做出十二条概括,简称“十二条”。特别是在第一条中表述了切合中国乃至世界民族实际,灵活而具有生态特性的民族概念,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

这个表述突破了封闭的架构,将文化、风俗习惯等“共同特征”全部放在判断句之后另行说明,从而使其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要素”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族性特征。这种族性特征在族际对比中凸现,在民族交流、发展中生态传承,并且以不断再生的活力持续体现着民族的稳定性。

“十二条”对民族概念的表述,超越了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简单逻辑,从而通过民族特征的生态性涵义凸显了民族的历史稳定性。从生态的角度看,民族是人们在社会复杂因素作用下通过多元认同而形成的有特定的他称和相应文化模式的自组织系统。民族的历史稳定性,不在于基本要素一成不变,而在于其族性特征具有吐故纳新、生生不息、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正是通过这种求真务实的表述,民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十二条”中的民族概念,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涵盖了中华本土与世界各地多形态、多层面的族体基本特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概念的理论在中国化过程中得到了必要的扩展和完善。

2. 民族问题视野的全面拓宽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新的表述,不仅把“和谐”列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而且还就四者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民族工作中如何抓住这些本质特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的民族关系等问题做了新的阐述,充分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的认识,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这是对党的民族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

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的新论断。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告诫全党和广大干部:“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全力做好党的民族工作。为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重要标志的新论断。这将无疑成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正确处理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切实做好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组织保证。

3. 各民族共同繁荣

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明确提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民族工作的灵魂和旗帜,是做好民族工作必须把握的根本方向。在此基础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对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把握好根本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胡锦涛在2007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生活水平。”

二、树立和谐民族观的重要意义

1. 和谐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发展新的里程碑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和世界民族问题发展的趋势,着眼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党的民族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上都有了新发展和重大突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宝库,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进程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特别是突出强调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强调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从而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把民族工作摆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族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 和谐民族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全面体现

作为一个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民族理论政策新体系,“十二条”在总体上完全融入了新世纪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精神,全面实现了从阶级斗争学说到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性飞跃。就其内部逻辑结构来看,“十二条”可以分成四个“三条”或者两个“六条”。

前六条是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第一至第三条是从哲学层面对民族现象的观察与概括。第四条确立了民族问题概念,第五条在此基础上指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战略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与第六条有关强调国家观念的内容一气贯通,从而确立了我国妥善处理民族事务、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性原则。

第七至十二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都是在前述理论原则指导下,具体针对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等三个“关系”上的民族问题提出的应对方略。第十至十二条集中应对民族自身发展方面客观存在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而更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可见,“十二条”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从抽象到具体、从外围到核心,对民族和民族问题基本概念,对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重大方针等都做了明确而精辟的论述。整个内容贯彻着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战略思想,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三、树立和谐民族观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 民族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关,宗教政策服务于民族政策。费孝通先生曾经提出中华民族的构成格局是多元一体,民族的多样性与一体性也就意味着民族文化和民族、宗教的多样性与一体性;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异同,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极为必要的理论工作。

民族与宗教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世界上的所有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绝大多数民族都信仰多种宗教。民族与宗教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许多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宗教,宗教深深地影响着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族与宗教尽管联系密切,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具体地说,民族完全属于社会群体领域,它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这四大基本特征,而宗教在本质上是特定的人类群体在思想上对超自然力量的一种信仰,属于意识形态或思想及精神生活领域;宗教信仰不是民族的主要特征或主要标志;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既有联系更有重要的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虽有宗教教义、教规的规定或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但它毕竟是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因而不能将之视为宗教活动。有些民族信仰过多种宗教,也有一些民族共同信仰某一种宗教,因而决不可将民族与宗教等同起来。

在我国,民族与宗教的异同表现为: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汉族大多信仰多种宗教,并以仁义礼教为重心。与少数民族相比,汉族正式教徒占总人口比重较少。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众占总人口的比重较大,其信仰虔诚,文化精神偏向于以神为本,以来世为重,宗教的民族性突出;少数民族之间宗教信仰也有较大差异。有信仰世界性宗教的,也有信仰民族或民间宗教的。中国各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决定了树立文化多样性的观念以及学会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是实现各民族之间和谐的必要条件。

2.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

正确认识我国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容纳宗教,与宗教界完全可以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社会事业上协调共事。

3. 民族观与国家观的和谐统一问题

当代多民族国家都需要它的国民树立符合国家利益的民族观和祖国观。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出发,更需要树立和谐而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

我国以往几十年间的民族理论体系里面,民族观和国家观并不十分和谐,主要是将爱国主义夹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框架之中,淡化了社会主义祖国观。“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即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这是两种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民族观。民族的多层次复合性决定了民族主义的实际范畴远远大于爱国主义。不同层面的民族主义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体系,这些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常常抵消或者削弱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的爱国主义,与历史遗留的其他民族主义有本质区别。

因此,弘扬爱国主义必须克服各种有害于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民族主义倾向。需要明确认识的是,过去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思维定式里面,习惯性地给“两种民族主义”插上资产阶级的标签,与国情不符。我国并未经过成熟的资本主义时代,千百年遗留的“两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封建社会的不良遗产,其中的“资产阶级”成份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民族资产阶级也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国内民族观更没有两个“根本对立的”的阶级基础,没有必要在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强调“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现实迫切需要的是从各族人民最高利益的原则出发,强调民族问题上的国家观念。

[1] 桑杰.试论和谐民族观[J].贵州民族研究,2006(5):1-4.

[2] 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43.

[3] 本书编写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On the Harmonious National Concept

MA Xiao-jun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Teaching and Research, Kashgar Teachers College, Kashgar 844008, China)

Harmonious national concept is the reflection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on the ethnic nationality issues. It achieves new development on national theory and policy. Meanwhil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nationality and religion, between religion and socialism, and between national view and the view of state should be concerned to establish harmonious national concept.

national concept; harmonious national concept; the national theory of Marxism; religion

D64

A

1009-9115(2013)06-0119-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3.06.031

2013-06-17

马晓军(1985-),男,回族,青海大通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思想政治教育。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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