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兵(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所)
循证法是近些年来国际矫正领域发展起来的新型矫正方法,它的显著特征在于两个字:一是“证”,即证据,就是最好的方案、办法、措施,它是循证法的静态表现形式;二是“循”,即寻找与遵循,就是对证据的寻找、发现、分析、确定、应用的一系列动作行为,它是循证法的动态表现形式。将循证法引入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我们称之为“循证戒治”。循证戒治应围绕探寻并应用最好、最佳的戒毒方法这一根本目标展开,而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程序是实现目标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循证戒治程序可以从设问、取证、质证、选优、应用、反馈、更新等7 个子环节进行设计,本文主要对各环节的关键点进行一定层面的分析。
提出问题是循证戒治的第一步。只有设问才会引起思考进而引发解决乃至革新,而问题的精准与恰当最能体现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任务导向。对于强戒工作来说,从硬件到软件,从民警到对象,从管理到教育,从保障到服务,处处可以设问,但就根本而言,设问应聚焦戒毒方法,因为它关乎戒毒成效。一是设问角度可以宽泛。从业务方面看,涉及管理教育、生活保障、习艺劳动、体能康复、意志力训练、心理矫治等等;从对象方面看,因吸食毒品种类不同,分为传统型、新型、混合型,因戒治难易程度不同,分为难戒治人员、一般戒治人员、较易戒治人员,因身体健康程度不同,分为重疾、极弱、较弱、一般等,还可从性别、年龄、户籍、性格、吸毒经历等角度进行分类,这些问题应单独与交叉分类相结合,这样更能体现不同视角下问题的针对性和特殊性。二是对待问题的态度。对于这些问题既不照单全收,也不能视而不见,应有的放矢对待。比如说强戒工作,尽管戒毒是中心词,但它与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的最大区别是强制和隔离,强制就意味着带有一定的行政和命令色彩,隔离即意味着要与社会、与普通公民保持一定距离,要在特定的场所、特定的区域进行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戒除毒瘾行为,而这些特征对于曾经长期承担劳教人员管理教育尤其是劳教戒毒的场所来说,过去不少强制隔离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拿来使用,当然其中有些可以直接使用,有些需要变通或修补后使用,因此强制方面的问题比例可以相对下降,设问重点还在于狭义的戒毒方法上。
寻找证据是在征集归纳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多种载体去寻找、发现和提炼证据的过程,要做到不受条条框框约束、不先入为主、不预先设定目标,这样才能保证证据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最大程度上穷尽各种方法,消除证据盲区,尽可能地保障最佳证据的可选择性。对于强戒工作的循证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证据的可能来源与渠道。由于强戒工作涉及强制、隔离和戒毒三方面因素,这就为探寻证据提供了更多的采集点和突破口,收集证据不必面面俱到,只要与其中一个因素相关都可以充实到原始证据数据库中。在这个阶段不应有过多的辨别和取舍,证据可以来自于过去做法、他人经验、书本知识、资料信息,可以通过现场观摩、数据库查阅、课堂学习、理论研究、实地调研、视频影像等途径获得。其次要做的就是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发挥出他们的不同作用。随着循证法在强戒工作中的加快试点并逐步推开,主体范围会不断扩大,就目前而言,至少包括从事强戒工作的民警、从事理论研究的院校和专家学者、参与强戒工作的社工和社会团体、志愿者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戒毒对象,这些群体中既有证据收集者,也有证据提供者,有的可能二种角色皆有,只有为他们营造主动参与、自由表达、愿与分享的氛围,消除他们不必要顾虑,才能最大程度挖掘这些主体的证据要素。最后就是要在寻找证据的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在技巧上要有讲究,既要做好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又要善于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有备而来、处惊不乱,注重发现和探寻证据的意识和思维培养,注重寻找证据的时机、场合,注重收集证据的尺寸和程度把握。
这里的质证主要是分析、研究、评价证据的过程,目的是为从中选出最佳证据做准备。这个过程务必要做到科学、客观地对待和评析每一份证据,切勿先入为主或“带有色眼镜”。面对形式多样、来源广泛、数量众多的证据库,如何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同样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由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吸毒问题涉及到社会诸多方面,戒毒已不再仅仅是吸毒者个体的生理和心理脱毒问题,而是已上升为全社会共同打击毒品这场人民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于戒毒方法的评价就不能简单从事,既要考虑它对个体的功能作用,又要考虑到它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因此在质证上一定要通盘考虑。这个过程可采取在三类群体中平行推进和交叉推进的方式完成。一是强戒工作民警,他们直接从事日常的戒治康复管理教育工作,对于收集的证据有最“接地气”的发言权和评判权,到底是否有效、程度如何,他们的认可指数应该更有说服力,于此,证据评析应首先在民警群体进行,听取他们的看法、意见和态度。二是戒毒工作参与者,包括理论研究专家学者、医务人员、社会禁毒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等。这类群体的日常工作、专业特长、兴趣爱好等都与戒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尽管有的可能没有真实接触到“强制隔离”式的戒毒,但殊途同归,共同指向都是戒毒、目标都是降低复吸率,于此,他们对证据的评价也有很高的信服力。三是戒毒人员,他们是戒毒方法的最终接受者,也是证据效果的直接体验者,尽管他们是强制隔离的对象,但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循证理念非常强调对象感受和体验的重要性,因此在评价证据时,他们的意见和看法不可或缺。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在三类群体平行质证的同时,还需要进行交叉质证,尤其是前二者,要给他们相互交流学习和切磋探讨的机会,这也就是循证法中所指的循证研究与循证实践的有机结合。
选出最优证据是循证戒治中较为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将最优证据运用到戒治康复中,以最优证据的效果才能证明循证戒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这个环节,笔者最为关心的是选出来的最优证据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用。由此就引申出三个问题:一是最优证据的认定标准。从应然意义上讲,单纯的最优证据是最佳强制措施、最佳隔离措施和最佳戒毒措施的结合体,但这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很难实现。从实然意义上看,最优证据需要因事而异、因人而异,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在技术上有较高的科学性,在情感上有较高的合理性,还要在实施上有较高的可操作性,能够顺利达到预期目标。除了上述指标外,还需关注的是制定主体,具有标准制定资格的主体是哪一个机构或部门以及哪一个级别的机构或部门,笔者认为至少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局,这样才能确保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最优证据的来源途径。最优证据作为“证据王”,它的认定绝不是一次会议或一个文件就能完成的事情,它有一个层层筛选、好中选优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统一标准的指导下,从基层一线开始,不断缩小证据范围,同时要有业务专家参与把关每一层面的选拔淘汰过程,双管齐下能最大程度确保最优证据的纯度。三是最优证据的现实载体。循证法注重信息化技术在循证过程中的运用,而且要实现信息化技术覆盖循证戒治全过程,无论在证据探寻、采集、归纳还是在筛选、选优过程中,都需要有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技术支持,而最终形成的最优证据也同样需要信息化技术加以承载,即形成相对固定的最优证据数据库,发挥数据库的长效作用。
应用是方法的最终“用武之地”。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方法,循证法能否对强制隔离戒毒带来量的提升和质的突破,能否较传统的戒毒方法有更为明显的科学性、有效性,唯有将它应用到强戒工作实践看它的成效,而这种成效要靠两类群体来体现和反映。一类是强戒工作民警,循证法是否给民警的日常工作带来技术含量和水平提升,另一类是戒毒人员,作为戒毒方法的接受者和体验者,他们能否感受到循证法对自己戒除毒瘾有所帮助以及程度如何。这里的关键是戒毒人员对循证法的接受度和配合度,而这也正是循证法的本意。从循证法的形成演变过程来看,它是从医学领域发展而来的,其最初就是充分尊重和听取患者的看法和意见,使患者积极参与到治疗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收到明显效果。因此,戒毒人员的态度和意见对循证戒治极其重要,只有让他们真实体会到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在民警这里能够得到充分表达,甚至被认可或采纳,成为民警开展戒治康复工作的一部分,他们的内心大门才会真正打开,内心的戒毒动机得到内因的强化,对毒品的心瘾才会降低,这样才是戒毒的最高境界。因此,尽管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强制性管理是应有之义,但强制毕竟不是目的和中心词,戒毒才是归宿,戒毒人员在更多时候是特殊病人,我们要做的是帮助他们戒毒,而不是简单的时空约束和物理隔离,这就需要更多的平等理念和治疗行为,使戒毒工作更加单纯、更加常态。每一个戒毒人员就是一个独立个体,有区别于他人的思维、意识、行为和动作,每一个个体都不能忽视,都应该成为样本来源。
反馈是新方法在试点应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它将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完整、详实、客观、及时地进行总结和评估,为进一步完善、更新最优证据提供前提条件。作为一个从实践到理论的环节,重点强调对戒治过程的总结与评估,因为戒治过程能更好地反映循证法的整体面貌。就总结而言,功夫需要下在平时,类似于场所管理中的台账记录,要随时而记、随人而记、随事而记,将平时的常态内容尤其是点滴变化记录在案,记录方式既可以用文字描述,也可以用图表表达,还可以用视频影像,只要能及时、有效记录戒毒过程的方式都可以使用,这也可以称之为证据固定,要做到时空的无缝衔接,确保不遗漏细节,当然最终的总结要将这些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做到有条有目,便于效果评估。接下来就是评估,评估关乎循证戒治模式下某些最优证据的命运,实际上是给最优证据打分,决定它保留应用、替代废除还是修改更新,可见评估对于循证戒治模式实现常态化更为关键。在评估上,不外乎要强调评估人员的资格和范围、评估的标准和条件、评估的程序和方式、评估的时间和频率等内容,这些都是确保评估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有资格参与评估的人员应涵盖循证戒治工作的所有主体,而且每一类主体的人数应相等,做到不偏不倚。评估标准应围绕“降低复吸率”首要标准进行设定,具体标准因事或因人而设,设计出相应表格,这里不再详述。评估程序应包括业务专家陈述或戒治行为过程回放、评估人员质疑提问、业务专家回应、评估人员打分、公布最终结果等环节。至于评估时间,一般一种新方法的试点应用应给予1年以上时间,以确保应用过程的完整和试点时间的充足。笔者认为最好给予2年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与强制隔离戒毒要求的2年期限相吻合。
对循证戒治数据库进行一定时间段或一定条件下的更新是循证法的基本要求,因为循证戒治下的最优证据不会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它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化、对象结构的调整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尽管最优证据会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但这种稳定和固定是相对的,而更新则是绝对的,它是循证戒治保持持久生命力的必然步骤。对原有数据库进行清理整合,主要涉及到数据的保留与替代。哪些数据需要保留、哪些数据需要替代,这项工作既不能靠凭空设想、更不能靠长官意志,所以不能随意而为。要以反馈评估的结果为根据,用数据说话,依靠数据来改变或调整数据,要用科学方法有条理、有计划地更新数据库,使数据库里的信息始终占据科学戒毒方法的至高前沿、始终引领戒毒方法探索创新的发展方向,这样才能体现出循证法在当前戒毒领域以及其他诸多社会领域的价值和地位。更新环节既是之前循证过程的结束,又为下一个循证过程奠定基础,而其中保留下来的最优证据意味着它所在的某项业务工作已基本成型或完全成型,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就此停步不再探索或者机械式的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它只不过是阶段成果的相对固定,以便于指导一定时期的工作;被替代的最优证据尽管意味着该类业务工作仍旧需要探索、试点和评估,但绝不是否定整个循证过程或全部素材,或许只是不符合当前认定标准,亦或许以后或下一个循证过程会成为最优证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循证法实际上要求参与戒毒的所有主体都要时刻保持追求新事物、探索新方法的心态和行为,毕竟戒毒是一项宏大工程,循证戒治需要持之以恒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