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祖霞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徽 合肥 230061)
论强戒所和谐“警戒关系”之构建
——以安徽省戒毒系统为视阈
邓祖霞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徽 合肥 230061)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的戒毒优势主要体现在,能给强戒人员提供了一个无毒环境,同时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从生理、心理、意志等方面解除毒瘾。我国的强戒所由于转型期普遍较短,多数民警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方式都还残留着管理劳教人员的痕迹。在强戒所,“警戒关系”是主导并制约戒治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警戒关系”不和谐,既是场所各类事故发生的导火线,也会严重影响到戒治工作的成效。因此,对转型后的强戒所而言,探索并构建和谐的“警戒关系”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
强戒所;警戒关系;戒治效果;和谐;构建
我国《禁毒法》把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措施,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强戒所一项全新的职能。《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备四种情形之一即可被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入强戒所后,“警戒关系”即已形成。“警戒关系”之“警”系指强戒所民警,“戒”即指强戒人员。“警”、“戒”双方构成了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关系的主体,调整“警戒关系”无疑是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强戒所而言,准确把握“警戒关系”的内涵,是开展戒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方面,从人的基本属性出发,“警戒关系”具有人际关系的普遍性,是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之上的相互尊重;另一方面,从戒毒的法定方式考量,“警戒关系”又具有我国法律赋予的特殊性,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相互制约。从我省戒毒系统看,强戒所由于转型期普遍较短,多数民警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方式都还残留着管理劳教人员的痕迹,因而“警戒关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相互配合型
随着我省劳教场所向戒毒场所逐步转型和发展,强戒所民警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工作需要,绝大多数民警都能正确执行戒毒工作十六字原则,按照“三分四期”安徽戒毒工作模式对强戒人员实施戒毒康复。大多数强戒人员入所后,在客观上处于无毒而又规律的生活环境中,加之民警从生理、心理、法律等方面实施的教育引导,他们的毒瘾在不断淡化。在主观上他们也在反思、认识毒品给自身、家庭带来的危害,愿意接受强制戒毒。在这种情况下,“警”、“戒”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戒治与被戒治”的法律关系,“警戒关系”是相互配合的,也是和谐融洽的。
(二)彼此应付型
此类型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部分强戒人员被强戒投送到强戒所后,仍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寄希望于亲属帮其办理社区戒毒或转捕、判刑手续,最终实现所外执行。这类人员入所后公开宣称自己在办相关手续,不安心服戒,对此,民警也不会花过多精力帮其戒治。其二是少数强戒人员抱着自认倒霉的心理,认为被强戒是当时碰到公安枪口上,入所后抱着混期度日的态度,主观上不配合,客观上民警花再多的精力也无成效,甚至是出所后短期内又回来,这势必会影响到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可见,这种“警戒关系”基本上是处于彼此应付、相安无事的状态。
(三)对抗摩擦型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强戒人员与管理劳教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我省强戒所不少民警对强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和病人”三位一体的主体性质认识仍不够到位,执法思维和执法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以管代戒”、“以罚代戒”的现象仍较普遍。另外,强戒人员亦更多强调自己作为“受害者和病人”的身份而忽视自己也是“违法者”的角色,在接受强戒过程中,一味地要自己的权利而忘了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强戒人员抵触管理和戒治,而民警仍沿用过去管理的方式方法,两者之间摩擦不断、矛盾不断,“警戒关系”是紧张的,也是冲突的。
当前,影响“警戒关系”和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教执法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转型时期的矛盾凸显问题;既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因素,也有民警自身执法存在的诸多瑕疵。从我省戒毒系统看,影响强戒所“警戒关系”和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型期间的挑战性
我省强戒所均由过去的劳教所转型而来,50多年劳教工作积淀下来的规章、制度、经验,使民警队伍在管理教育劳教人员时驾轻就熟,但转型后教育矫治对象变了,民警的执法理念更新问题、强戒工作制度配套建设问题、场所基层设施完善问题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强戒工作需要,这些问题在我所表现的尤为突出。如对急性脱毒期稽延性戒断症状严重者的处置、对拒绝参加康复习艺劳动者的管理、对回归适应期场所模拟社区康复设置等戒治管理工作中新的矛盾,正不断冲击我们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这诸多的问题,使民警的工作环境日趋复杂,民警在执法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受到了新挑战,势必影响着和谐“警戒关系”的构建。
(二)收治成份的复杂性
从场所收治的强戒人员构成情况看,由于吸食注射毒品种类不同、成瘾程度不同、戒治次数不同,因而表现出个体身体状况、心理特征、认知水平、社会支持系统也各不相同,戒治期间会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如传统毒品对人体脏器功能的伤害,使他们存在严重的躯体疾病,场所防死亡的压力增大;新型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摧残,致使他们产生幻听幻觉、思维障碍等,场所防伤残、恶性事故的压力增大;民警防毒品渗透的这根弦时刻不敢放松等等。这诸多压力时刻考验着民警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在“高要求、高风险、高负荷”情况下,部分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愿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的情形,进而影响着和谐“警戒关系”的构建。
(三)戒治任务的艰巨性
上海自愿戒毒中心主任赵敏博士认为,毒品依赖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伴有意志和道德缺陷的自我伤害,且具有长期性、复发性,很难完完全全戒除掉。毒瘾与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无关,与毒品斗争,其实就是心理的斗争、意志的斗争。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戒毒措施,政府设置的初衷是为吸毒成瘾者提供一个无毒环境并在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让其戒治,但强戒人员戒毒能否成功,不完全取决于强戒所,它受制于社会支持系统,更取决于强戒人员自身戒毒的信心和意志。因此,当强戒所辛勤的付出换来的是强戒人员通过戒治评估,信誓旦旦出所后短时间又被强戒时,民警坚强的工作信念就会受到撞击,“警”、“戒”间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这必将影响到后期“警戒关系”的和谐构建。
人际关系是一切管理的基础。“警戒关系”是特定环境(强戒所)下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警戒关系”的和谐是强戒工作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也是提高戒治质量的重要前提。组织管理学认为,人际关系构成的三大要件是“需求动机”、“方法技巧”和“经营深度”。据此,构建强戒所和谐的“警戒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构建和谐“警戒关系”的前提
透过《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立法宗旨,我们清楚地看到,强戒人员具有 “违法者”、“受害者”和“病人”的三重属性。因此,强戒所民警对此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和科学的理解,从角色定位看,民警不再是单纯的“执法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救治者”和“服务者”。按照“需求动机”论,民警需要尽快转变执法理念,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禁毒法》赋予的,也是籍强戒人员而产生的。对此,民警必须以良好的服务积极回应强戒人员的需求,摆正自己与强戒人员的关系,变强制性、惩戒性管理为服务性执法、教育性引导、综合性矫治。同时,在强戒人员入所后,民警要进一步强化其“违法者”的角色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动机需求是戒除毒瘾,康复身体,坚定抵制毒瘾的诱惑力,调整自己的服戒心态,有一个真诚服戒的态度,并在此期间与民警在人格上建立一种彼此对等的平衡关系。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构建和谐“警戒关系”的关键
有效的制度是保证组织良好秩序的基础,而制度建设又是一个制定、执行、完善的动态过程,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确保强戒工作职能的完整体现和强戒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省戒毒管理局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司法部12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三分四期”戒毒模式,制定并下发了八项戒毒管理工作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基层民警的职务行为,成为我省戒毒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杜绝民警执法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对民警的规范要求,对强戒人员的行为规范尚未统一。因此,基层所还需在实践中针对强戒人员在强戒期内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状况,探索并制定出让强戒人员易于接受、能够做到的系列行为规范,使他们明确在戒治期间的责任与义务。只有“警”、“戒”双方都行走在制度规定的框架内,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才会形成事实上的配合和支持,“警戒关系”才能得到有效调节,进而期望形成一种彼此制约、有序合作的和谐“警戒关系”。
(三)增强民警管理技巧——构建和谐“警戒关系”的核心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民警的职业惯性或负面态度会影响到“警戒关系”的和谐。譬如,以自我为中心,工作武断,对强戒人员的印象以自我喜好决定,沟通不良,误判是非,急下定论,忽视个性差异等。因此,各地强戒所要进一步增强民警的管理技巧,从一些基本的且容易做到的地方去改进。笔者设想,具体可以把握“三三”要点:三要(要身正、要关爱、要公正)、三多(多倾听、多肯定、多鞭策)、三少(少发脾气、少带偏见、少存疑心),通过用心、沟通、理解、信任,使强戒人员感受民警的真诚、善意,让彼此间在情感上建立一种的友善融洽的关系。实践证明,这是构建和谐“警戒关系”的核心举措。
(四)加强场所文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戒关系”的重点
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场所文化,对强戒人员提高认知,树立信心,消除心理障碍,康复身心具有约束、导向、激励作用。场所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重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环境营造。规范有序的生活、学习、习艺环境,会使人肃然起敬并自觉规范个人行为。二是自信培养。强戒人员绝大多数是因个人的人生价值观发生扭曲,盲目追求虚幻的满足,沾染上了毒品。进入强戒所后,民警要对他们加强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让其明白是非对错和责任担当,进而激发其人生自信,树立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三是典型引导。将戒治效果好的人员树为典型,固化其戒治成效,从而起到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的作用。四是活动开展。根据戒治工作需要,强戒所可利用社会资源、亲属力量,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教于乐,使他们在活动中提高自己的审美力、意志力和管控力。通过场所文化建设,活跃矫治氛围,“警”、“戒”双方自会在环境上建立一种彼此宽松愉悦的关系。
“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强戒所和谐“警戒关系”的构建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只要我们从根本上寻对策下功夫,用心付出,就能收获满意的回报,同时也能有效地提高戒治效果。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Police-Addict Relation”in Compulsory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s——Taking Anhui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System as an Example
Deng Zuxia
(Anhui Compulsory Drug Addiction Isol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enter for Minors,Hefei Anhui 230061)
The main advantages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enter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habilitation Centers)are:one the one hand,they provide a drug-free environment;on the other hand,they take a variety of measures to relieve addiction from physiological,psychological,mental will and other aspects.Since rehabilitation centers in China have generally short transition period,traces of managing inmates still remain with the majority of police personnel in their thinking and approach in law enforcement.In rehabilitation centers,“police-addict relation”is a dominant and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effect of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If in discord,“police-addict relations”triggers various types of accidents and seriously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rehabilitation work.Therefore,for post-transi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s,it is very important and urgent to explore and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police-addict relations”.
compulsory rehabilitation centers;police-addict relation;rehabilitation effect;harmony;construction
DF88
A
1671-5101(2014)03-0085-03
(责任编辑:孙雯)
2014-03-15
邓祖霞(1964-),女,安徽长丰人,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