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丰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 合肥 230001)
法治 应该如此呵护
——读《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
盛丰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 合肥 230001)
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前进方向,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主要方式之一,应充分发挥陪审员源于民众,代表民众的优势。我国存在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导致现实中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缺失。为培育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不仅要融合有益的传统法律伦理精神,还要加强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法官制度与司法民主与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紧密相连的。时下的法官制度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遴选与任免上的不尽科学等。完善法官制度要提高法官的准入资格,增强司法独立性,打破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的局面等。
司法民主;公平正义;法官制度
《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涉及司法民主的改革、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官制度的完善等内容,作者通过实证的方法,通过历史与域外的视角剖析了上述论题,至少给我留下几点感触:
“司法民主是人类司法程序源远流长的梦想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它已经跨越国家成为不同国家的共同司法理念。”[1]司法民主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司法改革与完善的前进方向。在我们国家实现司法民主的主要方式之一便是——人民陪审制度。当然,检察机关也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吸收普通民众作为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2]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毋庸置疑其在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独立、强化司法监督以及利于普及法治教育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是,“陪审,陪审,陪而不审”的现状仍敲击着司法民主的痛处。
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是吸收民众中德高望重、为人正直,并了解民风民俗的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一方面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另一方有利于司法的公开,从而构架起司法与民众之间的桥梁,避免司法权高高在上而失去其“司法为民”的根基。然而,初愿虽好,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应有功能被大打折扣,甚至使该制度走向异化,成为腐败的环节。
为了将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贯彻下去,笔者认为,应该避开陪审员在审判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角色,毕竟陪审员对法律知识与程序了解不像职业法官那么精通,所以导致在陪审中,导致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而陪审员的优势若不在审判上,那么应该就在他们在民众心中的威望上。应发挥陪审员来自民众,代表民众的优势,让陪审员参与到庭审调解中来。因为,在调解中才能发挥出陪审员的“天然优势”——源于民众。陪审员的调解优势,主要有:其一,源于民众,代表民众,民众对陪审员更有亲切感,更能倾听陪审员的劝导;其二,陪审员通常是当地道德崇高、为人正直、在民众心目中较有威望的人担任,因此,陪审员在调解中的话语更有分量,更能被民众所接受;其三,获取法官在法律专业知识上无可挑剔,但是,纠纷的解决,除了法律,还离不开风土人情,而年轻法官多数前期在校读书,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直接成为法官,对于乡规民约,民风民俗的认知程度不如土生土长的陪审员,因此,在更注重缓和关系的调解上,估计陪审员的优势更能占上风。
此外,为了发挥陪审员在司法民主中的作用,还离不开对陪审员的选任、陪审人员的安排,陪审人员的培训以及物质保障等方面的完善,本书从多角度阐述了陪审员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如 “法庭之友”制度、非职业法官制度等对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公平正义”这个词十分常见,但其真正内涵却让人难以把握,有种“最熟悉的陌生人”感觉。但是,本书对“公平正义”的阐释让我对公平正义有了初步的感受与理解,而非如以往仅停留在字面。本书对公平正义的阐释主要是集中在法治领域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因此,本书中的公平正义可更具体地表述为“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正如书中所言的:“法治与公平正义如影随形,共同呈现在各个时期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中,充分诠释了法治与公平正义这对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元素,显示了对法治社会的理论关切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3]
“法律天生是个平等派,是公正的象征,法治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神实质。”[4]从中让我们明白,若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除了合理的分配制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外,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实现途径。“本书探讨了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价值,探寻法治精神的共性与规律,发掘法治精神的文化底蕴,考察公平正义的历史和现实形态,阐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重大意义。依循以下逻辑思路,对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对法治精神、公平正义的相关概念就本文所指涉的内容进行界定,从而奠定研究的概念基础,分析公平正义与法治精神的基本关系,对所研究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起到解题作用;其次,对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进行社会历史考察,考察国外主流公平正义观,考察我国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中西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探寻共性,揭示规律;再次,论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其也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价值性体现,成为弘扬和培育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必要性所在;又次,对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现实状况进行考察,针对现实中法治精神的缺乏,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问题,探寻其原因,以求对策;最后,也是文章研究和分析的主旨和归宿,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如何通过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促成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5]
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虽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和接受,然而,“法治”这一概念却自古以来争论不休,直至如今,对“法治”一词仍就是莫衷一是。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应该包含的两重含义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根据这个观点,有学者将法治概括为:“良法至上之治。”简单的说便是,一部良好的法律,被至高无上的遵循,达到这样的治理状态时,才算是一种“法治”!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公平正义是一个外延宽阔的领域,不仅可以包括经济的分配,案件的审判、教育资源的分配等,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各个方面,而本书主要侧重于追求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并且公正与法律是如影随形的关系,因此,本书的公平正义,可以换言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我国存在着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强烈冲突,导致在现实中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为培育现代的法治精神,除了与传统法律伦理精神进行有益融合外,要加强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因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影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影响等因素给法治精神带来的阻力是难以改变的历史事实,除了挖掘出传统法律文化中先进的法治精神,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选择外,重点应该放在对当下的法治宣传教育之上,因为这才是可改变的最能作为的一部分。
对于法治宣传教育,笔者建议:第一,避免仅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精神层面的培养与塑造,否则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无异于无意识的 “法律机器”,这样的“法律人才”非但不利于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成为“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主要行为者;第二,要改变传统的单调的法治宣传。以说教式的精神宣传教育是失败的,从摇篮时开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失败便是说教式的精神培育的典型缩影。因此,若要真正发挥法治宣传作用,让法治精神教育不囿于单调的政策性说教,而成为鲜活的真实案例,才能不让民众“欣然接受”或“惨痛忍受”,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效果都比无动于衷的说教要强。这叫要通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将血淋淋的个案,即便是污染了司法权威的冤案、错案,都应该得到公开的、诚恳的作为司法系统自我检讨、自我反省并能得到民众普遍接受的程度,唯有如此,民众才有推定法治建设进步的动力。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都是法治教育的血淋淋实例!
法官制度跟本书的“司法民主”与“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法官制度主要代表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力度,而司法改革力度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文明进度,而法治文明的进度衡量标准离不开“司法民主”、“公平正义”。因此,这三个关键词,从逻辑内核上是相辅相成的。
时下的法官制度问题累累,不仅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大问题外,还有在遴选与任免上的不尽科学,导致法官制度无法促进精英司法目标的达成。“虽然,中国当代法官在外在上具备了现代法官的基本形态,但是,基于中国根深蒂固的信任传统的习气,以及传统具有一种自上而下的惯性作用,使得我国法官精神上并没有彻底从传统法官转型。”[7]导致问题法官制度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在历史遗留方面,给法官制度埋下的祸根主要是将大批不具备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人员安排进了法院,并成为了法官,导致众多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官资格的人员能在法官岗位上“长治久安”。第二,在制度体制上,法官制度的高度行政化,导致法官更多的是成为意志的执行者,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而且,行政秩序在法官制度中横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第三,在法官的遴选上,设置的门槛虽高,但考察的并不全面,不利于筛选出德才兼备、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法官人选。而在法官的晋升上,却没有常规的合理的晋升渠道,或是由下而上的晋升,或是“空降”等等的不合理都会阻碍法官职业化。法官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如果每个法官,哪怕只是在处理一些大要案时,也仅凭个人对‘善’或‘恶’的认识判案,我们的司法机构该如何运转? ”[8]
“法官职业化包括法官选拔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内容。”[9]虽然,“制度设计永远是一个过程,总是无法达到尽善尽美,但是我们应永远追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以期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对制度功能的危害。”[10]因此,在法官制度上,笔者从本书中获得的感悟是:
第一,提高法官的准入资格,严格控制法官质量。像英国法官的产生是从律师队伍中的佼佼者进行选择,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需拥有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比如:“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具有曾任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11]从律师中选拔的好处之一是能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之间的认同,促进法律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第二,法院领导的任免应遵循法官资格,院长、副院长不得例外。审判机关的最高领导人若无审判资格,那将是审判机关的悲哀。对于时下的法院领导任免中,重行政化而轻职业化的作风,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最大硬伤。因此会出现诸如山西省绛县原副院长姚小红这样的“三盲”院长(文盲、法盲、流氓)。
第三,法官的晋升机制应合理、公平、顺畅。对于“容易造成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与法官级别没有联系,不利于‘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也不利于激发年轻法官自我竞争意识,导致我们的法官是‘排队走’,而不是‘赛跑’”[12]的法官晋升机制,不利于法官研习法律知识,研习审判技艺。而导致法官系统成为一个缺乏活力、尾大不掉、死气沉沉的庞然大物。
第四,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增强司法独立性主要是指将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主要包括法院财政权与人事权从地方政府手中剥离出来,通过回收中央等方式,减少司法系统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
第五,重新设立司法区,打破司法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局面。“目前,我国共有3568个法院,绝大多数按行政区划设置。”本书提出的这点,笔者认为虽然实行较为困难,但却是很有必要,因为应该司法机关作为伸张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方便民众为宜,因此,根据案件数量,人口数量设置法院,将是一个适应供求关系的科学之举。并且,该制度若实施的好,将大大促进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1][2][3][4][5][9][10][11][12]孙洪坤.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31,92,93,94,251,251,257,162.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7]宋远升.法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53.
[8][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1-112.
The Necessity of Care in Rule of Law——Reading Judicial Democracy,Justice and Judiciary System
Sheng Feng
(Anhui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Hefei Anhui 230001)
Judicial democracy is the goal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The system of people’s jury is one of the main means to achieve democratic country.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 of “jury from the people, representing the people”.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legal ethics and modern spirit of rule of law leads to a lack of justice in reality.To foster respect of the rule of law,fairness and justice,we should not only integrate traditional legal ethics,but also strengthen the public education of modern rule of law.The judge system is logically closely related to judicial system of democracy and justice.There are at present some historical problems in the judge system,but unscientific selections and appointments also affect it.To perfect the judge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access standards,enhan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break the habit of judicial di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judicial democracy;fairness and justice;judge system
D926.2
A
1671-5101(2014)03-0115-04
(责任编辑:陶政)
2014-01-14
盛丰(1968-),安徽枞阳人,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队工作人员,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