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化龙(北京市新河劳教所)
对监管场所所管人员①进行社会支持的分析与实践
■刘化龙(北京市新河劳教所)
社会支持系统,也称社会关系网,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心理学界提出的一个专业词汇,即个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能获得的、来自他人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援。
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客观的、可见的或实际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或者是指稳定的 (如家庭、婚姻、朋友、同事等)或不稳定的社会联系 (如非正式团体、暂时性的社会交际等)的大小和可获得程度,这类支持独立于个体的感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类是主观体验到的情感支持,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社会支持的研究逐渐深入,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强认为,社会支持是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缓解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其中社会联系指来自家庭成员、亲友、同事、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从这个解释出发,近年来国内监管场所的一些教育改造理念获得了更加明确的理论支持,也使执行层面的教育矫治手段得到了极大丰富和扩充。
尽管没有具体提出“社会支持”这个明确概念,但类似于社会支持的举措在国内外监管场所中已经有着相当长的探索与实践。如20世纪美国监狱管理实践中有一个重要的基本行刑模式,即更新模式。更新模式 (The Rehabilitation Model)认为犯罪并非完全是行为人心理的、生理的疾病和障碍所导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所以应着重对他们进行重新社会化。主要的途径是通过不同的矫正项目如教育、工业训练和咨询等,来祛除他们的犯罪动机。更新模式受美国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较大,实证学派认为人们的行为是生理的、经济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发现犯罪的原因。在20世纪初,美国生物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实证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证主义观点在监狱领域主要表现为三点:(1)犯罪行为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犯人对生理的特点、心理的失调、社会的条件不能控制的结果;(2)罪犯能够得到更新;(3)更新必须针对个人的特点和问题。更新模式认为要使罪犯得到矫正主要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改变犯罪所产生的外在环境。当时美国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城市,犯罪者中移民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需通过社会的政策来改变城市中少数民族的居住条件,如改善公共卫生条件,加强土地拥有者和承租者的法律保障,使公共建筑、游艺场所、居民住房、教育等的状况得以提高。二是考虑如何使犯罪者得到更新的途径。他们认为由于犯罪原因有所不同,因此改造需采取针对每个人具体情况的方法。尽管美国本土对更新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质疑声音,但不能否认大量的更新改造项目还是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在国内,也一直有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工作的传统,1987年,党中央批转了《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改进罪犯改造工作,要实现“三个延伸”,即改造工作要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的要求。
其中所谓向外延伸,就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对地方相关机构的要求有: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而向后延伸,就是要求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监管场所 (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通过不断对所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改造工作进行总结归纳,社会支持的概念不断得到具体的应用和扩展,被赋予更加实际的内容。
实践中证明,所管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同社会支持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性,由于环境的封闭和角色的限定,所管人员往往出于对管教民警固化角色的畏惧和防范,较难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而社会支持系统的跟进和补充,使所管人员在接受惩罚过程中体验到亲人、社会的关怀帮助,会更加有利于所管人员的教育改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身心健康,并为所管人员重新进入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最终使个体重新恢复到和谐的心理状态和优良的生活中。所以,对所管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进行丰富和完善,是一种社会大环境对改造小氛围的阳光辐射,是对监所内矫治措施非常有益的丰富和提升。
总结北京监管机关多年的教育矫治经验,特别是树立“大教育”理念以来,监管机关整合各种资源,发挥既有优势,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创造出一套适合所管人员教育矫治的新经验、新方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针对所管人员社会支持系统的维持与重建,开展了各种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本文对所管人员的界定,不能否认由于其性质复杂多样,具有不同的群体特征。但放在大数据考量下,通过对整体的思想、心理、行为特点进行观察、总结和分析,在不做细化区分和特征化定向研究的基础上,还是能提炼出一些趋同性特征:
一是受教育情况普遍不佳。通过查阅档案、问卷调查和借鉴其他统计数据,文盲、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一般在60%以上,大部分人员存在学习成绩差、厌学、逃学、辍学、打架、被开除等学业不良问题,整体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
二是欠缺谋生技能,就业竞争能力差。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无固定职业人数占到了所管人员总数的近一半以上,大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生活来源,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诱因。
三是自我控制能力弱,理性认知不足。具有社会阅历面狭窄、经济基础差、物质需求高、自我中心化、考虑问题不成熟、冲动性强和控制力差的特点,遇到问题和人际纠纷易于简单化、暴力化处理,导致普遍与家庭及社会关系紧张。
四是犯罪归因外化,混泡思想严重。经调查60%以上的所管人员易于将犯罪原因归咎于客观环境,缺乏罪责感,不愿深挖自身的违法犯罪根源。对社会认可程度较低,甚至存在仇视心理。对待改造生活态度消极甚至产生对抗情绪,滋生安全隐患,破坏管教秩序。
五是行为散漫,规则意识淡漠。所管人员大多好逸恶劳,没有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和纪律习惯。被强制执行后依然漠视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违纪现象突出,积极改造的动力欠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由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大部分所管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缺乏必要的理性认知和行为价值判断,导致其行事容易冲动、急躁,缺少必要的自控力,解决问题能力匮乏,社会关系处理不良。这些显性缺陷都是教育矫治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如果仅寄希望于以强制惩戒性为主的监所内改造,上述问题的解决,以及他们释放后回归社会的快速适应和再社会化都将面临困境,难以实现“首要标准”的要求。为解决这个问题,首都监管机关开展了多项针对社会支持系统维持与重建的导入性矫治措施,解决所管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弱化刑罚执行机构的封闭性,减少所管人员与社会的疏离。
(一)畅通信息传递,提供媒介支持。在监所改造环境中建立健全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正常媒介配备,使所管人员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和环境变化,使他们的知识培育、补充和社会发展同步。
(二)与社会志愿人士、专业院校、基层政府、政法单位开展合作共建、志愿帮教,维持社交支持。做法有:邀请社会志愿者来监所帮教,保持所管人员与社会的接触,感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不产生孤立感和被抛弃感;利用首都教育资源优势,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员。建立特约专家库,开设“名师讲堂”,邀请专家和社会人士担任社会志愿者,进行专题知识讲座,帮助所管人员了解社会形势,解答关心问题,重树回归社会的信心。比如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作为社会工作者,邀请众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工作人员来监所参观帮教,帮助所管人员了解社会形势,重树回归社会的信心,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
(三)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提供职业发展支持。比如很多监所机构都成立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和市内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办厨艺、美容、保健按摩、摄像、园艺、汽车修理、作物种植等技能培训,开展创业教育,帮助所管人员增强谋生能力,合理规划未来生活。
(四)重视亲情帮教,搭建家属帮教平台,保持情感支持。为帮助所管人员融入家庭,回归社会,各个监所都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方式搭建与家属的沟通联系渠道,比如,建立家属联系手册,定期发放亲属回访卡,使家属及时了解民警开展的各项管教活动,掌握所管人员改造情况;组织“所务公开日”活动,邀请家属参观监所住区,形成工作认同;实施亲情感化教育,利用亲情电话、亲情会见、亲情聚餐、亲子会见室等方式,发挥亲情感召作用。同时民警根据所管人员个体存在的家庭问题,帮助联系和实地走访家属,搭建亲情沟通的桥梁,帮助其争取家属的支持和谅解,修复和改善家庭关系,积极联系当地街道、司法所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整合一切有利于所管人员转变的资源,为所管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有力的亲情支持。
(五)加强社会帮教,提供社会福利支持。对所管人员进行社会帮教,是整个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整个社会系统和相关政府机构责无旁贷的义务。很多所管人员不服管理、抗拒改造的根本因素不是由于监所内刺激形成的,他们只是把刑罚执行机关当成他们诉求无法满足时发泄的对象,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得依赖相关政府地方部门的帮教工作。因此,在所管人员思想观念取得初步转变或教育工作遇到瓶颈时,监所机构经常会适时邀请地方部门及时介入,开展各种方式 (来监所慰问、电话沟通等)的帮教活动,这样能够使他们深切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关怀一直就在身边,让他们知道自己并非被社会遗弃的个体,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认罪认错的自觉性;更重要的是通过积极协调当地部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所关心的实际困难,如他们本人或亲人的低保、医保、就业、住房等,提高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消除出所后的重新违法犯罪诱因。
(六)开展临近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适应能力评估,增强社会支持信任度。为给基层安置帮教部门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和他们的沟通合作,很多监所都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运用现代化测评手段,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所管人员特殊群体量化评估体系。通过和社会专业机构合作,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研究设计,按照反社会程度、对社会文化和规范的认同度、生理和心理的稳定度、对社会资源的支持整合程度等方面对临近释放人员进行量化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安置帮教工作建议提交居住地司法所,为地方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意见。这项举措不仅使地方接收机构能较容易形成“无缝衔接”,同时也促进了地方机构和监所机关的合作热情,形成彼此支持、协同信任的局面。
(七)探索刑释解教人员跟踪回访和后续照管机制,督导社会支持的延续性。为将所管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向外、向后延伸,很多监所机构尝试拓展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回访和后续照管工作。比如与刑释解教人员签订回访承诺,约定回访事项、回访方式及时间,建立回访工作专档,采取主动打电话、网络联系、实地走访以及向当地司法所、居委会等部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开展回访等,从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正确引导处理问题,巩固监所内教育矫治效果。
从社会发展趋势和现实运行效果来看,所管人员监所内教育矫治效果提升和刑释解教后监督帮助机制的跟进,社会支持系统的介入不可或缺。但是,尽管有着正向的理论引导,有着明确的政策号召,现实操作层面还存在很多转圜掣肘、衔接不畅的地方,社会支持系统的正常启动和良性运行还不是很完善。就笔者个人接触而言,在对所管人员个体矫治方案上,更多地依赖管教民警个人化的热情投入和自发性措施跟进,在与社会支持系统合作方面,仍然是监所职能机构单方面主观努力较多。所以更需要构建一套社会化的协调合作机制,将所管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置于服务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将教育矫治资源的整合置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大格局中,将所管人员教育矫治效果定位在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前提下才完全启动社会支持系统并使之顺畅运行。对此,笔者的认识是:
(一)建立监所内机构与社会帮教力量有机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针对每个所管人员的具体情况,努力做到因人施教、一人一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进来,根据所管人员主客观的帮教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在此要明确社会帮教力量的各个具体承担部门,细化职责和考核标准,同时为所管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客观准确的社会评价平台,消除社会接纳壁垒。
(二)建立监所内机构与社会教学资源同步共享的文化教育机制。从前面的特征分析已经了解到,很多所管人员文化水平低,甚至是文盲,这不仅是他们易于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由于条件限制,经常发生对所管人员文化水平测评不准确的现象,影响到监所内相关奖惩考评的应用,甚至造成所内不稳定事件。所以对所管人员的教育改造,必须重视文化教育,应该让社会第三方机构介入文化水平测评和督导国民教育的落实,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重建社会适应能力。
(三)建立监所内机构与社会发展同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很多违法人员的特征之一是谋生技能欠缺,所以所管人员的劳动改造和技能培训应当适时结合社会产业调整,融入社会发展当中。要加强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完善所管人员的职业技能认证,使他们获得社会的认可。
(四)建立与社会管理目标相近的教育矫治评估机制。所管人员在监所内改造的效果如何,社会是否接收,或者还需要社会做何种补充和完善,相关评估就一定要科学合理,和社会同步、同向,这样在释放后才可能被社会顺利接纳。
(五)建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部门合作的支持救助体系。有些多进宫人员由于缺乏正常、持续的社会生活体验,甚至和家人早就失去联系,这些人再次融入社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时难以实现就业。有些“三无”人员没有任何生存保障;有些年纪较大、没有其他亲属投靠的人员生活困难,家庭境况确实比较差。这就需要建立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扶助、教育、就业机制,帮助他们度过危险期,顺利回归。
(六)建立与监所内机构前后对接的配合协作机制。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所管人员的释放回归,社区、街道、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备案并介入帮助,但还比较薄弱,没有一个明确的执行细则和标准,只有前后形成一个有效的紧密整体,才能实现对所管人员的成功改造,让他们真正实现良性的回归。
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创建一个社会包容、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和社会共同接纳的社会支持系统,必然对提升教育矫治效果、降低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应该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课题。
(责任编辑 张文静)
①本文所称所管人员系广义称谓,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于强制性刑罚执行的罪犯、收容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