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水价改革 创新资金管理机制

2013-01-26 19:11吴文庆
中国水利 2013年23期
关键词:水价专项资金用水

吴文庆

(水利部财务司,100053,北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等作出重要部署。深入领会全会精神并切实落实到水利财务工作中,重点是扎实做好水价改革各项工作,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创新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水利财政资金安全高效利用,为水利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一、扎实推进水价改革

水价是促进节约用水、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杠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对水价改革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

1.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目前农业水价改革正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现行水价标准低、实收率低,水费难以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农民承受能力低,加之受取消农业税、各类农业直补等因素影响,农民对交水费有一定疑虑,由此导致简单提高水价不行,农民难以接受;较低的供水价格造成资源配置不当、工程运行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利益。因此,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必须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综合施策,协调推进。

2008年以来,水利部联合财政部在部分地区组织开展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通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终端水价改革“三位一体”同步推进,在促进节水、农民减少水费支出、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有代表性、易推广的水价改革典型模式,为全面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思路是:按照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降低农民水费支出、有利于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有利于创新水利体制机制的总体要求,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为动力,以灌溉计量设施配套为支撑,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为保障,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集中力量在全国打造一批综合改革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同时结合各类农田水利项目推动面上改革。重点做好4项工作:

①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农业供水成本,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费财政补助政策,推动各级财政对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予以补助,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由受益主体承担、财政适当奖补。根据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成本确定最终水价,在此基础上定额内用水实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考虑各地财政状况、水资源紧缺程度、供水成本差异较大,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②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总体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同时适应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的新形势,可将灌区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型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的新途径,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合作化等多种管护模式。

③搞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制度健全、运行规范、自愿民主、服务到位的原则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协调财政部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将其作为履行末级渠系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终端水量分摊、工程管护等职责的主体,推动农民用水自治。

④配套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体系。结合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在国有与群管工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设施,实现国有工程全部计量供水;结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灌区末级渠系根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供水管理需要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

2.加大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力度

非农业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1/3,与农业用水相比,非农业用水价格弹性较高,用水户承受能力较强。但目前定价机制不尽合理,价格总体偏低。应在政府指导下,更多地发挥市场在定价中的作用。重点做好3项工作:

①合理调整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指导下,更多考虑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进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加大现有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力度,尽快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

②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改革。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③配合推进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在科学合理制定各类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加价相关政策。

二、创新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水利财政专项资金是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3年3月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减少、合并或下放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开展了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财政部已启动滚动预算管理改革和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工作,对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带来深刻影响。从中央的要求、财政部的部署看,加快健全新形势下的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的总体思路是: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在不改变资金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对使用方向类同、资金来源相同的专项资金适当整合,以创新资金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加强资金监管为依托,以强化资金绩效评价为激励,巩固扩大专项资金规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做好4个方面工作:

1.完善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适应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形势的需要,密切跟进专项资金管理动态,对现行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滚动预算改革部署,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财政专项三年滚动预算试编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以规划为先导、三年一周期、年际动态调整的滚动预算管理机制。坚持专项资金安排科学民主决策,落实所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上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度。积极研究完善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管理程序和工作机制,保障水利改革发展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2.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多渠道、多角度、全过程监管,使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以会同财政部开展“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为契机,督促地方切实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水利资金分配管理机制,强化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着力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水平。

3.突出强化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加快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制定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构建符合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实际的一整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组织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督促地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4.努力扩大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水利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水利财政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抓好以下3个专项:

①完善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针对当前实际计提资金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规定用途与实际需求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协调财政部完善计提方式,借鉴部分省份按土地出让总价款计提的做法,将现有按“收益”计提改为按“收入”计提,规避收益核算不透明、存在虚增成本的问题。同时,协调财政部调整使用范围,将小型水源工程、农村塘坝清淤、农村河道整治和水系连通等缺乏稳定投入来源的薄弱环节纳入计提资金支持范围,最大程度发挥此项资金在农田水利领域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抓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落实。针对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总体偏低、各地差异较大的问题,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督促地方按照2013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文件要求尽快调整到位。同时,针对实收率较低的现状,研究创新征收模式,探索由税务或财政部门代征水资源费的可行性,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力争应收尽收。

③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不具体、征收标准缺位的问题,推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尽快联合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使用范围等。同时,积极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制定,根据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不同行业对水土生态功能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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