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人士利用“假结婚”购房的形式和法律风险

2013-01-17 00:17孙洪林
新民周刊 2013年50期
关键词:居民家庭婚姻关系本市

近年来,为了打击投机投资性购房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国家进行了多轮楼市调控,上海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策。前不久,本市房屋限购令进一步紧缩,名下无房产的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将不再具备购房资格。

目前,本市普通住房限购的对象包括: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满两年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于未婚、离婚及丧偶等单身人士,非本市户籍离婚带未成年子女的不能买房,上海户籍离婚带未成年子女的也被认定为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本市房屋限购对象范围的扩大,导致一些想买房却受政策限制的单身人士只能通过“假结婚”来获得购房资格。“假结婚”的形式通常表现为:1、与认识的人辦理结婚手续获取购房资格;2、通过网络征召假结婚对象,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条件与之登记结婚以获购房资格;3、由中介机构和“黄牛”提供“假结婚购房”全程包办业务,顺利购房后支付中介和“黄牛”一定的服务费。此类人结婚并非出于传统意义上结婚的动机,仅为了实现购房目的,往往是买到房子就会根据约定办理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所谓“假结婚”仅是就结婚动机而言,从法律上看就是“真结婚”。为规避限购政策而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单身者,在获得购房资格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婚姻关系中的一切义务。因此,这种“假结婚”对婚姻双方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弄巧成拙,最终导致人财两空。

首先,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因此就成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还会产生其他《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房屋产权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通过书面协议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在离婚的时候,这些财产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许多权利义务,例如相互抚养的义务、承担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义务、继承权等。正如前文所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缔结的婚姻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这些权利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必须履行。也就是说,例如一方在结婚期间借债或恶意举债,另一方就要承担为其偿还债务的风险。

再次,如果一方婚后反悔不愿意离婚,或以不离婚为要挟索要钱财,就会为另一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并可能随之引发相关的离婚诉讼。

另外,这种以购房为动机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婚姻观、家庭观,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家庭关系,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也使得相关的房屋限购政策形同虚设,不利于政策调控的目的和效果的实现。

作假有风险,结婚需谨慎。因此,这种为了购房而“假结婚”的行为,于情、于法、于理都不可行,是不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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