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家文朱正业
(铜陵学院,安徽铜陵244000;安徽大学,合肥230032)
明清徽州社会救助体系浅论*
柏家文1朱正业2
(铜陵学院,安徽铜陵244000;安徽大学,合肥230032)
明清时期,徽州水旱、蝗疫等自然灾害频发,使传统徽州社会宗族内外产生了众多贫民。为济贫饥民于倒悬,徽州官府、宗族、绅商各界采取了灾前预筹与灾时救助相结合,形成了参与社会救助的资助者多、受众广、救助措施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了传统徽州社会的稳定和正常持续的发展。
明清;徽州;社会救助;体系
明清时期的徽州,人多地乏,自然灾害频发,贫民饥民众多,徽州社会各界为救贫饥民倒悬之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救助体系,使传统徽州社会始终相对稳定。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从明清时期徽州贫饥民状况和社会各阶层对其实施的各种救助措施入手,分析明清时期徽州传统社会的救助体系,评析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以资裨益于当今时代的社会救助。
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的徽州,地处皖南腹地,群山环抱,地狭人稠。明清时期由于人口更为繁盛,以致产生巨大的人地矛盾,“生业于地者,十不获一”。若遇水旱蝗疫等自然灾害,则“楼宇倾圮”、“稼禾无收”,米贵如金,贫饥民无数,死生难保。此类情形在徽州一些县志文献中俯拾皆是。
徽州人家本多居务俭墙,日再食,食惟饘粥,“贫窭数月不见鱼肉”并不鲜见。甚或“子妇拮据……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麦登,则屑饩杂米,名曰干粮,戴星负薪,走市觅米,妇子忍饥以待,不幸为租家所夺,则数腹皆枵。”[1]而灾时“米价腾涨”使本来就地少粮缺“数腹皆枵”的徽州雪上加霜,生活熬煎。根据陈瑞对米价上涨幅度的研究,以上涨较少的明万历年间休宁“斗米一钱六分”为例,其时徽州地区的米价亦是全国的两倍以上。[2]由此可见,在灾荒年份,明清徽州贫民生存状态之艰难。灾时徽州“灾民、饥民的规模也较平常年景更为庞大”,即便是某些大宗大族内部,虽受到宗族的庇护,然而贫困族人也是“无处不在”。[2]徽州贫人生活之窘迫可见一斑。
1.就救助的参与者而言,为救贫饥民生活之窘迫,明清时期徽州官府、宗族、商贾、地方士绅等各界均积极参与和组织。
官方救助是徽地的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要方式就是各类善堂机构和各种预备仓、常平仓的设立。有关研究显示:这些官仓在明前期较为兴盛。明代自朱元璋时代就开始在全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仓储体系,徽州各县也陆续在永乐年间建成了各种预备仓、廉惠仓,每县预仓不下4所,休宁县竟达15所,积谷数在明弘治前达到高峰,全府预仓积谷达23万多石。[3]但由于官府仓储制度的积弊,明中叶以后官仓腐败严重,官方社会救助逐渐式微。如嘉靖四十年绩溪县一个生员在给县令的上书中说:“廉惠、仁济二仓所收寺产银多被侵渔,民无实惠。”[4]除直接备仓赈济外,官府还通过“劝谕”、奖励“义民”的方式鼓励绅民参与官府组织的赈济活动。乾隆十六年,歙县旱饥,知府何达善劝谕两淮盐商“捐粜”高达六万金,“买谷积贮建仓六十间”。[5]嘉靖《黟县志·人物·义行》记载:正统九年,胡彦本出谷1200石,“赐刺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年。”景泰六年,胡志广出谷600石,“建尚义坊”。弘治初,孙昌出谷1000石,“旌表尚义之门,建坊里闾,赐以冠带”。官方的旌表鼓励,推动了广大绅民赈灾的积极性。
宗族是徽州传统宗族社会救助的主要承担者。深受理学熏陶,宗族观念浓厚“东南邹鲁”,救济贫困族人对宗族来说是敦宗睦族的基本要求。正如歙县潭渡黄氏所说:“族人乃一本所生,彼辱则吾辱,当委曲庇覆,勿使失所,切不可视为途人,以忝吾祖。”[6]清代同治年间,祁门武溪陈氏族规也规定:“族内之人有贫富不等,如鳏寡孤独之辈,族中有余饶者当拯助之。”[7]为救助族人的不同困苦,宗族内部提供了包括义田、义仓、义屋、学田、义冢等多种类型的救济措施。清道光祁门石坑张为镇,“尝捐赀修祠,又输义田数十亩以恤族之孤寡。”[8]清代婺源庠生江源进,“置……义丰仓,以贮仓谷,公之村内江、滕二族及异姓佃民。”[9]清龙山贡生程涵辉,“尝念族中子弟无力从师,文风未振,捐田二十亩倡兴义学。”[10]清橙阳江公寅亮,“捐置新马坟山地以为义冢,村人德之。”[11]
徽商也是参与救助的重要力量。徽商因其有雄厚的资本且出于朱子桑梓之地,他们自幼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皆敦宗睦族,愿意出其余资来捐输赈济。明天启新安商人程春宇在其《士商类要》中写道:“凡处宗族,当以义为重。盖枝派虽远,根蒂则同。仁人之恩,由亲以及疏,笃近而举远,岂可视之如路人邪?昔范文正公为参知政事,所得俸禄必与宗族人共享之。尝曰:‘吾不如此,将何面目见祖宗于地下。’又立义田以周宗族之贫乏者,是岂不可以为万世亲亲者法哉!”[12]这是一个商人亲睦宗族内心的典型展露。休宁商人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佃仆三百七十余家。有庄五所:其曰宅积庄,则供伏腊;曰高远庄,则输两税;其洋湖名曰知报庄,以备军役……;其蒇干名曰嘉礼庄,以备婚嫁;其杭坑名曰尚义庄,以备凶年”。[13]如此类“贾有余财”而乐善捐输之商贾“比比焉”。
地方士绅也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且地方士绅多为社会救助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一方面通过经费资助,另一方面亲自办理。明代国子生江九皋“性孝义,慷慨卓荦,同兄九万重修合郡节烈祠,给槥、赈济、置义冢、赡孤贫,义举甚多”。[11]清代歙县东门官僚士绅许登瀛“置义田,设义学,乍兴一族,泽被三党。族中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以及贫乏无依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义冢,嫁有赠,取有助,莫不一一均沾其惠”。[14]
2.就救助的对象而言,明清徽州各界的社会救助整体上涵盖徽地一切贫民大众。由于传统徽州社会是一个宗族社会,某些宗族救助仅限其内部族人。
但有些巨贾大族,尤其是官府,其救助则面向社会,不局限于某个宗族内部贫困族人,而兼及族外一般贫民。清婺源县庠生江源进置义丰仓亦“公之村内江、滕二族及异姓佃民”。歙县人许禾“轻财好义,家族乡党多赖之”。[15]如上文提及的佘文义在赈济其族人的同时,“又市隙地数十亩为义冢,以安乡人之不充葬者”。[16]万历戊子年间,吴文光“糜粥以饲饿者,散钱米以活里人,施棺槥以掩道殣”。[16]这里“乡人”、“里人”皆是邻里乡党之一般社会贫民。
3.社会救助过程中,明清徽州官府宗族绅商各界各尽所能,创造了各种救济措施,在明清徽州社会形成了措施较为齐全、体系较为完备的救助体系。可归纳为灾前预筹和灾时赈济两个方面。
其一灾前预筹,表现为建立各种济善局、同善堂、济养院类救助机构,设立各种形式积谷济民的预备仓;兴修水利以备旱涝等。
各类善堂局院等救助机构的设立历史悠久,至宋代“尤为切至”,较前代亦规模宏远。沿至明清,官民参与,机构纷立。[17]预备仓的设立在明代始自明代洪武年间,官民均有参与,仓储体系较为完备的,诸如预备仓、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均有大量设立。至明弘治年间休宁县官办常平仓达15所,徽州全府积谷竟有23万多石,已有相当规模。但明中叶后因官仓的积弊式微而有民间资本介入的社仓、义仓渐兴。清代预备仓之设立规定,“由省会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设社仓,市镇则设立义仓”。[18]作为清代官办仓储的常平仓主要设立于市州,然而由于乡村僻远,临灾开仓赈济又须“详报踏勘,往返察验,未免后时”。[19]而设于市镇乡村“积谷留本镇备赈,永免协济外郡”[18]的社仓、义仓,乃补常平仓后时之不足。因而,明清时期社仓、义仓均得以更加较为普遍的推行,成为徽州灾前筹备灾时赈济的重要手段。
兴修水利是防治旱涝确保农业有较好收成的有效措施。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有许多堤坝塘堰的修建。《中云旱塘录》中记有清婺源人王云峰公修建中云梅岭塘堰的经过:“公倡捐首事,度水势所浸,得田五千四百余亩,募谷二升分里人收其入。时康熙二十八年己巳一阴月也。八月始浚,间有怠沮,公乃请于官。十一月凿石筑堤购田治圳,逆塘坑之流而入焉。明年三月蒇事,费五百贯三千文。”
其二灾时赈济。传统徽州故地,临灾救助,措施齐备:开仓散谷、设义宅、输粟平粜、施粥、施药、施棺、置义冢、借贷、输金纳税、补还积谷等不一而足。
开仓散谷。常平仓、义仓、社会等各种仓储之设立都是为了丰年积谷,歉年散谷。清代婺源江湾庠生江源进,“置大厦为义丰仓,以贮仓谷,公之村内江、滕二族及异姓佃民,丰积歉散。”[9]
输粟平粜。每遇饥荒,官绅商民皆有输粟捐米,减价平粜。《沙溪集略·祥异》中记载,歙县沙溪崇祯十二年“旱饥,里人捐米赈济”。“康熙十一年旱荒,民掘地肤、蕨根以食,死者载途,知府曹公鼎望运米平粜助赈,知县孙公继位,设糜全活数万人。里中亦批捐米石,减粜设粥,周济族人。”“乾隆十六年辛未夏秋冬三时,亢旱,赤地千里,民饥食寡,斗米五钱,知府何公达善、知县王公鸣劝谕捐赈减粜。”亦有商人平粜,民国《婺源县志·人物·义行》记载了商人程一庆在岁饥之时,“减价平粜,远近至者日数万人”。
施粥。设粥厂赈济是历代常见的社会救济方法,其源头可追溯到《礼记·檀弓》中记载的战国时代,卫公叔文子“为粥与国之饥者”,[17]至明清沿用不废。《沙溪集略·祥异》中记载明万历十年,歙县“大饥,斗米一钱八分,知县彭公好善助赈,里中煮粥赈济。”明代徽邑橙阳江公东会,“轻财尚义,戊子岁凶,煮糜赈饥,全活甚众”。[11]明崇祯十四年,大饥疫,道殣相望,歙邑南丰吴苣“同叔父震吉倡捐为粥,食饿者,全活数千人”。[20]清嘉庆休宁商人汪社生“……天寒施粥于路……,敦善不怠”。[21]
设义宅。为救济流离失所的贫民,多数富户大族设立义屋义宅以居之。歙县鲍公立然,“弃举子业,与兄业鹾于杭。里中营广厦数处,任族人居之,不居其值。”[22]上文“捐资济贫,置义屋以居族人”的潘增寿、佘文义、汪元恂等亦皆如此类。
施药、施棺、置义冢。徽地多水旱,并常伴疾疫。尽管自明代全国就有惠民药局的普遍设立,但不可能满足社会需求,因而每遇贫病疾疫众多灾民常无药可施,无棺可敛,无以置冢。新安医学昌盛的徽州故地,众多名医在平常悬壶济世的同时,每遇疾疫流行便开馆施药,绅商大族亦有施棺及义冢之置。名医张明徵“世精岐黄,业授太医院官,后回籍开馆施药……四方踵至,应之不倦”。[23]明代婺源大族曹某,“施药、施棺、施汤茗,岁以为常”。[23]清代橙阳江允暐“岁施槥数百口,以济急难”。[11]因受传统“死事如生事”观念的深厚影响,“自唐宋以来,邱墓松楸世守勿懈”的徽州绅民在施药施棺的同时,捐资购地,设立义冢,且较官府义冢兴盛。
借贷、输金纳税、补还积谷。输金借贷是借贷的一种重要形式,明天顺年间歙人许积庆,“委财利为外物,九族贾而贫者多惠贷,不望其息”。[24]清乾隆十七年荐饥,候选道吴镳“输金赡族之贫者,凡三月,全活数千人”。[20]义仓社仓除丰积歉散的功能外,亦有借贷功能。徽州各地的义仓、社仓多取法于朱熹,“然仿朱子之意而不泥其法,与邑中常平相辅而行。常平主积以备歉,社仓主贷以利农,取息不多,春夏之交农民籍以济乏,而无告贷偿息之苦。”[25]此外还有替族人纳税供役,“代输本图积逋”,[26]补还积谷(即替贫者补还多年积欠的租谷)的。如上文提到雍正年间,橙阳镇江学为族人济科,“郡邑荐饥,岁征积滞,族中贫窭,时迫催科,公出己赀六百缗以济其困”。即是输金替族人缴纳积科的例证。
由上文救助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徽州社会救助资助者较多,并形成了措施较为齐全的救助体系,为当今社会的社会救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明清传统徽州社会参与救助的资助者既有官府郡县,又有宗族、绅商。官方与民间相结合,避免了因一方的缺失而导致整个社会救助的缺位。尤具特色的是,由于徽州山区人多地少的特殊性,以及自然地理和人文因素的影响,明清徽州社会形成了农商互补的社会经济结构,在救助过程中商人对徽州贫困农人的救助有较大规模。据清翰林院编修赵青藜记载,乾隆二十一年扬州盐商以资金反哺徽州,在“万山中赡百万户”。[27]其次,救助措施较为齐备,常态化的救助与临时性赈济相结合,常态化的有各类救济性质的善堂局院,还有开仓散谷、义宅、义田、平粜、施粥、施药、借贷等各类临时性的救济,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救助体系,适应了各种不同类型贫困者的求助需求。
由于时代的局限,明清徽州社会救助体系亦存在诸多不足。尤为突出的是传统徽州社会救助体系在明弘治以后多以宗族绅商等民间救助为主导,官方救助力度明显不足。个中原因主要是官府预备仓到明中叶普遍积弊败坏,管理混乱,嘉靖时期虽然经过一番整顿,然成效甚微。正如《徽州府志》在记徽州官府的预备仓救济时写道:“遇粜及赈,大半饱积胥市猾。乡民赴领,忍饥待哺,至有不偿往返费,间持空囊。”[28]甚或有“当铺牙家假充贫家,一人有四五票者,有三四斗者,又或游手打棍包揽替代至再至者”。[1]另一方面政府仓储的投入较少,创办的规模较小,储谷量减少,亦是一个事实。据弘治《徽州府志·恤政》介绍,宋元明三代徽州六邑均设有居养院、养济院、惠民药局、义仓等之设立,但与宗族绅商等民间救助相比,官府救济保障规模有限。如最大的徽州府属居养院也仅有300亩田产,各县养济院收养的老人数从几人到数十人不等。而一个宗族的义田则往往可达数十甚至千百亩。[26]徽州官府救助的不力,使民间救助势力为代表的徽州巨贾大族出于敦宗睦族的最初考量迅速填补了整个社会救助的阙如,并形成了有义田“往往可达数十甚至千百亩”的盛大规模。
社会救助具有维系社会的功能,由于山多耕地少,促成了徽州亦农亦商的社会经济结构,徽州的粮食极大地依赖外地供应。明婺源人汪儆在《折运疏》中说,“徽州则地跷土瘠,一亩所入不够六斗,又米粒粗糙,米色杂红。幸而岁丰,所入可饱半年,余皆取于浙江、江西等处。”然而山区的对外交通又极为不便,“率二钟而致一担”,一遇灾荒则更是极易发生遏籴现象,以致可能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危机。[1]徽州的官府绅民积极于社会救助,在拯救了一般灾民贫饥之苦、便利了宗族对宗族内部族人的控制的同时,也促进了徽州社会的稳定,消弭了民变等社会危机产生的可能性。据记载乾隆二十七年歙邑商贾鲍立然粜米安民,“是年,邻县旱,民夺富家粟,讹传为变。太守闻信往觇。道经立然家,言绩溪民风淳朴,必无反侧,请捐资数千金平粜,一邑以安。”[22]
尤其指出的是,徽州的巨贾大族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出于敦宗睦族之初衷,却也进一步达到了控制宗族,维护正常宗族社会秩序的实际目的。传统徽州社会是一个宗族社会,宗族是构成徽州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的传统宗族观念浓厚,推崇“尊卑相恤而以致其敬,贫富相通而以致其爱,冠婚宾客相庆而欢欣焉,死伤患病相恤而哀矜存焉”的宗族敦睦之义。在相恤族人的同时,通过制定救济敦睦性的规条,维护宗族社会结构的稳定,进一步控制族人,亦正是徽州一些大宗大族在政府救助力不足的背景下,致力于社会救助的重要原因。如檀越鲍氏宗族的《公议敦本户规条》对于本姓族人“盗卖祖坟公产、盗砍荫木、聚众赌博、酗酒打降、干犯长上、品行不端、好与人寻事争斗、妇人打街骂巷不守规法素行有亏”[2]等违背宗族伦理,扰害宗族社会秩序,损害宗族利益的行为,即给予剥夺或暂缓受济甚至“革黜族籍”的处罚。在宗族观念浓厚的徽州宗族社会,对单个族人而言,宗族就是其避雨遮风的庇护所,若失去宗族的救助,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庇护,便成为一个无“根”游民,更能设想“革黜族籍”迫使族人离开宗族是何等严厉的处罚。[29]由此可见,救助和庇护族人,就宗族而言,对于有效维护宗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功用。
社会救助在扶救社会贫弱势力过程中,具有维系社会稳定的强大社会功能。在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今后若干年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政治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30]因此在尚存在大量社会贫弱群体的当今时代,社会救助不但不能削弱而应得到重视和加强。要建立起措施齐全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常态化的救助与临时性的赈济相结合,官方保障与民间救助相配套,借鉴明清徽州官府以“劝谕”、嘉奖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介入。严密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官办保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提高救助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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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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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2.1
A
1001-862X(2012)03-0158-005
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社会救助体系研究”(2012SQRW161)
柏家文(1975-),男,安徽枞阳人,铜陵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徽学,近代皖江经济、文化;朱正业(1970-),男,安徽肥西人,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淮河流域经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