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彤
(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01)
关于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评价,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有所阐述,即合作化运动(方式、绩效等)存在问题,但对合作化运动本身(动因、贡献等)给予了基本肯定。多年来,理论界围绕合作化运动做了大量研究和工作,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判断,总体可归结为:合作化运动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及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效果如何;合作化运动与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一个不争的事实与现象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自发地突破集体生产组织形式,使得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再次普及,这里的悖论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对合作化运动这一特殊历史现象,不仅要着眼于当时农民的客观需求、合作化的内容选择,还需要对农民合作的实现方式进一步探究,如此才能把握历史与未来。
反思合作化运动,首先要清楚合作化运动本身到底是不是客观实际的需要,这是价值判断的基点。《决议》指出:“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其思想依据是:一是农民确有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要求;二是农村产生了两极分化需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三是为了兴修水利、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需要生产经营规模化;四是为了提高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产量以满足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应该说,这是中共中央最初决定发动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通过《决议》时,对当时农村形势的基本判断。这些判断与当时农村实际是否吻合?废除家庭个体生产是否代表大多数农民的要求?合作化集体生产是否促进了农产品增产?科学评判这些问题还需要事实证明与实践检验。
众所周知,土地改革铲除了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这是生产关系本质上的一次跃迁,它使失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珍贵的土地,成为自耕农,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符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者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1]911
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处处洋溢着勃勃生机,大多数贫苦农民的生活状况迅速得到改善,有的还增添新农具,购买大牲畜,上升为中农。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在农业生产方面,1952年与1949年相比,农村收入增加了48%,粮食生产增加了36%,其他生产也都有所发展。”[2]29这段时期曾被西方学者称为“农民和中国共产党的蜜月时期”。此时的农民大都追求的是发展个体家庭经济以努力实现家庭富裕。如果说以尊重农民的意志为标尺,那么发展农户个体经济无疑是尊重了当时农民的意志。
发展农户个体经济、采取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不仅与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也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不同于一般工业条件下的劳动力密集型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劳动场域大、劳作分散、过程漫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生产往往不宜采取大规模的人员集中形式。具体来说,第一,农作物具有严格的季节性、周期性和时序性等特征,这决定了其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宜采取单一作业,且分工极少,整个劳动过程基本可由同一劳动者完成。斯密曾注意到:“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3]362第二,以当时的生产工具来看尚处于传统手工工具阶段,这样必然带来简单的手工劳动,而简单劳动条件下更适于简单的家庭生产与个体劳动形式。即使采取规模化集体劳动,也等于简单的没有分工的同质性劳动集合。第三,从监督管理角度来看,家庭生产形式能够适应农业初级产品的分散生产,还能解决劳动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等问题。农业生产中场域广、人员移动频繁等因素,使得劳动监督异常困难,而在传统的依靠手工作业的农业生产中,劳动质量的高低只能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与勤奋。因此,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明晰劳动绩效的合理选择。
正因为发展个体经济,采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是土地改革时农民的普遍需要,所以在合作化运动中,不用说高级社阶段,就是初级社阶段乃至常年互助组阶段也都体现着政策安排、政治动员的特征。从土地改革后到1951年,农民建立的互助组都是临时性的,长期互助组都巩固不下来。熟悉农村的作家赵树理在1951年9月9日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反映: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社,连互助组也不愿意参加[2]29。但毛泽东坚信“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1953年10月,毛泽东提出要把运动的中心从互助组变为主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且“要分派数字”,“越多越好”。因为,组织农业合作社是党中央布置的一项政治任务,出于政治利益的考量,从地方到基层各级党政领导人都千方百计完成计划指标。例如1954年浙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时,给单干农户多派任务,对一些不愿入社的中农实行批斗、处罚;在山西,村干部在街上摆两张桌子,对群众说:“一张代表社会主义,一张代表资本主义,要走社会主义的就签名入社”,“谁要不入社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美国的道路”。可见,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在政治压力下不得已的选择。
就合作社的集体生产效率来看,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达到决策者所期望的通过合作提高生产力的目的。目前,也有学者因为没有考量农户组织形式在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性问题,没有看到农业生产集体劳动形式由于劳动过程监督难、劳动效果核计难而必然产生的低效率,从土地所有权个人私有明晰的层面,或者依据当时的官方统计数字,去断定土地入股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初级合作社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初级社阶段,由于农户失去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和排他性的收益权,又由于一定规模的集体同质劳动①初级社阶段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个自然村为基础,由于自然村大小不同,有的初级社规模超过了后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因此就出现劳动过程监督难、劳动绩效核计难的劳动激励障碍,从而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在湖北,曾被省级培养扶持的典型初级社——蕲春高荫余农业社和浠水饶兴礼农业社,都存在着集体劳动合作过程中的消极“负攀比”(怕吃亏)现象。高荫余合作社,“生产方面无人负责现象严重”。1954年秋收不及时,霉烂稻谷3 000斤;耕牛养不好,耕地不能用;评工记分不合理,太阳不出来,谁也不愿意先上地。浠水饶兴礼农业社也是“窝干”、“磨洋工”现象严重。本来一个人或少数人去做就行,但还是集体做。在一项挖藕劳动中,头一天三人挖藕500斤,但因为没有加分,第二天,五个人也只挖了500斤[4]399-400。
官方统计数据一定程度上掺杂了基层乡村干部迎合上层意志的成分,他们为了显示其政绩和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可能会虚报产量。合作化运动效果的真实历史面目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被揭去虚假的面纱,以河北饶阳县上世纪40年代就已创立的五公村耿长锁合作社为例,可以看出当时实际产量和上报产量之间的差距(表1)。
表1 1948年—1954年耿长锁合作社产量情况① 根据美国学者弗里曼等人所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中的数据整理。其中1954年至1955年的实际产量,据作者解释是1978年以后由五公村会计所提供的,而官方数字是合作社领导人的上报数字并被官方公开。
如此低的劳动效率自然不会增加农产品总量,也不能保证扎实的工业发展基础。据统计,1978年,我国人均粮食产量为195千克,低于1957年的203千克,一个主要基于国家统计局数据的权威分析估计:1955年至1958年中国人的热量消费是2 256卡,1975年至1978年是2 287卡,两个时期没有显著变化。可以说,从1957年—1977年,人们的生活水平几乎没有改变,人们的平均工资没有提高,农民的粮食产量没有提高,每三个农民中就有一个人生活在贫困中[5]77。一种不能保证温饱的农业经济状况,何谈奠定扎实的工业发展基础。
也有论者认为,合作化运动在农村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农业制度。殊不知采取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可以保留个体农业经济。若说为了防止农村贫富分化,为了把农民捆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以便于征收剩余产品,加速实现工业化,那只是一种主观判断和理论假设,上世纪50年代以来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生产效率,即使把农民控制起来,也不能为工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即使不把农民控制起来,只要不竭泽而渔,征收农民必要劳动部分,家庭经营形式也会带来双赢的良好效应,即既能保证国家税收,又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上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中国农民大都恪守着“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行为原则。
至于有人所作的“合作化运动避免了农村的两极分化”的判断,可以说仍然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当时传统农业阶段,农户之间具有浓重的同质性,即使有分化,但也绝不是严重的两极分化,仅是一种差别而已。若是真的有个别家庭因为天灾人祸限于极端贫困境地,也可以选择政府救助的办法,为什么一定要以牺牲整体生产积极性和效率为手段呢?
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从马克思起就提出了小农需要改造、并通过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小农组织起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理论假设。苏联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斯大林领导下建立了农业集体农庄制度。从苏联传来的集体农庄的“高效率”信息使毛泽东坚信农民合作社集体生产的优越性。早在1944年毛泽东就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工厂与合作社,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6]238-239于是,土地改革后,就毫不动摇地领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在合作内容的选择上,重点放在生产合作方面。但实践证明,合作社的生产是低效率的,同质劳动集体生产是农民经济合作的错误选择。
就农民经济合作的全部内容而言,有生产合作、加工合作、购买销售合作、信用合作等。农户为了抵制高利贷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资金困乏问题,需要信用借贷合作;为了实现购销流通等外部交易中的规模效益,改变交换中的分散、劣势地位,需要购买销售合作;为了满足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资金技术需要,进行加工合作;为了弥补生产要素的不完整而需要生产合作,等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进行了信用合作、供销合作,这些合作都是当时农民所需要的,但是,由于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化,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都失去其合作的性质和必要,演变成准国家计划经济机构,而选择并着力推动的同质劳动生产合作则是农民不需要的合作。
农业生产需要的合作是不同要素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同质劳动的合作。集体同质劳动只是简单协作,而简单协作“在许多人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是优于独立劳动的,超过此范围,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3]7。马科斯·韦伯将这种建立在简单协作上的同质性集体劳动称为劳动的累积。事实上农业生产一般不需要这种同质性劳动联合,比如耕种锄草,假设三个人劳动能力相同,在不考量激励的前提下,一个人劳动三个工作日和三人并行劳动一个工作日的效果相同。
集体同质劳动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时,仅靠个体能力无法获得生活资料,被迫采取同质集体劳动,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农业生产方式;二是赤贫者为了生存而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采取的共同劳动、按需分配行为。而农业生产合作需求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在传统手工劳动条件下,在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中,贫困小农由于简单的生产资料不完整或劳动力不充足而进行互助式合作;二是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中,由于生产要素不完整,需要进行机器购买合作和生产合作[7]。而后者在农业发展由小规模过渡到大规模时表现更为突出。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之际的法国,50%的农户在大面积种植杂交玉米时采取合作购买脱皮机方式,这在日本农协制度下被称为“利用合作”。而生产合作主要为了解决农户生产要素不完整的问题。根据胡霞的记述,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了种植生产合作。日本早期生产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共同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统一新品种引进和种植,统一作业,承接缺少劳力和机械农户的委托耕种等。之后,一部分生产合作组织规模扩大,层次提升,不仅全面承接兼业农户的耕种委托,还将村内各类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有骨干劳动力的农户承担生产过程的主要耕种作业,并按劳动时间获得工资报酬,而年老体弱的妇女老人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合作组织统筹安排生产活动,统一销售和分配。最后所获收益在扣除劳动工资和其他费用后,按各家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8]。这种合作本质上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整合,是在兼业农户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情况下扩大土地耕种规模的适当选择。
在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大量青壮年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导致留守农户生产力严重不足以至土地荒置。这种情形下在同一村落内自发出现了数家农户通过协商进行种植生产合作现象,这可以视为我国未来一个时期农业生产规模扩大的重要方式,因为这既能保留进城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也能使他们在没有完全融入城市前有一个回旋余地。
而在合作化运动时期,虽然一些农户存在着生产资料不完备或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但是,这些困难一般发生在种收两个环节,即使需要合作,也只是需要临时性的互助合作,所以,就合作的客观需求而言,当时的临时互助组会得到农民欢迎,但常年互助组是农民不需要的,更不用说较大规模的初级社了。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农业初级社组织虽然也承认土地的私有产权和土地入股分红,但因为它只是同质劳动的简单集合,无法克服搭便车行为,所以,农业生产合作内容的选择是不当的。因为内容选择不当与农民的反对,才出现了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对农民的强制。
农业合作化的实现自然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就实现方式来看,主要还是由于采取了政府主导与扶持的方式,这给我国新时期农民经济合作留下了一些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是运用行政组织资源从上到下层层布置贯彻落实。合作化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的一场社会制度变迁运动,可以说,一切行动都是在各级党政领导的计划安排下运用行政组织资源从上到下层层布置贯彻落实进行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议》进一步明确了逐步向集体化过渡的方针,提倡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发展农民常年劳动互助组和土地入股生产合作社,同时指出:将来要发展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为了在即将进行的大规模合作化运动中加强国家领导职能,1950年7月,在政务院设置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管理和推动合作事业的发展。7月5日至27日,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同时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以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后,按行政区划陆续成立各级联社。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省委领导下,建立农村工作部,其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9]599。多数省区配置了专管互助合作工作的干部。为了推动合作运动的发展,各级领导部门都制定了互助合作发展的指标。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要求“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在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根据这一指示,各省也制定了1952年的合作发展指标,例如河北省要求1952年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发展到80%[10]61。强有力的行政推动以及具体的指标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合作互助运动的发展。
二是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大量培训互助合作骨干带头人。合作是农民的需求,但合作思想却是要灌输给农民、变为农民的自觉并转化为行动的,必须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在合作化运动初期,党组织极为重视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1951年冬和1952年春,各地通过劳模会、互助组代表会等形式向农民进行两条道路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性。与此同时,还大量培训互助合作骨干,使其成为互助合作的带头人。例如1952年春,山西省各专县均召开了互助代表会议,举办了互助合作训练班,参加的农村基层干部、劳动模范、党团员达14万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成为互助合作运动中的骨干。1952年9月,中国劳动模范代表团访问苏联回国后,在全国各地广泛报告苏联集体农庄的幸福生活,加上苏联电影《幸福的生活》的放映,一度掀起了一个宣传社会主义美景的热潮。
三是实行物质鼓励和资金扶持政策。农民合作是弱者的合作,弱者的合作必须借助国家的扶持与帮助。欧洲和亚洲日本等国的农民合作无不是国家扶持的结果。1952年我国尚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国家财政经济尚不宽松的情势下,为了鼓励农民加入互助合作组织,各级政府仍然采取物质鼓励和资金扶持政策。1951年春耕时,安徽凤阳县屈家湾互助组被评为全乡第一等模范互助组,获得区政府500斤大米和30斤食盐的奖励。1952年春,广东省揭阳县南河乡棉树村党员林六八首先组织了一个互助组,获得了县政府一头牛的奖励[11]1087。除此之外,党和国家更是在信贷方面采取倾斜扶持政策。1951年7月,党中央建立了农业合作银行,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补充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印发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1952年农村金融工作要鼓励农民组织起来,“着重扶持供销、生产、信用等各种合作组织的发展”。1952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指出:国家正确的援助,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国家除应以较低的价格供给农民改良农具、新式农具之外,还必须在贷款、生产资料的供应以及税收等方面给互助合作组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以优待。1952年11月,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农村基层合作社的放款利率按农村周转性放款利率1.5分优待10%。之后的几年中,党中央一直坚持贯彻向农业合作社的贷款优惠政策,1953年,人民银行增加对合作社农民的放款比例,抽出10%—30%作为集体农民的增加贷款。1954年,人民银行在《1954年上半年农业贷款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党中央统一政策方针下,各地应在地方党政领导下,将农贷工作和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结合起来。执行的结果是,在春耕期间,约有90%的农业合作社都得到了贷款支持。这对于农民加入合作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一次从上到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运动。在当时简单的传统手工工具条件下,依靠简单的同质集体劳动不但不能提高生产力,增加农产品总量,反而由于集体劳动无法实行有效监督,带来了农业生产的长期低效率。长期的低效率不但使农民长期收入低下,而且还使工业的发展长期失去厚实的基础。正是生产合作内容选择的错误,导致合作化过程中对农民的强制。但合作化运动采取政府主导、积极扶持的方针政策,无疑是推动农民合作的最有效方式,这对我国新时期的农民经济合作将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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