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昱姣
(河南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河南郑州450046)
20世纪,以苏联为前导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思想视为这场运动的理论基础,然而,后来实践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挫折。鉴于这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理论界一度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思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至今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那么,究竟是理论之错还是实践偏差?时值当下我国再次实践农民合作,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还原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思想,辨析其内含的合理与局限之所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合作思想的逻辑起点首先基于对小农经济及其家庭经营形式的否定之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19世纪的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传统手工劳动的小农户经济相对于机械农业大规模生产完全是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生产组织形式,且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保守性。所以他们用“小农经济”这一带有贬抑意味的词称之。
1851年,马克思在论述法国的小农经济时曾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1]显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小农经济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孤立、封闭,规模狭小;二是阻碍科学和分工;三是自给自足,排斥商品经济和社会性交换。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小农经济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即小农经济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以手工劳动为手段的传统小规模自然经济。
由于小农经济必然和小块土地所有制相联系,马克思对小块土地所有制也进行了明确否定:“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2]9121872 年,马克思应英国社会主义者的要求,写下《论土地国有化》一文,再次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形式的落后性:“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小块地耕作的方式,不仅不能采用现代农业的各种改良措施,反而把耕作者本人变成顽固反对社会进步,尤其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敌人”;而“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如果不实行大规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3]128。
恩格斯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的思想,他在写于1894年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首先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否定小块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家庭经营形式的观点,而且他还明确界定“小农”的具体指向:“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4]486恩格斯在这里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了。这就表明恩格斯在看待小农时,更侧重于从经营形式和规模角度去观察,所说的“小农经济”,也更多的是包涵个体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意义。
恩格斯也指出了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落后性:“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情况。”因此,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①恩格斯把“小农”称为一种生产方式,实际上这里的“生产方式”可以理解为生产组织形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4]487。并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3]127。所以,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4]490。
以上论述表明,首先,基于19世纪的历史高度,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经济、小块土地所有制家庭经营的时代价值予以了清晰的否定,同时也特别强调了其支持大农场、相信大生产单位具有优越性和必要性的基本信念,这其中的逻辑联系是:(1)家庭经营小块土地不能使用大机器生产,仅能靠手工劳动,从而造成劳动效率低下,实际成本提高,无法和使用现代手段的资本主义大农业抗衡,必然走向灭亡。(2)家庭内部排斥分工,每一个家庭都构成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和其他众多家庭进行着相同的生产,生产着相同的产品,因此,必然表现出重复、孤立和停滞。总之,马克思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形式是不能容纳大规模农业生产的,相反规模越大效率越高。这被美国学者舒尔茨称为“大农场学说”,也称之为“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信念”或者“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假说”[5]86。之所以称之为假说,是因为它当时尚未被证实。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合作思想的逻辑起点基于其预设的未来社会原则之上。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计,未来社会的特征是大机器生产条件下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由国家计划统一组织生产。这和农民私人土地占有制恰恰形成对立,同时,农民分散的个体自由生产也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相背离。马克思在论述土地国有化的必要性时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3]129这就是说,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土地是国家的,由国家统一计划根据需要进行耕作安排,这样就可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国家控制,为国家谋利益,农产品自然就不可能因个别人滥用地力而减少。”“要是让一小撮人随心所欲地按照他们的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就无法满足生产增长的各种需要。”[3]128另外,马克思还从消灭阶级剥削的角度肯定土地国有化的意义。他说:“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但是,马克思对于农民土地所有制不是绝对地、简单地否定,而是采取了谨慎的区别对待的态度。对于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法国,马克思说,“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办法的地方”[3]129。那么,对于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实行土地国有化又实行什么制度呢?马克思没有作进一步的回答。
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改造小农的思想,并且拓展了马克思关于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如何改造小农的思想,具体提出了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占有、联合生产改造小农的观点。其思想在写于1894年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得到集中阐述。基于对小块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家庭经营形式的否定,恩格斯反对当时法国工人党在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中所提出的保护小农利益和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主张。他指出:“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4]491“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4]490“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4]492
不过,恩格斯也十分清楚当时法国小农的土地私有情结,也明白“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4]497。因此,恩格斯同样反复强调对小农意志的尊重,反对采用暴力强制手段消灭小农。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4]498-499,最后使小农自愿过渡到合作社。
恩格斯的具体设想是:(1)通过树立合作社样板示范,引导农民过渡到合作社。他说:获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该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可以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从而“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4]499-500。(2)通过反复耐心的说服教育,提高农民的认识。恩格斯指出:“我们党的义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4]501两个具体的设想,实质上也是改造小农、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集体化道路的手段,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被付诸实践。但在不同的实践者那里,出现了不同的结局——始终坚持“不得罪农民,不强制农民”原则的列宁,在遭到农民的反对后,尊重农民的意志,采取了退却的策略;斯大林则放弃了“不得罪农民”的原则,强制农民走上集体农庄道路;1953年,毛泽东也坚持领导农民走上农业合作化、集体化道路。
长期以来,我国政界和理论界一直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绝对否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由此导致后来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农业集体化实践的错误。但事实上人们在实践中并没有完整地把握马克思的农民合作思想,从而导致行动上的偏差。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把小农的存在和消失看成是有条件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概括了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前提:“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2]918短短两句话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我们可以如此理解:当少数人生活在农村,大多数人转移到工商业部门后,当大机器等现代科技手段替代手工劳动后,农业可以大规模经营时,小块土地组织形式才显得过时,否则都是适时的。对于小农存在和消失的条件要素,目前我国学者也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考量:“在中国特定的人地关系下改造传统农业虽然必要,但不可能迅速得到改造,它还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技术进步条件、人力资本形成、工业化发展等。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单纯地依靠组织变革、制度创新虽能在形式上改造农业中的土地分散经营形式,但却不可能真正达到改造传统农业的目的。”[6]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决定实现改造传统农业条件的不仅有技术、人力资本、工业化等,人地关系本身也是其重要的因素。
在论述土地国有制时,马克思也从历史主义的观点出发,依据条件的具备与否来判定是否实行土地国有制。马克思针对英法两国生产力状况的不同,指出两国土地国有化时间的不同:“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起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农民所有制既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办法的地方。”[3]128-129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小块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占绝对优势的法国,还不具备小农经济消亡的条件,也不是迫切需要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地方,土地国有制只应在大块土地所有制、并采用大机器农业生产的英国实行。当然,19世纪以来的历史运动实践证明:在农业初级产品生产环节,不论东西方都是家庭经营形式占统治地位;家庭经营形式所具有的张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容纳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不可能看到的。
马克思把小农的存在和消失看成是有条件的,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遗憾的是马克思对小农经济消亡的条件的强调被后来社会主义运动实践的一些领导人所忽视。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当时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又没有大机器的采用,大量人口还都滞留在农村没有向城市转移,保存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无疑是前现代农业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遗憾的是至今学界仍有人认为:实行农业集体化是社会主义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必然选择。殊不知上个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中国农民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信念的普遍恪守;殊不知在生产力要素基本没有质的改变的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几年就使农产品产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我国粮食产量305百万吨,1984年达到407百万吨,增长33.4%[7]。快速增长的农业自然也会有力地推动工业的发展。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阐述中,贯彻着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历史唯物主义精神。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一直要求在改造小农的过程中坚持农民合作自愿的原则。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恩格斯曾反复强调小农灭亡的必然性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他说:“在我们夺得国家政权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第一,法国纲领的论点是完全正确的: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第二,同样明显的是,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4]498对于小农,“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4]500。
恩格斯就合作过程中对农民的政策原则已经讲得十分明确:改善小农的生活,帮助扶持小农,耐心等待小农自愿选择合作。但遗憾的是,不论是苏联还是中国,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都缺乏足够的耐心,采取了恩格斯所反复告诫和反对的强制性手段。
再次,特别值得肯定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在农民经济合作形成过程中引导者、扶持者的角色定位。农民需要合作,但作为自组织行动,合作的形成和组织的创生必然要求农民自身具备足够的合作能力与条件。通过对世界农民经济合作历史的横向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农业阶段,以及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不论是以救危济贫为目的的生存型农民经济合作,还是以加工、营销为目的的发展型农民经济合作;不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农民自组织的经济合作几乎都普遍存在着“合作悖论”:一方面由于生产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农民需要合作,另一方面却由于农民的合作能力低下、合作条件不充分而难以形成合作或建立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需要自己的组织者和带头人,但是,传统农业和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的广大下层小农,由于经济文化的全面落后,在农民合作形成和合作组织创生时期,普遍缺乏合作组织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农民合作需要一定资金基础为支撑,但实际生活中农民的自身财力总是存在着绝对和相对不足;农民经济合作需要组织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相应的合作精神,但是东西方国家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创生发展的初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化资源的不足。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国家在农民合作形成过程中的主动引导作用,即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可以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4]499,无疑是符合实际需求的。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曾在他们的农民合作理论中,给后来的实践提供了战略性的方向和政策原则,他们的历史主义态度、小农自愿合作的原则、农民经济合作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家角色的定位等都是正确的。
我们不应讳言,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认识的有限理性,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经济合作思想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经验的局限,或者说尚未来得及深入研究的地方。
第一,没有把“小农经济”和“个体农户经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基于手工劳动基础上的孤立、分散、规模狭小的个体农户经济,而个体农户经济不能简单等同于小农经济。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内涵,但相同之处是——都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正是这一外壳的同一性模糊了它们内在的差异。而家庭经营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丰富而具体的内容,可以承载不同的内容,可以是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商品经济。而且,家庭生产规模也不是绝对的狭小,在使用现代科技手段生产工具条件下,家庭种植和养殖规模都可以扩大,“小农”可以嬗变为“大农”,传统农民可以质变为“农业经营者”[8]。
“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家庭生产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家庭可能是自然小农,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可以是传统小农,也可以是现代小农;从规模上看,家庭生产也不能界定为小规模的,事实上它也可以是规模性的家庭农场。而决定其规模大小的不是形式,而是生产手段。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小农、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正如法国学者孟德拉斯所看到的法国农民那样:“农民并没有把自己固定在干粗活的角色中,实际上,他们能够接受现实摆在他们面前的新条件,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实现现代化,进行扩展和适应市场要求变成有着进步意识的小企业家。”[9]伴随着农户组织形式对现代化先进生产要素的吸纳,农户的经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第二,忽略了农户理性的一面,误把影响农民行为效果的外生变量内生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认识中,小农经济本质上具有孤立、分散、规模狭小、排斥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资本聚集的内生机制。但实际上,小农中的自耕农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满怀着发家致富的美好憧憬,并孜孜不倦地追逐着效用的最大化,表现出普遍的理性特征。在理性的支配下,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不但没有僵化,相反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即便是今天现代农业生产条件下,在农业初级产品种植生产环节,即便是发达的欧美及亚洲日本,家庭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例如在日本,各类生产合作组织在2000年有9 961个,到2005年发展到10 063个,占日本全部村落的7.4%。而且,即便建立生产合作组织,弱小农户的土地也往往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骨干农户成为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主体,实际上家庭仍然是生产环节的核心形式[10]。
第三,尚未来得及全面、深入地考量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需求以及农业机械大规模生产的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合作存在着客观需求和具体内容选择问题,不能笼统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的意义。如果主观上具体内容选择不当,就会脱离客观实际需要,遭到农民的反对。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之所以采取暴力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走上生产合作化、生产集体化道路,根本原因还是生产合作内容选择的错误。农民需要合作,农户经济需要改造,但就各国农民经济合作的历史来看,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主要需要的是信用借贷合作与加工、购销合作。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农业生产环节的合作一般是在农户生产要素不完备情况下的客观需求,在传统农业阶段和向现代过渡阶段都存在着生产环节不同要素之间的合作。例如,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内出现的合作社,50年代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出现的互助组类型的合作,乃至当下我国各地零星出现的农业生产合作,均属农户之间不同生产要素的互补性合作,而根本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初级社的人工同质集体劳动。所以,在后来社会主义实践中,要么放弃生产合作的内容选择,保持农民的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要么采取强制手段,逼迫个体农民走上合作化、集体化道路。但当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执意抛弃市场经济、否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时,执意否定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推崇大规模集体合作生产时,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农民合作化、集体化就成为必然。内容的错误必然导致手段的错误。
另外,马克思、恩格斯选择的农民合作是在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条件下否定家庭生产经营形式上的大规模农业生产合作,但是,即使农业机械大规模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自然客观资源条件的制约。事实证明,农业规模效应一般产生于耕地面积广阔、适宜粗放管理的玉米、小麦等作物种植中,所以直到今天俄罗斯集体农场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广阔的耕地上使用大机器大规模种植小麦是高效率的,但同时农庄成员各个家庭在半公顷的自留地上经营着其他农副产品,对于管理复杂的园艺类种植、牲畜养殖采取了家庭生产形式,这实际上是生产环节的一种“统分结合”方式。
众所周知,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绝对真理,实践的不足难免带来认识的局限,知识的盲点必然会导致有限理性。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经济合作思想作为对未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农业经济制度的假设,必然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存在着自身的某些不足。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思想有其根本合理的一面,诸如把小农的存在和消失看成是有条件的,农民合作要严格坚持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及农民经济合作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家角色的定位等,都是正确的。但由于实践的不足,他们尚未注意到农业种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以及现代农业阶段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在农业初级产品生产环节的相对合理性问题;尚未注意到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内涵的张力以及农业大机器规模生产所受到的土地资源条件和具体的作物种类的限制问题。对此,我们唯一科学的态度只能是:始终牢固坚持实践第一的精神,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 张新光.现代小农制历史地位的百年论战及现实意义[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7] [美]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M].林毅夫,赵耀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7.
[8] 李昱姣.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的原始内涵[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9] [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97.
[10] 胡霞.日本农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经验与启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