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姝慧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随着水运优势的充分发挥,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也愈加迅猛。在政府的支持与企业的摩拳擦掌之余,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我国航运金融已成为各路关注的焦点。作为航运业和金融业的交叉领域,航运金融在航运业中发挥的作用将不可小觑。
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船舶制造、航运管理与交易等各方面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航运与金融与生俱来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金融业对航运业的发展也起到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应加强航运业与金融、贸易等其他机构的沟通交往,着力整合资源,通过开发船舶投融资业务、航运产业基金业务、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业务等,不断开拓与完善我国航运金融业,最终达到丰富航运金融产品、带动航运经济发展的目标。
航运金融是指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经济活动,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业务的总称,其可分为船舶融资、船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产品等几大类型[1]。
近年来,随着航运业对金融需求的不断增强,在相关管理部门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航运业在航运金融建设方面发展迅速,航运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然而,由于我国在航运金融领域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同世界国际航运金融中心相比,我国在航运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几千亿美元,船舶融资规模近4 000亿美元,其中船舶贷款规模约3 00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航运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约150亿美元;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市场规模约1 500亿美元;海上保险市场规模约250亿美元[2]。而在我国,即使是在航运金融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上海,其在全球航运金融市场中所占得份额也不足1%。与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国际航运中心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目前,国内的金融机构主营业务涉及航运业的较少,航运金融专业性不强,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也相对匮乏,难以防范航运产业单一危险单位价值高、风险多样性的特点。除政策性银行外,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船舶投融资业务、航运产业基金与船东互保基金等航运金融产品涉及较少[3]。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份额小、融资市场几乎被国外银行垄断。
但近年来,我国时刻没有放松对航运金融领域的建设。2009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航运金融业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及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融资租赁公司。2009年10月16日,上海航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该指数反映了上海出口集装箱的运费价格动态走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出口集装箱市场的运力供需情况。2011年,上海航交所又陆续推出了上海出口集装箱远期运价交易、沿海煤炭运价指数和沿海煤炭运价交易产品。截至2011年12月,该交易平台市场总成交量达到753.2万手,日均持仓量8.5万手。
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重心由欧洲转至亚洲,亚洲正需要一个能为船东及船舶管理者提供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一站式服务的航运中心。而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既能为航运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便利的风险管理服务,又能加大我国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的步伐。对于航运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货运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往往由于双方的互不信任而出现是先付款还是先发货的争执。针对这一现象,航运业可与银行业合作,共同打造“信用证”这一产品来解决相关问题。
信用证的操作原理为:在货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后,为避免货主付款后承运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或承运方在发货、提交货运单据后货主不付款现象的发生,开证申请人即货主可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开具信用证的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对承运方的开征银行开具信用证,并承诺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时进行付款。
产品的开发除能解决货运双方货钱顺序矛盾外,还具有更重要的融资功能。信用证对承运方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和信用证贴现。即承运方在取得信用证后可将信用证作为凭证,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即短期融资需求的,利率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承运方也可将信用证进行贴现,即在信用证未到期兑现时提前取现的行为,此时承运方只需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即可。而信用证对货主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即货主若资金紧张,可向开征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以补足运费缺口。
同时,“货运通”对货主方和承运方而言还具有运费安全支付、保障货物质量和数量、促进合约履行、按时收回运费、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等作用。
航运产业基金即是对大型物流企业发行基金受益凭证从而募集资金,由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运用和投资,同时委托相关银行做产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最终将所得的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股份进行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4]。
筹建与发展航运产业基金的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首先,航运产业基金的筹建能够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减轻部分航运企业对于银行债务的高度依赖。当前中国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缺陷就是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金融占据主导地位,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因为不同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方的风险偏好存在差异,因而融资的渠道应当是多元化的。航运产业基金的开辟,无疑给航运业,尤其是未上市的航运企业增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其次,航运产业基金的筹建将为我国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提供资本支持。航运产业基金的建立能够吸引大量航运业相关企业前来投资,能够带来大量的流动资金从而为航运产业链各环节提供金融解决方案,还能提高航运产业的附加值和话语权。
最后,航运产业基金将提供进行多样化资本运作的可能。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既可以直接投资于好的项目获得投资收益,又可以随时介入多个项目保证主业的稳定增长性;既可以进行全程投资,又可以进行阶段性投资,获得阶段性运作的收益;在资金空闲时期还可以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或进行证券投资,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从而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除应深入完善上海航交所推出的上海出口集装箱远期运价交易、沿海煤炭运价交易外,我国还应继续推出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交易。
集装箱运价指数能够反映相应市场的运费价格动态走势,体现市场的运力供需情况。而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则是指以集装箱运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即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运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5]。
首先,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与大家所熟知的股指期货作用类似,即交易者可以在交易中实现投机套利与规避风险的作用。
其次,由于指数期货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因此开展该交易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航运运价上的话语权,而话语权的形成又会促进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形成。
最后,该业务的开展可以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逐步形成。该期货的开展能够吸引众多的投资银行与航运企业参与交易,开展结构性航运金融产品创新,促进相关金融业务的发展。
[1]吴文斌.发展航运金融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23(2):42 -44,48.
[2]胡倩.论我国航运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现代商贸工业,2010,12:183,184.
[3]王进,高改芳.“双中心”建设将推动航运金融业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9-10-25.
[4]袁畅彦.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分析[J].森林工程,2008,24(1):94 -96.
[5]中国航运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之路[J].水运管理,2011,33(10):31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