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丹婧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相对于目前现实存在的教育需求与优质资源供给严重不均衡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主要是指一定区域内学校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公平、效率和质量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大要素。让所有孩子都公平地拥有义务教育的机会,让政府和社会机构都高效率地提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的条件,让所有学校都有特色地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是发展义务教育的三个关键所在。①
一边是政府严禁择校,一边是“择校热”愈演愈烈,笔者分析这一矛盾主要由这三方面原因造成:
第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
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长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的财政预算支出在教育三级结构中也明显低于中等、高等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和分配方式不均导致原本就短缺的优质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配置更加不均。当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现实是:虽然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和部分学生拥有标准化或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但仍有大量欠发达地区甚至城市中心的部分学校不能提供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存在严重的地区不均衡、城乡不均衡和校际不均衡问题。②国力和教育经费的限制,使我国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保证人人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之后,目前还无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整体质量,增加高质量教育供给以满足“人人都有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这一更高层面的教育诉求。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必然要选择部分学生优先分配教育资源,而学生也必然会寻求机会争夺被选择的权利,择校行为的存在具有其客观必然性。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文明的发展,提高了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绝大多数家长希望后代能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以此提升文化素养和生存能力,在社会上获得较好的职业和较高的地位。择校是我国所能提供的有限资源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的必然产物。消除择校行为不是单纯依靠改善办学条件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达到的,传统与现代竞争的合力作用,会使择校这一现象长期存在下去。
第三,尚不健全的教育政策加剧了义务教育的不均衡。
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以“就近入学、公办小学与初中严禁择校”为主要内容的“强制式择校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善教育公平状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使每个适龄儿童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然而,“就近入学”政策得到良好实施的前提之一是教育资源的均衡化。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施的重点学校制度,使得一部分学校在师资、设备等方面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倾斜,成功打造了一部分精英学校。与此同时,也带来校际差距悬殊,义务教育严重不均衡的后果。此后,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取消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之分,却仅仅促使重点学校以“名校”、“优质学校”的名义改头换面,未有实质改变。因此,在教育资源严重不均的情况下,虽然“就近入学”的主观出发点良好,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择校行为,但客观上却导致了在入学机会上由于居住地差异而形成的“空间特权”和“空间歧视”,不仅不能满足家长们对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普遍享有,甚至损害了受教育者争取平等教育机会的合法权益。此外,市场机制的引入、学校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等也是不容忽视的择校原因。
综合以上,家长们能够主动放弃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能按学校区域的划分享受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性政策,自己主动选择另外的学校就读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我国的择校行为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高质量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发生在教育供给部门和教育需求者之间的优质教育机会的选择性行为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择校方式主要有以分择校、以权择校、以钱择校等。其中以分择校以牺牲多数人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整个民族素质为代价,而以权择校、以钱择校更是滋生教育腐败的温床,极大损害了教育公平。不良的择校方式助长了学校乱收费的风气,增加了学校和家长的负担,阻碍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抑制了阶层的流动,凝固甚至扩大了阶层差距,是引发社会不公平、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择校行为本身对于教育公平并无过错。实际上,“择校”古已有之。古代“孟母三迁”是选择良好的教育环境,今日的择校则多为选择优质的教育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择校作为一种入学方式就开始产生并逐渐在全国范围普遍存在。它突破了“就近入学”的区域限制,是学生及家长自己愿意舍“近”求“远”的入学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择校是一种教育选择行为,是受教育者选择教育场所的行为,属于个人选择性的行为。“择校”起源于美国,其理论基础是教育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生而自由,教育选择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人们可以对学校的类型与特定教育计划、方式等进行选择。严格地说,择校与就近入学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只是入学的方式不同而已。2.择校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受教育者的自身需要和个性化的额外需求。具体而言,优质教育资源指优良的教学配套设施和雄厚的师资力量,过硬的教学质量和管理,较好的生源和理想的升学去向。受教育者或其家长根据自己的教育需求进行选择时,他们的行为也就更具合理性和主动性。3.择校产生的前提是教育资源的差异性。教学资源有差异性存在,才会有选择的必要。否则学生就没有择校的必要,就近方便就好。
在对择校行为进行是否公平的定性评价时,必须首先明确:教育公平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的复杂概念体系,包括源于平等倾向的 “同一尺度的公平”和源于自由倾向的“多元尺度的公平”。④“同一尺度的公平”作为一种原则尺度主要运用于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用于补偿最不利者的不平等分配也是可能的),“多元尺度的公平”作为一种原则尺度主要运用于对个体的教育权(人权的一部分)的尊重,以及对个体的个性能力差异的尊重,现阶段主要包括选择的公平(学校选择的自由)。从人的差异来看,择校追求的是差异平等;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择校是相对的动态平衡。因此,择校作为一种出于公平地享受义务教育的动机支配下的个人选择行为,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但由于个人行为具有主观性与随意性,择校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现行义务教育秩序造成冲击,一定程度上引发教育不公与社会失衡,不利于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整体规划。择校行为与“就近入学”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个人的竞争性利益与义务教育所强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它在凸显义务教育公平享受的差异性需求的同时,暴露了高质量义务教育严重不足、标准化义务教育尚未实施的深层次矛盾,这也正是现阶段发展义务教育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鉴于此,我们对个人择校行为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一概封堵,而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使隐性择校行为显性化、恶性择校行为良性化、个性择校行为共性化,这样,才能把择校行为引导到义务教育追求的公平合理的层面上来。
“择校”给义务教育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并逐渐地体现在教育制度的变革中。20世纪80年代后,不少国家的义务教育实践已经出现了许多富有政治意义的变革。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国情不同,对择校的态度、看法、措施、影响和结果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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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主要教育服务供给制度安排一览表⑤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不断协调家庭的选择权与义务教育平等诉求之间的关系,是世界范围内教育体制改革的共同切入点。在政府配置之外,特许提供、协议提供、补助、志愿服务等供给方式纷纷引入教育体制,在不违背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前提下,为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经验和国内择校行为产生的弊端一再警示我们:择校行为与义务教育所蕴含的教育公平、社会融合的理念需要得到平衡。择校行为不能与家庭的社会经济背景高度相关。在择校的制度设计中,家长是否被纳入择校政策的目标人群、能否让贫困家庭的子女也享受到选择学校的权利是影响政策社会效果的关键。
结合国外改革义务教育体制的经验教训和国内“择校”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性措施:
第一,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均的问题。在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仍很不均衡的情况下,政府要推进义务教育公平化进程就必须以实施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战略为中心,改革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健全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提供多样化教育政策环境。
第二,采取“就近入学”政策的同时,逐步完善择校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通过组织专家研究、讨论等手段,对择校问题制定出具体、明确、科学、操作性强的规则方法,并以此指导、规范择校行为。如根据学校类型、办学质量和教育资源,规定录取择校生的人数、分数和收费标准等,确保择校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学校之间教育质量方面的差异是择校问题存在的前提。只有解决了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逐步消除不正常的择校现象。政府应该扶持薄弱学校的发展,比如在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发放、骨干教师的配备、政策的实施等方面适当倾斜,以达到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和发挥其整体的教育潜力的目的。要以改造薄弱学校为目标,从多方面进行改革,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四,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教育,满足不同人群的教育需求。从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要大力发展特色学校,要使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民办学校,可适当发展改制学校,使各类学生可以按需就学,各得其所,扩展成才的机会。
在我国尚未实现高质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状况下,择校是优质教育资源稀缺,不能满足家长对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的教育供求矛盾的直接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高水平教育均衡的实现。然而择校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只有把公平、效率、质量有机结合,以均衡教育为导向,不断推进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促使义务教育从局部均衡走向全局均衡、从低水平均衡提升到高水平均衡,最终真正满足社会大众对于义务教育的需求,真正在人力资源强国建设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社会长久和谐的发展奠定公民基础。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3).
②翟博.教育均衡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③李湘萍.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与教育机会公平性研究[J].教育研究,2008(3).
④翁文艳.教育公平与学校选择制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6.
⑤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8.
[1]社会福利视角下我国少儿教育的区域均衡: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J].教育科学,2012(4).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3).
[3]翟博.教育均衡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4]李湘萍.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与教育机会公平性研究[J].教育研究,2008(3).
[5]翁文艳.教育公平与学校选择制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6]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曾晓东.“择校”对义务教育制度的挑战及发达国家实践中的“变革”[J].比较教育研究,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