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参与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2012-10-24 00:56张倩倩陈盛伟
关键词:农险专业性保险公司

□张倩倩 陈盛伟

一、引言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是否稳定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保险作为农业发展的保护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连续九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也不断深入开展着。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地理条件各异,对于各地区的农户来说,其种植规模和种植结构差别较大,导致各地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有不同。此外,对于农业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综合性财险公司和专业农险公司兼有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由于业务结构和经营目的不同,二者呈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本文将分别对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的行为特征作分析,以了解他们对农业保险的态度和行为特点,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根据影响农业保险参与主体行为特征的主要因素,本文分别从种植规模、种植结构;专业性农险公司、综合性财险公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保险的承保品种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本文的讨论仅限于种植业农业保险。

二、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参与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一)农户行为特征分析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受益者,但从农业保险实践情况来看,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此外,虽然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但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度不够,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保障内容、保险条款等知之甚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低赔付率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另外,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政府与保险公司成为农业保险经营过程的主导,农民参与度低。由于种植结构和种植规模影响农户的保险行为特征,我们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农户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

1.不同种植规模农户的保险行为特征分析

按照种植面积(生产规模),可将农户分为三类:面积小于5亩为小户,面积5-10亩为一般户,面积10-50亩及以上为大户[1]。小户与一般户都属于小规模农户,而大户则属于大规模农户,这两大类农户由于其行为特征不同,他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度也不同。

对于种植大户来说,他们的收入绝大多数来自于农业收入。例如,王婷等人(2006)对江西贵溪、都昌、宁都部分农户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农业大户人均农业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为72.41%,而人均非农收入占17.59%。因此,对于能够转移农业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来说,农业大户最容易也最愿意接受。随着政府财政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种植大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我国有将近2.3亿户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占据了农户总数的98%,小规模、高度分散的经营特点直接决定了农户较为低下的风险转移能力。因此,对于小规模农户而言,更加需要一种能够转移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保险机制,以增强抵御风险和增加收益的能力[2]。然而,在实践中,小型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他们的收入除了农业收入外还包括其他非农业收入,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少于其他收益,农户就会选择其他收入途径,有些农户甚至将农地无偿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农业生产收入在农户总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减小,继而对农业保险失去参保的兴趣。

据张文武(2010)等人统计,在当前农业保险补偿水平不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的情况下,一些农户没有参保的热情,对于那些不大的风险,更多的农户愿意自留方式。另外,受年龄、教育水平、社会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小规模农户还未形成强烈的风险意识,无法科学有效地评估保险成本和期望收益,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有效抵御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功能,间接导致小规模农户在参保行为上的“羊群心理”,形成趋同的参保行为。

2.不同种植结构农户的保险行为特征分析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种植业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饲料作物三元结构逐步确立并趋势于完善。相应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传统农业是典型的“小而全”生产结构。由于饲料作物生产还未独立出来,本文只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析研究。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统计,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其他农作物的总播种面积分别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 68.38%、31.61%、1%,这说明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是以粮食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为辅,其他农作物作为补充的格局。对于经营不同农作物的农户来说,由于其农作物的抗风险能力及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同,导致不同农作物农户的不同行为特征,进而引起对农业保险的态度也不同。因此,分析不同种植结构农户的保险行为特征对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相比,其商品性往往大于自给性,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来说,其家庭收入高度依赖经济作物。此外,虽然经济作物的经济效益要比粮食作物明显,但其经营成本也高,如果遇到农业风险,加之农业风险的多发性和广泛性特点,导致因灾致贫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较之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倾向性更大,积极性更高。对于这些农户来说,农业保险的保费并不构成他们参保的障碍,只要保险公司如实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当农业风险发生时合理厘定、及时赔付,他们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很高。

对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户来说,其参保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的数据,我国稻谷、小麦、玉米三种粮食的平均产量为423.50千克亩,产值合计899.84元,其中总成本为672.68元,净利润只有227.16元。从单种粮食种植来看,小麦的产值合计为750.80元亩,净利润为132.17 元亩,玉米产值合计872.28元亩,净利润只有239.69元亩。如此低的净收益以及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并不来自粮食作物,致使粮食种植户对农业保险没有热情,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重要参与主体,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能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共有22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从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农险公司,一类是综合性财险公司。其中,专业性农险公司是以安信、安华、国元公司和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而综合性财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农险业务。

1.专业性农险公司行为特征分析

专业性农险公司是在国家重视“三农”发展,提出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大背景下,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自2004年起,我国在上海、四川、吉林等9个省市开始农业保险的新试点,并相继批准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我们将从经营目的、业务结构、经营效果三个方面探析专业性农险公司的行为特征。

(1)专业性农险公司的经营目的

作为商业化运作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其经营目的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但农险公司却很难盈利,如遇到大灾之年,巨大的事故赔付甚至造成保险公司难以正常运营。专业性农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看重的是长期利益。一方面,保险公司希望通过经营农业保险获得“溢出”效应,借助农业保险试点的推广,逐步扩大其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并由此推动诸如车险、人身险等商业性险种市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试点为契机,增强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认可,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交流。2007年以来,在政府财政大比例补贴下,农业保费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保险公司实现年度盈利的情况已不再少见。

(2)专业性农险公司的业务结构

专业性农险公司秉承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的发展模式,按照保监会“先农险、后商险,先局部、后放大”的原则,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专业农险公司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实行农业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存发展的模式,其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农业保险,还涉及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不过,中国保险会要求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业务的60%。

(3)专业性农险公司的经营效果

我国专业性农险公司以安信、安华、国元、阳光相互公司为代表,随着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这四家农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迅速攀升。2011年,四家农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约41.4亿元。此外,在政府对农业保费实施高比例财政补贴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下,专业农险公司的运行成本不断降低、保费收入迅速攀升,盈利空间越来越大。另外,大数法则也使得农险赔付率有所降低。2007、2008年的农业赔付率更是与同期财险赔付率(51.2%、60.7%)基本持平,这改变了历史上农险赔付率长期高于财险赔付率的局面。表1为四家专业性农险公司2008-2011年保费收入、支出及赔付率情况。

表1 四家专业性农险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百万元)

从表1可以看出,四家专业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都在大幅度的上升,增幅最大的是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由2008年的3.21亿元上升至2011年的12.78亿元,增加了3.98倍。从赔付率来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表现最平稳的是安信农业保险公司,2008-2011年,赔付率分别为 81.96%、66.88%、62.06%、51.11%。从表1可以看得出,在诸多有利因素促使下,农业保险业务改变了以前“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局面,甚至出现了年度盈利。

2.综合性财险公司行为特征分析

(1)综合性财险公司的经营目的

综合性财险公司与专业性农险公司同为商业保险公司,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与专业性保险公司不同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其农业保险的市场份额正在降低,例如2009年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费收入比例为55%,2011年下降为51.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在逐步下降,其下降份额幅度更为显著。例如2009年中华联合的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费收入比例为20.67%,2011年下降为14.20%。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行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需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积极参与,使这一惠农政策健康运行下去。

(2)综合性财险公司的业务结构

在经营农业保险方面,综合性财险公司与专业性农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有很大的不同。专业性农险公司虽涉及到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但主要业务还是农业保险,在保险保费收入中,农业保费占据很大的比例。而综合性财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基本上是作为补充险种出现的。例如,2011年中国人保财险农业保费收入占其保费总收入的4.59%,中华联合农业保费收入占其保费总收入的9.98%,二者均不超过10%。

(3)综合性财险公司的经营效果

据《中国保险年鉴》统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由2007年的2.21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70.58亿元,增长了三十多倍。农业保险保费占总保费比重由2007年的0.31%上升到2011年的4.59%,这说明农业保险业务有了实质性的扩展。2007-2011年人保财险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分别为73.72%、32.54%、52.97%、76.40%、74.81%,虽然总体上没有太大的变化趋势,但已打破农业保险过百的高赔付率。据《中国保险年鉴》统计,2011年中华联合保费总收入193.36亿元,较2009年上涨了1.83亿元;但农业保费收入为19.31亿元,较2009年下降了3.10亿元,表明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环境趋于不利。

(三)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特征分析

1.国家、省级政府行为特征分析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实施必须借助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参与。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和省两级政府推动实施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财政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主要从提供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两个方面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自2004年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加大补贴比例、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等。例如2008年保险公司全部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110.7亿元,其中来自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60.5亿元,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54.7%来自于中央财政的补贴。如今中央财政补贴加上省市县补贴,合计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在80%,农户自行承担20%左右。国家和省财政的管理费用补贴在10%左右。本文认为政府财政补贴保费力度应以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并维持市场平衡为宜,补贴比例过低或过高都会影响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是从行政上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不仅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给予补贴,也需要在行政上予以推动。例如,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能否落实到位,县乡政府、保险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等都需要政府行政上的干预。不仅要对农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还要对农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

三是从法律上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在财政补贴和行政推动下,农业保险事业虽然有了重大进展,但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例如,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不够完善,缺乏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机制,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障范围、保障程度、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县、乡政府行为特征分析

农险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协助(宣传、展业、定损、理赔等),但事实上,由于农险保费需要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和农业保险的高运行成本,地方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只是迫于上级政府的行政性压力,县乡政府不得不涉入农业保险工作。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行政直接推动农业保险的负面效应不断凸显。

(1)一是地方财政补贴农险保费面临困难。我国地方经济实力差距大,有的地方经济总量小,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地方财政补贴农险保费难以真正落实,甚至会出现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

(2)二是不少地方直接依靠行政力量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一些地方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并将其列为政府的“民生工程”,甚至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考核地、市、县、乡各级政府的重要手段。依靠行政推动开展农险业务其实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拓展,但也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政府不当干预的风险。

(3)三是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干预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有的地方政府不允许农业保险保费上划到上一级公司或总公司;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费用政策和考核办法对保险企业进行考核,保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完整;在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政策上,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出现了不同理解,并提出不同的提取政策要求保险机构执行,打乱了保险企业既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甚至还出现了地方政府禁止保险企业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和其他正常分散风险手段的行为。

(4)四是地方政府在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方面作用有限。除了少数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省市之外,绝大多数试点省市都没有有效措施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各地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分头与国内外再保险企业谈判。由于不能形成合力以及风险比较集中,各省保险机构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导致开展农险再保险业务非常困难,保险公司不得不承受明显偏高的再保险费率和苛刻的分保条件,或者干脆不购买再保险,期盼“老天爷帮忙”。

三、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基于农户行为特征分析的对策建议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解决分散种植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管理难题。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占据着我国农户总数的98%,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需求者,但高度分散的经营方式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为此,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投保,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展业、理赔成本。

(2)针对小规模农户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深入人心。由于小规模农户受年龄、教育水平、社会阅历等因素的影响还未形成强烈的风险意识,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有效抵御风险和带来长期收益的功能。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应通过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的重要支农惠农政策,同时也是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广大农户参与保险和扩大消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政府可通过“以惠促保”手段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种植业主要承保品种是粮食作物,而粮食作物种植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可以参照在部分地区已经试行的“以惠促保”措施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如宁波鄞州区规定,“参保农户凭保单可优先享受农业信用贷款,小额担保;优先提供优质种子种苗、栽培、饲养新技术等农技服务;凡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但没有参保的农户,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病疫等影响农业生产,不能享受政府的救灾补助。

(二)基于保险公司行为特征分析的对策建议

(1)减少政府部门不合理的干预,为农业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明晰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明确界定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或职能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这是农业保险公司规范和可持续经营的条件之一。

(2)支持专业农险公司发展,增加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从试点情况看,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供给偏少,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相对于综合性财险公司而言,专业农险公司在服务的专业化和创新性方面更有优势,而互助保险模式对于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更为有效,建议监管部门在提高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允许有条件的省份新设专业农险公司,支持现有经营状况较好的专业农险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3)对财政资金吃紧的农业大省加大财政支持和监管力度,以防止政府的不正当作为导致农业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农业大省是我国开展农险业务的重要客户,有的农业大省一方面财政资金特别紧缺,另一方面又特别需要农业保险为农户转移农业风险,保障农户农业收入的稳定性。为此,中央和省政府可以不同程度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及行政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扫清障碍。

(三)基于政府行为特征分析的对策建议

(1)改善政策环境,为农业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保障。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农业保险工作已经在全国大范围铺开,然而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违规现象,使农业保险公司运营不规范。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落实和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指导和推广制度化的农业保险体系。

(2)进一步改进中央财政补贴办法,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对农业大省、农业大县、财政吃紧的地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种植、养殖结构不同以及灾害发生情况不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

(3)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机制,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包括让中再公司更多地承担农险的再保险功能,或者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费率补贴等政策,支持承保公司积极向再保险企业分保;建立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企业共同参与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从国际成功经验看,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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