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辉 (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72)
常 安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21世纪初,中国图书馆界引发了“图书馆权利”研究,其主要内容涉及到图书馆自由[1-3]、知识自由[3-5]、知识权利[6]、图书馆权利[7-8]、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9-11]等方面,国内普遍将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交替混用,并默许二者概念混用、内涵并用的状况。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是不是完全相同?二者的主要分界线在哪里?为何图书馆界会出现“自由”与“权利”混用的状况?这些都是当前值得图书馆学界深思的问题。
追溯国内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历程,可以找出两个主要源头,一个源头是李国新教授由日本“图书馆自由”思想引发出来的关于“图书馆自由”理论的系列论述[1-2,12-13],认为图书馆自由是指图书馆的“自由权利”,主要指图书馆有收集资料的自由、图书馆有提供资料的自由、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以及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不难看出图书馆自由理论侧重于图书馆的“自由”,是一种“免于被控制或干涉”的立场,这种控制或干涉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国家,从关于图书馆自由内容的表述中可见一斑。另一个源头是程焕文教授关于图书馆权利的论述,认为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8,14-15],包括用户和图书馆两个方面的立场:一是从图书馆用户的角度来看,图书馆用户依法享有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与服务的权利;二是从图书馆的角度来看,图书馆具有依法保障和维护图书馆用户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与服务以及保守图书馆用户个人秘密的权利与义务。相比于图书馆自由对国家干涉与控制的警惕,程焕文教授关于图书馆权利的论述则侧重于读者相关权利的实现及国家对读者这一权利实现的积极作为立场。
国内关于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的概念一直交替混用,没有从根源上对二者进行区分理解,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状况,主要在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自由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权利间的区别、联系缺乏一个根本性的认识。什么是自由?自由与自由权是不是相同的概念?自由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何在?这些都是我们在运用相关概念之前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概念的考查虽然有语义学或认识论上的嫌疑,但却有助于我们厘清目前国内关于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混用现状的深层次原因;二是对图书馆权利属性的理解存在偏差。国内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探讨图书馆权利的重要性、内容体系、图书馆立法等内容,缺少对图书馆权利性质的关注。而关于图书馆权利性质的探讨却能直接影响到相关的制度建构状态及国家对于图书馆发展的态度和义务等,可谓重要至极,关于这一点笔者已撰文论述[16]。本文将以图书馆权利性质为起点,对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
自由是一种自在自为的不受他人干涉、控制的存在状态[17]169,它强调的是个人“免于被控制或被干涉”的立场,而这个“他人”则主要指国家,因为自由最开始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之中被定义的,它强调个人免于国家权力的干涉与控制。柏林关于两种自由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自由分析的模板,他认为自由可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被控制去做某事的自由”(Free from),即无干涉;积极自由是“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Free to)[18]245。因为积极自由强调个人的自主和理性,容易为集体所用而导致暴政,因此柏林强调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实际上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概念,自由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控制或被干涉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18]249。
个人自由并非是无限膨胀的,个人对自由的主张必然要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界限,这就需要借助于制度把自由确认为权利。自由是一种个人存在状态,而权利则必须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被定义,进而成为合法的个人自由主张。权利实际上就是自己与他人共同定义和承认的有边界的自由空间[18]251。权利必然意味着自由,而自由要落实为权利才是有意义的、合法的自由。
自由不同于自由权,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而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与自由相对应的是“限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严格意义上讲,图书馆自由并不能代表图书馆的自由权。自由一旦进入法学领域,必然要被纳入到权利话语体系中[17]176,自由必然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条款和项目。自由权是一项个人权利,指个人要求他人不干预自己行为的权利[17]169,拥有自由权是指拥有一种资格,但可能因为条件不成熟、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等而无法实现这一权利。
柏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划分为权利的分类提供了重要启示。权利是一种合法请求(Claim),可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干预的权利,这里国家处于一种消极不作为的立场,对于个人消极权利的实现,国家只要不干预、不控制、不作为,就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个人的自由权、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等,都要求国家不得侵犯和干涉;而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予以积极行为的权利[19],如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要求国家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积极行动来予以保障,对于个人的积极权利而言,国家的不作为则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状态。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别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划分与三代人权理论相呼应。人权作为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每个人生而有之(或者说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终级关怀。第一代人权强调公民的自由、财产、人身权及政治权利等,这部分人权实际上是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加以干涉但必须予以保护的权利,属于消极权利的范畴;第二代人权则在第一代人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通过积极作为促成这些权利的实现,属于积极权利的范畴;第三代人权则与世界的和平、环境和发展权等相关,是一种集体权利[20]。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是第二代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由此可见,自由与权利的内容虽有重叠,但并非完全一致,自由侧重于对个人“免于被控制或被干涉”的表达,是一种消极的无干涉立场。权利作为个人的一种请求,是对自由的一种确认,但同时也为个人积极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造成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混用的现状,一方面是因为自由与权利确实存在紧密的关联,某种程度上会误导我们对自由与权利的界限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另一方面是因为图书馆自由强调图书馆的“自由权利”,与图书馆权利的主张有重叠之处。因为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在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区别重点分析(见表2)。
表2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的主要区别
图书馆自由强调图书馆的“自由”行为,侧重于强调图书馆自由收集资料、自由提供服务、为读者保密和反对一切检查等内容。不难发现,图书馆自由的内容大多针对的是来自国家的可能干涉与控制,强调图书馆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对抗,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服务,但侧重点在于强调图书馆提供服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排除可能来自国家的干扰和控制。
图书馆自由因强调“自由”,所以具体内容设计也围绕相关“自由”而展开。我国关于图书馆自由的研究来源于日本的相关提法,而日本学界关于图书馆自由的研究则受到所处时代的限制。日本图书馆改制开始于二战后,与日本当时国家集权、专制和独裁的后遗症相对应,图书馆界的相关改革也针对来自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可能控制和干涉,所以当时日本图书馆界关于权利的论证就侧重于图书馆的“自由权利”,目的就在于警惕来自国家的公权力的干预、为图书馆的发展争取自由空间。时过境迁,当我们将图书馆自由这一概念“拿来用”的时候,应根据所处环境的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对其进行审视和重组,重置其内容侧重点及体系。
图书馆权利强调读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权利,并从读者和图书馆两个角度进行论证,除了强调其属于读者的图书馆权利,更加强调图书馆在实现读者权利过程中的保障作用。虽然图书馆权利理论也强调图书馆为读者保守秘密等内容,但其内容侧重点在于实现读者的相关信息需求并以此为目标来自我调整。可以说,图书馆权利理论的重点已经偏向于处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即强调读者的相关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图书馆自身职责的高度认识,这是其不同于图书馆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虽然都指向“权利”研究,但二者在理念上差别很大。如上所述,图书馆自由强调图书馆的“自由”状态,警惕来自国家的可能干预和控制,其理念侧重于“自由”,因此深深烙上了自由的“无干涉”理念,具有很强的时代属性。这一点从自由的萌芽初始状态便可得知,“自由”最初是作为资本主义新生力量力主挣脱封建专制牢笼、要求不被干预的自由地发展而产生的,主张“不被干预和控制”就成了自由的核心特征并一直被延续下来。某种程度而言,图书馆自由这一概念带有较为浓厚的不被干预的“消极”色彩,并不能完全概括图书馆现时的权利主张和制度构建理想。
图书馆权利主张读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将“自由”、“平等”这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放在同一语境下使用,笔者理解,并非是要同时用力,而是有所侧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加速,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和进步的今天,对“自由”的强调,即对来自国家的可能干预和控制的强调已不同于专制、集权时代的要求,其程度有所减弱,并且权利的性质不同,对国家的要求也必然不同。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是第二代人权中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是需要国家通过积极“干预”和作为来予以促进实现的权利,国家对确保这一积极权利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主动创造一定的条件,如提供一定的教育设施、物资经费等来保障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因此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可能要注重从“平等”入手,在社会资本大量积累和囤积之后,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国家的不干预和不控制,而是要求国家对社会资源和资本进行积极干预和重新配置,尤其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在实现图书馆权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问题,保障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所以图书馆权利理念强调“平等”要多过强调“自由”。这是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在理念侧重点上的较大差异。
从上文的分析中得知,图书馆自由强调图书馆与国家的对抗关系,这一过程中国家是被防范的对象,来自国家的干预和控制成为影响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障碍,所以在图书馆自由理念中,国家成为一个“假想敌”,对国家的要求也自然是“零干预”。国家在图书馆自由的实现中不得干预和控制,“无为而治”成为国家对图书馆自由的最好管理。
而图书馆权利理论强调的是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即图书馆在保障读者实现图书馆权利中的作用,这一主张已不同于图书馆自由所主张的国家消极无为的立场,也弱化了图书馆与国家或政府的紧张对抗关系,转向了为读者积极争取图书馆权利方面。这一过程中,图书馆必然不能“无为而治”,国家也必然要积极参与到图书馆权利建设和保障工作中来,积极而为,为图书馆权利的发展主动提供制度支持。“积极作为”成为国家保障图书馆权利实现的态度,而“消极无为”只会削弱图书馆权利的实现程度,从而成为国家的一种失职。
权利的属性不同,则所要求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主张也必然不同,从而影响到国家相关的制度建构。如上所述,权利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强调免于国家的干预和控制,对于消极权利而言,国家的不干预和不作为就已经是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保障了权利的实现。而积极权利则要求国家必然要有所作为和行动的权利,否则就是国家的失职和不尽责。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分别对应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见图1。学界一般将图书馆权利归置在受教育权下面,认为图书馆是公民实现自我学习和受教育的重要机构,保障公民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就成为图书馆工作的核心职能。而受教育权作为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保障权、劳动权等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部分权利带有积极权利的属性,要求国家在相应的领域和范围内必须要有所作为、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控,从制度建构和政策实施上对图书馆权利予以保障。
图1 权利类型与权利属性对应关系图
因此,图书馆权利作为一种积极权利,势必要求国家不能对其坐视不管,而是要加大对图书馆运作的管理和宏观调控,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上、政策上的支持。对于图书馆而言,做好服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资源和相应的设备,资金的充足与否从硬件上决定了图书馆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和实现的程度,图书馆的积极权利属性要求国家必须要积极作为、主动加大对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以保障其相关服务项目的充分开展和后续的长足进步[20]。对于图书馆权利而言,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反而是一种玩忽职守,所以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必然要强调国家的适时、适当干预和调控。部分发展中国家除了强调资本的自由发展和竞争之外,更增加了对人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强调,在“自由”的基础上更强调了“平等”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弱病残等人群设置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以保障弱者的基本权利的实现[20]。而这势必要求国家对自由发展的资本和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控,其中包括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处理,以便满足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的需求,提高社会的整体受教育机会和水平。
图书馆自由理念因为侧重于“自由”属性,具有很强的消极权利色彩,即在无形中默认和强化了国家的消极不作为立场,正好为国家的消极怠工提供了理论支持。实际上图书馆对政府的依附性等特性决定了图书馆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国家的“干预和控制”,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只会阻碍图书馆的发展进程、影响图书馆的整体发展水平和速度。相反,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以国家的物质支撑和制度支持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国家作为图书馆权利的义务主体,其实现义务的方式就是要积极主动加大对图书馆的支持力度,加大资金、物质方面的投入,并积极通过制度建构建立起完善的权利义务机制,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职责的具体实现条款,从制度方面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合法有力的支持。
因此,图书馆自由体现的消极权利的属性,并不能真正体现图书馆权利的全部内容,也不能真正代表图书馆权利的主张。当然,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要以图书馆拥有一定的不被国家干预的“自由”为前提,但这不能是全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还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以积极的政策干预和控制来给予图书馆发展,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资支持和制度保障。
因受制于不同的权利属性,强调图书馆自由与强调图书馆权利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制度路线、制度结果和制度内容。
如果一味强调图书馆权利的自由属性,则会为图书馆权利的发展赋予消极色彩,也为国家的消极无为和怠工提供合理的理论证据和借口,使国家在进行制度建构过程中必然会消极无为,并把无视图书馆的发展作为履行自身义务的一种形式,同时为拒绝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等找到合理托辞。而这一点直接体现在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控中,导致国家在制度构建和政策设计时有意或无意忽略图书馆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使得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成为权利体系的重要缺口,折射到现实中,必然会影响到图书馆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新的服务项目的展开,从而对图书馆造成另一种意义上的“不自由”。
而图书馆权利作为一项积极人权,是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国家必须通过合理的理论设想和健全的制度建构积极为图书馆的发展创造一定的物资和制度条件,积极促进图书馆权利的实现,保障图书馆的后续稳步发展。由此可见,图书馆权利的积极权利属性为图书馆要求国家从物资、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了最好的理论切入点和合理的精神支持,这使得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必然会积极将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受教育权实现等方面内容纳入到制度构建层面,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尤其明确国家在图书馆发展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制度建构上的完善和充实必然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法可依的强有力的后盾和具体可靠的政策条款,也为图书馆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提供依据。
所以确定图书馆权利的属性至关重要,图书馆自由这一概念带有消极权利色彩,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相关制度建构和制定政策的内容,而图书馆权利本身所固有的积极权利属性则要求国家积极参与到图书馆的权利实现中来,通过宏观调控为资源(尤其是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支持,在正视图书馆重要性的基础上加大对图书馆的经费投入,消除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后顾之忧,为图书馆在实现读者的图书馆权利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提供物资支持,直接或间接地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铺平道路。
时代的发展不断为概念赋予新的内涵和意义,其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我们在进行概念分析的时候更需要与时俱进、将其还原到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展开,才能避免概念错用带来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图书馆自由并不能代表图书馆权利的全部内涵,他们虽有交叉重叠,但却不是完全相同的。图书馆自由所强调的“免于被干涉”的立场确实是图书馆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图书馆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阶段,民主宪政风气大开,来自国家的对图书馆的意识形态、专制集权等方面的控制已经被弱化,国家的职能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其内容和属性较以前发生很大变化。而图书馆的发展尤其是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必然离不开国家的积极干预和控制,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不干预状态对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毫无益处。图书馆权利的积极权利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要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中“积极作为”,国家有义务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经费、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并从制度上对相关权利义务项目予以确立。而国家不作为也是一种失职。
笔者注意到,以往图书馆学界在开展图书馆权利研究的过程中,往往直接分析权利的内容体系和组成部分,而忽略了对最基本概念的语义分析和考察,导致词不达意、形式内容不统一的局面,虽然对概念的考察有认识论嫌疑,但适当的概念分析却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事物。
如何从更切实有效的层面保障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成为新时代的迫切要求,并且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图书馆界自身对权利的呼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但因为种种原因,对图书馆权利的主张始终还停留在人道主义式的呼吁层面,与权利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的现实距离。我们应该建立起这样一部图书馆法:它得到国家的积极支持且对权利义务各方的相关条款予以具体的规定,尤其规定国家在图书馆建设中的积极角色,将国家对图书馆经费的投入作为政府绩效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如日本颁布的《图书馆法》规定了国家的经费补助等[21]),从制度层面力保图书馆权利的真正落实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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