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红
选人用人中的“带病提拔”:概念、类型及治理对策*
吴海红
“带病提拔”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一种体现,主要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经济、生活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考察时未被发现或发现了未被及时追究而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根据用人者是否积极努力实施“带病提拔”行为以及是否有从中营利的目的,可将“带病提拔”分为三种类型: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积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和消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遏制“带病提拔”的根本之举是改革授权方式、减少交易机会、增加交易成本,同时改进干部考察方式,做到科学“识人”、正确用人。针对贪官“潜伏期”延长的现象,还要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发现率,让“带病”干部不再“潜伏”。
选人用人;带病提拔;权力资源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人问题是最大的政治问题,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对于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干部队伍总体情况良好的同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边腐边升等官场乱象滋生,极大地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形象,侵蚀干部队伍的素质。这些问题的存在凸显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严峻性。
严格意义上讲,“带病提拔”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而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现象的一种通俗说法。2004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另一个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有些人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了,但我们在考察时却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然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社会上有人把这种现象说成是‘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1](P733-734)2009年新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入了“带病提拔”一词,并把其解释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也称‘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2](P396)可见,“带病提拔”并不是规范的学术用语或官方的正式用语,而是社会中的约定俗成的说法。
如何科学界定“带病提拔”?一些人认为干部在提拔、重用前存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不廉洁行为或领导能力方面的重大缺陷等就是“带病提拔”。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干部“带病提拔”这样定义:“带病提拔”指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未被发现或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干部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个人修养等方面有些缺陷或不足及犯了错误、已经处理了且实践证明也确实改正了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提拔任用,不属于“带病提拔”①《曾庆红同志的讲话》(2001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通报》2002年1月13日。。即是说,有些问题只能称作是“不足”,而不能说是“病”(比如,问责官员在规定期限后的复出)。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专门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因此,“带病提拔”主要是在任职前就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被提拔的现象。此外,笔者认为,买官卖官也可被称为“带病提拔”的一种,因为这是通过交易方式而非正当途径得以提拔,因而被提拔时也已经带了“病”。“随着用人腐败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新的‘奇迹’不断被创造出来,以致出现了买官、卖官‘专业户’的人物,类似现象被人们俗称为‘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边腐败边提拔’等[3]。就此,可以对“带病提拔”作出这样的界定: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干部存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在考察时未被发现或发现了未被及时追究而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称为“带病提拔”或“带病上岗”。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带病提拔”的“病”,主要是指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应当予以查处而未经处理的;二是“病”可以发生在提拔前,也可以发生在提拔过程中;三是曾经犯过错误予以处理,且有改过的,不在此列。
“带病提拔”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一现象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在2000年以后。主要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型,体制机制的转变带来的寻租空间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我国腐败问题进入了高发时期,一批抵挡不住利益诱惑的领导干部纷纷倒下。从公开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例看,像胡长清、成克杰、慕绥新、张二江、孟庆平、戚火贵、李乘龙等人,在被绳之以法之前,都有一边腐败一边升迁的经历。据中组部对12个省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至2002年,在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155名地厅级干部中,问题发生在任职前的有52人,占33.5%[4]。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暴露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在某些方面和环节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和漏洞。2001年12月,时任中组部部长的曾庆红指出:“现在,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和单位选拔任用干部片面强调才能、重才轻德,忽视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有的干部‘带病’上岗,刚刚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群众就反映有严重问题;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就劣迹斑斑,等等。”[5]此后,在中央的有关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带病提拔”问题被经常提及,中组部曾以“仲祖文”署名在《求是》发文,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6],每到地方党委换届之际中央都会再三强调这一问题。在十七大之前的地方换届前,时任中组部部长的曾庆红强调:“在这次换届工作中,要认真总结过去一些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7]。从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我国进入省市县乡四级换届选举,中组部连同中纪委提出了“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2010年4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法规文件,明确提出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实行“倒查”机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可见,“带病提拔”问题已经被纳入了整顿用人不正之风的重点防范之列。
研究干部“带病提拔”,首先要对其类型进行区分。科学的类型划分,有助于准确把握“带病提拔”的本质,认清“带病提拔”的根源。
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体有如下几种分类法。一是按照“带病”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划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藏而不露”型,二是“露而难定”型,三是“露而不究”型,四是“违规操作”型,五是“明知故犯”型[8]。二是按照“带病上岗”的症状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绩造假型,二是跑官要官卖官型,三是以权谋私型[9]。三是按照“病”的不同领域划分为四种:一是一些人的灵魂有“病”,二是“伯乐”有“病”,三是选人用人的制度有“病”,四是权力有“病”[10]。尽管以上几种分类法为我们全面认识“带病提拔”的表现和原因提供了较为直观的概述,但对于“带病提拔”的内在原因和运作机理触及不多、揭示不够。因此,要精准划分“带病提拔”的类型,有必要揭开其表象、深入其内部的运作,剖析“带病提拔”的本真面貌。
事实上,用人者对“带病提拔”负有更加直接的责任,以用人者来划分“带病提拔”类型更有利于分析问题的实质。可以根据用人者目的和主观能动性的不同,把“带病提拔”分为四种类型。首先,按照用人者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可分为营利性“带病提拔”和非营利性“带病提拔”。所谓营利性“带病提拔”就是用人者将手中掌握的干部选拔权力作为交易的资本,从而在交易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是物质(金钱)、职位的关照或者美色等,比如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色交易等。非营利性“带病提拔”即不以交易为目的,但也有可能会产生权力的滥用,从而导致“带病提拔”问题,比如对血缘亲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庇护等。其次,按用人者是否主观能动地实施“带病提拔”行为,可分为积极“带病提拔”和消极“带病提拔”两种。所谓积极“带病提拔”,是指用人者明知被提拔者有“病”,但是为了某种目的,仍然予以提拔任用。所谓消极“带病提拔”,是指用人者在提拔任用干部时,由于没有尽到把关责任或由于“病”的隐蔽性而难以知情,而使“带病者”得以提拔任用的情况,其主观上具有非故意性。现实中上述四种类型并非以单一方式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可用下列四象限图来表示。
“带病提拔”四象限图
第一种类型: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此类型最为典型的表现是买官卖官现象,也可称为交易型“带病提拔”。“买官卖官”过程的实质是用人者与被提拔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过程:在买卖某个官位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11]。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之所以存在,主要源于权力供需关系的不平衡和权力授予制度的不健全。从权力需求方来说,在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的扩张性和膨胀性不断被放大,具有交换一切社会稀缺资源的强大价值,拥有权力几乎意味着拥有一切。权力资源占有的最大化,客观上成为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12],这就使得一些人的权力偏好不断膨胀,形成了巨大的权力需求市场。从权力的供给方来看,现行的以自上而下为主的权力授予模式,使得权力资源分配的主体即掌握干部人事大权的用人者很大程度上垄断了权力资源的分配权,而权力毕竟是一种稀缺资源,如此便造成了明显的供不应求的局面,形成了强大的卖方市场。在干部选拔任用透明度不高、监督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利用权力资源配置权牟取私利具备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于是,一些人借“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之机大肆敛财,不断提拔“带病干部”,甚至在一些地方的官场中出现“无钱难上”、“无病难提”的歪风邪气。
第二种类型:积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与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相比,此种类型虽然选拔主体主观上积极作为,但其目的并非想从中谋利,尤其是赤裸裸的物质利益。用人者之所以积极提拔“带病”干部,主要是为建立自己的“圈子”,凝聚自己的跟随者,构建庇护关系网络。一个领导干部要树立自己的权威,有效贯彻自己的施政意图,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所在地方或部门的权力资源,使干部的选拔符合自己的意图,通过培植“自己的人”达到维护和巩固官场地位的目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讲究关系的传统,也有知恩图报的传统,对于自己的提拔者,被提拔者往往会回报以忠诚和效忠。用人者“卖官”,不仅是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为实现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从程度等)的最大化,这在当年震惊国人的马德卖官案中有着深刻的反映。对于那些登门送礼的人,马德开始不开门或干脆躲出去,后来意识到送东西不要就等于把人推出去,马德的权利没法巩固,于是就来者不拒,从事卖官鬻爵的罪恶勾当[13]。这个案件揭示的问题是,一些买官卖官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的交换,也隐含着庇护关系的构建。
第三种类型:消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在这一类型中,用人者主观上并不想从中获取好处或安排“自己的人”,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或对制度的运用不当,未能准确掌握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带病提拔”,其最主要表现就是用人失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选拔制度几经变革,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出台,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在规定上日益完善,但其效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比如,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化、无法操作;一些规定不清晰明确、无所适从;干部考评流于形式,考核技术单一,方法简单,考评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等等。加之一些考察部门自身专业素质不过硬,如有些干部考察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经验,而有些考察人员自己没当过领导,并不清楚什么样的人适合当领导,考察难以抓住要害、看不准人、把不好关。例如,2010年中央通报的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中,有一起就是由于上级部门对被提拔者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一名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企业普通职工,直接成为正科级企业法人代表,造成用人的严重错误。
第四种类型,可称为消极营利性“带病提拔”。此类问题,在实践中不大可能存在,故不再赘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句经典语言诠释了干部选任的重大意义。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干部选拔出了问题,“带病”干部屡屡被提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党心民心的凝聚都会产生致命的影响。正如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指出,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得不到支持,党的执政地位就要受到危害。遏制“带病提拔”,必须扼住其制度、体制的根源。
长期以来,我国选人用人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自上而下地选拔官员,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二是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范围有限,参与不足;三是神秘化色彩较浓,封闭有余,公开不足。上述特点不可避免带来选人用人的弊端。一是用人权的相对集中,为掌握选人用人权的领导提供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用人权的集中最主要是在地方和单位的“一把手”手中。比如,就一个县来说,主要是县委书记掌握着用人大权,选谁当镇长、局长,县委书记有极大的话语权。某人要想谋得镇长、局长的职位,攻下县委书记这个“关”,基本就能成功。因此,向县委书记“进贡”、行贿成为升迁的便捷途径,县委书记通过卖官敛财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安徽省北部地区18个县委书记卖官,深刻折射出了“一把手”用人权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此外,利用权力资源配置权,“一把手”也可以提拔“圈子中人”,从而达到“敛人”目的。二是神秘化、封闭性的权力资源配置方式,为幕后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干部选拔任用的神秘化色彩,始于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工作的特殊需求,执政后仍然在延续。比如民主推荐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具体内容,一般还是内部掌握,知情者毕竟是少数,这就为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例如,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鬻爵”案主角之称的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就明确说:所谓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只不过把桌子底下的交易拿到桌面上走个程序,使其合法化。由于没有公开透明,没有社会参与监督,搞腐败的成本相对也就较低。
基于上述分析,破解“带病提拔”的关键是减少交易机会、增加交易成本。一是规范“一把手”权力,落实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变“权力意志”导向为“权利意志”导向。从根本上说,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尊重民意、让人民满意应成为考核和选拔干部的最重要标准。尤其是对于主要领导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应尽可能实行民主提名和民主选举。将用人权置于更广泛的主体之手,无疑能有效斩断权钱交易之手。二是破除干部选拔任用的神秘色彩,增加透明度,切实让公众有知情权,让公众监督。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除了一些不便公开的内容,如推荐署名、沟通酝酿和讨论过程等内容,应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开放的干部工作信息公布系统。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代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干部选任标准、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干部本人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干部工作各个环节的进展及结果,以利于干部群众掌握和参与。
考察是“识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要准确识别干部,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工夫。首先,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对干部“德”的考察。由于德具有主观性、内在性、隐蔽性,使得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价有一定的难度。而一旦德考察不准,把德上有瑕疵的人或有严重问题的人选拔为干部,无疑会对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带来破坏。因此,在考察过程中,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才表现,全面、历史、辩证地考察干部的“德”。其次,运用综合考察法,实现对干部的全方位考察。干部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是否存在德、能、勤、俭、廉等方面的问题,要综合很多渠道的信息才能得出全面、客观的结果。可由组织部门联合纪委、审计局、社区等部门,对拟提拔对象的廉政问题、经济责任问题、社会表现、家庭美德等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立体化的“体检”。同时,在对干部考察范围方面,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通过各方“会诊”,“病”难以隐藏,带“病”者也将被阻拦。最后,建立干部考察的专业化队伍,提高考察工作质量。可将那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在“识人”上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吸收进干部考察队伍中。对于相对缺乏经验的考察工作人员应进行专业化的培训、考试、资格等级评审,获得干部考察员资格后方能参加干部考察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员奖惩和激励机制,明确干部考察员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以及责任追究方式,对干部考察员实行统一管理、动态管理和全程管理,切实改变过去干部考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一些工作环节无章可循的状况。
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切忌简单行事。例如,在征求考察对象的同级干部、下级干部和所在地方、单位群众的意见时,要深入细致地分析被征求意见者的心态。有的被征求意见者认为,考察对象是组织部门看中、领导认可的,考察只不过是走形式,无论自己说什么,此人最终还是会被提拔,何必提意见得罪人。也有的被征求意见者担心,考察组与被考察对象官官相护,怕提意见走漏风声、遭受打击报复。还有的考察对象品行恶劣、危害一方,被征求意见者为免受其害往往冀望其早日提拔,离开本地方、本单位、本岗位,在考察谈话时不仅有意隐瞒考察对象的种种不足,甚至大讲溢美之词,这样征求得来的意见更要仔细斟酌。要全面、真实掌握考察对象的情况,一方面要提高谈话的技巧和方法,比如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提问,一旦发现有可疑之处,应当认真追问、核实;另一方面要拓宽考察的信息来源,要将个别谈话、实地考查、专题调查等多种考察渠道得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意见明显相左的要仔细甄别调查,以弄清事实真相。
据一项关于66起省部级干部腐败个案研究显示,1992年前查处的16名腐败高官,没有一人在腐败的过程中职务得到提拔;1992年后查处的38起案件中,有22名腐败高官在腐败过程中升了官,占57.9%。另有研究表明,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至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达到了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14]。深圳大学硕士生涂谦对十六大以来的72名落马省部级官员的腐败情况的研究表明,在55个有明确的腐败时间跨度的样本中,时间跨度为10年以上者21人,占38%;5至9年者25人,占45%;5年以下者9人,占12%;平均时间跨度为8.5年。这意味着腐败官员在第一次做出贪污或受贿等腐败行为后将近9年才东窗事发,其中跨度最长者达18年,跨度最短者仅两个月。另外,从官员在腐败时期内担任的职务看,除少数人外,其余高官在腐败期内的的职务均有变动,甚至有近80%的腐败官员职务得到了晋升[15](P228-229)。上述研究结果表明,贪官腐败的潜伏期不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还具有延长的趋势,这凸显出一些干部边腐败边提拔问题愈加突出,因而遏制“带病提拔”必先加大查处腐败的力度。
加大治腐力度、让“带病”官员浮出水面关键是要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率”和“惩处率”。一方面,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上来说,要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在反腐败斗争中,纪检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是:监督者处于被监督者的领导之下。就纪检领导体制而言,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开展工作,但事实是纪委直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上级纪委主要为业务指导关系。纪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查什么案件、查到什么程度,往往由党委主要领导说了算。领导体制上的这种局限性,使纪检检察机关常常被置于两难境地:腐败不反不行,否则老百姓有意见;真反更不行,否则领导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执法执纪人员权衡利弊,往往顺从领导的旨意。这种兼顾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和单位利益统一的反腐败模式,依形势办案、依领导人意志办案的局面,客观限制了反腐败的彻底性。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赋予纪检机关相对的独立性,使其与被监督对象在利益上分离、权力上对等。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利。社会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渠道,只有全社会树立对腐败积极举报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才能真正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但现实中群众往往对腐败“望而却步”,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举报人担心对腐败官员的检举材料几经周折最后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结果往往是被举报人安然无恙、甚至带病提拔,而举报人却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因此,要鼓励社会积极参与举报,必须尽快出台一系列规范举报、奖励举报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和法律,让更多群众积极有效地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反腐败斗争,让腐败分子陷入社会监督的包围之中,“一伸手就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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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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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10X(2012)06-0007-06
2012-06-18
吴海红(1977-),女,安徽合肥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上海 200233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选人用人中的‘带病提拔’现象透析及解决机制研究”(批准号10CDJ010)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研究”(批准号10JZD0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