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萍,上官剑
(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2.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物质牵制与精神自由:民国前期大学教师薪酬研究
李海萍1,上官剑2
(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2.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不同时期知识分子的不同薪酬,不仅是作为他们创造性精神生产赖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同时也是反映其社会影响及历史命运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以民国前期的大学教师薪酬为研究对象,概述了这一时期大学教师的薪酬制度,并与其他社会阶层进行了比较与分析,探讨了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如何以经济自主超越“权”的羁绊和“钱”的束缚,从而真正实现“独立之人格”和“自由之思想”。
薪酬;大学教师;民国前期
作为“横向的移植”而非“纵向的继承”的中国现代大学[1]的出现,是20世纪20年代前后的事情。其起步虽较晚,但由于“最初办大学的人有现代的眼光”,一开办就直接与现代教育接轨,故具有很高的起点,[2]其中特别优秀的像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开大学等。从整体上说,中国现代大学从建立到初具规模,可以说只用了大约十年的时间。
一提起民国教育,可能所有人都会想到那灿若星辰的大师们,会想到陈寅恪先生所说“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可梳理历史我们会进一步发现,民国前期的大学教师群体在秉承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气节的同时却并不清贫拮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不同时期知识分子的不同薪酬,不仅是作为他们创造性精神生产赖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同时也是反映其社会影响及历史命运的重要标志。
本文主要以民国前期 (1912-1937年)①由于战争所致,以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界,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经济生活状况发生逆转。的大学教师薪酬为研究对象,探讨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是如何以其经济自主超越“权”的羁绊和“钱”的束缚,从而真正实现“独立之人格”和“自由之思想”。
民国时期,教师通常称为教员。不同级别教员的薪酬不同,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的薪酬计算方式也有很大差异。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 (专任教员),必要时得延聘讲师①此时的讲师并非比教授低一级,不过非专任而已。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讲师才作为专任教员出现。(兼任教员)。[3]1914年7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制订颁布了《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以授课时间作为分类标准,规定“凡直辖学校教员分专任、兼任二种;” “每周授课时间合于规定者,得支专任教员之薪俸。”“兼任教员之薪俸,按照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其应支薪俸数目如表1所示。“凡外国教员之薪俸及授课时间,别以契约定之”。[4]此规程从制度上规范了大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大学专任教员实行月薪制,兼任教员采用时薪制。
表1 1914年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教员薪俸表 (单位:元)
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大学教员计有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及外国教员六种名称,明确“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处他处职务”,规定职员俸薪等级如表2所示,并对大学教员设置了五项进级情形:教授成绩、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所担任学科之性质、著述及发明、在社会之声望。[5]1917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 (专任教员),必要时得延聘讲师 (兼任教员)。[6]
与1914年《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相比较,1917年《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对各等教员薪俸之规定更为明细,可操作性更强,各等教员之间薪俸的差距亦明显拉大。1924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将大学教员名称定为正教授、教授两等,讲师仍不在专任之列。[7]
表2 1917年国立大学职员薪俸表 (单位:元)
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大学教员的薪酬标准又有所提高。1927年6月,教育行政委员会②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后,在其辖区设“教育行政委员会”,行使教育行政领导职权,其作用与北京政府教育部同。公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等,明确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如有特别情形不能专任时,其薪俸得以钟点计算;”同年9月,又修正公布了《大学教员薪俸表》 (见表3),并附注“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外国教员同”。[8]此薪俸表成为战前十年各大学制订教师薪俸的指导性文件。同1917年北京政府的规定相比,大学教授最高月薪从400元增加到了600元,与大学一级校长相等,助教的最低月薪从50元增加到了100元。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第14条规定:“大学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9]
表3 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大学教员薪俸表(单位:元)
从图1代表收入的方框来看,民国前期大学教师们的工资增长较快。当然,考虑收入变化不能仅仅比较薪酬的多少,还需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据史料分析,民国成立后,1912-1919年间物价起伏不大,到1926-1927年间市场有所波动,但是到了30年代,物价又有所回落。如以“1块钱”在民国前期不同年代的实际购买力为例,1911-1920年间1块钱可以买30斤大米或8斤猪肉,1920-1926年间1块钱可以买18斤大米或7斤猪肉,1927-1936年间1块钱可以买16斤大米或4-5斤猪肉。[10]以大学教授收入的下限为标准,换算为大米的话,其真实收入见图1的折线图。
图1 民国前期大学教师薪酬状况 (以正教授为例)
根据《1919年1月份北大教职员薪金底册》所载:陈独秀任北大文科的“学长”月薪300银洋,胡适任文科教授月薪280银洋,李大钊任图书馆主任月薪120银洋。[11]按照 《1918-1980年北京社会状况调查》的结果,上世纪20年代初一个四至五人的劳动家庭 (父母加两三个孩子,或老少三代)每年伙食费132.4圆,也即每月11圆就可以维持了,当时一个标准家庭的贫困线定为每月收入10圆之下。即使是北京较为有钱的知识阶层,全家每月必须的生活费 (伙食、房租、交通费)80圆已经很宽裕了。[12]到了上世纪30年代,当时北平一户普通人家每月生活费平均只需要30银圆左右;而北平的知识阶层一般比较富裕,四五口之家每月的生活费 (伙食、房租、交通、娱乐、应酬等)平均都在百银圆以上。[13]1931年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聘请胡适担任北大文学院长兼中文系主任,月薪600元;并设专任教授15人,研究讲座9人,月薪450元。[14]这些教授和学者正是由于有了足够的薪金,他们才能够开展独立的教学与研究,既不依附于“官”,也不依附于“商”,优越的经济状况成为他们学术自主、言论自由的后盾。
由此可见,虽然民国前期大学教师的实际收入有所下降,但在抗战爆发以前,大学教师的收入仍处于社会的中上层。无论从收入还是从社会地位上说,大学教师都是社会的佼佼者,[15]当时大学教员“所受薪俸,依社会上生活标准尚不为低”[16],其自由独立的经济生活构成了自由思想与独立人格之坚强后盾和实际保障。[17]
民国前期虽然时局不稳且国家贫弱,但大学承太学之脉,地位特殊,教授的工资相对其他阶层非常之高,经济上相对比较有保障。
中学教师薪酬,全国自清末以来“向无通例之规定,即使同一省市亦因公私立而有差别”。综合言之,当时中学教师计俸分专任教师的月薪制与兼任教师的时薪制两种。[18]民国初期对于中学教师薪俸制度的规定,最早见于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中学校令》第13条“中学校校长、教员之俸给,依部订规程之标准,由省行政长官定之。”[19]1932年11月教育部公布的《中等学校教职员服务及待遇办法大纲》第2条规定“中等学校废除钟点计薪制。教职员之月薪应分别等级,依次递进:兼任教员得依时计薪,统由各省市厅局酌量地方生活程度,比照现制较优办法分别规定,”并明确“兼任教员应限于音乐图画劳作等课程为原则”。[20]同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学法》第9条规定“中学教员由校长聘任之,应为专任;但有特别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员,其人数不得超过教员总数四分之一。”[21]1935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中学规程》第116条规定“省、市、县立中学教员俸给等级表、年功加俸办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迳呈或转呈教育部核准施行;私立中学参照各省、市公立中学情形于其校章中规定之。前项教员俸级等级表之最低级,应参照地方情形以确能维持适当生活为标准。”[22]
由此可见,战前中学教师的待遇,全国并无统一执行标准。本文兹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为代表说明之 (具体月薪标准整理见表4)[23]。
表4 战前各省立中学专任教员月薪标准一览 (单位:元)
相比之下,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教育部对小学教师的薪俸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小学校令》第2条将小学校分为“初等小学校与高等小学校”。[24]1915年7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小学校令》第16条将高等小学校教员分为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和助教员三种;第20条规定“高等小学校教员之俸额,由县知事依照教育总长所规定之标准定之。”[25]同日公布的《国民学校令》第29条则将国民学校(原初等小学校)教员分为正教员、专科教员及助教员三种。[26]1917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小学教员俸给规程》按八级、十一级和十四级规定了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校校长及教员月俸标准(见表5),并明确“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确有劳绩者,得递增至八十元;专科正教员、专科教员受一级俸后确有劳绩者,得递增至六十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确有劳绩者,得递增至三十元”。[27]
表5 1917年小学教员月俸一览表 (单位:元)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大学院于1928年7月颁发了《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教师的学历与经验来确定小学教师的薪水,同时订立“两倍衣食住(以舒适为度)三事之所费”为最低限度之薪水标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28]教育部1932年12月公布的《小学法》第13条规定“小学校长教员均应为专任”[29];1936年7月公布的《小学规程》第17条规定小学经常费中“教职员俸金约百分之七十”,第71条规定“小学教职员之俸给,应根据其学历及经验而为差别,但至少应以学校所在地个人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第76条规定“小学教职员之俸给等级表年功加俸办法,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呈请教育部备案施行。”[30]相对1917年北京政府所制定的划一、硬性的薪水标准,南京政府只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比较灵活和富有弹性。
在民国前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大学教师收入最高,中学教师次之,小学教师收入最低,差别较大。与大学教师比较,中小学教师的薪俸有天壤之别之感。以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河北省 (民国初年称直隶省)为例,民国初年,其省会保定市的中等学校专任教师的月薪70-100元左右,兼任教师每小时4-8元;高等小学教师月薪16-24元,初高等小学教师月薪6-36元,初等小学教师月薪5-21元;乡村小学教师月薪4-5元。[31]从待遇上比较,时人还有这样两个公式: “1大学教授=6至30个小学教师”;“1中学教师=3至16个小学教师”。[32]
民国时期,文官公务员分为四等,即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南京国民政府增加了级别的设置,从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等23级分为四等37级。按照1912年10月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特任 (各部部长)月薪1000元,简任 (相当于今天的司局长、副部长级)月薪400-600元,荐任(相当于处级)月薪200-360元,委任 (相当于科级以下职员)月薪50-150元。[33]在北洋政府《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基础上,民国时期公务员薪俸标准于1925、1927、1929年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正,于1933年9月正式颁布《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①此《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后又于1936、194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据此,南京国民政府首先将委任官月薪由50-150元提高至55-200元;其次降低特任官的工资,原来的特任 (各部部长)月薪1000元降为800元;同时将简任官月薪由400-600元提高至430-680元,荐任官月薪由200-360元提高至180 -400 元。[34]
比较1927年的《大学教员薪俸表》与1933年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大学教授薪俸大体相当于文官荐任1级-简任3级,副教授薪俸相当于文官荐任8级-1级,讲师薪俸相当于文官委任3级-荐任8级,助教薪俸相当于文官委任8级-3级。[35]因政府中绝大多数的公务员属于委任级别,他们的工资到1933年调整为55-200元,普通的公务员薪金虽然没有大学的教师高,但是基本上高于中学教师。
民国时期,在以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中,绝大多数是没有文化和专业技术的体力劳动者,也因此决定了他们工资水平的整体低下。
1927-1937年相关资料显示,这一时期一般工人月平均工资大约在15-20元之间,城市苦力月平均工资一般为10-15元左右,一个普通雇农的月工资只有3.8元。[36]而根据1922-1927年对城市一般工人家庭、城市苦力家庭、农民家庭生活费支出情况的家计调查资料统计,农民每家每月生活费支出为15.46元,城市苦力家庭每家每月生活费支出为16.45元,城市一般工人家庭每家每月生活费支出为18.95元。也就是说,在当时一般社会阶层养活一家所需的生活费大致为15-20元。[37]
根据国民政府工商部对于工人生活的调查统计,1928-1929年上海产业工人中的男工月工资最高为50圆,最低为8圆,一般为15.8圆;女工月工资最高为24圆,最低为7圆,一般为12.5圆。[38]1930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对全国29个城市工人工资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男工每月平均工资为16.43元,女工每月平均工资为12.73元。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1930-1936年对上海市16个行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显示,工人月平均工资最高15.41元 (1931年),最低为12.99元(1935年)。[39]从1927年调查编制的“全国精工每月工钱表”可以看出,一个熟练技术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亦不过十几元、二十几元,大约只能相当于当时一个大学教授的十几分之一,而一个粗工、临时工、家庭雇工等工钱就更少。[40]大体言之,战前工人的工资收入与小学教师的薪俸大致相当。
图2 北洋时期各行业收入对比
上述比较研究表明,民国前期公教人员 (政府公务员和国家教师的统称)无论从生活方式还是从社会地位上来说,都可以称作社会的中层。[41]其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最低,普通公务员与中学教师相当,大学教师工资最高,处于中间阶层的顶端。而小学教员虽然收入低微,与熟练工人无异,但由于其文化蕴涵与生活方式,习惯上也被认同为中间阶层。(详见图2)陶孟和根据1926年北平各阶层生活数据明确指出,“教员家庭,属于中间阶级”。据北平社会调查部1926年调查,“小学教员家庭之生活状况,较工人家庭为优,确属毫无疑义”[42]。大学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公务员以及工人等社会阶层收入的差距,充分体现了当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它所折射的不仅仅是收入差距,还有职位差距乃至社会地位的差距。可以看出,处于向现代社会过渡发展的民国前期,社会对于知识能力和脑力劳动的价值认同,要远远高于体力劳动;对复杂劳动的价值认同,要远远高于简单劳动。[43]
民国前期,因大学教师群体的薪酬普遍高于其它群体,故有“万般皆下品、唯有教授高”之说。人们常说,民国虽是政治上的乱世,却是文化上的盛世。厚待知识分子特别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可能是成就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44]
与当代中国大学相比,民国前期的大学在宏观管理方面显然具有更多的自主性,虽然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常有指导性文件,但并没有硬性统一,而是允许“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加之民国时期的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都颇具声望,这些大学更不为政府宏观指导所限,因此整个大学教师的薪酬体系其实具备了较高的市场开放性。在现代社会,市场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不仅作用于经济领域,而且也影响着大学的组织行为。[45]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某一群体劳动价值的衡量往往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力资源稀缺度,二是各群体需求满足度,三是社会整体需求度。
1.从劳动力资源稀缺度来看,北洋政府时期的大学教师显然是“物以稀为贵”。虽然北大、清华等大学众星云集,但大学教师占人口基数的比例极低。据《中华民国第五次教育统计图表》显示,1916年全国共有大学10所、学生1446人 (不含预科)、教员105人 (不含预科)[46],所以大学教师群体拥有今人艳羡之高收入确实有一定的必然性。如胡适的生活条件就颇为富裕:出门有车、家有佣人、居处有独家院落,在生活必要开支外仍剩有不少闲钱。正是这样,胡在抗战前十余年间便先后办有《新青年》、 《努力周报》、 《现代评论》、《新月》、《独立评论》等大牌名刊,而且资助林语堂游学多年;至于著名的《学衡》则连续多年主要依赖于吴宓一人;为中国化学界赢得国际声誉的《中国化学会会志》亦基本上依赖于曾昭抡一人的收入。这种民办民营的局面,无疑有助于确保刊物言论自由,所谓“独自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才有物质的依托。显然,高薪制度可以为大学教师的教育和科研提供雄厚的经济基础,使其为文、治学、论政、任事都能自由选择、进退自如。这一切,都有助于保证其研究在最大限度上挣脱外界制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学术自由”。[47]而后来的大学数、学生数和教员数均大幅度增长,到1931年时全国共有大学103所、学生44167人、教员7053人[48]。所以南京政府时期大学教师收入表面增长而实际购买能力降低也在情理之中。
大师乃大学之本,名师乃名校之源。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民国前期大学的崛起也与其师资的自由流动休戚相关。如1926年8月鲁迅之所以应聘厦门大学研究教授,经济生活上的郑重考虑 (月薪400元的收入比在北京时丰厚且有保证)就是其南下的重要因素,也是他作为自由职业者坚持“韧性战斗”的物质基础。[49]而在北京政府后期当政府面临财政危机、国立大学教师经济地位不稳之时,私立南开大学“教师待遇虽然略低,但保证按时发给薪俸,绝无拖欠”,也是吸引何廉、蒋廷黻等学者选择去南开大学任教的原因之一。[50]这就使得整个高等教育界既有相对稳定的师资团队又有流动的名流群体,既有秩序又有活力,也使学人之个体和群体均长期处于最佳状态。因此,于教师、学生及大学而言,无疑是“三赢”之举。
2.从各群体需求满足度来看,大学以传播和创新高深理论知识为己任,但却可以指向不同的目的:一种是以知识本身为目的,指向知识的内在价值;一种是以知识实用为目的,指向知识的外在价值。概而言之,民国前期的大学主要满足了这几个群体的需求:
统计结果显示,出版专著与教材主要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45周岁以下教师,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多数具有教研室主任或系部领导任职经历。
一是以求学为目的者。“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51]民国前期的北大、清华等名校硕学鸿儒济济一堂,还聘请了很多留学欧美、学贯中西的饱学之士,知名学者也纷纷应邀而来,大学可谓是名师荟萃、俊彦云集。翻开这一时期各所大学的教师名单,跃然于纸上的全是耳熟能详的学术大家,如繁星满天、令人眩目。如果说洪堡开出的柏林大学教授名单在当时的德国独一无二,那么民国前期大学网罗的学术名家也绝对是中华大地上的翘楚。“大学”之“大”名副其实,因而确为真心求学的莘莘学子所希翼。
二是渴求“新学”、“实科”的政府和工商企业。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宗旨令》提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1929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规定“大学及专门教育,必须注重实用科学;”同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规定“大学教育注重实用科学之原则,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52]以上种种其用意均在提倡实科教育。民国前期很多大学都开办了工、商、法、医、农等专业,这正是新兴资产阶级最为关注的一些学科,也是中国传统教育中一直缺少的一块。中国早期的实科教育宗旨并非是传播和发展自然科学,而是“勖之以实行,课之以实用”,运用其成果培养“可农可工可商”之人才[53],以“人民生计”为“教育之中坚”。如复旦大学创立商科 (1917年)[54],南开大学建立电机工程系 (1930年)、化学工程系 (1932年),其实都有这种考虑,[55]1920年南开大学陷入经费难以维持的困境,不得已,张伯苓再次南下募款。河南省六河沟煤矿董事长李组绅答应每年捐款3万元,条件是添设矿科,从此南开又增设一科。在某些方面,大学和企业界是“情投意合”,为转型社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培养了大量实业人才。
三是以就业为目的的群体。民国前期,大学毕业生因为稀少所以基本不存在就业难题,而且起薪很高。研究发现,20世纪30年代刚毕业的大学生月薪起点为50-80银圆。[56]据唐鸣时回忆,1921年国内大学毕业生到商务印书馆工作,起点月薪为60银圆,以后一般每年增加10圆或20圆;到30年代,商务印书馆的待遇又有提高,国内的大学毕业生,月薪起点为80圆。[57]北京大学法科毕业、曾经担任国民政府中宣部副部长、《中央日报》总主笔的陶希圣,1924年前后进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任职,因其系国内大学毕业且有教书经历,月薪为八十元。[58]邹韬奋1921年刚刚从圣约翰大学毕业进入上海纱布交易所任英文秘书时,每月薪水就有120元。[59]而曹禺回忆,他在1933年夏天从清华大学西语文学系毕业时,有人问他是否愿意去保定教书,月薪240银圆。[60]大学毕业生月薪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由上可知,民国前期的大学为社会各个群体所需求,这自然也就形成了大学最核心群体——大学教师的薪酬水涨船高。
3.从社会整体需求度来看,高等教育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当人们收入增加时,对非生活必需品如“奢侈品”的需求增加迅速,对基本商品如粮食的需求仅有微小增长;反之,当人们收入急剧减少时,生活必需品则成为消费的主要对象,而对奢侈品的需求相应减少。
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显示,通过物价指数或生活指数转换,除去物价和生活费上涨因素,在1912-1935年,高等教育经费实值每年度都呈增长态势 (从1912年的397万元增至1935年的3060.2万元,见表6),而在抗战之后,由于物价飞涨,人们的基本生活物资都难以保障,大学这种“奢侈品”已超出民众负担能力,也不是更重军备的政府所急需。在1935-1944年,高等教育经费实值呈连续下降趋势 (从1935年的3060.2万元降至1944年的517.2万元,见表6),大学教师的经济地位一落千丈自然在所难免。当然,战乱时期的教育只是教育史中的非常态部分,我们研究的视野应主要放于民国前期,这对我们将更具借鉴意义。
表6 1912-1944年中国高等教育经费实值变化 (单位:万元)[63]
布尔迪厄指出,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紧密联系,但在各个不同时代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分布结构及其转化形式不同。长期以来,普遍认为中国知识分子“物美价廉”,并谓之以“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 (上)》),此论调盘桓中国久矣。但“物质上不受牵制,精神上才能独立,”[64]正如科塞所言:“学院人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免受捉摸不定的市场的影响,从而可以在不受经济压力干扰的情况下全身心地投入工作。”[65]虽然不能简单地将民国大学的成就归因于高薪吸引了高端人才,但可以肯定的是,知识分子的高收入映射出其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声望,也是民国前期大学在社会各类组织中地位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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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田小杭)
Contain of Material and Freedom of Spiritual:Study on the Salary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 the Earlier Stag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I Hai-ping1,SHANGGUAN Jian2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man,410081,China;2.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1,China)
Marxist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ints out that a person’s social Existence determines his social consciousness.Different salary at different times is not only as a social condition for intellectuals to produce creative spirit,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symbol that reflects intellectuals’social impact and historical destiny.Based on the study of university teachers’salary in the Earlier Stag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is paper outlines the salary system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 this period and giv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with the other classes of society,exploring during this period how university teachers surpass the fetters of power and money with the economic autonomy,and realize the reality of“independent personality”and“freedom of thought.”
salary;university teacher;the earlier stag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40-092.6
A
1672-5905(2012)04-0069-09
2012-04-28
李海萍 (1976-),男,湖南邵东人,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