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新树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核算正处于改革当中,相关的制度和程序还有待完善。与此同时,企业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也是当前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2010年1月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建造厂房购买一批钢材,其专用发票已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10年10月该厂房竣工,剩余工程物资23.4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方法一:公司于2010年1月购入工程物资,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此种方法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先行将购进工程物资获得的1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进而在每次领用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而转出。可以说,这种方法目前是一种较为经典的纳税筹划方案,但是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方法二:2010年1月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2010年10月剩余工程物资入库,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工程物资 23.4
此种方法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符合。可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3.4万元的增值税额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款发票,会造成企业的增值税损失。
方法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材料37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借:原材料 31.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1+17%)×17%]5.38
贷:工程物资 (20+17)37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取得5.3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只能以购进物资时取得的17万元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少交增值税。
因此,对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分录可按购进物资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同时按进项税额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
借:原材料 31.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37÷(1+17%)×17%])11.62
工程物资 (20+17)37
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因没有发票而无法按实际额抵扣的现象。但这种方法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会计人员在购进工程物资时,就要判断出几个月后甚至于几年后工程物资肯定是有节余,以及节余的多少,然后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不现实性。
因此,要解决以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合作,保证采购物资的合理性,同时,也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加强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减少企业增值税的损失。
当前,国家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保取得稳定的税收收入,但是处于赊购赊销的情况下,造成了购销双方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赊购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在赊购方没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那么其就可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其次,增大了赊销方负担: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
从增值税纳税人角度讲,对于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营业税的详细情况被列入了其会计报表中,而对于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却没有将相关的税金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比如:营业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存货类账户等等都没有包含增值税,这严重缺乏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影响到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
首先,现行的增值税纳税报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缺少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等项目的详细列入,而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没有明确反映出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以及收取价外费用,因此,报表所呈现的结构及其内容,会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限制了相关人员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了解。其次,作为未交税金抵减项目的待抵扣进项税,在会计处理时,实施直接冲减企业负债,造成了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缺乏明晰性与真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财务报表和财务结构概念的一致性。第三,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列入财务利润表中,缺乏企业获取利润完整过程的再现。
针对当前增值税税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以下可行性措施,促进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所谓财税分流的会计模式,其遵循的原则就是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效分离。若财务会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税法的要求不相符,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调整修改,但是税法具体规定不会影响到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只需要结合其本身的原则与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即可,从而向相关人员提供有用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基于财税分流这一原则基础上构建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具体实施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会计通过特殊的方法如何来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实际上,就是找出有效的方法来向税务部门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可靠的会计信息。二是关于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财务会计要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基于会计本身的原则和要求的条件下,要对增值税业务做出准确恰当的核算与报告。
基于财税分流的模式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从而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其质量。
要健全和完善增值税税制,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首先,在原有的基础上,合理地缩小增值税减免税的优惠范围,从而确保增值税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因此,相关人员仔细研究优惠措施,认真清理过渡性的优惠措施。其次,要相应地拓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既可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而且还可以使得增值税抵扣链完整性的保持。但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要结合各方面的经济效益,循序渐进地进行。
由于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只是简要提及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所以无法找到关于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在实践的过程中,增值税业务所涉及到领域逐渐增多,目前已经渗透到企业供产销的各个方面,其工作量繁杂堪比所得税,主要表现为金额大、计量复杂。因此,我们要全面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进而制定出规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并成为具体准则,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和改进。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税务人员要认真分析总结,提出有效地解决措施,改善当前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