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课“大学生与法”教学设计探微
——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反思

2012-08-15 00:53张红侠
关键词:道德修养案例教学法

张红侠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教学设计探微
——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反思

张红侠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为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与认同,在反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基础上,探讨公选课《大学生与法》,将其教学目标确定为拓展大学生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法律信仰,提高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教学内容紧扣大学生生活、学习和未来工作需要;运用以真实案例教学法为主的多种教学方法;采取突出能力测评的考核方式。

大学生与法;公选课;教学设计

《大学生与法》是面向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开设的一门全校公选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面向大一非法学专业新生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二者存在诸多联系。例如,教学对象都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教学目标都涉及到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培养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为避免重复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笔者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现状入手,在吸取该课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与该课程相互补充的精神,对《大学生与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进行探讨。

一、以拓展大学生法律知识,加强对大学生法治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提高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国家、社会对公民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迫切。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为法治国家的实现贡献一份力量。

虽然当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高,但也存在着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例如,大学生考试作弊,毕业论文抄袭,助学贷款不按时归还,犯罪率不断升高,云南大学马加爵锤杀同室无辜生命案、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弑师案就是典型代表。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就业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学校的原因,又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社会的原因。就学生本身而言,重要的原因不是不懂法,而是缺乏法律信仰。就学校而言,虽然目前大专院校面向大一非法学专业新生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必修课,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但是由于教材编写、师资队伍、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大学生法律修养的提高是循序渐进的,教学效果离培养目标有一定距离。一份调查可以有力地说明这种情况:“在问及大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法制教育课程的作用时,选择非常有用的占20.51%,大部分有用的占33.35%,只有很少部分有用的占41.02%,没用,纯属虚设的占5.12%。”[1]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在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同时,开设《大学生与法》公选课,给那些对法律有浓厚兴趣的大学生增加一些法律营养,将《大学生与法》公选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为:拓展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让大学生熟悉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对大学生法治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提高分析和解决真实案例的能力。

二、围绕教学目标,紧扣大学生生活、学习和未来工作,确定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的确立是教学的前提,而教学目标实现是靠系统、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的教学来完成的。而我国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存在许多问题,如“几乎都采用大而全或大而空的内容编排,所涉及的内容全是法律体系相关知识的缩影。”[2]这样的教材内容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围绕《大学生与法》的教学目标,本着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互补充的精神,根据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选取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及将来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教学内容,将《大学生与法》的教学内容确定为:高等教育与法;知识产权与法;消费生活与法;婚姻家庭生活与法;毕业求职与法。

(一)高等教育与法

大学生接受四年大学教育,会涉及到入学、退学;违纪;学历、学位是否取得;助学贷款等等和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近年来,大学生教育维权的案例增多,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毕业后不按时还贷的现象增加等等。可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没有开设这些内容,虽然一些辅导员也指导大学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但往往处于简单宣传层面。这种状况不利于大学生真正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必然不利于他们教育权利的实现和教育义务的履行,也不利于大学“依法治校”。

因此,我们应该给大学生就《中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学位条例》、助学贷款法规、政策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讲述,明晰其精神。将高等教育与法的重点、难点确定为:大学生的教育权利与义务;学籍、学历、学位的取得条件;高校开除大学生学籍的情形;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取得;大学生教育维权途径。

(二)知识产权与法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如一个企业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受到侵犯,这个企业往往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大学生是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应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然而,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需要提高。例如,有个女大学生头脑灵活,看到一些大学生急于寻找论文资料,就创办一个网站提供论文资料服务。她事先从一家收费网站上把论文题目和摘要贴到自己网站上,一旦有客户需要,就从收费网站上购买,然后加价转卖给客户。她的这些行为未经该收费网站同意。后来,这家网站知道后,起诉了她。直到这时她才恍然大悟,认识到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针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需求,我国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仅简单介绍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概念。教师受课时限制、考核方式等因素,往往不进行拓展教学。

鉴于上述原因,该专题重点讲述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侵权与保护,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申请与取得。

(三)消费生活与法

大学生远离父母,开始独立生活。他们的日常生活如租赁房屋,购买、消费日常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都需要与法律打交道。而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仅笼统介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受课时限制等其他原因,使得大学生的消费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自身需要,大学生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大学生黄静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大学生黄静购买电脑被欺骗,维权索赔,却被视作涉嫌敲诈勒索罪而逮捕,后来检察院发现搞错,黄静得到了国家赔偿。因此,为保障大学生的消费权益,教育大学生合理合法维权,该专题重点讲述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四)婚姻家庭生活与法

大学生是准职业人,将来要步入社会,组建家庭。家是个人生活的港湾,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为保持婚姻家庭和谐有序,我国明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倡八荣八耻,也出台了《婚姻法》、《继承法》。然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只是重点列明了主要道德规范,结婚和离婚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仅此是不够的,一些大学生不知道同居与结婚的法律意义差别,一些大学生片面理解婚姻、家庭权利,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如大学生同居纠纷增多,甚至有些同居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社会上出现了大学生闪婚、闪离现象;已满18岁的大学生起诉其父或母要求追加抚养费等等。因此,将婚姻家庭生活与法的重点确定为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

(五)毕业求职与法

大学生就业难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使得大学生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已有《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即劳动权利与义务及劳动者维权途径,《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即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及公务员维权途径,但仅让大学生学习此内容,远远不足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另外,大学毕业生必备的一些法律知识并没有出现在我国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里。如就业协议的签订、履行、违约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等法律知识;公务员考试与录取、考核等法律知识;《就业促进法》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法规、政策。

鉴于上述状况,该专题重点讲述就业协议的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公务员考试、录取及考核;就业促进法的原则及一些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三、运用以真实案例教学法为主的多种教学方法

“方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来实现的,两者密不可分。某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相互配合或优化组合。”[3]而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采用讲授法,该方法虽然有利于向学生传授知识,但不利于激发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心理学来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心理学家布鲁纳说过:“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而不是诸如等级或竞争等外来目标。”因此,为顺利实现教学目标,我们应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遵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原则,对《大学生与法》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即真实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等等,而且主要采用真实案例教学法。

(一)真实案例教学法

真实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基础,通过多媒体播放手段再现案件,以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分析为重点,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真实案例教学法符合建构主义教学论。“该教学论认为,学生是教学中认知的主体,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教师只对学生的意义建构起帮助和促进作用,学习不依靠权威或经过操纵产生,而是学习者主动建构内部心理表征的过程;‘情境’对意义建构具有重要作用。”[4]笔者以建构主义教学论为指导,恰当运用真实案例教学法。具体而言,真实案例教学法从以下几个环节具体运用:

1.教师课前精心编排案例。

教师授课前,围绕每章的重点、难点,从今日说法网站、法律课堂网站等渠道收集相关案例。教师收集编排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案例部分内容涉及的法律知识超出该章专题太多,应进行删减;所选的案件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所选的案件还应具有时代性。

2.教师让大学生观看案件情节并提出要解决的问题。

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时,打开多媒体教学设备,把事先准备好的案例存到电脑中,然后给学生仅播放出案件情节,进而向学生提出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3.教师指出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进行法律思维。

进行这一环节,应当注意的是:教师不直接指明与案例相关的法条,以免学生没有思考空间,避免学生看不到法律规定与日常生活看法的不一致现象。

4.鼓励大学生说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教师给出正确答案,并点评大学生的回答。

教师采用点名或鼓励学生自愿发言,让大学生先说出自己的答案。之后,教师给出正确答案或播放专家点评。最后,教师就大学生的回答进行点评。回答的好的予以表杨;回答不好的,分析原因。

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大学生在实用的情景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慢慢地增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不知不觉中得到提高。但案例教学法也有自身的弊端,如它不适用于纯粹的法律原理、法律程序等等。

(二)讲授法

讲授法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虽然它广受批评,被描述为“把老师的笔记机械地转移到学生的笔记本中,但是笔记的内容在双方的思维中都没有经过过滤”[5]。然而,它在当今法学教学中又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等法律知识,例如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办理,商标、专利的申请与取得程序,靠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就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时也会用到讲授法。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的是讲授法古板、枯燥,不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不直接着重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考虑到讲授法的特点,结合《大学生与法》的教学目的,教师不普遍应用讲授法,只是对于《大学生与法》涉及到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主要应用此方法,而且运用讲授法讲解时,采用多媒体辅助手段,配备图片,表格,举例,提问等,尽可能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乐于接受。

(三)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是当今大学教育大力提倡的教学方法。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大学生在轻松、快乐的气氛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不过这种方法对教师要求较高。教师应事先选定题目,所选的题目应有讨论的必要性,还要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备课,全面把握选题。根据这一要求,就《大学生与法》而言,教师应选择这几个专题:大学生结婚、同居问题,大学生租房问题,大学生助学贷款归还问题,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该方法对大学生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大学生不能被动接受结论,而是利用所学知识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这要求大学生上课前应积极地收集资料,写出发言提纲。

进行讨论时应注意这几个问题:学生为主体,围绕讨论专题从不同角度畅所欲言。教师应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且教师还要参与其中,适时引导与点拨。最后,教师作一全面总结。

讨论式教学法活跃了课堂气氛,锻炼了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然而讨论式教学法也有自身弊端,如受选题的限制,班级人数的限制等等。

四、采取突出能力测评的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它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反馈功能,即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评价和检验;二是导向功能,即不同的考核方法会促使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方法做出不同的安排和选择,学生也会对此做出各种不同的反应。”[6]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考核方法是平时(平时占30%)+期末 (期末占70%)的方式。平时成绩是教师根据学生作业,课堂回答,出勤情况,课堂纪律评定的。期末成绩就是教师集体出一张试卷,闭卷考试。期末试卷中法律基础部分只占到30%-40%,而且主要是名词解释和选择题。这种纯粹知识性的考核很难评价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也不利于对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测评,使得学生课堂忙于记笔记,考前忙于背笔记,也使得教师则重于知识的传授。这与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最终目标是不利的。

鉴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考核现状与弊端,为正确测评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大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件的能力,《大学生与法》不再照搬传统方法,虽然也采用平时+期末的考核方式,但做出修正。平时成绩考核采用综合评价法。具体来说,根据学生作业,课堂回答,出勤情况,课堂纪律,同时加入同班学生和辅导员老师对学生的遵纪守法行为和道德表现的评价。这样能使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结合起来,从而使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内化成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虽然综合评价法能较真实反映学生的法律水平,但为防止评价的主观性、任意性,应注意评价的公平和公正,老师做好记录,学生可以查看并提出意见。期末成绩不再采用闭卷考试,而是采用开卷,让学生分析案例或撰写小论文形式进行,同样注意评分的公平、公正。

[1]杨彦增,粟远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1):49.

[2]常爱芳.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137.

[3]王威廉.高等教育学 [M].厦门: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213.

[4]姚莉,显森.建构主义视角:证据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4):68.

[5]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2.

[6]李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法初探[J].高教论坛,2008(1):40.

G641

A

2095-0683(2012)01-0155-04

2011-12-20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20100520)

张红侠(1976-),女,河南漯河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博士生。

责任编校 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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