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探析

2012-08-15 00:47奉晓政
贺州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道德修养任课教师理论课

林 明,奉晓政

(贺州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

普通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之一。在校大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可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由于法律基础知识内容广泛、法律条文较为抽象,而公共基础课课时有限,尤其是可用于“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则更少;加之,“法律基础”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实践应用性,因此短期内学生很难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教师如何才能用较少的课时让学生全面了解法律基础知识,真正理解法律原理,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

如果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将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法律概念,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活学活用相关法律于社会生活实践。

由于国内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门课程中案例教学的使用已有较多的研究,因此本文仅仅对该门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案例教学的使用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律基础课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全国普通高校已经于2006年秋季开始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新方案”。该方案实行了课程整合,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地结合为一门崭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亦由原来的一门课程压缩为两章加三节的内容,文字篇幅虽大大缩减,但知识点却有增无减。依据全国统编教材2010修订版,“法律基础”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第五章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第六章第一节“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第三节“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以及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就以上情况可知,新课程中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在整本教材中所占比例减少了。与此同时,课时数也相应减少。根据新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本科教学时数为20课时,专科教学时数为16课时。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力争在几年内,使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切实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1]。随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自身的整合与改革,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全面发展,深入进行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教学,不是法律院系的专业教育或技术教育,而是对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其目的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亦即是一种理念教育。

新课程方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整体性和综合性强。除“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外,各门课程的内容都是高度整合的。因此,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都面临着调整和补充,而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改革后,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少、内容多而杂,极具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根据这一实际,我们更应当积极探索适应新课程特点和需要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如何在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融会贯通地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制观方面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是我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较之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四方面。第一,形式多样、方式灵活,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着眼于能力的培养,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使学生将书本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第四,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具体的法律条文内涵、把握法学理论的精髓[2]80。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基础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非常必要。

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实施“05新方案”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入学后首先要学习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因此,其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识,也会影响到他们对随后的其它几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虽然案例教学法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内教育界人士所接受,被广泛应用于高校多个学科专业的教学实践中,而且,许多高校的思政部老师也开始了运用案例教学法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尝试。但根据笔者的实证调查研究,在“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实施的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如案例选择不当,案例组织实施不够合理,以及案例分析引导偏向等问题,从而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案例教学实践中主要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一)部分专任教师缺乏必备的法律素养

在2006年以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普通高校分别开设的两门独立的课程。当时,一般由法律院系的专业法学教师来承担《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因而其教学质量基本可以得到保障。后来,由于高校急遽扩招,师资配备无法满足需要,两门课程合二为一变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该门课的教学基本上是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一人承担。根据笔者的调研,多数高校尤其是新升格为本科的地方院校的思想政治课老师大多反映法律基础部分上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为他们自己也未经过全面而系统的法律培训学习,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来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在遇到疑难问题时甚至连自己都没有把握,根本无力也无法开展案例教学。而有的老师则认为反正学生也不懂法律,干脆就在教学参考书上找几个案例随便讲讲了事,根本不展开相关的讨论。

(二)案例选择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观念

部分教师虽然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已经开始使用案例教学法,但在具体运用时却缺乏整体思路和系统的计划与布局,显得杂乱无章。表现在案例选择上,即为主观随意性大,所用案例陈旧过时,缺乏代表性和针对性。甚至,有的老师备一次课用多年,长期沿用旧的教案,以致于所选案例严重过时,与时代精神和现行法律脱节。另外,案例教学并没有突出法律基础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大多数任课教师完全凭个人喜好或根据老师手中现有的资料来选择案例,以致于不需要用案例的教学内容用了案例教学法,而真正需要通过案例来巩固学习效果的章节却简单地三言两语带过。个别老师片面追求教学的“趣味性”,为了迎合少数学生的猎奇心理,有意挑选一些耸人听闻、哗众取宠的所谓“奇案”,完全背离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因而课堂教学效果不佳。

(三)案例教学准备不充分

依照教学规律,在开展案例教学前,任课老师就应当向学生介绍案件的背景知识和有关材料,并提前给学生布置相应的自学内容和复习思考题。只有这样学生才能领会案例所包含的法律原理,积极参与案例讨论,踊跃发言。但是,部分教师由于缺乏案例教学的经验,未能做好充分准备,出现这样那样的疏漏,因而在案例教学讨论时就非常被动。

(四)案例教学效果不理想

出于时间考虑,大部分教师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上,往往忽视了案例教学讨论的总结阶段,因而未对案例讨论的情况加以认真的总结评析。有的教师在案例讨论结束时,既不表扬学生的优点和长处,也不指出学生的不足和问题,更不提出今后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尤其是在案例教学讨论效果不理想时,教师往往缺乏耐心,虎头蛇尾。虽然开展了案例教学,但是学生仍难以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学理论内容,案例教学的效果也不理想。

三、对法律基础课开展案例教学的建议

“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注意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在具体实施时把握好操作方法和手段,使案例教学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必须完整系统,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

针对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开展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心得体会,现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内容部分的教学提出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选择案例,抓好教学案例库建设

案例教学必须突出教学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时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因此,案例的选择要把握“三性”的原则,即真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人真事,不能根据道听途说,更不能随意编造。针对性则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贴近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今后工作的实际,选取部分大学生所表现出来的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及犯罪的现象进行分析、讨论,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使他们受到强烈的心灵震撼和深刻的法制教育。例如,我们就注意选编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马加爵杀害同学案”、“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以及“齐玉苓案”等典型案件。而时效性则是指案例要不断更新,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例如,针对大学生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存在的困惑,及时组织了相关案例的课堂讨论,使广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

选择案例是一件费时耗力的工作,有赖于平时的用心积累。专任教师要注意收集资料,随时注意将一些好的、典型的案例存储起来。案例收集储备到一定的规模后,借助现代的高新技术和设备,我们便可以建立教学案例库。这样一来,案例教学就不会“临时抱佛脚”,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二)做好充分准备,应对预案

在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前,任课教师要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讲解,使得全体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理性认识。并且,绝大多数情形下,任课教师要提前给学生布置案例,以便学生课前预先认真阅读案例,思考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任课教师还要事先设计好案例讨论教学的实施方案,预先将学生分组,各组自行选出代表进行辩论,其他同学进行补充,对讨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等都要作出预见,并准备好应对预案。例如,在学习到诉讼法这一章节时,我们首先布置学生预习相关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并课堂讲解重点法条的内容,使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随后再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庭审教学录像或者带学生去法庭实地旁听案件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回顾讨论庭审过程,由学生分析总结当事人双方的庭审表现,最后由老师提出需要把握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法条多而枯燥,记忆性知识点多,通过单纯的课堂讲授很难使学生理解和接受。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法庭旁听或观看诉讼法的教学录像,可以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诉讼法,同时通过课堂的集中分析讨论增强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及时总结,巩固案例教学效果

讨论结束时,任课教师要对案例讨论辩论情况加以总结评价。首先,归纳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作出分析和评判。肯定正确的观点和意见,指出错误观点的问题所在。其次,针对案例讨论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阐析和补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课的教学。案例分析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寻求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再次,对学生的讨论情况及时加以总结评价。对积极发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对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而此次讨论中敢于提出自己观点的学生,予以表扬和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教师通过及时而全面的总结,巩固案例教学的成果。例如,在对“李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的课堂讨论中,针对部分同学认为私拆、偷看他人信件的行为在一些边远农村地区和某些学校比较普遍,并不违法,只是思想品德问题的错误认识,我们及时组织大家重点学习了《宪法》第四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使大家明白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四)任课教师应当不断学习,提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

前已述及,新课程方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整体性和综合性强,各门课程的内容都是高度整合的。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的调整和补充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应当努力学习,不断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广大青年教师应当加强理论学习,积极求学升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需要;中年教师可以申请到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去访学进修,拓宽知识面,深化法学理论的学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举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为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快速提高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法学理论水平,从而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水平。只有教师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才能向学生正确地讲授传播法律知识。例如,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与此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应当按照该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并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只有将这两部法律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科学内涵。由此可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和法的精神,防止断章取义和误解。须知,片面地理解法律甚至误读法律,其实比对法律的全然无知更可怕。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Z].教社政[2005]5号,2005-02-07.

[2]奉晓政.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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