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百顺
(贺州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西 贺州 542899)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继续提出“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的新要求。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必然要求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的高低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标尺。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就是指“把农民个体和组织政治参与的活动纳入制度规范渠道之中,使其政治参与的制度规范日渐完备,获得农民认同并内化为他们一致行为模式的过程”[1]10。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从而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文明水平和社会和谐的程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实现农民广泛的、合法的、理性的、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广大人民群众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全社会各阶层广泛地参与政治亦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实现农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作为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他们不仅是处在社会地位中的弱势群体,也是处在政治地位中的弱势群体,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毛泽东同志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广大人民群众是政治参与的主体。邓小平同志生前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168。这充分彰显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保证。同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离不开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和谐。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民主重要性的认识,第一次把人民民主提到了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3]27-28。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化水平还不高,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还不通畅,制约了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
政治参与制度化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证。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不仅是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活动不断增长的过程,而且是农民广泛参与政治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政治过程中,广大农民享有政治体系中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如果广大农民缺失平等的参与权利和足够的参与渠道,以表达自身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就不能称之为广泛的政治参与。这与广大人民群众是政治参与主体的民主本意以及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是相悖的;第二,广大农民能够运用多种政治参与方式和渠道将其切身的利益诉求输入政治权力中心,尤其是负责制定与农民权益相关政策的决策中枢,充分表达广大农民自身利益的诉求;第三,农民政治参与的范围要广。纵向看,广大农民不仅参与地方事务,而且积极参与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过程;横向看,广大农民不仅参与行政系统的行政过程,而且能够参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政治过程。广大农民不仅参与影响政策制定的过程,而且还积极参与影响政策的执行、反馈、修正等各个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现实与理想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农民政治参与的层次仅被限制在低层次的村民自治范围内,还很难进入国家决策的高层次范围。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凡是有政治权力运作的地方,均应该要求广大农民能够参与其中,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制是切实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顺利参与政治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实现广大农民在政治参与实践中合法的参与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目标之一。
政治参与作为人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必须具有制度保障。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人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必须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变得更加神圣、不可侵犯。同样,恩格斯也认为,无产阶级既需要民主,也需要法律,工人阶级斗争的目的,就是“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4]516。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所谓合法的政治参与是指政治参与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参与政治过程,表达、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政治参与主体遵循现行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政治参与途径和方式。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其存在和良性运行的制度保证,也是广大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政治参与的主要渠道。尤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是规范和引导广大公民进行合法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保障。公民只有正确利用被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许可了的合法参与渠道,才能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效能感。目前,由于我国政治参与制度依然还不够完善、健全,阻碍了广大农民有效地参与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一些农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寻求制度外的政治参与方式,甚至有的铤而走险。这一严峻的现实迫切呼唤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以促进广大农民合法的政治参与。
实现广大农民合法的政治参与,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理性是指人们能够认识事物的本质,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情做事情,能够理智地控制个人行为的能力。那么,理性的政治参与就是指政治参与主体的行为要冷静、理智、合情、合理。实现农民理性的政治参与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首先,公民出于对客观政治过程的判断,出于公民责任感,出于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出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考量,而自觉地、主动地、适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参与政治活动。然而,当前在众多农民政治参与实践中,有不少农民不是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认识,而是一时冲动、打发牢骚,或仅仅只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利,政治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比较差。其次,广大农民在政治参与实践中,能够与自身实实在在的利益联系起来,知道如何通过政治参与的渠道、途径表达,保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任何不理性的政治参与行为,不仅会导致政治系统不能完整、准确地了解参与主体的意愿,而且可能导致政治参与主体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政治参与制度化只有在一个稳定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以实现,稳定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使公民的利益表达和实现走在冷静而又理性的轨道之上,而不是转向非理性的政治参与轨道。只有这样,政治参与的制度才能得到政治参与主体真正地遵循,反过来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由此可见,实现广大农民理性的政治参与,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安定有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有序”是指公民政治参与要在国家现行的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一系列具体制度、法律、程序和规则被政治参与主客体双方遵从或服从的结果。实现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在现代民主国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享受国家、社会、组织所提供和保障的权利,同时享有履行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义务。“有序政治参与就是政治参与主体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秩序地参与政治”[5]179。即制度范围内的、合法的、有节制的政治参与。公民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正常地、合法地、多渠道地进行利益表达,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随着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越来越取决于其有序化的程度。有序的政治参与就是程序化政治参与,按照程序参与而不是按照领导者的意图进入政治过程,是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在现实政治中,有序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公民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规范的方式、渠道和程序参与政治,公民的参与不存在政治参与渠道拥挤、不畅和排他的现象,也不存在公民寻求制度外政治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参与政治的现象。“有序”是公民文明的政治参与意识转变为文明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政治参与,是法治化的政治参与,是与我国社会历史条件下相容的渐进式、高起点的政治参与。由于农村主观和客观原因,目前在农村推进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还面临着诸多困难。
由此可见,实现广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安定有序的客观要求,而且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之一。
广大农民作为我国政治参与的主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进一步实现他们广泛、合法、理性、有序的政治参与基本目标,不仅是有效推进广大农民政治参与实践的正确指针,而且是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历程的重要基石。
[1]张百顺.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1.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十七大报告》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