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曲阜 273165)
《礼记·昏义》记载:“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1]婚姻礼俗制度是周代礼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周代礼乐制度的基础。周代社会是宗法制社会,宗法制度的形成与婚姻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周代社会的宗法关系已经比商代的更加系统,婚姻关系也已经是稳定的多妻制。男女两性稳定的婚姻关系衍生出了“夫妇、父子、兄弟”这些家庭伦理关系。
董家遵在他的《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里写道:“至于中国婚姻起源时期,因为大半部的上古史罩着了传疑的事实,使人不能下着精确的答案。不过,我们却可断定,殷周以后我国制度的婚姻已经完全成立。”[2]《礼记》和《诗经》中就记载了许多周代人在整个婚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婚姻礼节,在《诗经》中许多关于婚姻的诗篇里,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婚姻礼俗的缩影。
首先是实行同姓不婚制度。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周代婚姻采取的是族外婚制,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把男子娶妻的范围做了一个界定,这也是西周制度之大异于商者。周代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除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原因外,还有出于政治目的而考虑的因素。周部族与外姓联姻,就可以扩大自己部族的势力范围,而以姻亲的形式进一步将异姓的部族也纳入到自己部族统辖的范围内,有利于加强对异姓人民的统治,更好的维护宗法制社会的平衡。
其次,娶妻时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周代社会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时,男女不能自主,要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同时,嫁娶还要用媒,需待礼以成室家。媒人是使男女双方结成婚姻关系的中间人,没有媒人的介绍,男女不能私自约定婚姻。《礼记·坊记》亦有记载:“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3]
《卫风·氓》:“匪我愆期,子无良媒。”[4]
《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氓》篇里的女子和男子已经私下约定婚期,只因男方没有好的媒人,所以就连当时私自约定的婚期都不能够遵守。《南山》、《伐柯》也提及到娶妻时如果没有媒人,男女是不能够结成婚姻的。由此我们知道,周代社会里男女缔结婚姻时必须通过媒人的介绍,才是正当的礼节。
再次,婚礼仪式有严格的程序,是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因为《诗经》并不是专门的记录周代婚姻关系的书籍,因此关于婚礼过程的六个仪式,《诗经》中有关的记载并不全面,只能透过《著》、《大明》、《韩奕》等诗篇中看到婚礼中有“亲迎”的场面。
《齐风·著》:“俟我于着乎而?充耳以素乎而,尚之以琼华乎而?俟我于庭乎而?充耳以青乎而,尚之以琼莹乎而?俟我于堂乎而?充耳以黄乎而,尚之以琼英乎而?”
《大雅·大明》:“文定厥祥,亲迎于渭。”
《大雅·韩奕》:“韩侯迎止,于蹶之里。”
《著》篇全诗共三章九句,都是从新娘的角度来写的,描写的是一个即将要出嫁的女子向望在结婚当天其夫婿来亲迎的场面。《大明》篇是说文王即位初年,婚礼时亲迎于渭水。《韩奕》则是韩侯娶妻,婚礼当天亦行亲迎之礼。
最后是礼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娶妻是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周代的宗法制度要求家族的财产和权力都由嫡长子继承,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影响下,为了确保嫡长子的继承权,同时也为了能够广继嗣,所以采取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规定男子娶妻虽然可以一娶数女,但嫡妻却只能有一个。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5]周人重对先祖的祭祀,是希望祖先能够保佑后代昌盛,世世代代传承下去,因此妇人婚后要和丈夫一同承担祭祀的重任。
《白虎通义·嫁娶》:“娶妻不先告庙到者,示不必安也。婚礼请期,不敢必也。妇入三月,然后祭行。舅姑既没,亦妇入三月,奠采于庙。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庙之礼。曾子曰:‘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6]娶妻要先告父母之庙,新妇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能有机会进入家庙祭祀,若新妇还没有去过家庙祭祀就去世了的话,她就只能葬回自己父母家。
《礼记·郊特牲》:“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7]
《公羊传》庄公十八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何休注:主往媵之者礼,君不求媵,二国自往媵夫人。所以一夫人之尊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妬,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九者,极阳数也,不再娶者,所以节人情,开媵路。”[8]
《公羊传》中关于天子诸侯一娶九女的记载,显然是针对贵族统治者制定的规矩。《诗经》中有一些是有关于“媵婚”的诗篇,还有一些篇章记叙的是贵族群体之间的联姻。关于周代贵族婚姻关系中的媵婚我们通过《大雅·韩奕》中的记载来了解一下。
《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
顾之,烂其盈门。”
韩侯娶的是汾水上大王的外甥,卿士蹶父的女公子。婚礼当天韩侯亲迎,来到蹶地接新娘。百辆大车彭彭的响,八个銮铃锵锵的响。“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娣,指女弟,就是妹妹。陪嫁的姑娘像云一样多,显示出了韩侯的荣光。
上面曾经提到过周人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因此,一夫多妻制的目的之一也正是为了能使子孙后代繁衍不息。但是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宗法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为了能确保嫡长子的继承权,规定正妻就只能有一个,这就是媵婚产生的礼制基础。同时,周代社会的媵婚与贵族群体间的联姻,很大程度上也都带有了政治功利性的目的。
首先,天子或诸侯一娶多女,是为了广继嗣,这样有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昌盛。
《左传》成公七年:“卫人来媵。”杜预注:“古者诸侯取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也。鲁将嫁伯姬于宋,故卫来媵之。”[9]
《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杜预注:“必以同姓者,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10]
《左传》隐公元年:“继室以声子生隠公。”杜预注:“声,谥也,盖孟子之侄娣也。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11]
天子诸侯确立嫡妻,是为了保障嫡长子的继承权,以使尊卑有序,娣庶有别;一夫多妻是为了能使贵族统治者的子孙后代繁衍不息。媵婚恰好能使这样的秩序有条不紊地实行,媵妾们既能保障贵族阶级统治者能世代繁衍下去,又能确保嫡长子的继承权不被剥夺。
其次,天子与诸侯多娶异姓女子可以使远者归附,维护宗法制社会统治秩序的安定。统治阶级与外姓联姻,不仅可以加强两部族间政治上的联系,减少发生战争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使结有姻亲关系的部族更好的联合团结起来,以抵抗其它部族的恶意侵略。董家遵在《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中也提到过:“古代民族时常把婚姻当做结好外族的手段,不仅可以减少两族间的冲突,而且可以利用甲族以控制乙族的侵略。”[12]
《左传》文公二年:“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13]
《左传》成公十三年:“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昏姻。”[14]通过《左传》中的记述,再加以从《诗经》中我们了解到的可以看出,各诸侯国贵族间的婚姻关系早已不是单纯的男女间的婚姻关系,它还涉及到了国家的政局稳定、各国间的政治关系。此时各诸侯国早已将联姻作为一种政治上的外交手段,是可以维护本国安定和扩大本国势力的政治手段。
周族灭商建国后,势力强盛,西周时期已形成了系统的宗法制,周王室的势力也仍然在继续扩大。这在一定时期内,礼制体系对各诸侯们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越礼的情况很少发生,确实对周王朝统治天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西周末期,战乱频发,王室的政权日益衰微,终于导致灭亡。周平王将周都东迁至洛邑,号称东周。经过了战乱存活下来的东周王朝,对诸侯们也就只有名义上的号召力了,经济上不如诸侯,政治上也往往受其摆布,诸侯们的势力逐渐崛起,超越了周王室。正因如此,原先用来约束、规范诸侯们的相关礼制,已经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了,相应的,婚姻制度也经历着变化,贵族统治阶级在婚姻生活中违反礼制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诗经》、《左传》中关于此类现象的记载比比皆是。
首先,贵族阶级婚姻关系中违背道德、礼制的现象。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贵族中违背婚姻礼制的情况时有发生。
《召南·新台》:“新台有泚,河水弥弥。燕婉之求,蘧篨不鲜。新台有洒,河水浼浼。燕婉之求,蘧篨不殄。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
夷姜是卫宣公父亲的一个妾,卫宣公烝于夷姜而生急子。宣公为急子娶妻于齐国,可是他看见儿媳长得很漂亮,于是就把儿媳强娶了回来。父娶子妻,这是不合乎家庭、社会的伦理道德的,《诗经·新台》就是讽刺卫宣公强娶儿媳而作的诗。
其次,除贵族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伦常、礼制之外,身为平民的男子们喜新厌旧,导致女子被弃的现象也大量存在。
《小雅·我行其野》:“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婚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我行其野,言采其蓫。婚姻之故,言就尔宿。尔不我畜,言归斯复。我行其野,言采其葍。不思旧姻,求尔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异。”
《我行其野》是一篇弃妇诗。诗中女子因为婚姻的关系才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可是婚后丈夫却没有好好的对待她,另结新欢。面对已经变心的丈夫,女子只能回自己的娘家,独自走在这旷野上,悔恨交集。周代社会男尊女卑,一家之中男为家长,这样的情况导致了女子在婚姻中都处于被动地位,成为了男人的附属品。因而发生男子喜新厌旧、女子被弃是常有的事。
最后,还有一类诗中的主角敢于反抗世俗约定,不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主婚姻。
《鄘风·蝃蝀》:“蝃蝀在东,莫之敢指。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朝隮于西,崇朝其雨。女子有行,远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怀婚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
此诗中所述女子不由父母之命,而选择自主婚姻,在周人看来她就是破坏婚姻礼仪、不守规矩的人,这种人没有贞信,不知道什么叫做父母之命,是应该被鄙视的。
综上所述,《诗经》中关于夫妻关系记载的诗篇反映出了周代社会夫妻伦理关系的基本特点。了解周代社会里夫妻间的伦理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掌握周代社会家庭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既使其中有一部分道德反叛现象的发生,但夫妻和睦、相敬相爱的诗篇毕竟是占多数的。怎样才能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这是《诗经》教化功能所在。
[1][3][5][7]李学勤.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12]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5.
[4]陈子展.诗经直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本文所引《诗经》均出自本书)
[6](清)陈立.白虎通疏证[M].吴泽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
[8]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9][10][11][13][14]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