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生态化发展*

2012-08-15 00:52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捕食者生态圈生态化

陈 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实现了从“野蛮文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不断地进行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根据法律的二维层次维度理论,法律有显性维度和隐性维度。法律的显性维度是指实定法;法律的隐性维度是指实定法之外的附生性要件,是一定的法律法规之外的实际现象,这些实际现象包括对法律有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笔者将法律存在的生态环境定义为法律本身和法律以外对法律有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一、生物生态圈与法律生态化

根据哥德尔不完全性定律:“在一个内部协调的系统之中存在着不能在该系统内部证明的命题,这个命题的证明需要到该系统之外去证明。”介于法律系统也是一个内部协调的系统,我们就可以推断出法律系统本身存在着自身不能解释的东西,需要到法律系统之外去证明。也就是说,法律的存在要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外界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协调的。

生态学上,对于一个生物体来说,它存在于生态体系中,即生态圈内。生物体存在的生态圈是指地球上凡是出现并感受到生命活动影响的地区,是地表有机体包括微生物及其自下而上环境的总称。生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与这个生物圈里其他物种环境有关。相应的,如果将法律本身看作是一个生物体,那么法律这个生物体就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法律存在的外界环境可以看作是一个大的生态体系,即法律存在一个生态圈内。法律的存在、发展、变革也都与其所存在的生态圈内的其他因素有关,包括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文化等等。结构上,生物的生态圈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它的形成是生物界与水圈、大气圈及岩石圈长期作用的结果。相应的,法律的生态圈也是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长期融合调整的结果。

生物生态圈的正常循环需要各个生命物质与非生命物质的协调融合。法律生态圈的发展也需要各个因素的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体来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能促进法律的完善。例如:在政治上,政治逐步民主化,以权力为标志的政府也逐步步入了依法行政和权力制约的轨道,包括机构组织的设置和运行以及政府人员的考核等等大都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这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经济上,生产力的发展为法律思想的进步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上,人民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日益增高,法律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这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文化上,各国传统文化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史观之维,深化了法律发展的民族特质。所以说,在法律存在的生态圈内,法律之外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发展。

二、法律生态化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法律的发展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为了紧跟当前发展形势,法律必须与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必须全面发展。根据上文,我们将法律存在的体系称为法律的生态圈。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称作法律的生态化发展,将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称作法律的生态化发展。要使法律生态化发展,就必须具备紧密联系的生态关系。在生态关系的前提下,法律生态化发展也具有必要性,即符合法制发展的趋势。同时,法律生态化发展也有一定的意义,其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法律生态化发展的前提是紧密联系的生态关系。生态学上,生物的生态圈是不同物种和一些非生物的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体系。生物圈内各物种之间稳定协调的生态关系是生物生态圈稳定的基础。相应的,法律所存在的生态圈也是丰富多样的,里面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与法律有关的因素。法律生态圈内法律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是生态圈稳定的基础。具体来说,法律规范只是将一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它与宗教、道德、习俗等其他行为规范一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作用。而社会关系要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组成,所以法律肯定要对这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法律的发展必定要与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发生作用,并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先导性的作用。宏观上,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定在保证权利和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正常运行和实现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说,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无不与权力和权利有关,必定涉及到权利的实现和权力的运作以及责任的确定等等。这就昭示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改革都需要以法律为保障,因为只有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赋予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性,这些改革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会得到有效的、正常的执行,最终才会取得成功。所以说,法律与其他因素和谐的关系促使法律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法律的生态化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圈里法律其他因素和谐的相互关系。

法律生态化发展是法制发展的需要。判断社会法制发展的评判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制发展的实证标准,它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化,或称工具合理性;另一类是法制发展的价值标准,它集中体现为法律的价值合理性。无论是工具合理性还是价值合理性都要求法律自身要在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运行等各个方面朝着一个良性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法律在其价值和形式上必须要吸纳人类社会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最终达到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即法律的生态化发展。例如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为了实现自身的生态化全面发展,在其理论建设方面就吸纳了西方国家比较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从而使自身的法律体系更加全面。毋庸置疑,在法律基本理论的坚实基础上,人类通过不断对法制发展进程的反思和超越,不断地使法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的发展,最终实现法律的生态化发展。

法律生态化发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本质。法律生态化发展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关键在于体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本质。具体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无论是立法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还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甚至是诉讼制度的构建,都在不同程度的关注和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具体来说,人类开始参考和谐标准,在尽可能不会破坏自然的前提下推进法律的进步,在法律法规的调整过程中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例如国际法中的非严重伤害原则规定国家不能使用其领土给其他国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此外,还有“软法原则”,即一些非正式描述的可接受的行为规范,包括污染支付原则、警戒原则(应在科学警告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国防性行动原则(国家应在自己的管辖权内采取行动)。这些原则规定都体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即法律和谐的生态化发展。

三、借鉴生态规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

根据上文,从结构上看,法律也像生物体一样存在于一个生态圈内,那么要想推进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也可以借鉴生态圈中的基本规律。而评价法律生态化发展的根本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以生产力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提高。

一是借鉴生态学耐心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谢尔福德耐性定律: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范围。具体来说,任何一种环境因子对每一种生物都有一个耐受范围,范围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种生物的机能在最适点或接近最适点时发生作用,趋向这两端时就减弱,然后被抑制。相应的,法律的发展也有耐受范围,法律也要适应法律自身的生态圈。法律也有生态化的最小和最大的界限,法律发生僵化,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停滞不前,法律就会被社会淘汰,这个淘汰点即法律的最低耐受范围;反之,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发生革命性变化,即法律的最高耐受点,法律改革过快超出了耐受范围,也会使社会关系不适应。法律的改革只有处在人类社会关系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发展。

二是借鉴生态学生物入侵理念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生物入侵概念,某种外来生物进入新分布区成功定居,有的生物能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迅速扩展蔓延;但有的生物却不能适应新的生态环境最终走向灭亡。相应的,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入侵。例如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法律入侵现象,当时中国在面临此现象采取过保守主义和民族虚无主义。具体来说,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时,有些政府采取了“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政策,无视经过数千年历史积累而成的优秀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生存和繁衍土壤之中的事实,否认它的可传承性及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政府又打起了“文化保守主义”的旗号,不能正确对待历史变迁和时代转换,对传统文化不加区分地一味加以褒奖,将“复古”视为“拯救社会”的灵丹妙药。显然,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应中国的发展,面临法律文化的入侵,各国应该抱有肯定和否定的态度,既要积极地参考国外法用以解决本国的问题,同时也要摆脱本国教条主义的约束。

三是借鉴生态学L-V模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Lotka-volterra捕食者-猎物模型:刚开始的时候由于被捕食者的数量较多使得捕食者的食物充足,在较短的时间内数量增加较明显,但是,随者捕食者的数量增加,食物减少,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变得恶劣,个体的生存受到威胁,最终使得种群数量减少,捕食者的减少使得被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数量增加。就这样,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的种群的变化相互制约影响,交替增长与减少。相应的,法律的生态化的过程和经济基础也可以看作一个L-V模型,当法律生态化过度时,生态化所调整的生产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反之,法律生态化过慢,生态化进程跟不上经济的发展,不能适应当前的生产力,也会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所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生态化发展与经济基础处在一个动态的相互制约的平衡体系中。

四是生态学利比希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利比希定律(最小因子定律):低于某种生物需要的最小量的任何特定因子是决定该种生物生存和分布的根本元素。所以,要想使法律发展,就必须使这个生态圈里的所有元素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方面的落后都不利于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不仅如此,每一事物无不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交融。一个物种的变化必然会导致与之相关的其它物种的变化。相应的,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物种”的变化也会带来法律生态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的某一方面落后,都会阻碍法律的发展。在稳定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上,以政治生态化、经济生态化、文化生态化带动法律生态化。具体来说,法律生态化的过程始终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它既适应着国家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经济、政治、文化的背景和变化一致,又体现出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和突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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