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后的新思考

2012-08-15 00:50范晓婧
关键词:农会湖南农民

□范晓婧

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蓬勃发展,如同排山倒海的巨流冲决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堡垒。其中,湖南农民运动尤为浩大、迅猛。至1927年1月,湖南农民协会会员达到200万人,其能直接领导的群众超过1000万,差不多一半的湖南农民组织起来,涌入革命潮流,对推动北伐胜利进军起到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当时,各地农会纷纷成立运输队、铁路破坏队、侦察队、向导队、慰劳队等,以极大的热情支持北伐军。时任唐生智属下军队指挥官的胡宗铎曾对新闻界谈到:“唯以此次经过情形而论,进驻长沙,并未战争,完全民众力量得到。”当时的中共中央亦指出:“此次北伐军能迅速的荡平吴军,得力于两湖农民援助之力非常之多,尤其是湖南农会的参战更勇烈。凡战事区域,我们所组织的农会均号召农民起来实际参加战争,因参战而牺牲的农民虽尚未得确实统计,然大致不在少数。”同时,农民运动也以空前激烈的形式,沉重打击了农村的封建秩序,推翻了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特权统治。政治上,通过清算、罚款、戴高帽子游乡、关监狱、驱逐、枪毙等形式,迅速推翻地主权力,建立起农民的权力;经济上,以减租减押、禁止退佃等手段打击地主豪绅;风俗文化上,兴办农民自己的学校,宣传妇女解放、破除迷信,开展禁烟禁牌禁赌及清匪活动,使农村中的神权、族权、夫权等封建宗法制度遭到猛烈冲击,几千年饱受封建压迫、仿佛一潭死水的农村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北伐军进驻湖南后,农民运动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其中一些过左的行动遭到某些党内外人士以偏概全的批评。为回击当时对农民革命斗争的各种指责,毛泽东于1927年初通过实地考察,写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热情讴歌了农民运动:“很短的时间内,将有几万万农民从中国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来,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都将被他们葬入坟墓。一切革命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广大的农民群众起来完成他们的历史使命,乃是乡村的民主势力起来打翻乡村的封建势力。……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孙中山先生致力国民革命四十年,所要做而没有做到的事,农民在几个月内做到了。这是四十年乃至几千年未曾成就过的奇勋。这是好的很。”

今天再读《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仍然有荡气回肠、气壮山河之感,字里行间流露着农民的豪情与热血。即使捧书的此刻仍能想象当时农民运动是多么轰轰烈烈、如火如荼。相信它伟大的革命意义会始终在历史上闪耀光辉。但在今天的时代条件下,用以史为镜的眼光审视,却也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一、没有法的约束,善良的人也会在激情中施恶

读《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有一个疑问一直萦绕不去,为何那些平素善良软弱、谨慎胆小的农民在运用起暴力的时候也会如此决绝、毫不手软?联想到文革,全国人民“热情”地互相惩罚、折磨,人性之善不见其光,无理智的疯狂与残暴竞相表演,仿佛“群魔的盛宴”——刹那之间,善恶转换。那么,是什么带给循规蹈矩的守法良民以手刃“仇人”、折磨他人的胆量?思前想后,罗素的一段话来解释其中的原因甚为贴切,他说:“在怯懦的人当中,组织性之所以能够增强,不仅由于对领袖有服从的心理,而且由于身处人人感受一致的人群之中,就会产生安然的感觉。在热烈的公共集会上,如果一个人赞同这个集会的宗旨,他就会产生与热情和安全感相结合的得意之感:这种大家所共有的感情愈来愈强烈,直至排斥其他一切感情,只剩下由自我的多倍增长而产生的洋洋得意的权力感为止。集体的兴奋是一种美妙的陶醉状态,身处其中,很容易忘却稳健、人情甚至自卫,而残暴的屠杀与英勇的殉道是同样可能发生的。这种陶醉和别的陶醉一样,一旦感受其乐趣,就很难加以抗拒,但最后总会对它冷淡和厌倦,如要恢复先前的那种激情,就需要越来越强烈的刺激。”湖南农民运动中,农民被组织在农会里,农会的权力高于一切,其中多数人的同意即可决定一切事情,而并没有一致认可、明确公布、体现正义的准则(法)来约束农会并作为农会做出决定的依据。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农会决策的随意性、情绪化。而“多数同意”的原则、农会作为集体的存在,又会带来责任、后果平摊的结果,这极大地降低了做出决定时的谨慎和敬畏,致使一些过左的决策可以轻易通过。而依照罗素所说,为了维持集体兴奋的陶醉状态,需要更多更强烈的刺激。因此,当时湖南区委的纠“左”努力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更多过火的现象涌现。于是,组织起来的善良人在激情驱使下,“理直气壮”地做出一些他们之前连想都不敢想的疯狂行为。(同样,这也可以解释文革结束后冷静下来的红卫兵深深悔恨,而在“无法无天”的文革中,他们却自认真理在手、理所当然。)狂飙突进的湖南农民运动如同迅跑的野马,只有缰绳的牵制才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而法正是牵制的缰绳,无它,善良的人也会在集体营造的激情和“安全感”中大胆地施恶。

二、漠视法的民主易流于“多数人的暴政”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总结了农民从政治上打击地主的方法。对不法地主进行有力打击当然是必要的,但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地主才算得上“不法地主”,怎样通过法来惩治“不法者”。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当时对地主的打击做不到通过法,而只需要农民议决,甚至对于枪毙,也不由法律审判:一些罪大恶极的劣绅,有的“是农民和各界人民督促政府枪毙的”,有的“则是农民和各界人民强迫县长同意从监狱取出,由农民自己动手枪毙的”,还有的“是农民直接打死的”。民意如天。但遵从民意,绕过法律,由人民直接决定实施处罚的民主难道不更像“多数人的暴政”?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将“凡属公民都可受职,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可以代替‘法律’”的政体定义为极端民主制(radical democracy)。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政体大体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以工匠、佣工等中下层平民为主体的“群众”掌握城邦的实际决策权;第二,“群众”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其决策可以代替法律;第三,群众实际上受平民领袖摆布,民主成为集体的僭政。(湖南农民运动中,权力掌握在由贫下中农构成的农会手里,农民的决策就是法。这些大致符合极端民主制的特点。文革时,砸烂公检法,全民暴动,则是更极端的例子了。)在这种政体下,大权在握的群众容易受到激烈言辞的煽动,被平民领袖利用,做出超越法律,肆意践踏私人权利,对城邦发展不利的错误决定。例如,在古希腊雅典,民众在平民领袖的煽动下,处死了不受欢迎的“牛虻”苏格拉底。而公元前406年,在海战中获胜的将军们由于未能及时收回阵亡将士的尸体沦为阶下囚,受到平民领袖煽动的民众,群情激愤,竟然公然违反法律,通过表决将无辜的将军们处死了。显然,多数人的意志未必就是对的,以多数人的决定去做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的事,就无疑是“多数人的暴政”了。

文革初期,红卫兵在中南海残酷批斗刘少奇。刘少奇不堪凌辱,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可悲的是,当时没有人认为宪法有什么效力。没有法的约束,兽性得不到遏制而在癫狂中爆发。国家主席,一国的代表和象征,就在他爱的也曾爱他的善良人民的“民主的暴虐”中含冤而死。古语云:刑不上大夫。但当法律无法保护她的子民时,会有多少领导得不到死前应有的体面和尊严屈辱地死去?又会制造多少人民对人民施暴的“冤假错案”?民主、民主,多少罪恶假你之名而行之!没有法律的约束,民主就容易流于“多数人的暴政”。

鉴于十年文革浩劫,邓小平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对民主与法的清醒思考。

三、专制的旧制度教给人民专制的手段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讲到,“旧式的都团(即区乡)政权机关,尤其是都一级,即接近县一级,几乎完全是土豪劣绅占领。”“有独立的司法权如随意对农民施行逮捕、监禁、审问、处罚”。毛泽东列举了当时湖南的几个土豪劣绅,“我家乡湘潭县银田镇团房局长汤峻岩、罗叔林二人,民国二年以来十四年间,杀人五十多,活埋四人。”可见,旧社会毫无法治可言,人命只是掌权者手中揉捏玩耍的蝼蚁。但当“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时候,“农会在乡村简直独裁一切,真是‘说得出,做得到’。外界的人只能说农会好,不能说农会坏。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则完全被剥夺了发言权,没有人敢说半个不字。”“向土豪劣绅罚款捐款,打轿子。反对农会的土豪劣绅的家里,一群人涌进去,杀猪出谷。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动不动捉人戴高帽子游乡”“为所欲为,一切反常,竟在乡村造成一种恐怖现象。”当然,那些不法劣绅罪有应得。但遗憾的是,善良的农民在“替天行道”的同时,却未能逃出旧社会专制政府教给他们的手段,同那些劣绅一样,用个人的力量、用手中的权力而不是用法律来审判罪恶。“专制的政府一方面教官员学坏,一方面教老百姓造反,更使普通的民众学会了漠视法律和财产权。”农民将自己在旧制度中遭受的痛苦和学来的手段依样施加在地主劣绅身上。这样的报复一方面大快人心,一方面也埋下了“地雷”。40年后的文革又将曾经学到的手段无限放大,全民族痛苦地陷入造反与破坏的疯狂中。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写就之时,中国正处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难以实现立法、尊法,用法律约束民众的行为、用法律惩治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用法律来伸张正义,还农民以公道,树社会之公平。当时,中国农村必须有一个大的社会变动才能实现中国革命的真正胜利。“农民若不用极大的力量,决不能推翻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地主权力。农村中必须有一个大的革命浪潮,才能鼓动成千上万的群众,形成一个大的力量。”“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非如此决不能镇压农村反革命派的活动,决不能打到绅权。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在当时,农民的觉醒、农民组织起来争取自身权利、摧毁旧制度、创造新社会的愿望、热情和勇气必须肯定和支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得不服从革命的要求,因此,法治难以避免地被抛在了历史的墙角,无人问津,只能自己在寂寞中虚弱地呻吟。

此后,毛泽东多次强调法制。1940年他指出:“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规定除军队在战斗的时间以外,只有政府司法机关和治安机关才有逮捕犯人的权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他还进行了领导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建立法制的努力。但由于人治的传统、旧社会专制制度的残余影响等等原因,终究还是没能把灰头土脸的法治从尘埃中打捞出来。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写就后的40年,全民族陷入疯狂与混乱的文化大革命。最后以巨大的集体创伤换来依法治国的今天。

[1]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12-42.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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