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巍
(蔚县房业发展总公司,河北 蔚县075000)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诸多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严谨化.然面,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招投标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1.1.1 代理行为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代理行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更有甚者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互相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在场外进行不法操作,给招标人倾向的意中人中标披上合法的外衣,充当了腐败中介的角色.二是为了承揽代理项目,搞恶意竞争抢占招标代理市场.
1.1.2 代理机构违规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和挂靠他人资质承接代理业务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放松管理,扰乱市场,这种现象在驻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较为突出.少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权力寻租现象,利用代理工作的便利,默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起串标、围标,以此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从中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
1.1.3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部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在代理执业中“中介不中”、唯利是图、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一气搞“假招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看似合法的招标活动,实质是搞形式、走过场;部分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低下,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学习,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综合素质,对专业知识知之甚少.
1.2.1 代理机构缺乏实际的市场主体地位.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运行中,它们却始终不能独立.究其原因,市场秩序紊乱.权力介入,公正原则丧失.招投标代理工作直接或间接受来自业主和既定中标人,甚至特权部门及其领导的干预,迫使代理机构用制定倾向性投标书、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暗定投标人”、收买评标专家等方式去实现合法程序下的非法中标.
1.2.2 代理行业缺乏自律约束的信用评价体系.
当前,在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的条件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各级监管部门的信用平台建设和可供交换的基本数据库尚未建立;现有政府系统及代理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也不够规范和完善,难以实现跨省市、跨部门联网查阅,信息、信用数据达不到互通、互查和共认、共享.
1.3.1 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提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规范,专职人员从业规范,行业自律要求,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动态监管措施,制定相应罚则,明确市场清出条件等.
1.3.2 加大招标代理市场的清出力度,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市场的进入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代理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动态监管上来.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市场行为管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3.3 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等行为.
1.3.4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品牌战略
创立品牌战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二是要大力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三是要积极保护自己的品牌,企业遇到危机时,要及时进行危机处理.
1.3.5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大力提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自律意识,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招标代理行业的声誉.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1.3.6 改善招标代理工作环境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肃查处招标人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2.1.1 建设单位钻政策空子,“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将应一次性投资一次性建设的项目,分为多次,分别立项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1.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2.2.1 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没有得到好的发挥
尽管出台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诸多法规,但有法不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企业逃避进场交易,与业主私下签订承包合同,致使回避招标、场外交易现象屡禁不止.
2.2.2 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助长了不正之风蔓延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故意设置附加条件,限制、排斥外地施工单位参与竞标;一些部门领导不懂法,本应由市场手段来调节的变成个人说了算,收人钱财,替人说话办事.
2.2.3 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力度还不够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办公室,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乏力.
2.3.1 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
不准隐瞒或肢解工程,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报建,或采取“联合开发”等形式变相发包.
2.3.2 健全机构,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使招标办真正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制作标底不能由建设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而必须在三个以上编制标底机构中抽签确定.
2.3.3 广泛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
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建设单位研究工程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详细记载项目的决策过程,以备案审查;要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见证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论以后,才能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以违纪论处.
2.3.4 实行招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现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1.1 专家不专
1)有些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符.只是有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的评标专家相关的证书,如职称,注册师等,却不从事与证书相一致的职业,造成实际工作与评审专业不符,名不副实.
2)专家库内的专家成员在其工作领域或专业内虽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但一部分人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众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不深.常常因此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误.
3.1.2 部分评标专家缺乏责任心,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文件的实质,看到投标文件较多时,不仔细审查投标书,草率行事不负责任.更有甚者,出现计分不符的低级错误.
3.2.1 是评标专家隶属各单位
评标只是他们的副业,有空就来,没空可以不来.有兴趣就来,没兴趣就不来.有的专家一听评标时间长,地址远就会推辞.这样既不会影响他的行政级别的调整,也不影响职称的评定.过于宽松的环境,容易使专家放任自流,放松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
3.2.2 是评标时间短
因为评标工作对评标专家来说都是突发的,即时的,评标专家事先对项目根本不了解.一般的评标工作也就是半天时间,让评委在短时间内阅读招标文件,吃透评标办法,并阅读大量的投标文件,做出科学合理评价也确实勉为其难.
3.3.1 严格把关专家入库环节
评标专家入库时不仅要对是否满足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要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应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了解以前参加社会招标的评审经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及时吸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及年龄偏大的专家.树立长期建设、动态管理的理念,及时吐故纳新.
3.3.2 专家合理搭配,寻求商务与技术兼容
目前评标专家库中大多为技术类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投标书中的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投标人的公正评价,建议在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以便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解释.
3.3.3 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在开标之前对项目做一个简要解说.对项目的评标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及施工场地情况,为评委做一简要介绍,使评委能尽快进入角色,把握评审的重点.确需专家评审的,由评委来做,如果只是一些常识性的或程序性的内容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来做,由评委认定,减少评标工作量,让评委将有限的精力用到技术含量高的评价内容上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使工程招投标工作日趋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刘钦.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3~116
[2]关晓峰.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浅析,甘肃科技,2007(10)
[3]李江.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现状剖析[J]审计与理财,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