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2-08-15 00:51常玉娥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制化自主权治校

常玉娥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等学校在办学模式、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及综合实力上都在不断地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从内容、职能到机制、地位、作用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认清并高度重视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程中错综复杂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有利于推动高等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正确处理“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关系

“专家治校、教授治学”作为高校内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在大学校长领导下、专家与教授各有分工、联合治理学校的模式。[1]在现代大学规模迅速膨胀,要管理的事务纷繁复杂的今天,该模式超越了传统的“教授治校”模式,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我国高校现实的大学治理模式。但是,对于“专家治校”和“教授治学”,目前无论从概念理解上还是现实操作上都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辨明关系,为实践指明方向。

首先,要清楚“专家治校”和“教授治校”是不同的。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教授”就是“专家”,但查究起来,二者本有所区别。如《辞海》中“专家”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研究或特长的人;“教授”指高等学校中职别最高的教师。因此,字面上的“教授”是指那些在大学任教授课,资深或有杰出科研成果的教师,即教学专家或学科专家。但大学的专家并不仅限于这两类。还有一类我们称之为“治校”的“专家”,他们并非“教学专家”或“学科专家”,而是对高校发展战略规划、财政预算与编制、行政管理、教学运行、公共关系等方面内行的“管理行家”,他们是一个职业化、专家型的管理群体。我们所倡导的“专家治校”,本质上强调的是校长及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具体来说,“专家治校”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强调从校长到普通职员都应该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或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学校事务的管理中去,把高校管理和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作一种专职;其二是强调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具有相关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战略规划、高等教育管理学等与高校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2]

“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不应该有谁主谁次的问题,而是统一于一个管理模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为大学的人才培养任务服务。第一,专家和教授是当今高校实现内部管理的两大主体,“专家治校”和“教授治学”同等重要。一方面,高校教育规模的扩张对高校内部的管理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是现代大学管理的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学术事务等方面是主力军、权威,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更加有利于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热情和弘扬学术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发展学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教授治学”离不开“专家治校”。高校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有必要通过专家“治校”为教授的“治学”提供合理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在任何学术问题上,‘治校’的专家们必须征求教授的意见,在学术问题上接受他们的指导。”[3]

二、正确处理自主权与法制化的关系

“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1月在听取科教文卫体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时,针对中国大学现状给出的一个结论。[4]高校需要自主权,论断毋庸置疑。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各界针对大学“行政化”的积弊,一直在倡导这一理念。然而,近年来学生因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原因多是大学在行政管理中带有自主性的行政行为引起了学生的不满和反抗,从而诉诸法律。由此问题产生,一些存在合理性的大学自主权力行为为何会与法律相碰撞?法制化会阻碍大学自主权的实现吗?在此背景下,需要明确大学自主权到底该如何得到保障?在社会日益法制化的今天,该如何处理大学自主权和大学法制化的关系。

首先,需明确大学的自主权与法制化并不矛盾,反而大学的自主权需要法制化来固定和保护。大学法制化,即大学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通过法律对大学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法制化的确会限制大学的“自由”,但其与大学的自主权实现并不矛盾。通常,大学的自主权是相对政府权力而言的,是在政府对大学约束权力之外大学所享有的权力。“政府的归政府,大学的归大学,这是大学自主性约束机制建立的前提。”[5]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约束主要定位在宏观规划的范畴中,对大学的办学方向、规模、结构、类型、层次、质量等方面可进行宏观调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需要。根据该权利边界的划定,可认为其他相关的办学事宜则属于大学的自主权力范畴内了。但关键问题是,这样一种“既成事实”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契约来固定、明确和刚性化,从而大学的自主权仍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因此,大学的自主权迫切需要通过法制化的途径来固定和保护,否则高校法律纠纷事件难以控制和处理。

然后,大学的法制化应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给予大学自主权以更大空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6]大学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高校内部规章制定权,属于严格的有限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但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放权’所带来的正面经验告诉我们赋予政府以外行动主体自主活动空间,会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使社会获得繁荣发展所必需的动力与活力”[7]。因此,大学法制化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把握立法的度,将大学应有的、固有的权利赋予大学。从而大学自主权不仅应包括法律规则明确列举的各项,还应当包括“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所隐含承认的内容。

三、注重教师个体发展与组织发展的关系

在高等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要把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就需要特别强调教师个体的发展,即注重发挥具体的单个人作用和影响。高校教师的劳动属个体劳动,其教学过程的好坏、学术观点价值的大小、创造力的高低等都要靠其自身努力取得,而学术空间相对自由民主、兼容并蓄的高等学校则是其自身努力发展的最好场所。在这个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体”的潜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形成有利于不同人才成长发展的和谐环境,使人尽其才、人尽其事,促进高校向更高层次和境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但在强调教师个体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教师个体发展和组织发展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耦合。二者的关系可从两方面阐述。一方面,教师个体发展要依赖于它的组织环境。教师的个体发展是教师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自身不断主动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由不成熟到成熟,不只局限于职前的师资培训,还包括入职辅导、在职培训、甚至要一直延伸到教师专业生涯的最后阶段。这一过程的实现,不仅需要教师自身主动的学习和努力,还需要组织为其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组织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支持、激励、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个体发展与组织发展是统一的,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只有当人在组织中得到尊重、需要获得满足时,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激发其学习与发展的动机。组织发展是个体发展的条件,个体发展是组织发展的生命力源泉,二者交互作用。只有将个体发展与组织发展融合在一起,才能建立个体与组织双赢的发展战略。因此,个体自主发展是教师个体发展的基础,协作、共同发展是教师个体发展的灵魂。[8]总之,当今大学通过有目的合作,不仅能提高整体的教学水平和效果,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还可有目的在高校中培植一支强有力的科研团队,使其具有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

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每所高校都有其发展历史。高等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会形成自身的优良传统和独特风格,比如:严格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严格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同时如果没有创新,高校就不可能发展,因此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如何做到使优良的传统和风格得以继承、发扬和光大,同时又要结合今天社会的变革需要进行创新,是当今高校行政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无疑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首先,继承是为了更好地创新。没有继承就不可能有发展,也不可能正确地发展。众所周知,悠久的办学历史,为今人留下了一份珍贵的遗产,同时上百年的学校历史不可避免地沉淀、积累下来的也有习惯势力、保守和固步自封的负面影响,这是历史的一份沉重的包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继承,是指继承高校历史的优良传统和办事规律,发现其兴衰的宝贵经验,汲取营养,在对待历史的问题上要采取继承。继承校史的优良传统,重要的是要尊重校史、了解和研究校史,特别是历史上著名的教育家对学校的建树和政绩,以及他们的治校经典、教育思想和领导作风在学校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只有尊重校史、了解校史、研究校史,才能更好地继承校史传统中的精华部分、摒弃其糟粕部分;才能更好地进行创新,促进学校的发展。

然后,创新必须以继承为基础。创新不是随便创新、乱创新,创新必须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创新的基础就是继承。离开了继承,这个创新可以说是没有根基的,是没有生命力的,常常会变成昙花一现的东西。继承得好,想不创新都恐怕是不可能的。因为真正继承好了以后才会发现它的不足,才会去把它完善,适应现代时代的需要,从而实现创新。因此,当今高校的管理者需要在正确继承的基础上,抓住机遇,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创新办学目标、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管理方法,更新管理手段,提高竞争力,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变革,紧跟社会前进的步伐。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上述关系与矛盾,是高等学校行政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一定还会遇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只要在理论上不断探求,在实践中积极解决,高校行政管理必然会有一个新的飞跃。

[1][2][3]金红梅,刘红琳,韩占生.地方大学构建“专家治校、教授治学”模式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

[4][5]宣勇.大学必须有怎样的办学自主权[J].教育发展研究,2010(7).

[6]子曰.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EB/OL].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4/1964968.html.

[7]金自宁.大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7(10).

[8]孙冬梅,孙蕊林.教师个体发展与组织环境耦合——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思考[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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