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道德哲学基础刍议

2012-08-15 00:47张宗明
天府新论 2012年6期
关键词:脉络文化遗产物质

王 进 张宗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弥足珍贵的传统文化财富,虽然政府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设有专责机构管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但为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纠纷、冲突与消解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这并不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句话可以涵盖,也不是因为政府人员执法不力之故,而是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领域尚未有众人共同接受的道德哲学基础。道德哲学不是定义出来的一串言词,也不是哲学家复杂艰涩的语词汇整,而是对一个领域的基本理论与生命发展的走向指引,因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道德哲学命题很难在法律中进行明订条理来落实,而需要透过伦理文化、文化脉络自觉性、存有论与文化有机生态域四个面向来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价值认同。

一、伦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世界观

科学的世界观通常涵盖自然科学如何看待世界(诸如有机观或机械观)、世界是什么 (诸如秩序、规律与恒定性)、科学要做什么 (诸如发明、专利与维护和平)、科学的范围到哪里 (如科学要处理的对象)、为何要透过科学的方式来看待世界 (即这个世界如何看待科学)等,总括来看就是考辩出科学的内在涵养是什么,以类推思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世界观实质就是探源其传承的伦理文化内涵,此中含摄静态的结构与动态的作用两个旨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结构的逻辑脉相由内向外来看,需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来自何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论述的意识形态或基本立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呈现出来的域像等。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动态结构来讲,则需要贞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处理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扮演的角色为何、如若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会如何。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类被指定、欣赏、保存、维修的对象物,它是一个具有积极能动性的角色,同时也是一种具有转化作用的“机制”。静态与动态的辩证关系则体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承保守和传承变异”〔1〕。

当下如若没有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伦理文化内涵,亦即没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建构性与脉络性,也尚未发展及经营出其价值论述,纵然指定与分派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都难以吸引年轻族群对其传承的关注,诚如“一旦舍弃对核心价值这一灵魂的发掘与保护,也就等于从根上肢解了它的有机生命,文化也就不再是活的文化,所谓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改变社会的能量,在消极面我们需警惕地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蜕变异化型态,诸如被某些异端分子所利用以从事不法活动;在积极面我们应该不断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先人智慧、优秀技术、感人故事与环境氛围等来解决当下社会存在的相关弊端问题。人们把内涵丰富且样态多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传承,将有助于整体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发展,亦能促进生命有机体有生存、成长与发展的机会,若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能量,就有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生活中的新价值。进一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在于追求其永续发展,更在于将其过程融浸于伦理文化中。在具有伦理文化的情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实现”传承才能得到尊重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得到滋养的沃土。

二、文化脉络自觉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价值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解释,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表演艺术、社会习俗、祭典、节庆活动、传统工艺、口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莫不在“人”的身上,亦或在人与人相处而出现的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得以成功的关键在于其价值感与意义感是否能被营造出来,并且广泛地让社会大众认知、接受、喜爱而愿意视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传播与承继,显然“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得以成立的主体。当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时,如果产生了“人的意志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导向时,是否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具自觉性呢?是否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超越种族、文化、国界、时代的特质呢?其实, “人决定一切”及“物自身兼具自觉性”二者都是极端,诚如德国大哲海德格尔所言:“人作为一个追问着历史性的人,人性和物性的终极性始终都是不兼容的,因此人的生存本身就是一种自由的创造”〔3〕,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创造物的所属,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涵实介于此二者之间,一方面人们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运,另一方面人们却基于文化共识而传承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脉络自觉性,亦即处于某段文化时期时,当下的人们会共识地认知到何者值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传承,这些无法以言语来描述、定义或正面表列,更无法以法令来判定。此中的“共识”固然仍是以“人”为主体,但所反映出来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文化脉络自觉性。不同的文化可能会有不同的“共识”,由此会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而然”地被保留或消亡,能被保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被指称为具有“自觉性”所以才被传承。因此,面对以“人”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必须能够前瞻出权力者个人意志或经济利益考量而做出的行径之策,此“前瞻”之道的实施不在于法令是否严密,而在于全民是否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共识,亦即“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要自我调节以延展自身生存的时间和空间”〔4〕,从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脉络性,进而营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自觉性”境遇。

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架构起来的多元文化内涵与文化厚度,是一个地方最珍贵的文化价值所在。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护不仅在于保全其形体样貌的丰满,更在于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性发展,从而维护此地的文化价值,也只有维护了此地的文化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重视与尊重。落实一个地方的文化价值维护,需从其历史脉络、生活面向来用心。就历史脉络而言,贵州侗族大歌、青海热贡艺术、蒙古族呼麦、妈祖信俗等至今仍是地方上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若能得到生活系统组织的支持,或者能与生活系统组织的运作相结合,就较有可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成为人们区域生活的环节,并因而得到良好的经营维护。“工作部门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传播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也是责无旁贷的历史重任”〔5〕。当地方组织系统涵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亦同时能维护着地方传统组织的良善运作。就生活面向而言,一座带有庙宇节庆特色的传统小镇之所以能成为举世闻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是因为它不但满足了众多居民每天生活饮食所需,也能满足一年四季节庆的特殊需求,由于它的运作方式立基于其特殊的人伦关系、产业关系、地缘关系与文化关系,所以当庙宇节庆带动了许多特殊需求时,市场摊贩也透过提供节庆所需来提醒居民节庆的到来,这也同时支撑着节庆的绵延运作。由上述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不仅仅是纪录与推广,更需以与其相关的历史脉络、生活面向来进行文化脉络自觉性的整体思考与实践。当人们所具有的生活方式、文化价值和人际关系的内涵意蕴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而得到深厚发展时,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另一期冀所在。

三、存有的吊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有对于关心文化价值的人们而言是一种勿庸置疑的肯认,但是人们却不能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概念的内在吊诡,否则便难以理解,为何某些传统技艺的传承在不断地消解?在多年不断地研究与记录下,为何许多族群母语及口传文学却不断地流失?根源可以追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两个重要元素,其一是要体现在活生生的人的身上,其二是要体现在仍在进行的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需活生生地存活在生活中,因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与人们的活动息息相关的,而人的活动是动态的,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活态性”〔6〕。那么,该如何存有此种“生活”呢?人们固然可用数位典藏、录音、录影等方式来记录,也可用人才培训班来传承技艺,其实传承之根本在于如何让这些艺师或民俗承载者愿意继续以这种方式生活,同时也吸引源源不断的年轻人愿意以这种方式来生活。这里的重点在于“生活方式”而不在于“技艺传承”。“生活方式”意味着价值观、人际关系、社会脉络等诸种形态的综合体,“生活方式作为文化群体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综合体现,具有较大的稳定性,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被一个民族继承下来,表现出丰富的文化内涵”〔7〕。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植根于此“生活方式”中,并且在其中扮演着某种社会角色,从而成为众人喜爱的对象或值得骄傲的成就。如果仅仅以保育的方式传承着某种“技艺”,而相应的“生活方式”在不断的变迁,则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的社会意义也将随之流逝,在此种情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仅是存有着形体,却没有了精神,长此以往,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终会走向消亡。

诸多传统工艺都面临着年轻人不愿继续传承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因势利导办理了各种人才培训班。然而却没有仔细思考,此种传统工艺在当年的社会角色为何?在当今的生活角色为何?以竹编为例,早年家家户户都将竹编产品应用于生活的许多面向,如菜篮、碗篮、提篮、箩筛、竹椅、竹桌、竹枕、竹床、竹席等等,可谓琳琅满目而错落有致地相契于人们的周遭生活。然而在现今生活中,还有多少竹编制品存活于人们的生活中呢?绝大多数的上述生活用品都是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等,而当下欲望的横流与价值的缺失则将竹编等传统工艺导向了“精致艺术”,企图将生活用品的竹编转型为观赏艺术价值的竹编艺品。表面看来是将传统工艺“高级化”或对其进行了“产业升级”策略,却吊诡地将传统工艺彻底地拔除于日常生活之中,也就彻底地消除了传统工艺原本的社会意义与社会角色。

诚然,生活方式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改变的,人们既然无法使生活方式停留,就不应将传统技艺的社会角色与社会意义定格。从辩证方法论视阈来看生活方式与传统技艺的三种存有关系:如果生活方式改变,而传统技艺没有改变,则其原本的社会意义与文化脉络将消逝;如果生活方式没有改变,而传统技艺改变了,则传统技艺有其自我螺旋式上升过程而无须忧虑是否该保育;如果生活方式与传统技艺都与时俱变,则所谓的传统技艺就不再是“传统”了,如皮影戏变成金光皮影戏,进而演化成电影式的霹雳皮影戏,此时若进行“传统”的保育,就会出现此传统技艺已经“去脉络”化的危机。就目前来看,传统技艺看似较容易透过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介入来传习,而生活方式大概很难保育或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就需面对此一现实来进行合宜性的调适与引导。

四、文化有机生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知识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知识论从“文化有机生态域”来考察有两个旨向。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若比喻成一根腿骨,则社会整体环境就是一个生命体,亦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在于这个社会环境生命体中时,它扮演何种角色与功能?然而答案目前依旧迷离,因为当下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环境生命体的一部份,而仅仅关注在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上,就如同没有看到整个生命体,而仅仅关注了一根腿骨,注重了部分,舍弃了整体,此种传承得不偿失。单是拥有某项传统技艺的技术,或是为了举办庆典活动而规划了文化节,但若缺乏社会要素诸如情感与记忆等的连结,纵然看似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项目,都难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是为数不少的如雨后春笋般的种种文化节快速兴起也迅速没落的主要原因。一座工厂若仅存建筑或机具等有形物质,就像仅有筋骨肌肉,若缺乏气血循环般的非物质氛围,则不足以成为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体。兼具技术、工法、管理文化、集体智慧等非物质氛围才是使得工厂得以具有生命力与文化价值的关键所在,才会使人感到顺畅、安心与幸福。因此,如果人们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一种技能或活动,而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一个生命的永续经营与发展,那么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不具生命意义的躯壳了。其二,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一个生命体,那就得追问这个生命体的生命功能为何?在过去、现在与未来,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展现与促进了什么?让此生命体具有蓬勃向上的生命力的众要素何在?这些要素的有机组成机制为何?“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生命历程中永远是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人”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史中变动最大且最无法掌握的要素。当下人们在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仅仅关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纪录,却没有注意到真正的关键在于变动不拘的“人”自身。

因此,人们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向与行动将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知识样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8〕,在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为一个文化生态系统,其中的人、文、地、景、产等资源应该有某种程度的文化相互关联性,从而使得此文化生态系统能自我运作与再生产,故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将调查、纪录、推广等手段误置为目的,亦即,这些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如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因此,澄明营造一个让多元生命都能适性自在发展的“文化有机生态域”,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智慧之思所在。

五、结语

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在核心文化价值的境遇下有着创新、自由、多元、生命对话等特性,对于内涵丰富且样态多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存有与传承,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发展,从而促进诸种生命有机体都有生存、成长与发展的可能。生命活动若能在兼具伦理文化的社会中得到适性自在的发展机会,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社会的价值认同所在。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其历史脉络与生活面向来进行整体思考与实践时,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价值、人际关系等地方文化的重要内涵亦将随之得到良善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不断变迁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囿于固定的形貌,而会在把握其文化核心价值的情况下持续地自我转化、创新与调适,如此这般不但能避免被商业利益所主导而失去精神,更能在文化有机生态对话中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生命实践。

〔1〕滕海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特点〔J〕.东南文化,2009,(1).

〔2〕邓莹辉,谭志松.原生态文化概念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原则〔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Jeff Malpas.Heidegger's Topology:Being,Place,World〔M〕.Cambridge:Mass Press,2006.274.

〔4〕白玮,宋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再识〔J〕.社会科学辑刊,2010,(6).

〔5〕魏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定位〔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4).

〔6〕谭志松.论土家族非物质文化传承教育的主要特征〔J〕.西北民族研究,2010,(2).

〔7〕普丽春,袁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主体及其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2,(1).

〔8〕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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