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水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权利观念的不断觉醒和增强,利益与权利的博弈日益凸显,劳资纠纷、土地征用、暴力拆迁、环保维权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利益追求与权利保障亦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著名学者辛鸣撰文指出,今后的改革必须适应社会的转型进行相应的转型,从鼓励利益追求转向注重权利保障,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重新激发改革动力。〔1〕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面对国内国际纷纭复杂的形势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而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发展观科学性的关键在于科学的发展精神,科学发展观即体现科学发展精神的发展观。”〔2〕在科学发展观的视角下,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利益追求与权利保障的关系,是我们必须直面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它事关今后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当代中国,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倘若缺乏对权利概念的科学态度,没有人权和公民权意识的普及和强化,那就不可能达到目的。”〔3〕
需要是人的生理和社会的客观需求在人头脑中的反映,是对某一目标的渴求和欲望。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4〕人作为有生命的有机体,首先要生存。而为了生存,就必然需要一定的事物,如衣服、食物、药品等。即便是生活在孤岛上的鲁滨逊,不管他的生活如何简单,他也有需要,他也要吃、喝、睡,所以“他终究要满足各种需要,因而要从事各种有用劳动”。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能够生活”视为一切人类同时也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认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随着物质生产活动的进行,“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6〕这种新的需要又会促使人们去进行新的生产活动,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是人的天然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需要的产生、发展和实现史,“象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界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7〕
如果说需要是人的天然本性,那么利益就是人们用来实现和满足其需要的对象和条件,是人们考虑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落脚点。
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是人们考虑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落脚点。所谓利益,简单说来,就是人们用来实现和满足其需要的对象和条件。它主要包括两大要素:(1)主体的需要。需要是人的本性,正是人们的各种需要驱使他们去从事各种活动与劳动。倘若人类没有生存、发展、友爱、自我实现等诸种需要,那么,世界上的钱财、荣誉、头衔、权力等一切物质和精神对象对他们而言就毫无价值与利益,从而也就无法构成利益的动力。因此,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动因,没有需要就无所谓利益。(2)能满足和实现主体需要的对象和条件。需要并非是空洞无物的,它总是指向一定的对象。所谓“对象”,乃是人们意识到自身需要并用于满足需要、消除匮乏的东西。它可以是物质的,如房子、汽车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某种称号、荣誉等。为此,在霍尔巴赫看来,利益乃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8〕利益的这两大要素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单单只是需要,还无法构成人的利益。而离开人的需要去抽象地谈论人的利益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外在的对象和条件只有和人的需要相结合,才能成为现实的利益,比如,土地只有与人的需要相结合,它才能成为人的利益,否则它永远只能是一种外在的自然资源。
由于利益是人们用来实现和满足其需要的对象和条件,所以对利益的追求乃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满足需要的手段,利益是人们竞相争夺的目标,它直接关系到人的需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满足。因此,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把好利视为人的本性,认为“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9〕法国启蒙学者爱尔维修更是把对利益的追求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他说, “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河水是不向河源倒流的,人们也不会违抗他们的利益的激流。”〔10〕在爱尔维修看来,利益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因,还支配人们的情感,制约着人的认识和判断。“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无论在道德问题上,还是在认识问题上,都是个人利益支配着个人的判断,公共利益支配着各个国家的判断。”〔11〕同时,爱尔维修还从利益追求的角度探讨了人类社会起源的原因。在他看来,正是基于对利益的追求,人们才联合起来进行生产,以获取必要的生存资料,这是人类社会产生的原因。国家、法律、道德、风俗、矛盾、斗争等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均是人们追求利益的结果,“人为了养活自己或者为了减少自己对于狮子老虎的恐惧,必须与别人联合起来。这种联合的目的是攻打杀戮动物,或者为了吃它们。然而人口是增殖的,为了生活,人必须种地。要使人去播种,收获必须属耕者,为了这个目的,公民彼此之间订立了一些协定和法律”。〔12〕正因为利益追求是个人、群体乃至国家一切行为的动因,所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
与利益一样,权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自古以来,人们对权利内涵的界定见仁见智,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多种定义,但从权利的生成及其依据来看,权利无疑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人的要求”。〔14〕众所周知,人的需要是丰富多彩的,有低级与高级、合理与不合理、真实与虚假、生存与发展、物质与精神等多种不同的类型和层次。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我们不可能同时满足人的所有需要,即便是全部合理的需要。那么,在既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面对人们丰富多彩、需求迥异甚至相互冲突与对立的诸种需要,作为人之共同体的社会,应该如何甄别人的需要,并予以优先承认和满足呢?笔者以为,权利就是这样一种进行甄别和给予优先承认的方式。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社会从人们丰富多彩的各种需要中甄别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的一些基本需要,如保护自己生命的需要,将之提升为社会的权利,并通过整个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给予优先承认和满足。因此,在鲍桑葵看来,“权利就是要求,由国家来维护它们只不过是达到了社会对它们承认的顶点。”〔15〕可以说,权利就是需要,但并不是所有的需要都是权利,只有那些基本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合理需要,才称为权利。
尽管权利本质上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力量进行维护的人的要求,但是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如生命、自由等之所以能从其它要求中脱离出来,成为社会予以优先承认并由国家力量加以维护的人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人们争取维护自身利益,进而满足自身需要的体现。换言之,利益作为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条件,它是权利的基础和目标,人所以主张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实质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正如奥斯丁所言,“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授权性规范的特质在于以各种限制条件对实际利益进行划分”。〔16〕可见,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目标,如果撇去利益去谈权利,权利必定是毫无意义的。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思想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7〕
虽然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目标,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成为权利的基础和目标。只有那些体现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下人的正当要求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权利的基础与目标。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有真实与虚假,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所以作为需要之满足对象和条件的利益在价值上也就有了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所谓正当利益,不仅是指用于满足人的真实、合理的需要(也即正当需要的)的对象和条件,而且也指获得这些对象和条件的手段是合法的,没有触犯他人和国家的利益。而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应的利益,即使是出于满足自身基本需要的缘故,也不具有任何正当性。比如,一个饿汉用抢劫的方式去获得一定的钱,然后用抢来的钱从商场买回衣服和食物,以满足自己的温饱需要。这些衣服和食物虽然满足了他的温饱需要,但由于手段的非法性,这个抢来的食物与衣服就不能成为他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权利本身并非人的所有需要,而是得到社会承认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那些基本需要。因此,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不仅应具有正当性,而且也必须具有普遍性,可以平等地适用于群体或社会内的所有成员。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是纯粹的个人利益,而应被视为能够普遍享有的、获得广泛关注的,即可能相互冲突并可竞争的利益,或可以平等地适用于同一群体或社会成员的利益。那种被个别人垄断的利益是特权而不是权利;只被个人视为利益,而其他人对之漠不关心的东西,不能成为权利。”〔18〕
权利保障就是对权利的保护,即通过诉诸包括国家强制力在内的诸种力量去保障权利的实施,防止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确保权利的最终实现。它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的保护与权利的救济。
由于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目标,所以对权利的保障就是对权利人利益追求的一种认可与保护。通过将人的要求宣告为人的权利,权利保障认可了人的利益追求,它确认了人们利益追求的正当性、合法性。在认可利益追求的基础上,通过诉诸包括强制力在内的国家力量,权利保障为捍卫权利,实现人们利益追求的无阻性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强有力的保障。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以耶林为代表的一些现代法学家认为,权利规则的本质特征“就是这些规则将保护或增进个人利益或财产作为其具体目标”。〔19〕需要注意的是,虽说权利保障是对利益追求的认可与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追求都会为权利保障所认可和保护。换言之,权利保障对利益追求的认可和保护是有条件的,它并不会对所有的利益追求不加辨别地加以认可和保护。正如权利的基础是人的正当利益,权利保障所认可与保护的也只是人的正当利益追求,并不包括不正当的 (包括非法的和不应当的)利益追求。
权利保障一方面以权利的方式对人的正当利益追求给以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又以义务或禁令的方式对非正当的利益追求给以限制与约束。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一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义务。正如黑格尔所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20〕在对人的利益追求给予认可和保护的同时,权利保障也以义务或禁令的方式对他者的利益追求设置了底限,即个人必须尊重而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比如对财产权的保护,它在保障人的财产收益、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同时,也是对包括国家在内的他者的禁令,禁止其他人去妨碍、破坏或是非法侵占别人的财产。通过设立利益追求的底限,通过对违反底限的那些非法的、不道德的逐利行为的打击与遏制,权利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人的利益追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2003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理念——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完整准确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21〕科学发展观的形成蕴含着中国几代人的理性探索,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心血,也反映了多年来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教训。科学发展观既坚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的丰富思想,又包含了当代先进的文化理念,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虽说利益是人类社会的源泉和推动力,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但另一方面,作为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条件,利益又具有“不法的本能”。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跑官卖官、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盗窃抢劫等一切不法行为无一不是在“利益”的名义下发生的。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一针见血地指明:“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22〕所谓“不法的本能”,就是指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一己之私利,常常相互争夺,表现出极端的自利行为,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触犯法律,违反社会道德。正如利润对资本家的驱动一样,“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利益对人的驱动往往也是如此。为了利益,商家以次充好,甚至制造并销售毒奶粉、毒大米、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毒胶囊;为了利益,建筑商偷工减料,建造了豆腐渣、楼脆脆、楼歪歪;为了利益,医生小病大医,只用贵的,不用对的……在马基雅维利看来,“人们心目中的贪欲如此地顽强,无论他的地位升到多么高也摆脱不了;自然把人造成想到一切而又无法做到,这样,欲望总是大于获得的能力,于是他们对自己获得总觉得不够多,结果对自己不满,这就引起他们财产的变化;因为有些人想要更多的东西,而另一些人则害怕失去他们现有的东西,随之便是敌对和战争。”〔23〕
正因为利益具有不法的本能,所以片面的利益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科学发展,它会阻碍、甚至破坏社会的科学发展。由于利益的盲目性,对利益的片面追求会使个人和社会急功近利,盲目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整个社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根基遭到摧毁。由于利益的无止境性,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将使人和社会拜倒在物的脚下,养成贪得无厌的心理,盲目享受、超前消费,将物的占有与消费作为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导致整个社会入不敷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由于利益的片面性,对利益的片面追求会使人和社会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个人利益、不见集体和国家利益,只见局部利益、不见整体利益,只见眼前利益、不见长远利益,唯我色彩、短视色彩相当浓厚。改革开放30年,在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以利益为导向的这一改革也带来了资源耗竭、环境恶化、信仰丧失、道德沦丧,贫富悬殊、犯罪率飙升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恶果,给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可持续和科学发展带来严重危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第四代领导人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以GDP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作为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条件,利益无疑是对人们有“利”、有“益”的东西,人们追求利益、满足自身需要本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这个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另一方面,人们的利益又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有你的、我的、他的利益,有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有局部利益、整体利益,等等,正如马克思所言,“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24〕面对有限的资源,面对这天下许许多多的利益与利益追求,社会尤其是国家自然不能袖手旁观,它必须规范人的利益追求,严厉管制与约束其“不法的本能”,否则这个社会必将陷入霍布斯意义上“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在毁灭式发展中崩溃瓦解。
权利保障就是国家对利益追求的认可和规范。如前所述,一方面,权利保障以权利的方式对人的正当利益追求给以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又以义务或禁令的方式对非正当的利益追求给以限制与约束。它对每个人的利益追求构筑了权利的边界,在权利认可的范围内,他可以自由追求他的利益,而不受他人 (包括国家等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同时,个人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和群体(包括国家)的权利,如果一旦侵犯了他人和群体的权利,这个利益追求就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在荀子看来,礼仪制度之所以产生,其目的不是为了消灭人的欲望,而是要更好的满足人的欲望,他说: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25〕权利保障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本质上不是为了遏制人的利益追求,而是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协调和实现人的利益追求。通过协调和规范,社会才得以告别混乱与无序,走向有序和良性发展。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权利保障是利益追求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具有增进科学发展的内在价值。
科学发展观视角下,权利保障具有优先性。这不仅是因为利益具有不法的本能,片面的利益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科学发展,也不仅是因为权利保障具有促进科学发展的内在价值,同时,这本身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为“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性追求,其本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26〕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尽管人们对以人为本的内涵颇有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以人为本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发展不只是物的简单增长,更应该是人的发展,科学发展的核心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应当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27〕。因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但在资源有限的时代,一个社会要想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下,通过明确的权利设定,来合理地配置和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理应享有的资源。权利保障,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如康德所言,“权利是一种条件的综合,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28〕通过权利宣告,权利保障在认可人的利益追求、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同时,亦合理地界定了人们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应得的资格,这是起点的公平正义。它为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奠定了前提条件。通过对权利的有效保护与救济,权利保障在制止暴力、抢劫、欺骗、掠夺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维护了社会发展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正义,真正体现了“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人民、一切发展都必须依靠人民、一切发展成果都必须由人民共享”的精神实质,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通过合理地配置和保障个人应得的资源,权利保障为我们在资源有限的时代 (即或马克思意义上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时代)辟出一条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提供了重要前提和保障。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谋求良善社会生活的一种制度设计,权利保障承载了人们对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价值理想的追求,是人们有效结合的基础。它规范着人的行为,调整着人的关系,为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提供了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在梁启超看来,权利乃人之为人的一大要件,他谆谆教导国人,“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29〕正因为权利是社会和国家健康发展之根基,它直接关系人类的自我实现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对权利的保障无疑应成为我们今天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
〔1〕辛鸣.改革转型——从利益追求到权利保障〔J〕.南风窗,2010,(1).
〔2〕贺汉魂,王泽应.科学的发展精神之我见〔J〕.探索,2010,(1).
〔3〕陈立显.“权利时代”的权利话语探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6).
〔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514,31,3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4.926.
〔8〕[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 (上卷)〔M〕.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64.270-271.
〔9〕荀子·荣辱〔Z〕.
〔10〕〔11〕〔12〕北京大学哲学系.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63.537,458,497.
〔13〕〔22〕〔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82,179,165.
〔14〕〔15〕[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207,209.
〔16〕J.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Weidenfeld& Nicbolson,London,1954,p140.转引自: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2.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2.184-185.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7.
〔19〕N.MacComick.Rights in Legislation,from Hackerand Raz(ed),Law,Morality and Society,Oxford,p190.
〔2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172-173.
〔2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7.
〔23〕〔意〕马基雅维里.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119.
〔25〕荀子·礼论〔Z〕.
〔26〕朱静,王宝成.和谐行政:重塑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文化〔J〕.学术论坛,2011,(1).
〔2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下)〔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29.
〔2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40.
〔29〕梁启超.新民说〔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