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2012-08-15 00:48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2年8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产假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编 者

问:《特别规定》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特别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了女农民工,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问:《特别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特别规定》有七大特点: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二是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四是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五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六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七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

问:为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会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答:《特别规定》明确了“工会和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培训、咨询等系列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形成共识,让《特别规定》进社区、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把《特别规定》的宣传融入职工教育宣传工作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增强女职工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让广大女职工和女农民工全面熟知《特别规定》适应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相关内容。三是认真履行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要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特别是对非公企业和女职工较多的商贸流通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调研,及时发现和反映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积极主动参与人大和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积极主动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密切合作,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推动女职工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供稿)

(编辑/麦力斯)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国务院完善了该规定,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这是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女职工的极大关怀。为了让广大女职工全面了解该政策,我们组织了这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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