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晖,自愿应聘到本公司工作,为明确我在工作期间之多项权利和义务,我同时向公司承诺如下……”2010年11月16日,来京务工的甘肃籍农民工王晖应聘到北京一家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担任电气工长,月薪5000元,公司让他签了一纸协议书,协议书上是他单方向公司所作的十多项“承诺”。工作一年多后,公司突然单方解除了与王晖的劳动关系,觉得委屈的王晖与建筑公司打起了官司。
8月30日,遭到无理辞退的王晖拿到了“赔偿款”6万元,他的胜诉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别用承诺书“糊弄”劳动者,否则被“糊弄”的就是自己。
目前用人单位以“承诺书”之类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公司以为让劳动者单方写下承诺书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规避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不但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也给争议的解决制造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