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性再检验——基于面板门限套利模型的经验研究

2012-06-28 02:59
当代经济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价格水平单位根套利

王 磊

(国家统计局国际中心,北京100826)

一、引 言

价格是市场对资源进行调配的核心要素之一,一国内不同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是否收敛还是判断各区域商品市场一体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不走向收敛或收敛速度过慢都提示区域市场存在或多或少的分割状况,这对正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国政策制定者而言无疑是一个需要直面的艰巨挑战。

那么,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在市场化价格体系占主导地位以来的历史时期内收敛吗?如果收敛,收敛速度如何呢?进一步地,不同类别的商品在是否收敛以及收敛速度上存在显著差别吗?更为重要的是,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倾向收敛的内在机制明确吗?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建立面板门限套利模型从理论上论证了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的长期平稳倾向,进而综合利用第一、二代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考察了1995-2010年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的收敛性。

对一国内不同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性的研究大多能找到收敛证据。Parsley and Wei发现美国城市间的相对价格水平比国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更易收敛[1]。Culver and Papell则认为相对于国家间,一国不同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速度更快[2]。Li and Huang的研究则发现加拿大城市间价格水平收敛半衰期低于半年[3]。

不过,现有研究对这一收敛速度的快慢及其与国家间收敛速度相对比的结果却难以达成一致。Cecchetti(2002)发现美国19个城市间的收敛半衰期竟然长达9年[4]。而Carrion et al则宣称西班牙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收敛速度慢于国家间收敛速度[5]。研究结果的不一致推动了学者们对影响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价格水平收敛潜在因素的探究。Jenkins认为产品可贸易程度是收敛性的重要影响因素[6]。Cecchetti认为不同城市对外部冲击反应速度的差别会影响收敛性估计结果[4]。Viera and Hiranya发现基准城市的选择对检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7]。而Basher and Carrion则发现结构突变对美国城市间价格水平收敛性有重要作用[8]。

近年来,围绕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是否收敛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也做了初步实证研究。鄂永健利用LLC方法对我国28个省级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了检验[9]。王元凯同样利用LLC方法,检验了城、乡的地区价格水平稳定性和波动性[10]。苏梽芳等则在CPI指数基础上区分东中西部做了分析[11]。总体上,上述研究均支持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具有较强的收敛性。王磊利用PANIC法做了重新检验后认为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性并不如此前文献估计的乐观[12]。而王磊对收敛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相对价格水平倾向于在国内较富裕以及较开放的地区间收敛[13]。

虽然现有文献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并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尚需改进之处。现有文献存在的不足及本文改进意图如下:

(1)目前研究通常假定国内各地价格水平在基准年份相同,这显然与现实有一定出入。这一不合理的假设会加大实证研究偏离现实的可能性。本文将测算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指数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收敛性研究新数据,以期放松此假设。

(2)在现有研究检验收敛性假说时通常采用的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上,近期文献均认为第二代方法优于第一代方法[12],但实际上这是在现有研究所用基础数据具有较强截面相关性前提下的判断,需讨论一种更一般化的情况。为此,本文将提供一种在第一、二代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中作选择的框架。

(3)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研究主要偏重于利用统计方法作实证检验,在理论依据上注重定性描述,并未通过严谨理论模型论证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倾向收敛的内在机制。本文将通过建立面板门限套利模型来论证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具有长期平稳倾向,为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假说以及为采用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进行收敛性检验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余下部分结构如下:第二节构建理论模型并提出相关假说;第三节是研究设计,提出各假说的检验方法框架,并说明数据情况;第四节进行实证研究,按照研究设计检验假说,并分析实证结果;第五节总结全文。

二、理论模型与假说

(一)理论模型

同种商品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水平差距倾向于长期处在一个无风险的均衡区间内,因为当价格差距偏离这一均衡区间时,套利者就会发现套利机会,并通过买入价格被低估地区的商品然后将其流通至价格被高估地区获取无风险利润。更进一步地,现实市场中存在多种商品,虽然各种商品的可套利性并不相同,但在上述论断支持下,地区间以多种商品为基础的总价格水平差距也倾向于在长期处在均衡区间内,而实现这一状态的一个必要因素就是存在且套利者能发现套利条件。本文在此将从理论上简要分析这一套利条件。

为便于分析,本文作如下假定:(1)两地市场信息充分,且目标商品可在A、B两地市场自由流动;(2)套利期间目标商品在A、B两地市场的需求曲线不变,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函数形式为简单线性函数(p=α-βQ)且系数已估计;(3)套利期内本地商品市场自身供给量一定,因此供给曲线为竖直线,可依据需求量左右移动;(4)T0时刻A、B两地市场同时均衡,套利完成后的T1时刻,两地市场再次均衡;(5)目标商品在A、B两地市场流通过程中只被征收单一税/费率的从量税/费(记为t);(6)在A、B两地市场运送目标商品存在一定固定成本(FC);(7)单位目标商品在两地市场流通过程发生的运输成本与运输量成反比,且遵循单一线性关系(记为γ-ηQ);(9)其余成本忽略不计。

在A、B两地流通数量为Q的商品,其单位成本可定义为:

本文背景下,套利者主要在不同市场上买卖同种商品获利,假定起初(T0时刻)A、B两地市场均衡价格pA,T0> pB,T0,套利者打算将数量为Q(Q > 0)的商品从B地流通至A地。

T1时刻A地市场均衡价格为:

T1时刻B地均衡价格为:

套利者进行套利行为的条件是套利利润大于0,即套利条件为:

将(1)-(3)式代入(4)式并整理得:

将上式两边同除 pB,T0,令 φ1= θ/pB,T0并整理得:

如果起初(T0时刻)A、B两地市场的均衡价格pA,T0< pB,T0,套利者打算将数量为Q(Q > 0)的商品从A地流通至 B地,其余假设同上文。令 φ2=θ/pB,T0,虽然 φ1和 φ2在公式表述上是一致的,但由于pB,T0相对于pA,T0的水平发生了变化,两者的取值实际上会有区别。同上,有套利条件为:

如果存在多个市场,则两两市场间的流通也会影响第三市场,情况会更复杂。但不论何种情况,能够产生套利的一个主要条件就是同一商品在两地的相对价格比率偏离了无风险区间。为此,出于分析的简便,我们仍然以(5)、(6)两式为基础进行推广,即套利策略为:

其中,pA,t和 pB,t为某产品在 A、B 两地的期价格。由上述套利策略可推断,实际中套利行为存在区间,当两地相对价格比率偏离这一区间时套利是可行的,市场频繁的套利行为将推动两地价格比率回归到无风险区间内。基于此,我们假设pA,t和pB,t存在形式如pA,t= αpB,t+vt的长期均衡关系,适当转换后得:

pA,t/pB,t可理解为A地相对于B地的价格水平(记为yt),令i为我国各地相对价格水平面板数据的一个截面,其在时期t的观测值为yi,t,则可将(7)式推广到多地情况:

残差项μit用来度量地区相对基准地区价格偏离均衡水平的程度,它满足如下非线性的自回归方程:

φi是门限值,εi服从白噪声过程。当残差超过门限区间[- φi,2,+ φi,1]时,有向均衡值 0 回归的趋向,而当 μi,t在[- φi,2,+ φi,1]的门限区间内时,则服从一个随机游走过程。上述模型定义了两个门限:- φi,2和 + φi,1;可以把系统分为三个机制:在中间机制[- φi,2,+ φi,1]内不存在套利机会,两地相对价格比率服从随机游走过程;在其他的两个机制(-1,- φi,2)和(φi,1,+ ∞)内存在套利交易,两地相对价格比率倾向于向均衡区间回归。这表明总体来看,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具有长期平稳倾向。为直观描述上述过程,本文利用MATLAB作了模拟,结果见图1①为简化分析,模拟过程生成了分布在[-0.1 0.1]上的白噪声序列 εi,t(含1000 个元素),假定 φi,1=0.5,φi,2=0.5,φ =1,ψ =0.7,αi=1。。从概率密度分布图可看出,套利行为的存在将使两地价格比率在多数时间处在无风险区域;而从模拟走势图则可以发现,序列没有确定性趋势,总体上有平稳倾向。

图1 两地相对价格水平走势模拟图(左:概率密度分布图;右:三机制走势)

(二)假说

上文理论模型表明,长期看,套利等行为的存在会使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差异不会太大并会使已有差异逐步趋于缩小,这种相对价格水平倾向于长期平稳(当相对价格水平偏离均衡区间后有向均衡区间复归倾向)的过程即为收敛的过程。理论上,在一国内部,贸易壁垒、运输成本、名义汇率波动等因素阻碍不同地区价格水平走向收敛的影响力相对较弱,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价格水平应该更易于收敛,特别是在市场一体化程度较高时,这种收敛性会更明显。对现有文献的考察也说明现有大多数文献都能得出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走向收敛的结论(例如,Parsley and Wei[1];Culver and Papell[2];Li and Huang[3]),且多数国内学者也认为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具有较好的收敛性,例如鄂永健[9]、王元凯[10]、苏梽芳[11]等、王磊[13]等。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待验证的假说:

假说1: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在市场化价格体系占主导地位以来时期内是收敛的。

假说1特意说明了研究期限是在市场化价格体系占主导地位以来的历史时期内,这是因为价格水平收敛性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以市场化体制为基础的。

如本文在引言部分所述,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是否收敛及收敛速度如何具有重要意义。价格水平收敛性可用来判断区域间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进程,进而可推测中国以市场化为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基于此,结合假说1,本文提出如下推论:

推论1:目前为止,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最终使商品市场走向了一体化。

对于推论1需要说明两点:(1)推论1的成立性取决于假说1的成立性。判定假说1的成立性有多种维度,比较重要的有两点(例如Culver and Papell[2]、王磊[12]),即是否收敛与收敛速度。从一种稳妥的角度,只有实证研究在此两点上都获得了比较理想的检验结果时,才能较为有力地说明假说1及推论1的成立性,否则需要重新表述假说1,并讨论背后的可能原因。(2)推论1的论述对象是商品市场一体化。这是因为一方面本文的理论模型、数据基础、检验方法等均以商品在各地相对价格为基础,另一方面中国转轨时期的市场一体化涉及面太过广泛,有必要限定具体对象。

此外,Jenkins[6]及鄂永健[9]和王磊[12]等的研究表明,商品的可贸易程度对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性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从本文的理论模型可发现在两地套利需要考虑各类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足够小是套利活动能否充分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也是两地间相对价格水平能否在偏离无风险区间时可迅速回归的重要条件。这表明交易成本(会影响套利活动的充分程度)对价格水平收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现实中,可贸易性商品比不可贸易性商品通常具有更小的交易成本和更高的套利性,因而在理论上应该更易于收敛且收敛速度更快。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待检验的假说:

假说2:如果分类来看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在市场化价格体系占主导地位以来历史时期内的收敛状况,则可贸易品比不可贸易品更易收敛且收敛速度更快。

三、研究设计

(一)检验各假说的实证设计

1.检验方法。理论模型表明两地相对价格水平具有长期平稳倾向。基于此,考察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是否收敛可通过检验其是否具有单位根来判断,如有则发散;反之收敛。

目前常用的假定截面间彼此独立的ADF、PP、LLC和IPS等第一代面板单位根检验模型在截面间存在较大相关性时的检验结果并不可靠。第二代方法则对截面相关形式作了不同设定(大体分为截面弱相关和共同因子结构),这类方法的典型代表有Chang[14]、Bai and Ng[15]、Moon and Perron[16]及 Pesaran[17]等发展的不同方法?其中,Pesaran[17]发展的CADF检验比较适合本文研究①Chang、Moon and Perron发展的MP test仅在T>N的情况下适用。Bai and Ng的PANIC方法小样本性质不太稳定。Pesaran的CADF检验在小样本情况下仍可使用,且即适合T>N的情况也适合T<N的情况。本文所用面板数据结构T<N,且T=16、N=30,并不是典型的大样本,宜用CADF检验。。简言之,CADF检验希望用共同因子(使用代理变量)来处理截面相关性,表示如下:

原假设:

备择假设:

上述t值为ti(N,T):

其中,

将所有序列(10)式检验统计量(CADFi)取简单平均后可得面板单位根检验统计量,即为CADF统计量,并可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得到CADF在1%、5%和10%水平的临界值。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代方法并不必然优于第一代方法,在截面相关性并不强的情况下使用第二代方法还会导致相对低势问题。因此,第一、二代方法存在各自的适用空间,本文约定在截面平均相关系数大于等于一定程度时引入第二代方法,其余情况用第一代方法。

2.检验假说1的实证设计。基于上文论述,本文方法框架表述如式(13)所示:

3.假说2的实证设计。为检验假说2,本文定义D1和D2两个虚拟变量来标记单位根检验所针对的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面板数据是不是在可贸易性较强产品基础上得到的,是则D1为1且D2为0,反之则反是,其余与(13)式同。这样检验假说2的方法框架可表述为: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放松以往研究通常做出的各地价格水平在基准年份相等这一假定,本文先测算2010年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①测算采用了一般化空间CPD模型(可参见文献13),限于篇幅测算结果略,如需可向作者索要。,然后以该数据为基础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简称CPI,下同)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简称RPI,下同)的总指数及分类指数调整得到历史年份数据,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

样本期限方面,考虑到1978年以来的转轨时期涉及多次价格体制改革,多数文献认为我国市场化价格占主导的价格体系应该在1992年之后,而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收敛性的类似研究则多从1995年开始。鉴于此,本文也选取1995年以来的历史时期作为样本期限,调整后的价格水平历史序列为1995-2010年。

样本地区方面,本文选取了除港澳台外的国内31个省级地区进行研究,并以河北为比较的基准地区,以与同类研究保持可比性。

数据来源方面,本文2010年各地区价格水平为自行测算。价格指数数据除重庆和西藏外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重庆1996年的价格指数取自《重庆统计年鉴》,而《中国统计年鉴》中缺少的西藏部分年份数据取自《西藏统计年鉴》。

本文利用MATLAB 7.12进行模型估计与检验。

四、实证分析

(一)适用方法判断与必要说明

为检验本文构建的地区价格水平间是否存在较强截面相关性,本文先对单序列作ADFi回归,然后测算两两残差序列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记为ρij),最后取简单平均作为截面平均相关系数如不小于0.3则认为有必要引入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见表1,可发现多数分类数据截面间存在较大相关性,需引入第二代方法。

表1 截面相关性测算结果

在论述实证研究结果之前,本文明确几个必要问题:①为得到尽量客观的检验结果,在截面间不存在较强相关性时本文将综合考虑多种第一代方法的检验结果;而在截面间存在较强相关性时则重点考虑检验结果。②关于对面板单位根检验方程回归形式的判断。本文使用图形法判断是否需要引入截距项。对于图形法判断可能有趋势的数据再使用检验法判断是否需要引入时间趋势项。③本文对滞后阶数的选择考虑SC准则。④本文实证研究列出了CPI指数中除其他商品外的8个分类,而只列出了RPI的6个分类。这主要是因为RPI指数不包括交通和居住两个分类。另外,RPI实际上分为14个大类,只有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3个分类可与CPI分类大体对应,为将各类指数统一到一个分类标准下,本文将商品零售的中西药品指数作为医疗保健分类指数,把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指数的简单平均作为文化教育分类指数,把家用电器指数作为家庭设备品分类指数。

(二)对假说1和推论1的检验及必要讨论

表2列出了对总价格水平的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表2结果表明我们能在5%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以RPI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总价格水平在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认为我国以RPI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总价格水平在本文研究的历史时段内是趋于收敛的;但我们不能在10%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以CPI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总价格水平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认为我国以CPI指数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总价格水平在本文研究的历史时段内是发散的。

此外,从下文表3、表4的分类检验结果看,虽然对于地区间以CPI指数为调整基础的分类价格水平,我们只能在不足一半的分类上找到收敛性证据,但是对于地区间以RPI为调整基础的分类价格水平,我们能拒绝大多数分类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总水平与多数分类价格水平随时间推移有向均值复归的倾向,具有跨期收敛性,这大体上验证了本文第一个假说。但是,收敛性并不完美。从受到冲击后偏离均值的持久性程度看,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总水平的半衰期竟然长于5年,慢于此前同类研究估计的收敛半衰期(2-3年),也慢于多数文献对国家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半衰期的估计(集中在3~5年间)[18]。这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而且,以CPI总指数、大部分CPI分类指数及小部分RPI分类指数为调整基础的国内地区间价格总水平是发散的。这表明从是否收敛及收敛速度两个重要视角综合看,假说1的成立性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检验结果作更加细致的讨论。

表2 总价格水平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表3 以CPI为基础的各分类水平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1.从价格水平收敛看我国并不理想的商品市场一体化进程

我们先回到假说1及其推论1。目前为止,以市场化为目标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是否推进商品市场走向了一体化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无疑会引起全球关注。虽然本文确实可以找到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走向收敛的证据,但漫长的收敛半衰期等表明该收敛性并不理想。对此,一种可能性解释是我国地区间市场有分割,加上总指数本身即混合了可贸易品与不可贸易品,所以其估计结果并不乐观。如果这一解释成立,那么可以预期的是我国商品市场一体化进程虽然达到了一定程度,但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此前,Young[19]和 Poncet[20]认为中国国内市场分割严重或正在走向非一体化。而本文研究则提供了与此不同的新经验证据:我国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改革总体上看仍然起到了推进商品市场走向一体化的效果,并没有伴随市场分割的愈演愈烈,但市场化尚未达到理想状态。基于此讨论,本文在此重新修正假说1及其推论1:

修正后的假说1:总体来看,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在市场化价格体系占主导地位以来的历史时期内是收敛的,但收敛的速度不理想。

修正后的推论1: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总体上仍然在推进商品市场走向一体化,并没有伴随市场分割的愈演愈烈,但一体化进程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2.对国内商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未达理想状态的一种解释

名义价格粘性较大、我国幅员辽阔且道路收费较高致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等均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地区间商品价格的差异性。除此之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各类地区间显性或隐性壁垒,如“诸侯经济模式”所造成的国内不同市场间的分割状态,这些各式各样的壁垒多数由超市场力量构建。各地政府通常会利用行政力量最大化本身利益,无形中扭曲了单纯由市场力量塑造的商品市场格局,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经济的自我保护性,进而维持了区域市场间的分割;而且,超市场力量的长期存在还会恶化交易效率进而增加交易成本且阻碍商品市场套利活动的活跃性,还会阻碍专业化分工发展、维持产业同构性并因此加剧地方政府间竞争性压力和“诸侯经济模式”的自我维持性,最终放缓一体化进程。例如,地方政府会对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直接或间接制定各类税收、收费、罚款等政策并引起各类寻租行为,这些都会阻碍商品自由流通。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香烟、啤酒等日常商品上找到这样的例子,而蔬菜在经历物流、缴纳各类税费、承担多种罚款等进入超市后也会经历价格的大飞跃。

(三)对假说2的检验及必要讨论

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以CPI和RPI为基础的各分类水平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从各分类价格水平来看,对于地区间以RPI为调整基础的分类价格水平,我们能拒绝6个分类中的4个分类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且显著性水平均为1%;对于地区间以CPI指数为调整基础的分类价格水平,我们能拒绝8个分类中的3个分类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其中2个分类(烟酒、交通)的显著性水平为5%,1个分类(居住)的显著性水平为10%。

综合分析以上结果,可以看出可贸易品大体上比不可贸易品更易收敛,主要支持论据有三方面:①相对于以CPI指数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价格水平,以RPI为调整基础的地区间价格水平更易于收敛,且收敛的显著性更高,这一现象通常被解释为CPI指数的构成基础中包含了太多的不可贸易品。②从分类指数看,虽然以CPI指数为调整基础时收敛分类中可贸易性较强的比例不高,但以商品零售指数为调整基础时4个收敛的分类均是可贸易性较强的分类。③总体上,可贸易性较强的商品分类收敛速度更快,这表现为其半衰期估计值较短。进一步观察可发现,收敛速度较快的主要是可贸易性商品所在的分类,例如食品、烟酒、衣着和家庭设备品。

1.可贸易性瑕疵与价格水平收敛性

观察表3可发现部分可贸易性较强商品分类的收敛性并不强这一现象,本文认为一种可能解释是可贸易性较强的商品实际上隐含了诸多不可贸易因素,并将其称为“可贸易性瑕疵”。例如,现实中,衣着类产品具有诸多隐性不可贸易因素,例如同样服装在不同渠道销售时,不同渠道的租金、雇员费用、政府税收、本地人群偏好等因素则有所差别,而后面这些因素大多数是不可贸易因素,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造成了服装类产品的“可贸易性瑕疵”较高。可贸易性瑕疵的存在,使得表面具有较强可贸易性的商品在实际上却具有较差的可贸易性,进而造成这些商品在地区间的流通没有我们表面上看到的那么彻底。

2.不可贸易类产品的较强收敛性:非市场化收敛

本文在交通和居住两个可贸易性较差的分类上发现了国内地区间价格水平趋于收敛的证据。其收敛倾向可能由政府价格政策引起,是一种非市场化收敛。为了确定这两个分类存在非市场化收敛的可能性,我们来考察一下本文这两个支出分类包含的具体样本规格品,在这些规格品中,蜂窝煤算是一种可贸易性较强的商品;房租基本上由当地市场供需所决定,其在区域间的可贸易性很差;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类产品价格的政策性仍然很强,离市场化定价依然有不小的距离;公共汽车车票、出租车收费、电话费、有线费和上网费等的价格也或多或少会受区域政策影响。由此来看,这两个分类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的收敛倾向至少与市场一体化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与政府价格政策调整等却存在较密切的潜在关系。

基于对假说2的检验结果及上述两条讨论,本文在此重新修正假说2:

修正后的假说2:总体上,可贸易品比不可贸易品更易收敛且收敛速度更快,但可贸易性瑕疵及非市场化收敛的存在使部分商品分类的收敛性与其可贸易性出现背离。此外,比较第一、二代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差异,可发现共有10组样本需引入第二代方法。其中7组样本的一二代检验方法结论相反,且都是第一代检验结论为收敛而第二代为不收敛。这表明第一代方法在截面相关性较高时容易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五、研究结论

本文考察了1995-2010年我国31个省级地区间相对价格总水平和相对价格分类水平的收敛情况。根据本文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1)我国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程度收敛性。(2)总体上,可贸易品比不可贸易品收敛性更强且收敛速度更快。(3)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的收敛性并不完美。这表现在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总水平的收敛半衰期较长等方面。上述基本结论驳斥了此前部分文献做出的国内市场分割愈演愈烈的判断,也承认了国内市场一体化进程尚未达理想程度的现实。本文认为诸侯经济等超市场力量的阻碍是国内市场一体化程度未达理想状态的一种可能原因。(4)部分商品分类的收敛性与其可贸易性出现背离。本文推测贸易性瑕疵与政策因素起了关键作用。(5)在截面相关性较高时第一代检验方法易于得出收敛性结论。但考虑到在截面相关性不高时使用第二代方法会出现相对低势问题,本文综合利用第一、二代方法有利于扬长避短。

此外,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本文只是对国内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是否收敛以及可贸易性是否显著影响收敛性等进行了分析、检验,对国内市场一体化进程尚未达理想程度以及部分商品分类的收敛性与其可贸易性出现背离等现象作了原因推测,但未能对这些因素是不是关键性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实证检验。例如,本文将衣着类等类商品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收敛性较差的原因解释为“可贸易性瑕疵”,但是,这也可能是由各地采价商品的质量差异引起的。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如果改进地区间商品质量差异后相应产品类别在收敛性上的表现依然没有显著性改进时,我们将会更加可信地断定“可贸易性瑕疵”的存在,这也预示着进一步研究和证实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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