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杨伟 李晓丹
规范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基本要求。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规范申报的情形,不仅影响了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效率,而且也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成本负担和海关管理风险。
一、几种不规范申报的表现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不规范申报
商品名称即品名,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当严格按照《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填制。具体而言,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该项目不规范申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单单不符、不详细、不具体等方面。
1.与合同、发票、海关备案登记文件等相关单证不符。“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应根据商业单据、货运单据或海关备案登记文件中所示的信息如实填制,在操作中,易出现报关单填制内容与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单证所列信息不相符。例如:特定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等进出口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由于申报前已经在海关备案文件中登记了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在填报时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文件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2.申报时未填制规格型号。未填制规格型号指“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第二行“规格型号”未填制相应内容,主要表现为:该栏第二行未反映任何商品要素信息;将商品的规范申报要素填报在备注栏;以“商品的基本属性+品名”的形式填报在该栏第一行;将商品的基本属性填报在商品名称栏的品名后,用“()”、“/”与品名分隔。
3.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在具体的报关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规范申报情形: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未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成套设备、特定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未按照每批进口的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申报;错填报用于企业生产的料号级商品的名称和编号;照抄《规范申报目录》中的“商品描述”的内容;商品的品名、牌名、功能和用途等信息漏申报;进口汽车、摩托车未按规范填报为“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
(二)随附单据不规范申报
按照《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递交全套的报关单证,除了报关单外还包括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又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其中,基本单证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和合同等。报关单中“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在“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具体填制为“随附单据代码:编号”。
1.错将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信息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作为随附单证,但不能作为随附单据填制。一般来说,随附单据是随附单证的主要部分,合同等随附单证信息不作为随附单据填制在“随附单据”栏,例如,合同的编号应填制在报关单“合同协议号”栏;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等随附单证的信息应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而不能作为随附单据信息填报在“随附单据”栏。
2.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除了错填随附单证信息外,“随附单据”不规范申报受到单据不全和申报不全等因素影响,变现为:修理物品复进口、暂准进出境货物复出进口时未附关联的原出口或进口报关单;反倾销商品无原产地证书或无查验记录;加工贸易内销报关单的“随附单据”中无内销征税联系单。
(三)数量及单位不规范申报
“数量及单位”栏填制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以及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按照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数量。按填制规范,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各自对应的数量分别填制在“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行、第二行和第三行。若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相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若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但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相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和第二行;若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同、与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不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和第三行;若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各不相同,则第一行、第二行和第三行都需要填制。该栏目常见的不规范申报情形主要表现为:
1. 错将件数和包装填制为数量及单位。“件数和包装”与“数量及单位”的相关信息一般同时出现在同一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中,错将“件数和包装”内容填制为“数量及单位”。例如:发票显示“500CTNS”,则“500”应作为“件数”填制;“纸箱”应作为“包装种类”填制。
2. 错将毛重作为数量填制。除以毛作净外,数量对应的重量应填制为商品的净重。例如:装箱单显示“GROSS for NET, G/N:500kg”,根据重量信息,该商品采用“以毛作净”的方法,因此,在填制时应将毛重作为净重填制,而不能填制为其他数字。在操作中还需注意:如果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公斤),其应与报关单“净重”栏的数字一致;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净重填制;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净重填制。
3.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成套设备、特定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未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加以填制,将货物总量统一填制;已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成交计量单位未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原产地证书等备案文件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当不一致时必须变更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制;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未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四)成交方式不规范申报
在报关业务中,成交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成交价格的构成,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税费的计算,常填制的成交方式CIF、CFR与FOB并不仅限于水路运输而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成交方式”栏按《成交方式代码表》填制相应的名称或代码,操作中常出现将成交方式与贸易术语相混淆以及其他错误填制的情形。
1. 成交方式与贸易术语不符。成交方式与贸易术语之间的对应关系可简述为:贸易术语价格构成中包含“成本”的,则“成交方式”栏填制为FOB;贸易术语价格构成中包含“成本+运费”的,则“成交方式”栏填制为CFR;贸易术语价格构成中包含“成本+运费+保费”的,则“成交方式”栏填制为CIF。例如:发票显示“PRICE TERMS:C&F”,“成交方式”栏不能填制为“FOB”,而只能填制为“C&F”或“2”。
2. 运保费填制错误。运保费填制不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运费”或“保费”栏该填而没填、不该填而填制。例如,进口货物报关,发票显示贸易术语为CFR,则报关单“成交方式”栏填制为”CFR”,“运费”栏不需要填写,“保费”栏则需要填制。第二,只填制“运费”或“保费”的数值,而忽视币值代码和费用标记,“运费”或“保费”的一般填制方法为“币值代码/数值/标记”。例如: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成交方式”填制为“CFR”,发票显示:“FRIGHT:$5,000,INSURANCE:$800”,那么,报关单“运费”栏不能填制为“5000”,“保费”栏不能填制为“800”,应根据填制规范,“运费”栏不需要填制(免填),“保费”栏填制为“502/800/3”。
3.费用金额不一致以及运保费单据无效或缺失。表现为发票金额与报关单申报金额不一致,发票上列有包装费和杂费但报关单上未申报、漏报。例如:“THC”费的处理问题。运保费单据无效或缺失的情形:贸易术语为FOB,但缺少运保费单据;随附的运费发票由出口商制作,而非承运人出具;贸易术语为EXW的无境外国内段运杂费发票;保费率偏低但未能提供相应保单。
4.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报关单填制币值与发票等商业单据中的币值不一致,比如:若发票显示为“欧元”,则报关单不能填制为“美元”;汇率换算中折算的汇率与申报日所适用的汇率不符,错用运输工具进出境日期的汇率;成套设备分批分单申报进出口时,未按每批进出口货物的重量或价值合理分摊运费;保单已列明具体保费金额,而报关单“保费”栏却只申报为保险费率。
二、不规范申报的后果
(一)改单或退单
对于申报过程中报关员的不规范申报造成报关内容有误,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海关依情况对该申报作改单或退单处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报关单的,海关作改单处理;申请撤销报关单的,海关作退单处理。
据统计,2010年,浙江地区报关改单和退单率在5%以上的报关企业占报关企业总数的27%;根据2012年1到6月《宁波关区报关企业情况公布表》,共有253家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从0%到400%,只有4家报关企业是零差错率。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不仅使海关管理成本上升,也影响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效率,增加进出口成本。
(二)移交海关缉私部门
对于存在走私嫌疑的海关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会依法移交缉私部门开展缉私调查,在办结前海关不会允许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若存在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宁关办发(2010)第137号”通知, 从2010年5月17日起,宁波关区对进出口申报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接单中,海关发现监管证件与申报不符,货值2万以上的;随附单据有误,货值10万元以上,或10万以下有从重情节的;结关后,修改、撤销报关单(删改单),货值在10万以上的。
(三)调整企业海关管理分类等级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企业对应差别的管理措施。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报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由于不规范申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等级可能在AA、A、B、C和D五类中调到相应较低的类别,甚至被暂停或撤销报关注册。
例如,宁波某报关企业属于海关管理的A类企业,在2011年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则该报关企业在2012年海关管理类别自动调整为C类,即从享受海关“通关便利”降为海关实施“严密监管”。企业的级别越低,海关实行更为严密的监管措施,增加报关成本、降低通关效率。
(四)报关员记分处理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但未被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以及其他行为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海关依据报关单填制不规范的程度,对报关员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若海关签印放行前改单的,记1分处理。若海关签印放行前退单的,记2分处理。存在其他相对应情形的,记相应分值处理。当1个记分周期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员应当参加岗位业务培训,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能重新上岗执业。
除此以外,对于不规范申报,海关还会定期对报关员及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进行报关差错统计排名,并将结果对外公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奖优惩劣,以督促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按照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减少差错率。
三、不规范申报的防范
第一,要依法申报。依法申报是规范申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申报的保障。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
第二,做到单单相符。进出口申报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等全套报关单证。报关单内容与随附单证所显示内容应当相符,即报关单申报内容应以进出口商业和货运单据信息和数据为依据,如实填制申报。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要齐全、有效和合法;报关单要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关员应对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的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三,满足单货相符。报关单填制申报的各栏目内容必须与实际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尤其是数量、件数、净重和毛重等,不得伪报、瞒报和虚报。若实际进出口货物申报信息与备案文件信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信息更改备案文件进行填制。
第四,搞好规范备案。对于加工贸易货物和特定减免税等进出口货物,为了避免单货不符的情形出现,应从备案文件这个源头抓起,在加工贸易审批和减免税审批时即规范申报。
第五,申请海关预审核。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事项有疑问的,报关单位所属报关员应及时向海关咨询,借鉴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的成功作法,根据规定,向海关申请“预审核”,对确实难以申报的要素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向海关反映,协调解决。
第六,实行分单填制、分项填制与分行填制。规范申报应处理好分单、分项和分行填制,在承揽报关业务时,报关从业人员首先要明确需要填制几份报关单,其次明确报关单表体栏目的分项填制,最后处理好某项的分行填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