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

2012-04-29 14:04郑林孙亚康汪俊婵陆秋芬
经济师 2012年11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

郑林 孙亚康 汪俊婵 陆秋芬

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给家庭财产的分割带来了困难。我国新出台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夫妻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夫妻财产 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55-02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间财产关系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这个细胞的稳定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而婚姻关系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稳定程度。因此,保护婚姻家庭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二人世界里的利益问题,往往也涉及到社会上的第三人等。特别是在社会生活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恰当解决,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如何分清不同夫妻关系下的不同财产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夫妻关系下的不同财产内容”这一问题,应该深入思考、广泛借鉴,充分讨论,最不可取的是采用单一的、刻板的处理模式。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分割由法定财产到约定财产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体现,这种变化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规避了一些以婚姻为手段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同时,财产约定也是对女性在经济上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的认同,是对女性自立的鼓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利于破除旧式婚姻中女性对男性的依从,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夫妻婚前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夫妻双方是否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没有的话,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其一人婚前所得,无法证明的话,视为共同财产。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一方的個人财产将随一定的婚姻实效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正了以前的规定,并在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的延续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正确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间财产

1.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我国《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因此在实际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这种对生活用品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起初认定的生活用品一般认识中只限于个人的衣物、用品等,但现时代,个人生活用品的价值有了极大的提高,如,电脑,汽车等,这些是否还按照谁使用便属于谁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呢?这就给司法裁决带来了法律依据上的难度。法律不对个人生活用品的范围和价值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家庭夫妻间财产分割是不公平的,对相关个体是有伤害的,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予以明确界定,以便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性。

2.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笔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不应当笼统地以婚姻关系为由来对全部财产进行统一分割:其一,分居前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不因分居时为谁管理而变化;其二,分居后产生的新的财产应为谁创造谁拥有;其三,夫妻财产分割时有明显悬殊,而这种悬殊不是因不合理分割所造成,应当以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分割多得的一方分出部分予以补偿。

对于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协议来约定,从而简化和明朗化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四、正确处理夫妻间财产的几点要求

1.更新观念,适应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修改后的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持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根据以上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看是婚前带来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后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支撑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三看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关联;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中所专用。以此来确定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弄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认定某一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笔者理解,在以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关系而言,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在认定一项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时,只有在有约定时才以约定为判断的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就按法定。在法定财产制中,就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得制,两种制度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基础,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补充。基于这样的理解,在判断某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3.根据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的原因、时间、财产的使用性能、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等来判断某一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姻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新婚姻法为夫妻财产制赋予了新的内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随着变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多样化,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途径多样化,表现形态多样化,家庭财产的数量也有不断增大的趋势,这些给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提出来新的课题;夫妻共有财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化,有的债权与债务交织,有的小家庭的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有的家庭财产还涉及双方所在单位的利益,这些使我们在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变化,双方在财产认定和分割问题上往往是寸利必得,寸步不让,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矛盾争执甚至其他更为严重的事端。

面对这样的局面,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主要做到准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划清夫妻个人财产。以坚持男女平等为原则,同时做到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照顾子女的正当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以坚持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原则来划清夫妻个人财产,解决矛盾冲突、平息分歧纠纷、避免产生新的争执意见、尽量方便正常个人生活。

参考文献:

1.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汪邦国,李玮.夫妻财产效力约定之探究[EB/OL].(2007-06-07)http://www.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706/07/250550.s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刘邦泽.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2

6.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律热点面对面[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罗塘司法所 安徽警官职业学校 安徽合肥 231155)

(责编: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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