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公民守法状况的另径探析

2012-04-29 02:56陈宇博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善治

陈宇博

摘 要: 公民“守法”是依法治国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守法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能够更好地反映法治的一个方面。引入“守法指数”的概念,用定量计算的方法来量化描述公民的守法情况,并依调查数据设计出计算公式对公民守法状况做出具体分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架构建设。

关键词: 守法环境; 守法指数; 守法行为; 善治

中图分类号: D62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2-0101-05

Evaluation of the Other Path of Citizens Law Abiding Status

CHENYu-bo

(Graduate School,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 Citizens-compli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naging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for compliance can better reflect an aspec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introduction of “law-abiding index” concept, using quantitativ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quantitative description of law-abiding citizens, and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data to devise formulas for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will be served bette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law-abiding circumstance; law-abiding index; law-abiding conduct; good governance

朴素的守法观念总是在一代代人之中得以传递,并在传递过程中使公民形成最朴实易行的思想指导——将守法的深层含义滤掉转变为朴素的守法日常行为。在笔者为期三个月的调查中,深刻体会到了现今社会民众对于“守法观念”的普遍观感。人民永远是任何一个时代的主流力量,他们内心深处所形成的“守法观念”的“思潮”完全可以放在思想史的角度来进行审视。这种“思潮”正如葛兆光先生所认为的一样,它其实也是一种“心情”——而“‘心情只是一个描述感性的词语,但‘心情如果成了社会上一种普遍弥漫的情绪,却是促成理性思索的背景,思想史不能不注意心情的转化。”[1]

如此所述,公民的“守法观念”之于执政者如何治理国家具有非凡的意义,在感性情绪及思维定论支撑之下,“守法观念”会促成执政者达成理性思索的背景,这个背景将会引发一系列思考:对于公民的守法行为是否需要引入“守法指数”来进行量化评价?如果需要,如何形象化这一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之后又如何证明其可行性与合理性等等。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调查的具体情况

(一)调查问卷

本报告调查地点涉及陕西汉中、河北廊坊、山东曲阜、广东广州;其中发放纸质问卷共计500份,有效回收450份;发放电子问卷500份,有效回收320份。

在本次调查之中,为了确保调查样本的多样性,分别采用了实地调查及网络调查两种方式,问卷受访者囊括了不同年龄段与大多行业。问卷的回收采用了当场回收的方式,有效保证了调查数据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此次调查的抽样选取了文化与经济特色都不同的地区作为调查地点,以此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同时,为了确保问卷回收的可控性与准确性,发放问卷与回收问卷都在同一时间进行。

(二)调查对象

此次调研的内容关于公民“守法”。调研对象的广泛性对于研究这一课题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具有重要价值,所以调研对象涉及了学生、教师、干部、工人、农民等。调研对象年龄的跨度从20岁到70岁不等,以此确保调研对象的全面性及调研数据的精确性。本次问卷采取匿名调查,在很大程度让受访者可以畅怀所答,无所顾虑,由此保证调查的精确性与客观性。

(三)定量研究

根据问卷反馈回来的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并对其进行量化处理,由此得出具体的法治指数计算公式。(具体参见“守法指数的加权计算”)

二、用守法指数评价守法行为的必要性

“一个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社会是一个可怕的社会,而一个人人不尊重自己法定权利的社会则是一个可悲的社会。”[2]

当某种规则经过意识形态的确认之后转化成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政策或法律时,公民就处于一种与意识形态所确认结果的博弈之中。当意识形态以某种需要在法律层面赋予公民权利时,公民如果不享有这种权利,实质上是从另一视角来淡化权利的准入或者以积极或者消极的态度规避权利。

一个不尊重自己法定权利的公民肯定不是法治所要求的守法公民。因此,尊重自己的法定权利更能满足法治国家的要求。“守法公民”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石。引导公民对于法定权利的享有、甚至严格的守护,将是完善守法观念的重中之重。与人们的守法行为相对应的守法观念会直接与守法态度形成正比关系,这种成正比的呼应直接促成公民义务型守法观念的转变。基于上述论述,笔者提出了使用“守法指数”这种定量可观的方式来作为评判公民守法状况的指标。守法指数是通过对设定的关于“守法”具体指标加以评述,通过加权计算得到反映一个地区公民守法基本状况的指标。守法指数由八个部分作为评定指标,通过加权计算得出,量化反映出一个地区公民守法的基本情况。

(一)对守法指数进行加权计算的可行性探讨

对守法观念的调研,只能作为一个定性的方式来评判公民的守法形态。实际上,如何更为有效和便捷地来评判公民的守法观念关乎法治社会的完整架构。所以,笔者在调查中得以启示,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与整理,并作以理论分析,认为用定量计算的方法来评判守法指数完全可以操控,量化后的守法评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治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二)计算的具体指标

本研究对于“守法指数”指标的采集使用“价值进路”的评价选择标准,因为对于守法的评价与界定并不需要像法治指数那样来进行聚焦的评判,反而从价值角度入手更容易来界定这些具体的指标在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守法的评价意义。因此,笔者共设计出八个具体指标来反映具体的守法情况。

1. 评定“守法指数”的几个指标、选择原因、所占权重和选择支项所占权重:

2. 守法指数的计算步骤

(1)搜集一系列与守法有关且可量化的法律数据 (见表1)所包括的都是可作为决定公民守法状态的硬数据;

(2)本研究利用如上所得到的指标对其进行权重评析,然后通过问卷所反馈回来的数据进行数据汇总(见表2);

(3)选择加权计算公式,对数据做具体的量化分析,得出某一地区的具体的守法指数。

3. 守法指数的计算公式

公式: Sj=Vj1*Bj1+Vj2*Bj2+Vj3*Bj3+Vj4*Bj4

注释:(1)Vji为每一选项的赋值,比如依据对于守法的选项依次赋值100,80,60,40,20;

(3)Bji为每一选项的所占的比率。Bji=■,

i=1,2,3,4(每题的选项数目变化下标随着变化);

(3) 依上述方法,得出Sj为每一选项的得分。

总公式:S=■Sj*Wj把每一项的得分和他们所占的比重相乘再相加即算出加权的守法指数(Wj为每一选项所占的比重)。

例如:在对汉中市略阳县黑河坝乡高家坎村的村民(登记人口1302人,常住人口600人左右;文化程度多为小学)进行守法现状的调研过程中,共计发放问卷(调查内容见附件)200份,有效回收132份,对其数据进行统计后得出:

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公式:Sj=Vj1*Bj1+Vj2*Bj2+Vj3*Bj3+Vj4*Bj4

=①[100*(88/132)+50*(38/132)+

10*(2/132)+10*(4/132)]+

②[100*(10/132)+50(110/132)+

3*(110/132)+20*(5/132)+10*(4/132)]+

③[100*(89/132)+30*(37/132)+

20(3/132)+10*(3/132)]+

④[100*(17/132)+30*(91/132)+

20*(17/132)+10*(7/132)]+

⑤[100*(7/132)+30*(20/132)+

30*(85/132)+15*(18/132)+5*(2/132)]+

⑥[100*(107/132)+30*(25/132)]+

⑦[100*(58/132)+50*(74/132)]+

⑧[60*(69/132)+40*(63/132)]

=①83.031+②52.804+③76.515+④36.667+

⑤31.287+⑥86.742+⑦71.964+⑧50.455

总公式:S=■Sj*Wj

=①*10%+②*10%+③*20%+④*20%+

⑤*10%+⑥*10%+⑦*10%+⑧*10%

=8.3031+5.2804+15.303+7.3334+3.1287+

8.6742+7.1964+50.455

=60.2647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黑河坝乡高家坎村的公民守法指数分值为:60.2647分(满分为100分)。

(三)守法指数的推广方式

社区综合考评:社区作为城市最细微的单位完全有足够的条件来担负起这样的工作,综合考评意见可以以指数形式汇总到街道办,统计之后就可以按区/县等单位进行横向比较;也可以在稍长时间累积后进行纵向比较。

村委会定期考评:原理同上所述。

(四)推广意义

这种定量研究将对于守法观念的“公正评价与考量机制”引入社会每一个公民行为之中,将会对公民的守法评价具有一个“肯定、鼓励、表彰”的作用,从而将引导整个社会良性守法进入到正循环状态。

三、公民守法观念的现状评析

守法观念是一个人在内心深处对法律现象进行独到评价后所产生的对法律的自我尊崇感或严格恪守的心理状态。“守法指数”从量化的角度精确地展现了守法观念的现状以及其变化的静态可视过程。本段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发,通过定量的评析,体现用“守法指数”来综合测评公民守法状态的重要性与便捷性。

在对于“您认为在中国,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对于守法的思想底色并非停留在“信仰”这一基础上。有83%的人认为法律是一个“工具”,只有5%的人认为法律是一种“信仰”。选择“不知道”和“没想过”的人分别占据3%和5%,有4%的人选择“其他”。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会将一些法律规定置换为仅具装饰性与观瞻性的条文,这样的规定便会丧失存在的意义。同时,与其对应的立法者所希冀调整的社会秩序也将流于一种“立法期待”。

调查中,在被问及守法的主要原因时:有超过60%的公民认为守法是一项基本的素质,应该不存质疑地遵守。其中5%选择了“信仰法律”,13%的受访者选择了“害怕惩罚”。如此可以看出,这些公民的守法状态依旧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折射到守法观念上就是“义务型”守法观念。“守法观念的转变必然会引起人们守法态度的转变,即由被动应付转变为积极进取,由守法以避法律之祸转向守法以求法律之福。”[2]

固定的意识形态将大众观念维系在了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束缚与规守之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慑于国家暴力机器施予违法惩罚所产生的威慑力,公民的守法观念始终处于一种义务性守法观念上。权利型守法观念的架构应该根植于公民内心深處主动积极的一面,从而维系住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力量。

对于“即使法律规定与人们所持观点不同,是否也应遵守”则受访者有81%选择了前者,19%选择了后者。这个数据在所选择的某地以同样数目的调查样本所做的统计之中选择前者仅有76%,对于后者的选择为24%。

面对目前的社会现状,公民从生活的经历与经验中得到自己认为更切实的态度,这种绝对异于执法者及立法者初衷的实际态度与公民守法意愿相协调与平衡。他们本着实用的态度在法与人情之间进行一个利益选择的斗争,倾向于后者的选择无法在根本上扭转他们的守法观念,只能默然地予以接受和认可,执法者与立法者所能做的也仅是默然认可。

基于此,在面对“您权益受损,会首先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时,多数公民仍会理性的来思考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在实地调研中,多数公民基于时间、经济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因为无法框定具体的情况,所以会选择“视情况而定”。这从侧面说明:纵使有诸多影响因素的存在,面对权益受损,公民还是会以积极理性来选择应对策略,但是他们仍旧表现出了对“人情对于法”的巨大作用的担忧。

但是,在认为“需要找关系”的人之中,有63%的人认为所找关系在处理法律纠纷之中的作用仅为“辅助作用”。这足以说明,在熟人社会的整体架构之中,公民仍会在面临选择诉讼的时候保持一个理性人的姿态,对于“关系”这个很敏感的事物而言,所起到的作用并非在实质上能够扭转公民内心对于法律理性的恪守。

面对如是情况,执法者与立法者已经不能不正视甚至不得不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了。这种潜在于思维观念中的苛疾正是法制常态运转的抑制剂,找到解决它的药方,关乎健康守法观念的形成与完善。

“作为物质存在,人与其他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地破坏上帝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3]所以研究人的守法状态并对此进行理性分析,对于构筑一个以“和”为主流价值取向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如上原因,研究人对于法的遵守,在评价公民守法观念现状时,如上的定性分析可以作为一个具有统观性意义的结果来展现公民的守法形态。而“守法指数”可以更为精确地量化公民守法的基本样态。同时,守法指数的特质可以为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及执政者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指南。

所以,守法指数可以作为一个地区法治发展的指标,可以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具体的讯息,也可以作为比较不同地区公民守法样态的基础平台,这也是笔者为何要在评价公民守法状态时引入守法指数的原因所在。只有这种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才会更为有效地反映公民守法的基本形态,從而对于法治社会的架构奠定合理的支撑框架。

四、守法意识与守法行为的冲撞

守法意识是指公民发自内心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的认知态度,是指导守法行为的内心反映。

真理的取向和认可往往在于个体的集体表达之后方才全面显现:有88%的受访者认为“法应高于一切”。这样的观点,源自他们内心深处本真的希望法能够成为维持秩序的一种权威诉求,让法纯净地运行,成为指导一切的规则。但是,这种诉求必须在政治操作的层面来维持人们思想中臆定的作为秩序之王的“法律”。而对这种“肯定自己又质疑他人”以及对法执行情况的担忧而让自己的守法情结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不论是道德层面的压力还是法律本身的权威都在公民的守法情结中起到了促进形成的作用,但是当公民内心对于权力以及对法执行状况的怀疑占据较大位置时,其内心深处的守法情结就处于了“不安定的守法因子”的境地,但慑于法的威慑力,固始不安定的守法因子也难以让守法成为一个虚幻状态。但是,当上述的各种因素综合发生于公民个体之上时,就无法肯定这些综合因子是否会刺激公民来挑战他们的守法意念的极限。在公民的普遍心态中,“愿意守法”是一种美好的希冀,但是基于执法与司法以及新闻传播对于他们的影响,让“守法”始终处于集体困惑的思潮之中。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目前我国的守法状态在很大程度仍然处于一个“义务性守法阶段”。

调研的结论为何会出现上述的双重标准?实质是关于守法观念和守法体验之间在具体生活中的表现。调查显示,每个人心中都有对于法律在某种程度的不屑与挑战,这些因素作为不稳定的守法因子而言,让个体在面对于己有利状况时,出于内心深处的“不安定守法因子”的挑弄,个人更愿意冒险来获得利益;但是基于理性,多数人最终还是会熄灭内心深处不安定的守法因子。也就是说,在守法观念和守法体验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以链接形态出现在内心深处让这二者处于博弈的“不稳定因子”。它在守法观念和守法体验之间游荡,最终依靠理性来保持守法体验的完美。

在“法规不合理是否也应遵守”的调查之中,有43%的受访者认为仍然需要遵守,57%的受访者则认为无须遵守。公民相信法律的力量,同样,他们也希冀会有一种有普适性的准则能够让守法成为公共集体行为,自己本身又对此不会抱有质疑与困惑。所以,他们用思想与行为之间的矛盾或一致来表达期待集体守法的愿望。公民“守法信仰系统”的建立有赖于丰厚的文化渊源与长久的历史积淀,文化与历史的传递性共同为公民守法铺垫了合理的基础。

尽管国家建立了用法律来确保合理、有效的生活秩序,但是公民守法观念之中对于尊崇上述法律的信仰危机仍然存在。守法观念是指导守法行为的有力框架;守法行为是深化守法观念的最佳体现。所以守法观念的积极健康与正确完善对于消除上述的“信仰危机”以及完整平和地服务于“守法行为”的整体生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于上述访问所得到的结果,使用守法指数可以犹如第二部分中的实例分析一样,可方便快捷地对守法现状进行分析。依此可以明确地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一个地区的守法状况做出改变方案并进行量化考核。

五、守法评价所引发的价值进路思考

恰当的守法观念对于法治从来都是基础性的建设,但是它又是决定法治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家法治所依赖的思想基础就是公民发自内心对于法律的遵守,当遵守的观念成为全社会普遍思潮的时候就促成了法治基础的形成。在单一而具体的意识形态指导下,这种基础会更快促成政府管理理性的发挥。法治行为依此所构成的理性化平台既可保证法治政府的形成,也可有力促进政府善治水平的提升。政府对于法治的管理实施与公民本身对于法治的美好希冀所达成的共同默契会促进“政府与公民间良好合作基础”的有利形成。所以,守法之于法治架构的不仅是理性思考的背景,还是促成政府有效治理行为的思想平台。

我国是通过“由上而下推进、由下而上施行”的方略来推进法治建设的,公民的守法状态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和促进法治建设的话语体系,良好的公民守法状态是推进法治进程的助力剂。调研数据所反映出的公民守法的状况,我们仍不容乐观,面对具体的公民反映与观感,我们在试图寻找另一种更为直观和有效的评定守法样态。只有通过构筑一个具体的指标体系并结合这种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才可以细化出目前我国公民的具体守法样态,折射出不同地区公民守法样态的差距,并将其推进到关乎公民幸福指数高低的重要地位,以此来鞭策当地政府将此作为一个重要工作加以完善。这样才会通过地区之间的比较来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对公民行为进行一种柔性约束。基于此,守法指数这一硬性标准的提出不失于立足现实与理想的可行性选择。

守法指数这种评价体系的建立通过具体的评价与分析就相当于对公民设置了一个行为标尺,不仅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而且还可促使公民守法行为的形成。这种指标体系的建构将会极大地辅助法治建设进程,从思想层面推进整个社会的守法意识。

公民的守法状况和幸福指数紧密相连,公民守法行为的提升和守法意识的提高关乎一个地区的稳定。更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顺利高效的进行。面对抽样得到的数据所反馈的信息,我们感到提升公民守法意识这项工作的急切性,更感到提升公民守法意识的重要性。从义务型守法观念到权力型守法观念的转变的确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在整个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更多地需要摒弃掉口号化、运动式的行为,而应从实质建设的角度提升社会整体的守法意识,服务于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32.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22.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 印书馆,2009.

[责任编辑、校对:任山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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