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特征与话语民主的实现

2012-04-29 00:44司林波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司林波

摘 要: 网络作为公共舆论的重要平台,使得公民的话语权在网络空间得到全新的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表达所表现出的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话语权的行使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成为公民问责和实践话语民主的重要形式。

关键词: 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话语权; 网络问责; 话语民主

中图分类号: D082;G2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 1673-9973(2012)02-0019-04

The Public Sphe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and the Realization of Discourse Democracy

SI Lin-b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

Abstract: The internet as an important platform of the public opinion, which makes the citizens discourse power gets a new realization completely in cyberspace. The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anonymous, open, interactive ,etc. what the discourse express has owned in the internet public sphere, which makes th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have more unparalleled advantages than traditional media,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citizen accountability and the discourse democracy practice.

Key words: internet public spher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internet accountability; discourse democracy

话语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网络以其自由开放的特点上升为公众舆论的重要平台,网络话语权的研究开始引起关注。笔者将在对网络话语权相关概念考察和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特征及其边际限度,以及与话语民主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网络话语权和实践话语民主的基本路径。

一、网络话语权的基本概念

在对网络话语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前,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话语,什么是话语权?话语本是语言学上的概念,意指“说出来的能够表达思想的言语”[1]。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仅仅是语言学上的概念了,话语的应用领域得到广泛拓展,特别是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广泛应用,使得话语开始成为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力量,这就演化成一种新的概念——话语权。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话语”蕴含了极为复杂的权力关系,“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2]我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话语权的认识,但大多是从权利的角度来定义话语权的。

综合国内外学者观点,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权力”和“权利”都是话语权的内涵所在,作为“权利”的话语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当话语表达对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时候,则这种“话语权利”就演化为“话语权力”。

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虽然每个人都拥有说话的权利,但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有巨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取决于话语人所掌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多寡。资源的多寡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高低,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个人及其群体的话语声音就会被放大,表现出较大的“社会音量”,也就是拥有较多的话语权,反之则具有较少的话语权。这是话语权在传统社会环境下的基本表达形式,也可以说这种话语权主要是“权力精英”话语权。

网络技术的兴起和普及化,改变了传统的话语权表达形式,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平等的话语表达方式,在网络环境下,网民通过论坛、BBS、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发表自己对社会现象及问题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当这种看法和态度获得一定量网民认同的时候,就会产生“共鸣”效应,形成一种巨大的话语场力,对事态进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左右公共政策的方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权力精英”的“话语霸权”。这种力量来自于网络新媒体所承载和传达的公民话语权的表达。由于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公民话语权的表达摆脱了传统表达渠道的限制,也就使得话语人的资源多寡所占有的表达优势大打折扣或不复存在,从而在话语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平等的表达关系,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和政治民治的推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网络话语权简单下一个定义,所谓网络话语权,是指网民依托网络新媒体平台,享有的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态度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表达对他人的思想变化和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力。

二、网络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特征及其边际限度

随着公民意识的崛起,网络话语权快速成长为一种重要的公民权利,由于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平等性、自由性,使得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发表个人观点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网络话语权下兴起的网络问责给草根阶层提供了问责政府的机会,成为行政问责的新形式和新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民行使网络话语权及开展网络问责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行使得好,不仅可以促进利益诉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养成,促进政治民主的进程。可以说,网络媒体的发达为政治民主进程插上了翅膀。

网络话语权行使得当,其积极作用巨大。然而,如果这种蕴含巨大能量的网络话语权的行使走向失范,其破坏力也可想而知。因此,虚拟世界的网络话语权和现实世界的其他公民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可以说,网络话语权的表达自由是相对的,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必须维持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之内。网络话语权的行使不绝对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也不是一种纯粹私权利的行使,因为网络空间虽然具有私人空间的性质,但一旦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这种私人空间的言论就会被广泛传播和放大,这是与记录个人笔记本上的日记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的。因此,网络空间的私人性是相对的,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跨度仅在一瞬之间,或者说网络空间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作为公共领域的特性。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特性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领域,[3]既不属于私人领域,也区别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它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为政府所控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基本特性:(1)开放性。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是一个公开的公共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点,同别人交流与辩论。[3]16(2)理性原则。“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4]通过“共识”的舆论压力以影响政府决策和行动。(3)公共性。这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在这里的观点交锋不是为了解决私人事务和寻求私人利益,而是就公共议题进行交流,是为了寻求公共利益。[3]17

网络空间同样符合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特性描述。网络空间向所有网民开放,网络公共舆论共识的达成主要来自于网民的共同兴趣以及出于公共利益和价值规范的认同,网路舆论的焦点不是私人事务而是公共议题等。既然网络空间同样是一个公共领域,就必须遵循公共领域所必须遵守的价值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为网民提供的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既然是公共领域特性的话语空间,那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就不是个人的私事了。和传统媒体一样,“以事实说话”是网络话语必须遵循的第一规范。也就是网络话语权的边际限度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性思考为准则,不能夸大事实、造謠生事、恶意诽谤,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否则就应该向传统话语表达方式一样,接受监督和问责。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的关系

网络话语权在当下行使最广泛的形式是在网络问政和网络问责中的运用。网络问政和网络问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网络话语权下的民主参与和舆论监督,是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对话语民主的实践。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话语民主”模式,[5] “话语民主”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其实现途径是公民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商讨并最终形成政治共识。[6]

诺曼·费尔克拉夫也指出:“话语的民主化意味着消除话语权利和语言权利、义务和人类群体声望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对称。”[7]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实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话语主体具有广泛性。在网络空间,网民便是话语的主体,也就是说,话语民主具有广泛的主体,而且这一主体的主要成员(经常发言或表达利益诉求的网民)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对社会与政治的关注热情,民主意识较强,参政议政能力较高。虽然网络空间的话语主体数量尚不能完全覆盖哈贝马斯关于传统社会话语主体的内涵,但素质相对较高,完全具备行使网络话语权的能力,同时,只要是能够上网的公民都可以参与网上讨论和意思表达。因此网络空间的话语主体具有向传统话语主体的无线延展性。

2. 话语主体的公开讨论必须坚持理性准则和遵循公共领域的公共利益要求。在这一点上,由于网民参与谈论的情绪化、私利化等因素较多,使得网络话语权的行使可能存在非理性的取向,也可能存在对公共利益侵害的可能,这也是网络话语权下网络问责对于“话语民主”影响的不规则变化因素,即可能是正向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消极的破坏。

3. 话语民主的实现要求以公平、公开、理性等原则作为讨论的基础,通过互相协商形成“大多数人的共识”。网络空间共识的达成大多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规范的认同,共识的达成更多是发自本意的,“因为许多集群是基于公共兴趣,而不是资本投资,在网上很难用金钱购买注意力,更难以压制不同意见。”[6]

因此,网络公共领域话语权的形成是有助于话语民主的实现,但其对于话语民主的实践程度,则取决于网络话语权行使的理性和客观程度。另一方面,由于网民意思表达的匿名性和地域广阔性,使得各个话语主体之间的意思表达缺乏稳定的信任关系,话语表达理性不足,缺乏组织性,也难以结成代表公共利益的稳定团体。

综上所述,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有推进话语民主的积极要素,但也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不确定因素。相对于传统话语表达的主体确定性、形式确定性、利益确定性等特征,网络话语表达表现出明显的主体匿名性、形式非正式性、利益模糊性等特征,给话语民主的实现提出了挑战。然而,挑战不代表不能实现,只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网络话语民主依然能够实现并大行其事。下面,我们对网络话语权的行使与话语民主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为探索如何实现话语民主提供分析路径。

网络话语权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使,必然产生一种影响力,表现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效应,这种效应可以分为正效应、负效应和中间效应三种,正效应指的是对事件过程本身的理性思考、准确反映和自由表达,表现为网络民主的形式;负效应指的是对事件过程本身臆测的、误解的或有意歪曲的反映和表达,表现为“网络暴力”的形式;中间效应指的是对事件本身持观望态度,没有明确的态度取向和意思表示。

当正效应居于主导地位的时候,可有力推进话语民主的发展和危机事件的解决,反之,则产生阻碍和破坏作用。我们可以根据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的互动关系,构建网络话语效应—话语民主关系模型二维坐标图,如图1所示。

X轴代表网民舆论的话语效应,Y轴代表对话语民主的影响。y1曲线代表网络舆论的正向效应与民主关系程度,y2曲线代表网络舆论的负向效应与非民主关系程度;a和b分别表示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和不信任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国内地方政府公信力欠佳的情况下,即公民对政府的言行持怀疑态度较多的条件下,有a

当│y1│>│y2│时,从长期来说,有利于推动话语民主;从具体事件来说,有助于本次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解决;

当│y1│<│y2│时,从长期来说,网络舆论将对话语民主将产生破坏性作用;从具体事件来说,则会给事件的调查产生误导,甚至阻碍对事件的调查和对事实真相的了解。

当│y1│=│y2│≠0时,网络舆论处于平衡状态,从短期或具体事件来说,这种网络舆论的影响不明显;但长期如此,社会充满不确定因素,将会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社会的信用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危及话语民主及政治民主化的推动。

当│y1│=│y2│=0时,没有形成网络舆论,网民对社会公共事件持冷漠态度,表明网民权利意识淡漠,但更可能是对参与政治缺乏信心,缺乏实践话语民主的兴趣和动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与社会关系处于潜伏的危险期状态。当然,在实践中,网民完全冷漠的状态是很少见的。

四、规范网络话语权,实践话语民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网络话语权为草根阶层的话语表达和利益诉求提供了与传统“权力精英”几乎平等的话语平台,打破了“权力精英”的话语霸权,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养成和政治民主化进程。但同样由于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不规则性,以及表现在实践中的虚假信息、造谣诋毁等恶性表达等“网络暴力”形式的存在,使得网络话语权行使的积极效应大打折扣,也影响了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民主形式的话语民主的实践。为了规范网络话语权,积极推进话语民主的实践和政治民主化,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设性思考:

(一)规范网络话语权行使,维护网络公共领域秩序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新的公共领域,与传统公共领域具有极大的区别,因此,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规范也必然不能照搬传统公共领域的做法。同时,由于网络公共领域主体的不确定性、表达的非正式性和利益的模糊性,也很难根据传统方法锁定管理对象。但这并不表示,对于网络公共空间的管理就束手无策,应该充分发挥伦理、法律和技术三方面约束机制:(1)加强网络伦理研究,尽快形成网民能够达成共识的网络伦理规范,并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内化为网民的内在心理约束机制,从而为网民话语权的正确行使打造一道心理防线;(2)加强网络安全与管理立法,制定具有制度刚性的网络规范,比如在部分领域推行网络实名制等;(3)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技术研发与升级,锁定问题用户,严肃处理“网络暴力”事件。

(二)引导网络话语的正向效应,实践话语民主

根据上文对网络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引导正效应,争取中间效应,问责负效应”应该是实践话语民主的有效途径。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引导网络话语的正效应,争取中间效应,问责负效应呢?其根本途径在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透明度和回应力。首先,如果政府树立起较高的公信力,广大网民就会信任政府的声明和举措,谣言诋毁就会不攻自破,使得正向舆论更加强大。同时,中间派何以持冷漠态度,也是因为对政府持有半信半疑的态度,如果政府公信力提高,那么自然能够鼓舞中间派的信心,使得中间效应向正向效应转化,同时也能分化负面舆论集团,削弱负向效应的影响。政府如何树立较高的公信力呢?一是靠政府的透明度。政府对社会透明,让公民不仅仅听其言,还能观其行,使得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民的监督之下,必然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信任和支持。二是靠政府的回应力。回应力是政府对于社会公民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应答和回复的能力,如果老百姓的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必然能够提高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因此,透明和回应是政府赢得社会公信力的两大支点。

参考文献:

[1]陶然,萧良.现代汉语名词词典[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 社,1995:195.

[2]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82.

[3]闫军帅.对网络话语权下一种新型问责方式:网络问责的研究 [D].长沙:中南大学,2010.

[4]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81.

[5]〔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北京: 学林出版社,1999:231-244.

[6]胡玲.网络公共表达离“话语民主”有多远?[J].新闻爱好者, 2009,(8上):46-47.

[7]〔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M].殷晓蓉,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3:187.

[责任编辑、校对:任山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