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制社会最坚固的支持系统,是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统一,也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但由于法律文化因素,法律制度的某些失误和不完善,权大于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塑造法律信仰也充满曲折,只有从内在基础和外部条件两方面着手,才能真正塑造法律信仰,为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社会;内在基础;外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22-02
一、法律信仰概念的法理学透析及其意义
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内涵极其丰富,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律信仰不仅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主体对法律的行为拜从。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法律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而法律拜从行为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在此,自觉是关键。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具有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时,其法律信仰也会蔚然成风,反之,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认同权利规范,而对相应的义务规范极尽规避之能事,则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揭示,只表明了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一种信仰的构成应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的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
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警告:“法若不被人信仰,则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是因为:“仅凭理性的推导和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拥戴?”中国的法治还刚刚起步,民众的法律信仰若不及时塑造,法治之路只会越走越窄。
伯尔曼的答案启发我们,人们“遵法”并不意味着在物质层面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它的真正的精神底蕴是对法的神圣性的信仰。因此,所谓“法治”,其核心应该是体现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
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的同时,教育民众认真看待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这是全民知法、信法的关键所在。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的两个基本规范,当民众认真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而这正是法律信仰的外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亮色。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的权威,这是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推动法治进程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信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因此,若司法行政机关严明执法,依法捍卫社会主义,当必会感召民众接近法、信赖法;若司法行政机关枉法执法,则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法律秩序,更会诱发民众对法的疑虑和疏离。
三、影响法律信仰塑造的障碍分析
(一)公众对立法产品陌生导致法治应有的价值无法实现
中国 1978 年以后的改革开放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立法者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以惊人的速度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的时代的结束,更意味着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但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知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甚至连专门的法学家也难以全面的理解和知晓。社会缺少相应有效的宣传和普及,许多公众认为新制定的法律与自己无关。立法的量的惊人增长与普法的相对落后相矛盾,这种状况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和对法律的漠不关心。
(二)有法不依造成了公众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有法不依现象很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不到 20%,有的地方只有 10%。有法不守,莫如无法。有法不守会造成一手立法一手毁法的局面,这会大大的降低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价值。因此,从该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无法时,人们渴望得到法律的保障,有法而不守时,人们就以为有法和无法一样,这样就容易使人由盼法产生怨法、轻视法、破坏法、践踏法的严重后果。
(三)司法腐败致使公众对法律崇敬信念的失落
公正严明的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摧毁意味着人民的权利无法实现甚至受到践踏。目前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权钱交易,金钱对司法权的诱惑、腐蚀,体现了权与钱的斗争。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以罚代法,贪赃枉法,这些使法律更加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四、实现塑造法律信仰的途径
塑造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前提和关键,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内在基础和外在条件两方面努力。
(一)内在基础
法律要被人们信仰,必须具有不可缺少的内在品格,即法律必须具有人们为之信仰的价值内涵,离开这一价值内涵,法律便不能在人们心目中确立至上的权威。其价值内涵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律——科学性。由于法律调整的广泛性,一旦法律背反规律的要求,则会引致大范围、长时效的负面社会效应,从而法律信仰的基础便丧失。只有法律记载了客观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呈现出科学性,才能使法律作为信仰对象具有客观—真理基础。二是自由——人权性。这是指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人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人权是人的价值的最终体现,而肯定人的价值的最可靠、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权价值的法律化。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从来不是什么上帝或神的规则,而只能是关于人的规则。不论是对自然保护与开发的规定,还是对人际的协调与规范设计,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只有肯定人权,保障人权才能满足人类需要,才能被信仰。任何践踏人权违反人道的法律都将因为人们的厌恶而受到抵抗。三是效用——利益性。这是指法律的运行能够对主体的行为提供指示,使复杂的社会关系得以梳理而显得有序并最终突出主体行为的效益,为主体带来利益。现实之利益能否实现通常是主体关注的首要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则要求法律能为人们现实利益的实现提供方便。因此法律要塑造信仰,必须为社会主体带来其他方式、手段所不可能带来的利益。四是保障——救济性。这是指法律具有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后及时保障权利主体获得最终法律救济的功能。
(二)外部条件
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将执政党的活动纳入法律轨道,是塑造法律信仰的首要途径。法治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把权力纳入法律的轨道有序地进行,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权大于法、党大于法,无论法制如何健全,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那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哪个效力更高?对此,党的十二大报告已明确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遵守”。这就清楚地表明,党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组织内部的章程、规定、决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同时,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
2.培养尚法精神是塑造法律信仰的外源性动力。如果说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旗帜,那么,尚法精神则无疑是撑托起这面旗帜的无可替代的旗手:法律至上的基础性前提是法具有君临一切的权威,而法的权威不仅源自于法内在的强力因素,更源自于人们对法的尊重、信赖和崇尚。从操作层面上讲,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是唯一的权威;从实质意义上看,法律至上揭示了一种理想的法治状态,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运行。操作层面上的法律至上有助于我们摆脱个人专断和权力崇拜;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昭示着我们向理想的法治国迈进。然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仅仅依靠法内在的强力因素是无法实现的,国家强力可以惩治不法,但无力积极导向。而真正能够塑造法律信仰从而保证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不在于国家强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只有当人们自愿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并自觉维护现行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存续时,法的权威才能破壳而出,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塑造。
3.要使法律体现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价值。道德与法律均对人类社会起着重大影响,但在人类历史上,两者的分离状态总是多于两者的协调合一状态。如果说这在古代社会还属于正常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分离就是非正常的。道德与法律应充分体现出互为工具,互为目的的关系,法律的道德化为主体遵循法律提供内心需要的基础;道德的法律化则为主体履行道德规范创造明细操作的条件。在现代社会,社会道德的统一性就是法律的统一性。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其他一切不合法律旨意的道德都应当为法律让路。这样,更容易以道德的信仰强化对法律的信仰。
总之,法治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是法律现代化唯一正确的方向。西方国家由信仰上帝到崇尚法律经历了几百年的漫长历史。在传统与现实已近脱节的中国推行法治,同样会是个光荣而艰巨的旅程,与此相伴而行的全民族法律信仰的塑造将不会是一日之功。中国的法治之路是条荆棘满布的不归路,凭借信仰之灯它终于起航了,也只有凭借信仰之风才能推动它成功地抵达理想的彼岸。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28.
[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3]王淑艳.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念基石[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责任编辑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