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俭 顾超
摘 要:法律信仰源自于对人自身的信仰,蕴含着人们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表现在人们对法的心理认同与自觉维护上。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法律信仰的培育主要通过需求认同机制、价值内化机制、环境塑造机制、实践确认机制等四个步骤来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律信仰; 培育
DOI:10.15938/j.cnki.iper.2015.04.005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4-0020-05
信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现象,也是支撑人类道德生活的价值基石,更是人类须臾不可分离的精神滋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上认识到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谈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这一系列重要论述都深刻揭示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进而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因此,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信仰是什么
在现代汉语中,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2]有学者进一步分析道,“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3]由此可知,信仰在其本质上讲是一种能够影响人们行为的精神活动,并且根据信仰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类型,从其产生来看,对法的信仰源于对人自身的信仰;从其本质来看,法律信仰彰显了人的终极价值;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对法的信仰最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与自觉维护。
1.对法的信仰源于对人自身的信仰,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
恩格斯在谈到宗教信仰时指出:“即使最欢缪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4]这实际上是说不论是宗教信仰还是其他类型的信仰,其本质上都是基于人类的永恒本性。与将对上帝的信仰等同于对上帝律法的信仰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特定的历史现象,始终与阶级和国家的历史命运相联系。法律的调节对象是人的行为,以及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5]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推翻了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范的所谓理性基础……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他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来考察他。”[6]同时,更使人们了解到,法律不是来自于上帝的旨意,而是来源于人的本性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不是神学理性体现,而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进而使人们坚信通过这一造物能够有效地保证人类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价值追求,从而使人类对神的信仰转向对人自身的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体现为人对解决自身问题的信念,实质上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2.法律信仰的本质特征是在对法律的追求中体现出人的终极价值
从本质上讲,法律信仰是一种价值追求。历来为人们所信仰的东西无一不是与关于人的命运、社会的前途等具有统摄性的价值体系相关联。法律信仰的价值在于确认人类对正义事业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从而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世界上各个民族都不约而同的关注法律,都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是每个民族都形成了法律信仰。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信仰意味着人们坚信法律之中蕴含着公平、正义、民主、自由[7]等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坚信法律中凝结着真、善、美等人类普遍的价值理想,坚信法律是人类通向未来的桥梁。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意味着对现实法律规范、制度能够获得重生的信仰。“若没有关于现世、这些时代和人类社会制度能够获得重生——这种重生将导致人的命运的完结——的信仰,西方历史中重大革命就不会发生。”[8]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信仰应该对现实的法律规范、制度持有批判和怀疑的态度,并且通过一次次的批判,看到了法律中理性的价值元素不断增多,最终获得重生。正是这种从怀疑到批判最后到重生的过程,体现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追求,蕴含着人们的终极价值。
3.法律信仰最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心理认同与自觉维护
法律信仰最终表现在合乎正义、理性、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得到人们的认同并自觉遵守与维护。人们首先对那些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表征了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终极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肯定的价值评价,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对法的心理认同与自觉遵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法律的尊严,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乃至于奉献自己的生命。这样就从根本上转变了马克思所说的,“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本质的法律,而是因为它们居于统治地位,违反它们就会受到惩罚。”[9]法律信仰使得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仅仅是为了免于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过程中实现了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彰显了自己的意义与价值。
二、法律信仰与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应该具有理念与制度的双重形态。[10]制度层面的法律规范只有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可才能得以贯彻落实与切实维护。因此,人们是否信仰法律不仅关涉到依法治国的制度层面,更直接影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具体来说,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表明,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人民群众实践活动的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而法律等上层建筑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意志[11]的集中体现。所以,人们拥护不拥护,人们满意不满意、人们答应不答应,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法律能否体现人们的价值和尊严,能否维护人们的切实利益,能否保障人们的客观需求,则直接决定了人民是否信仰法律。就我们现行法律的条文内容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阻碍人们信仰法律的因素,其中尤为明显的是西化倾向,也就是现行法律中蕴含着较多的西方价值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等,它们被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现代社会的有序、公正奠定了基石,同时它们也代表着一种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一种奠基于西方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精神价值。但问题在于,这恰恰不是我国的政治和法的传统,在这一套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我国的历史、政治传统,甚至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观念相违背。一种本质上属于西方价值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很难唤起公民的普遍认同,更不用说激发起公民对它们的信仰与奉献精神。
2.人民是否信仰法律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了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在60年一个甲子的奋斗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在现实生活的实施过程中却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旧突出,司法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严格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守法、维法的意识依旧缺乏。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状况,归根到底是各行为主体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得那样,“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12]而在这守法精神的背后是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外在的法律规范就无法内化为公民自发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体的自由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强制要求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只能依靠强制的行政命令或国家暴力机关,这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3]由此可见,人民内心真诚拥护和信仰法律不仅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更能够直接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法律信仰培育的路径探析
既然法律信仰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既具有信仰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其特殊性。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样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具体来说,法律信仰的需求认同机制、价值内化机制、环境塑造机制、实践确认机制构成了培育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
1.法律信仰培育的需求认同机制
当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好目标并去追求时,信仰的意识就开始萌芽了。”[14]法律要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首先就是要满足信仰主体的内在需求,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心理认同。就法律本身而言,要使人们认同法律,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应该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必须与现实生活发生关联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15]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与人们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相一致,并且作为一种处理人们社会关系的方式。当前的法律也必须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发生关联,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现实功效。具体来说,法律首先应该具有效益性。它是指法律本身及其运行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好处或是切实的利益。现实的利益能否实现是人们首先关注问题,只有满足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主体信仰的对象。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出现的利益纠纷、职权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做出明确地回答。其次是法律应该具有救济性。这主要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保证人们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以及受到侵犯之后的法律救济功能。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突出表现在当人们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和援助,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人的关怀。
(2)法律必须具有超越性 “信仰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人类的一种自我超越,信仰活动就是一种人类自我超越的活动。”[16]“法律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之间的距离,它们两者之间必须是若即若离的关系。当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差距太大时,理想就会显得虚无缥缈,而距离太小时,理想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法律理想必须总是显得仿佛能实现,而法律必须变为社会关系的理想形式,而不是社会关系的复制品。”[17]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必须具有超越性,是社会对个人的超越、精神对物质的超越、理想对现实的超越。因此,将人类关于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善的观念,将中华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将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融入到法律中,使人们能够体认到共同的行为标准和价值目标,进而获得人们普遍的心理认同和行为追求。
2.法律信仰培育的价值内化机制
将能够调节人们现实关系、彰显人们共同价值的法律转变为人们的道德信念,将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在的价值诉求,构成了法律信仰的价值内化机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能够作为信仰的对象,首先建立在信仰主体对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的认知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对法律产生认同与情感。即使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表现出一种守法的状态,但这更多的被看做是一种盲从,是出于对法律刑法的恐惧,而不是出于对法律的肯定和依赖。另一方面,法律知识是一个种类繁多、浩瀚如海的知识体系,我们所说的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要穷尽所有法律知识。就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而言,人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说学习了解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一些法律的概念、功能、价值、目标等。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武器。
(2)产生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的产生是法律价值内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形成法律信仰的重要阶段。心理学上将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法律情感也就是人们在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与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体验,当法律越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时,人们对法律产生的情感就越强烈。这种法律的主体满足理论也许会被人们批评具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从而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和法治的建设。但需要指出的是,信仰与实用价值、工具价值并不是完全对立,特别是在当今这个祛魅的时代,建立在实用理性和价值理性基础之上的信仰,比那些建立在盲目主义、神秘主义之上的信仰更具有稳定性、有效性。正如贺麟先生所说的那样,“这种信仰无宗教或道德的信仰之深邃远大,无传统信仰之历史背景和社会力量。但若无此种实用的,亦即实际的、实用的信仰,则会陷于畏首畏尾一无所有的窘状,生活不能进行,行为不能产生,事业不会成功。”[18]
(3)维护法律意志 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运用法律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的法律情感,最终表现为人们维护法律意志。法律意志指的是人们决定实现法律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常以语言或行动表现出来。人们在认同法律价值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法律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支配着人们做出了守法、护法的行为。法律信仰最终的确立也正是通过人们维护法律意志、捍卫法律尊严并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体现出来。我们认为,执法者捍卫法律尊严的行为,对法律意志的彰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仅仅依靠执法者的护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形成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处于全体公民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法律意志彰显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同样,一个处处彰显着法律意志的社会,也有利于人们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
3.法律信仰培育的环境塑造机制
法律信仰的生成与确认同样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塑造。通过特定的仪式,通过宣传典型事迹、打击违法行为,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烘托出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不可侵犯性,构成了法律信仰的环境塑造机制的主要内容。
(1)以特定的仪式,烘托法律的神圣性 仪式一词指的是进行典礼的形式,通常指的是宗教或祭祀的仪式。不论是人类早期经历的图腾信仰时代,还是之后的神灵信仰,仪式都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仪式本身承担着极为丰富的文化价值符号。中国古代帝王的敬天祭祖、西方国家首脑在就职前对圣经的宣誓等行为,都很好地诠释了仪式的重要性。“仪式是人类的一个永远的需要......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凡夫俗子,只有在集体性仪式的那种平凡、中庸的气氛中才能自得其乐,自由呼吸。不仅如此,我们这些本身并非艺术家或思想家的俗人,长期以来只能按照艺术家已经为我们安排和示范的方式去生活,去想象,甚至去感受。”[19]因此,利用特定的仪式,丰富仪式的内容,不仅能让社会成员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他们身边,也能进一步烘托出法律的神圣性。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公职人员对宪法宣誓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仪式。
(2)进行典型教育,营造全民守法氛围 2014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在坚持知行合一、坚持行胜于言……要面向全社会做好这项工作,特别要抓住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不论是狠抓领导干部、公众人物,还是积极宣传先进模范,其实质都是一种典型教育、典型宣传。典型教育方法,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也是我们党在宣传中致胜的法宝之一。现代心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同样证实了:人们的行为普遍的会受到模仿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那么,对守法、护法的人物和行为进行广泛宣传,是将法治价值观高度形象化,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学习的案例,有利于营造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对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谴责,掀起广泛的舆论批评,增加其“失范成本”,充分发挥好社会舆论的惩恶扬善功能。此外,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特别是网络媒体是进行典型教育的重要载体,他们具有主导舆论,营造社会氛围的重要功能,必须重视和利用好现代大众传播媒介。
4.法律信仰培育的实践确认机制
社会实践是人们认识的来源和最终归宿,法律信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其最终形成和确认也必须在社会实践中完成。社会实践既是法律信仰形成和发展的载体,同时也是法律信仰实现的外在表现形式。总的来说,法律信仰的实践确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拓宽人们运用法律的渠道 “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21]因此,扩宽公民运用法律的渠道,让公民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检验和确证对法律的信仰。具体到公民的社会生活而言,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全民普法教育。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22]普法教育既是人们认识法律、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的重要渠道。二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比如说开展法律征文、法律知识竞猜、模拟法庭等活动,让人们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运用。
(2)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独立 除了人们自身运用法律之外,国家权力部门的执法、司法行为对人们的法律信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不是言语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法律信仰的实践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权力部门那里被如何服从与严格执行。正如培根所说的那样,“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23]此可见,执法、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思想引导与专业训练。执法、司法人员首先必须尊重法律,对法律具有敬畏感,严格依法办事。此外,强化执法、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执法、司法的能力与水平。二是执法机关、司法制度本身应该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缺乏民主的执法机关以及一个缺乏公正的司法制度,能产生多少正面的示范作用。三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队伍依法办事,司法机构公平、公正。对于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或以权压法等现象必须严格处理。让人们真正感受到,他们所信仰的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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