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菲+冯磊
摘要: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何谈践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障农地确权顺畅实施。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在当下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明确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缺失的根源以及在我国建立法律信仰需要具备何种要素等。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农地确权
“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力量,国家有希望。”这句话是我在街道间无意发现的。以前谈及信仰,人们往往将之与宗教挂钩,并将其视为文明社会的历史倒退,却从未想过有一天“信仰”能与“法律”结合,并为社会所推崇。尤其是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当农民的命根子“农地”权属问题必须依赖国家法律解决时,农民拥有法律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之所以如此大肆宣扬法律信仰问题,正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极其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家,并且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法律信仰问题的重要性。
一、 信仰及法律信仰的一般问题
(一)信仰的内涵及渊源
所谓的信仰,就是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其相信或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精神寄托。宗教不过是发展最完备的信仰。根据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宗教的起源要追溯到原始人的原始信仰。由自然的威严和恩赐所导致的恐怖和感恩戴德的心理感受,慢慢就发展成为对神秘而又威力无比的自然的依赖感。为了使这种依赖感有所寄托,原始人的动植物崇拜、图腾崇拜等原始信仰因之形成。在远古时期,这种依赖感更多地表现为对自然的依赖,但随着社会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影响的增加,依赖感中的社会成分便突出来。那种所谓的神圣感便是恐惧与崇敬感的混合与升华。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渊源
法律信仰发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历经千年时间流沙的磨砺和一系列先进的法学家进行的维系法律权威和积极要求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运动才最终被定型成为正统的“信仰”。当下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的行为活动多以法律为准,对法律本身价值予以肯定和对其内在秩序中体现的伦理精神表示尊崇。
人们信仰法律,并非法律文本词藻华丽,而是其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一旦权利受到侵害,我们能够诉求于法律,并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当下,大多数人民在心里已经有了法律这根弦,但还未达到信仰的高度。
二、 当代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根源
早在1991年,梁治平就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当中提到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虚设”。但法律信仰发展进程极其缓慢,很多农民还处于法盲阶段,因此我国至今仍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努力奋斗的目标之一。为何中国法律缺乏信仰呢,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实行“人治”,而非“法治”。并且我国的“人治”与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下的统治不同,大多时期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度,皇帝的话即“圣旨”高于一切,甚至是当下实行的法律条文,朝令夕改是常有之事,所以即便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法律,却不是最高权威,人们自然不会以之为信仰。
第二,法律并非我国土生土长的事物,是依靠“法律继承”或“法律移植”得来的。这种说辞想必大家肯定不陌生,但绝非随便抄抄了事。由我国的人情大国决定,我国不可能自然而然的出现法律,只不过是当年我国被迫打开国门后,外国入侵者为了在交易过程中保护他国公民特将中国的法律制定权强行握在手中,从而操纵着中国的法律世界。
第三,我国是人情社会,在某些领域,即使是法律也无能为力。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导致,公民一般不会选择对簿公堂,不仅仅是因为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有自己的公道主持者,早期是家族族长,现在有基层调解组织,还有村里“管事”的人,并且我国能调节的一般肯定不判决,所以即使是法律也有办不到的事情,自然而然人们根本不可能想到法律这层,更不会建立对其之信仰。
第四,我国长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高额的诉讼成本,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大家有目共睹,自古人人宣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是又有几个执法者能真正做到如此大公无私而秉公执法呢,当下不仅有“我爸是李刚”的妄言,更有蹲监入狱者一减再减的刑罚,甚至冤假错案的悲痛事件屡屡发生,让人们如何信赖法律,如何依靠法律带来的安全感呢。并且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一般普通老百姓负担不起,只能另谋他路。
三、 法律具备何种要素才能被信仰
信仰是人类思想的组成部分,是抽象的、难以把握的。正如宗教信仰神灵却以宗教经典为依托一样,我们可以效之仿之,以“法律”为载体充分发扬法律信仰的价值与意义。那么法律具备了什么样的要素才会使人民发自内心地信仰呢?
(一)人权性
所谓的法律人权性,是指法应时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立法、司法及执法的各个环节最终实现自由与平等。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的价值的最终体现,而肯定人的价值的最可靠、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权价值的法律化。而对人权或肯定或抹煞的态度,决定了法之善恶品格的分水岭。虽然苏格拉底极力宣扬“恶法亦法”的思想并不惜献身于此,我们肯定其推崇法律的精神,但不认可这种不分善恶之法的混沌态度。而“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②。“法治”鼻祖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中就包含了良法即善法是法治形成的要素之一。由此,我们不免感慨,人权已经突破时代、阶级的局限性而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从而为法律的信仰奠定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二)效益性
就法律而言,其制定与运作要想达到这种效益性,必须具有满足主体某种利益和需要的现实物质性,而物质利益能否现实化获得是主体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某一社会领域中,由于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利用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抑或损害多于益处,那么这些法律资源将逐渐被人们所摒弃,何谈去依赖、去信仰它呢。中国古代社会“严刑峻法”的法文化理论与实践即为我们所讲的这一原理提供了充分的足够的实证分析。况且,中国人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无论是民商事案件甚至于刑事案件,即使存在合理正当的法律途径,人们也不愿启动。最典型的就是我国的“强奸”案子,当事人的“私了”行为,就是基于成本比较而做出的理性的效益性选择。可知,社会主体一般只有在选择法律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或等于成本时才会择其从之,所以法律运作的效益性是建立法律信仰直接的、现实的物质基础。
(三)救济性
何为法律的救济性,想必大家都清楚,不再赘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救济的程度。立法的区别对待与司法的公正裁判,都是法治秩序有效维护和法律信仰最终确立必不可少的因素,若一部法律能在人们的基本权利处于不完整状态时挺身而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障人权的现实价值,那么这就是一部良法,值得大家为之信仰。但是,在和谐社会下法律的救济功能始终是第二位的。提及法律,我们最应当想到的是其对人们权利的保障功能,人类是理性生物,一般人都具备“趋利避害”的心理,所以我们要始终秉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态度,使社会上千千万万人民能够依法办事,在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时,也尊重他人权利。
四、结语
从事法律工作者务必要记住罗马的十二铜表的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当一部法律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时,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面对当下农民的一大难题——农地确权,若能有效解决,那法律信仰建设前景甚好。(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② 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载《法学研究》 1996年第3期,第38页。
参考文献:
[1]贺然.法治“困惑”呼唤法律信仰[J].法制与社会,2011.
[2]夏泽样.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3]卢泽铭.法律信仰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J].学术论坛,2010
[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