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化社会的产生——读福柯《规训与惩罚》

2012-04-29 12:56韦明杰
商场现代化 2012年30期
关键词:规训知识惩罚

韦明杰

[摘 要]近代欧洲的惩罚制度从原本对罪犯身体的折磨和消灭,试图以暴力的手段树立起道德条例,转变为一种新的更委婉的制度,这种制度通过知识阶层的运作将权力分解为各种技术性的东西,隐蔽地对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管理;“权力可见却不可知确知”是新惩罚制度主要特点,它的集大成者全景敞视监狱的运作模式,在权力与知识的连结和作用下,被推广到各个领域,最终形成了规训化社会。

[关键词]惩罚 规训 全景敞视 权力 知识

福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通过考察学校、工厂、医院及监狱等机构的演变和发展,分析了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欧洲审判和惩罚制度改革的真正原因,并将新的惩罚制度和模式与整个社会模式的运作进行比较,探究权力与知识的关系,试图揭示现代社会的规训化本质。

一、惩罚的演变

到了近代,由于科学尤其是心理学的进步,人们对身心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在相信身体和行动受精神控制的同时,也认为通过对身体进行特定的刺激或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可以改变精神层面的东西,例如在某些情境中给予身体痛苦的感觉,可以让人在今后经历类似的情境时产生惧怕和畏缩的心理。由于意识到人的身体可以成为一种获取利益的资源,刑罚制度于是在近代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惩罚从原本对身体赤裸裸地摧残和消灭转为对人行动的控制和对自由的剥夺,刑罚体系也从对犯人身体的迫害转为对犯人的心灵进行控制和操作。因此,身体层面上的痛苦和消灭不再成为刑罚的目的,对身体的惩罚成为了接近和改变精神的一种手段。刑罚的制造者和施行者不再是一副凶残冷酷的刽子手形象,取而代之的是医生、教师、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建筑学家、警察、狱警、传媒工作者等等。

新的刑罚制度不再试图以暴力的手段树立起某种道德条例或是社会秩序,而是通过知识阶层的运作将权力分解为各种技术性的东西,隐蔽地对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管理。这种新的惩罚方式以制造温驯的身体为目的,它不是制服、摧残、消灭身体,而是对身体进行规范、训练和观察。要实现这种方式的惩罚,不仅需要制定新的制度还需要新的实行机关。这种机关要能够隐蔽地覆盖整个社会,能够对人进行有效、连续地观察和管理。那么显然这种机关不能够是一个独立于其他社会机关的、表露其规训和惩罚目的的机关,否则它将无法注入生活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以求得持续的观察及管理。因此,它需要社会各不同领域的技术支持,在整个社会范围树立起一种权威,它覆盖学校、医院、工厂等各个领域,让人自出生起就受到它的监督和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律的自明条例,使得最终人们忘却惩罚得以存在的合理性,不再去探究深层次的原因,而绝对遵从各种规范的文字条例,受罚时认为一切合情合理。通过对身体和行为的限制和规范,抹煞掉对惩罚存在的合理性的质疑,这便是惩罚的第一步,而且这同时也使得惩罚有了普遍性和自主性。

也正是因为如此,新的惩罚方式的直接目标是人的精神而不是身体,避免了惩罚在直观上比犯罪行为本身更加残忍。而且,这种新的惩罚方式并不仅仅在于在精神上使人感到痛苦,它同时还包括了预防的成分。由于这种惩罚具有社会层面上的普遍性,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具体的个人,惩罚的依据并不太涉及具体的个案情境,而更多的是在于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因此,犯罪行为被剥离了具体的事件情境,排除了偶然性,被放置入罪犯的整个生活背景之中,一切与罪犯有关的社会因素,如教育层次、家庭背景、工作待遇、情感状况等都有可能与犯罪动机有关。从另一方面来说,任何与罪犯有关的人,都有可能是造成罪犯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因而所有人都必须自律,并同时承担监督和制约他人的责任,由此形成一张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网络覆盖社会的所有领域。

这一方面大大降低的社会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宣判惩罚的主体由个体或某一独立机关变为公众,这就使得当权者又进一步摆脱了残酷和不道德的嫌疑,将惩罚的实施归结为民众的共同意愿,而法官更像是扮演了代表了民众意愿,替民众宣判的角色。这种惩罚形式比过去的对身体的直接打击更为有效,并且显得更为合乎情理。

福柯认为,这种惩罚制度不仅没有在实质上变得更温和,权力的滥用和对人的身体的控制较以过去变得更为彻底和严厉。身体是行为和事件发生的前提,对身体的控制和管理可以使得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流动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和特定方向,新的惩罚制度可以让当权者以更经济的手段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全方位对身体的规训,造就了更温驯的身体,也实现了对人精神的控制。所以,现代惩罚制度只是更委婉和隐蔽,它并没有消除对身体的控制,而且由于权力向社会各领域各层次的深入扩张,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惩罚和控制,对社会财富和权利的剥夺比以往任何社会都变得更多样,更彻底,更全面。

二、全景敞视社会

规训自产生以来,任何时代它都以制服和训练身体为目标,试图将身体变为一种可利用和获取利益的资源。在诸多的规训手段和机关中,监狱是最为直接而有效的一种。

福柯所讲的全景敞视监狱,来自于英国思想家边沁设计的一种建筑,它“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着建筑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在这种结构的建筑中,“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因此,它是一种完美的规训场所,犯人在监狱中可以随时被监督,而犯人却看不到中心瞭望塔的人何时会进行监督,甚至是否进行监督。这种向心的可见性和横向的不可见性使得权力被发挥到了最大的强度。

全景敞视监狱的成功被社会其他机构所借鉴,成为各机构的一种秩序保证。在监狱里,犯人不会有密谋串通的危险,也不会有越狱、集体逃跑的举动;在医院里,不会有传染的危险和抗拒或违背治疗原则的举动;在精神病院,不会有逃跑和相互伤害的危险;在学校里,不会有抄袭、闲聊或荒废时间的现象;在工厂里,不会有混乱、盗窃、偷工减料、磨阳工等影响工作效率、产品质量或造成生产事故的现象。这种规训手段除了被观察和观察的不对等,权力能够持续地自主发挥作用之外,另外一方面消除了集体效应。在这种制度下,个体之间无法交流,“集体被一种隔离的个体集合所取代”。

这样,权力全面覆盖时空和所有对象,流入整个社会。它不再仅仅存在于封闭的建筑和机构中,而是无时不刻地操作着整个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在规训的对象上,不再局限于学生、犯人、病人、工人等,而是社会中的所有个人。它最初与知识界联合起来生产各种规范,后来知识界也被它所制造出的规范所约束。整个社会在这种制度之下运作,人们活在各种冗繁的规范制度中,自出生起被强制灌输这种观念,被教导使用同一种对错标准,被告知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当人们习惯之后,这些制度和观念变就成了一种社会共识,那些破坏这些制度的人将被视为对集体意志的挑衅。人们无时不刻地被这些制度所监视,而监视的主体则是一种并不实际存在的概念化的东西,人们无从观察到它,或者它已经庞大到无法直接观察,它正符合了边沁所说的“权力应该是可见却又无法确知的”。

因而,福柯认为全景敞视监狱的规训模式是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一个缩影,在这种模式下运作的社会是一个全景敞视社会。全景敞视社会并不是意味着人们被集中到工厂、学校、监狱或是军队里进行管理和训练而使身体变得越来越温驯,而是一种以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所谓“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化管理方式入侵整个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制度要求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普遍而有效的控制,排除个人的偶然因素,它剥夺人的自主判断能力,对每个人提出相同标准化要求,让每个人尽量去符合制度而不顾个人的意愿。在控制人的行动和判断的同时,又制造了相应的违反制度的惩罚体系,使每个人在成为独立主体的同时又置身于社会的控制之下。所以,现代社会就是一所大监狱。

三、权力与知识

全景敞视监狱的诞生依赖于近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且在其具体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也借助了科学知识和技术,对规训对象的身体和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控制,观察、记录、控制、检验规训对象的行为,以达到最好的规训效果。同时,在这种全景敞视主义的运作中,也促进了犯罪学、心理学、临床医学等学科的发展。可以说,知识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工厂、学校、军队、监狱、医院等规训机构利用权力训练出标准流水线般的个体和知识,这些个体成为监视对象的同时也成为监视制度的拥护和实际执行者;而产生的知识一方面可以更加巩固这种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发现新的领域。

权力以知识的面目出现,不仅使得规训的效果直接而有效,同时也可以使规训不分时间和空间,持续地遍布整个社会,因为它并不如同旧的制度那样需要实际的执行者存在,它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和思考模式被植入人心,它作为一种社会的主流思想而自主发生作用。这需要整个知识界的支持,制造出一种标准化的判断模式,从视觉、听觉上进行规训,给予民众特定的视听材料,并屏蔽那些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材料来影响和引导社会的发展。而且,知识份子亦是在这样制度下成长和生活,其思想同样无法摆脱制度的约束,这使得知识的发展和使用同样被限制在制度的范畴之下。知识必须得到权力的支持才可以有效的发生,因而权力和知识就处于一种相互支持和加强的循环状态。

福柯认为,规训机关的运作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制度的面面俱到和不断膨胀使得权力拥有了军队的监管功能,也拥有宗教般的地位,它已经内化为一种价值判断甚至一种信仰。全景敞视社会需要知识为它找到前提和基础而得以存在,也需要知识去维持它的运作,而同时这些社会的规训机构也是产生知识的场所,规训化社会正是在这样的权力——知识关系上产生的。

参考文献:

[1][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上海:三联书店,2010.

[2]钟红艳.福柯《规训与惩罚》的理论基础与终极关怀[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4).

[3]张似韵.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述评[J].社会.2001(6).

[4]张之沧.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J].哲学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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