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及其选择

2012-04-29 20:01冯益民张卓筠
人民论坛 2012年32期
关键词:组织模式企业集团风险投资

冯益民 张卓筠

【摘要】企业集团开展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企业内部风险投资模式、企业外部风险投资模式、有限合伙组织模式。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存在着计划色彩浓厚、组织模式单一问题,应通过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民办官助风险投资公司,灵活变通“公司制”,促进有限合伙制发展,发展信托式风险投资,寻求适合集团发展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关键词】企业集团 风险投资 组织模式

企业集团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一般来讲,根据企业执行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风险投资的组织类型①:

企业内部风险投资模式。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主要是指通过企业内与之相关的部门或者是重新开设一个专门负责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结构实现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企业集团内部建立正式的创业投资计划,集团拿出一笔资金作为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并由市场拓展或业务部门进行企业风险投资的投资模式;第二种则是企业集团新开设一个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或是在原有的部门中建立一个专门的风险投资项目组,聘请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专家负责该投资项目的筛选和管理工作。但是,并不是说这两种类型中的专项部门是独立存在的,仍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而且,不能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工作。也就是说,这两种组织模式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

企业外部风险投资模式。这种投资模式并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直接投资,而是企业集团建立一些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者是和其他一些集团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风险投资,因此,其又被称为是间接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附属创业企业。在组织模式上,企业集团建立一些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些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的时候,能够做到财务独立于母公司,并且独立完成决策与执行等活动。企业集团只是作为一个大股东对公司的未来战略发展进行宏观上的指导,而不过多干涉其具体的决策与执行。子公司可以在其战略指导下自由选择投资项目和管理方式。第二种是联盟方式的创业投资。在组织模式上,所谓的联盟就是很多企业集团之间,或者是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以及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投资,其只是针对某一个项目而言,并不具有长期性。在股权性质上,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参股的投资方式;第二种是以契约的形式建立的非股权联盟;最后一种就是合资企业。

有限合伙组织模式。②该类风险投资主要是一些企业集团委托外部的一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其所拥有的一部分空闲资金进行投资行为,其多数采取合伙的方式,投资公司或者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企业集团则作为主要合伙人。这种投资模式,企业集团需要承担的风险较低,其只是需要选择一些比较稳靠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是投资基金作为合作伙伴,并为其投入一定的资金即可,至于后面的投资与管理工作都不需要企业集团进行亲自操作。

国内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存在的问题

计划色彩浓厚。目前来看,大部分的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都是以“公司制”为主,有限合伙模式比较少见。在“公司制”模式下,资金的投入都是由企业集团一家来承担,企业从主体运作方面考虑,不可能投入过多的资金作为风险投资,从而导致投资量不足,并且,往往企业在前期投入之后,后面很少再进行二次投入,所以,常常导致投资的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夭折。另外,国内的很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是国有资金占过半的比例,因此,常常导致政企不分,计划经济色彩明显。由于政府和企业集团的发展目标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很难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另外,集团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与权力契合度不足,导致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

组织模式比较单一。近年来,尽管有关专家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受到当前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大部组织模式仍是脱离不了“公司制”。这类模式在程序的制定方面十分繁琐,条件也非常严格,市场经济制度很难发挥出真正的作用。然而,风险资本市场本身则需要灵活多样,追求个性化,二者之间的矛盾很难相互协调。另外,企业集团成立的附属投资子公司,需要独自承担高额的赋税,致使运营成本高居不下。其管理的资金只能是企业集团投入的资金,资金本身就不充足,还要雇佣大量的工作人员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这些费用占总资金的比例偏高,一般在百分之四左右,相对于国外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费用支出比重偏大。同时,经理人获得的权限较大,而又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可有可无,加之经理人的工资较为固定,并不因为经济效益的好坏来决定其收入的多少,致使其积极性明显不够。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选择适当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民办官助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我国政府在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过程当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就意味着国内仍需以公司制为主。有限合伙制在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下,国内尚没有较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能在国外的成功模式中寻求适合国内企业集团发展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然而,很多借鉴来的经验并未收到很好的效果,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从二十多年的风险投资经验来看,尽管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官办官营”的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出来不适应的方面,暴露出来很多问题,已经对风险投资业的灵活发展产生了阻碍。正是因为这种阻碍,人们认识到必须改变这一现状,将“政府主导”逐渐推向“民营官助”的发展模式,打破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现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组织模式。大型的企业集团应该积极地与政府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获得更多的自主投资权利,对高新技术产业、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等加大投资力度,放宽限制条件,并充分调动起社会中的闲置资金,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范围扩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模式,减少企业集团的资金压力,降低风险投资系数,从而为更大的风险投资做好充足准备。

“公司制”灵活变通。目前的企业集团不是内部成立投资部门,就是建立独立的风险投资子公司,这两种风险投资模式都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周转和风险控制,因此,常常会引起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进而影响到投资计划的实施。但是,并不能完全否认这一组织模式,其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定是非常有帮助的,相对于有限合伙模式能够更好地掌控投资对象,便于日后的收购工作。因此,对于“公司制”投资模式要进行灵活变通,例如,企业集团可以在其内部实行股权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利用增加资本控股或者采用并购的形式将股权进行稀释,提高企业集团经营自主权和独立性;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现有的激励机制加以完善。通过类似的变通形式,可以帮助企业集团提高“公司制”风险投资效率,使其优越性更好地得以发挥,还能带动企业集团更好地定位未来发展方向。国外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如能良好运用,同样可以取得成功。

积极促进有限合伙制的发展。尽管国内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少见,但是,其在国外很多成功的案例当中都有所体现。这种模式能够将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成为风险资本市场上最具生命力的一种组织模式。目前,国家对有限合伙模式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多对应的条目,但是,在一些地方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出台,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例如深圳市、北京市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都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并已经初见成效。经过不断地经营壮大,经验得到了积累,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从而逐步由投资者募集资金,转向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这些充分说明了有限合伙模式在我国风险投资业中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的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该模式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

借鉴外国信托基金模式,发展信托式风险投资。目前,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在信托基金制的建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将这一模式引入到了风险投资领域,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尽管其中存在着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但是,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借鉴的。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国际化,国内很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尝试,初期可以对其投入少量的资金,慢慢积累经验,并尝试着逐步摸索出适合集团发展的信托基金制度,进而帮助企业集团更好地适应未来国际化的风险投资市场。这种尝试尽管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但它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初期企业集团必须经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适合集团发展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联兆业投资公司,北京一江山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释

①杨晔:“企业集团开展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研究”,《上海金融》,2011年第3期。

②孙海波:“中国风险投资运作方式与决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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