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的完善

2012-04-29 20:01刘水华
人民论坛 2012年32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检察机关

刘水华

【摘要】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能及时有效地纠正自侦部门办案中的违法违规情形,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滥用,促进文明规范执法。通过考察新余检察机关对押前约谈机制的探索,文章提出要明确厘定约谈人员职权的界限,全面统一规定约谈的内容,规范约谈程序等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押前约谈 新余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是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自侦部门结束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与嫌疑人就办案人员执法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有无违法违纪情形等进行谈话的一项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探索,该项机制在新余检察机关两年多来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和总结。

新余检察实践中的押前约谈机制探索

自2010年开始,新余市逐步推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出台了《纪检监察人员约谈羁押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内容、纠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该制度运行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对102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进行了押前约谈,占同期立案总人数126人的81%。约谈机制实施以来,在三个方面发挥了比较突出的作用,体现为“三个有效”:

第一,有效纠正了执法办案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消除了一批办案安全隐患。经统计,全市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约谈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0余次,书面整改意见3次,均被自侦部门采纳。如在约谈中发现,办案人员为防止调查对象自杀自残,较为普遍地采取不让调查对象刷牙洗漱的做法。市院监察处对此提出了要区分对象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准许刷牙洗漱的意见,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采纳,提高了人性化办案水平。第二,有效增强了办案人员文明规范执法意识。押前约谈制度的推行,使纪检监察的监督变得迅速而及时,促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办案成本之高,被查处将变得不可避免。从统计数据看,2010年以来,约谈中发现违规情形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三,有效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推进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化。从2012年对27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约谈情况来看,约谈对象普遍反映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感到满意,认为办案人员能依法依规办事,满意率达92.6%。2011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部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为零、不起诉率为零、无罪判决率为零的“三零”效果。

当然,新余市在推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开展押前约谈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个别办案单位和人员有抵触情绪。一些办案人员甚至是个别部门负责人认为该项机制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强调监督制约会给办案增加麻烦,不利于查办案件。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本身有思想顾虑。他们认为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中并未作硬性规定,担心工作开展于法无据。第二,约谈人员职权范围有待界定。在开展约谈工作过程中,约谈人员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过度参与办案,片面地理解监督的内涵,以为对案件参与程度越深,对违法办案的制约力度就越大,甚至出现了少数约谈人员和侦查人员一起参与案件具体办理的情况。二是约谈内容跑题,谈话的内容不能紧紧围绕约谈目的,跨越了约谈所需了解内容的边界,对约谈所不需要了解的东西关注过多,如向约谈对象了解案情、打探案件背景等情况时有发生。三是过于注重配合,丧失独立地位,忽略了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以是否有利于侦查部门为标准,对嫌疑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选择性记录,有利的就详细记录,不利的则含糊记录甚至不予记录,沦为办案部门的配角,导致约谈沦为形式。第三,约谈内容参差不齐,片面笼统。实践中,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的把握并不一致,有的约谈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未能突出约谈重点。第四,约谈程序亟需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少数约谈人员纪律观念不强,导致约谈人员本身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约谈人员问话用语的采用随意性较大,致使约谈没能取到应有效果;普遍存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情况,证据种类单一片面。

对完善押前约谈制度的几点思考

要明确厘定约谈人员职权的界限。约谈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无疑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笔者认为,约谈人员应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参与不干预。参与程度必须以监督所需为限,要确保“到位但不越位,监督但不包办”,不干预案件的具体办理,不代替办案部门从事侦查工作,不随意对办案方式、方法和策略等发表意见。二是就纪不说法。对于案件办理有关的事项要主动回避,即“该谈的要谈透彻,不该谈的只字不提”。约谈时不过问案情,不谈论嫌疑人情况,不打探案件背景。三是服务不随从。约谈人员与办案人员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案件得到公正、优质的查处,但是约谈人员服务办案必须建立在超然独立的地位基础上,不能为了配合而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指挥之下,约谈人员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要对嫌疑人所反映属实的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情形如实、独立地向检察长汇报。

应全面统一规定约谈的内容。统一谈话内容是规范约谈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约谈效能的关键。从形式上,应将约谈时所作笔录统称为“约谈笔录”,以区别于办案人员所作讯问笔录。应将约谈人员问话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约谈问话内容应按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严重性逐步递进,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嫌疑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办案人员有无充分告知其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充分告知,是保障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必需。嫌疑人受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并不能充分理解自身所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的确切含义,又不能从办案人员处获得详尽解释,从而导致诉讼权利难以充分行使。约谈人员应将办案人员是否履行权利义务告知义务作为问话的重点,问清办案人员是否已将权利义务全部告知,约谈对象是否知晓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的内涵,办案人员是否为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必要帮助。

第二,办案活动是否文明,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理念的提出,说明检察机关对“硬审讯法”态度是明确的,采取的是绝对摒弃的做法,要求办案人员在审讯中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引导,讲究人性化办案方法,注重司法中的人文关怀,要通过说服、辩驳等办法,促使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

第三,执法过程是否遵纪守法,有无刑讯逼供。刑讯逼供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审讯人员通过实施刑讯逼供所能取得的收益很高,即能“行之有效”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其行为成本却极低,即行为被揭露、查处的可能性很小。纪检监察人员对嫌疑人的押前约谈,由于其及时性和相对独立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办案人员的违法审讯行为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可以在遏制刑讯逼供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约谈时,应主动询问嫌疑人是否自愿交代、所作供述是否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屈打成招情形。

第四,办案程序是否严格遵循,有无超时限办案。为了保障人权,刑诉法的核心精神便是程序正义和程序优先。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实体正义很艰难,只有保证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约谈嫌疑人时,应该将纠正程序违法作为一个重点,针对办案人员控制嫌疑人人身时是否出示工作证件,有无法律文书,笔录是否提供给当事人阅读确认,是否严格遵守讯问时限规定等向嫌疑人进行提问。

需规范约谈程序。第一,应严格申明约谈纪律。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讯问的各项要求,约谈时应两人到场,主动向约谈对象亮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讲明约谈目的,如实记录谈话内容。同时,要遵守保密纪律。开展约谈时,办案人员应离场,约谈内容除了向检察长汇报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自觉遵守办案时限规定,要做到随叫随到,尽量不占用审讯时间,要利用办理羁押审批手续、停止审讯时的空档时间进行约谈。

第二,应采取恰当规范的问话语言。语气上要尽量平和,忌居高临下、滥用指责性语言。要让约谈对象从语气上就能感觉到,纪检监察人员与办案人员职责的不同。约谈要直接切入主题,语言要精练,既保证全面了解问题又不过多纠缠于细枝末节。切忌采用诱导性提问,避免给约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应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明确规定约谈人员收集证据的义务和程序,要充分利用约谈笔录、照片、录音等多种形式,全面及时把约谈中所获取的,能反映嫌疑人真实情况的证据收集固定下来。尤其要纠正只顾收集对办案人员有利的证据,而对办案人员不利的证据却视而不见的错误倾向,约谈人员既要收集证明办案人员文明规范办案的证据,也要及时将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相关证据固定下来,作为日后查处的依据。约谈人员只有始终处于客观公正地位,押前约谈才能真正形成公信力。

(作者为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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