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2012-04-29 20:01董凤华姚英春
人民论坛 2012年3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知识产权行政

董凤华 姚英春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对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需要采取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等措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自1994年被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后便成为各国政府争相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2009年我国提出《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强调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可见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将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重视创意产业的发展就要重视对它的保护,尤其要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和创造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基础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动漫、软件、歌曲等都是一种无形财富,其成果一经公开,人们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复制,尤其在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比传统产业更加高,倘若知识产权保障不足,原创人员在创作过程中的大量研究、设计、制作等投入便会付之东流。另一方面纵观国内外成功的文化创意产业,其发展与品牌建设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只有将创意与品牌有机地结合起来,文化创意产业才有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动力,而知识产权正是对文化创意产业塑造品牌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维权意识缺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初步形成,并且从那时起中国就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但在对知识产权法的推广和落实方面还存在欠缺。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是侵权现象大量存在,但由于权利人缺乏维权常识,导致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得不到解决,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严重损害了创意主体的创意积极性。

同时由于部分文化创意企业没有塑造品牌的意识,缺少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关注,也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以创意设计类企业为例,由于目前我国的这类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能力欠缺,致使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多媒体特别是建筑、广告、设计等行业,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利润也很丰厚,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不劳而获,而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有待加强。此外创意设计人员的产权意识也普遍不足,由于违法成本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网络信息传播与打击盗版的立法两难。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现行的版权法律体系已经跟不上产业发展的版权保护的需求。信息经济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化,也给与文化创意产业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近期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草案在条文中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音乐界人士担心该草案给侵权者以合法借口,对于正在兴起的数字音乐产业将是巨大冲击。

事后救济的行政执法手段效率低下。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最基本的方法,其中司法保护手段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主动提起,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方式;而行政保护手段则是主动执法的方式,但从目前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主动介入案件的并不多,更多的时候行政机关是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投诉之后才开展调查,因此缺乏效率。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是针对个案,对同类案件不能集中处理,这也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

文化创意产业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文化创意企业应当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本企业员工的创意作品要进行全面的保护。文化创意的开发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创新积极性就无从激发,潜在的创新就无法变成实际成果。只有当每个创新者都能从自己的劳动和投入中有所收获时,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创意权利人内部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可以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从源头杜绝侵权现象的出现,保障创意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企业和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缺乏。全社会应当推行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提高民众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但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 重知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出现,进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

加强创意作品的版权保护。第一,著作权法的总括性保护。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著作权法》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尤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盗版行为的处罚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体现出著作权法对权益人的保护。同时针对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草案也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归属、利用与处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为创意作品的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我国的版权保护还有待加强。草案能否既体现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发展实际,同时也能兼顾国际公约的内容,既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热情,又能够使其智力成果合理的被他人了解和使用,这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也会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第二,条件成熟的行业可制订单行条例。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较为成功的立法尝试,我国可继续在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制订单行条例,以期取得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效果。如在动漫行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对动漫作品实行信息发布制度和著作权登记制度,建立保护动漫版权的体系,从而使我国的动漫产业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与音乐界联合,共同建立保护音乐作品的公示制度,建立一个音乐版权公示声明平台,使相关网站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到音乐作品的权属情况,从技术和体制层面避免盗版情况的发生;另外对于电影作品,戏曲作品、民间文学作品等都可以通过专门条例进一步明晰权责,以适应出版载体多元化的新趋势。

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制。在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方面,不仅要依靠传统的司法手段,还必须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如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执法法》,以推动美国行政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查处方面的行政力度。我国在加强行政执法方面也有专门的立法,今年文化部出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它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细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完善了重要的执法制度,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但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力度及执法部门间的协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文化创意企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集中于版权和商标,这就决定了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至少还包括版权局、工商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等,执法中难免因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影响执法能力。因此可以考虑协调各有关部门组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平台,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有时是难以估计的,包括创意、研发、资金、市场运作等方面,而这些企业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或取得的成果如果无法得到保护的话,将严重影响其继续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因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给予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以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逐步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分别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讲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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