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永丽
摘 要:中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存在着争议。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财产分布的集中趋势,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中国已具备开征的基本条件,应依据国情选择合适的征税模式。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依据;税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28-02
一、遗产税开征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1.理论依据。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各国在立法课征时,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事由。综合来看,国家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原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这是开征遗产税的深层原因。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取得的收入,其边际消费效用是递减的。从继承人方面来看,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是百万、千万或亿万富翁,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仅可能带来一系列不良的社会问题,而且也不利于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不利于促使人们发挥出自身的能力、自身的创造性。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相矛盾的。第三,从税收的征收管理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税款的补征。收入是要交纳所得税的,但有些人的收入来源不合法,不敢去申报纳税;有些人的收入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纳或者少纳了税款。而这些收入除了消费掉一部分外,其余部分是要累积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的。这样,在其死亡发生继承时征收遗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税款的补征。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发现违法收入,依法进行查处,净化社会风气。因此开征遗产税,实质是国家对多方面的政策目标的综合考量。
2.法律依据。遗产税开征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1)宪法依据。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民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方法”中第71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国家控制社会财富流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国人口众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开征遗产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税负不重,税量不大,但从国家宏观全局度量,集少成多,是开拓了一种比较广阔且很有发展前途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步增长。同时,开征遗产税后,亦能在—定标准上有效控制公民个人资产占有量,引导了资金的社会投向渠道,把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或社会公益、福利资金。
2.有利于引导人们社会公德意识,缓解并弱化贫富悬殊的矛盾。遗产继承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的行为,通过遗产的继承,高收入者将其财产转给了后代,不少人在获得大笔遗产后便大肆挥霍,甚至堕落成社会的寄生虫。而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起到有效地防止对社会道德的负面冲击和影响,提倡勤劳致富的个人经营原则和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同时通过遗产税的税前慈善捐赠扣除等规定来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福利的捐赠,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3.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持与国际税制同步的需要。税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以属地主义为原则课征遗产税既是国际税法的惯例,也是各国课征遗产税的通行规范,由于现实存在外国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遗产税的两种不同税制,结果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继承遗产需向该国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缴纳税,这既悖于国际间平等互利,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特别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纵深扩展,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日益广泛和频繁,跨国流动的资产量多值大,主体、客体等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遗产继承必将日益增多。因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全面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早日与国际税制并轨。
4.现行所得税的有效补充。所得税在理论上应当是对一切所得课税,遗产继承亦不能例外。但是中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似乎没有能够包容继承所得的法律根据,所以应单独征收遗产税作为对所得税不足的弥补。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充实中国的财产税制,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1.税源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特别是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其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社会财富的现象早已出现,登上福斯特富豪榜的中国人也逐年增多。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出现和增长说明,不论是从现实的税源角度,还是从潜在的税源角度来说,都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
2.税源控制分析。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中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已运营了多年,已拥有了一批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方法、程序、经验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另外,遗产税悠久的历史以及国外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3.法制环境分析。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如《继承法》、金融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这些都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特别把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作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一项策略向国人提出来,可见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它将和个人所得税相互配合,成为调节国家和个人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
四、国际遗产税税制模式比较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却有较大差别。总起来看,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遗产总额作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作为纳税人的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纳税对象明确,税务机关可控制税源,减少继承人偷税漏税的机会;另外,仅对遗产总额的一次征收,环节少,便于税务机关的高效征管,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缺点是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各个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情况,使纳税能力差者与纳税能力强者税负一样,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目前选择此类型征收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等。
2.分遗产税制。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将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时,以各继承人分得的财产数额作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继承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的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优点是考虑到了各继承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较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缺点是遗产分割后征税,税源难以控制,征管过程比较为复杂,加大了征收成本。目前,采取此类型征收模式的国家有日本、德国等。
3.混合遗产制。前两类税制并用的一种税制,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其所留遗产先征一道总遗产税,然后对税后遗产在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征收一道分遗产税。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缺点是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技术难度大,税收成本偏高。目前,采取此类型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五、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征税模式选择
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根据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及历史传统的不同,找到适合其自身需要的税制模式。脱离了自身的国情背景,在现实中无法实行,也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中国来说,考虑到中国现时的经济情况、税收征管水平、居民纳税习惯等因素,中国应该采用总遗产税制。原因如下:一是纳税意识。中国居民纳税意识较为薄弱,而总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征税,被继承人己经去世,财产又未到继承人手中,因而对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来讲都是一种无痛苦的税收,易于征收。 二是查漏拾遗作用。总遗产税制有较好的查漏拾遗的作用,能将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灰色、黑色途径积累的财富纳入应纳税额中,符合中国现实的需要。三是税源控制。从中国传统来看,家庭财产一般是共同拥有、共同使用,税源难以明确。而且中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也刚刚起步,税源控制力不强。同时,中国遗产的继承实践中,往往是采取生前对遗产处置执行人进行口头委托,或在家庭会议上说明等方式,很少采取书面遗嘱并进行公证。而且,遗产的分割也无需法院确认始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分遗产税制,就会由于缺少有形的法律性文件为依据,致使税源透明度差。四是税收征管。从全国范围整体来看,税务机关的征管规范性不够完善,所以遗产税税制模式不能太复杂。另外简化税制是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大趋势,中国税制改革也提出了简化税制的目标,所以遗产税税制模式也不宜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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